严刑峻法能否震慑犯罪?
2016-03-25鲁青
鲁青
我国有严刑峻法的传统,历史上商鞅变法搞严刑峻法,汉武帝执政搞严刑峻法,朱元璋反腐也搞严刑峻法,但从结果来看都不太理想,到底怎么回事呢?
传统的梦魇
2011年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驾驶一辆越野车在北京东直门附近连撞多辆车。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的3倍。按照刑法修正案和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
中国不仅酒驾人刑,而且欠薪也入刑。欠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痼疾。凡被欠薪者,大多是生活窘迫的打工族。打工族属于弱势群体,没有力量与恶意欠薪者相抗衡。他们有时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比如有的会跳楼而死,或者有的人因激烈冲突而被打死,只有这样才可能引起社会的重视,从而解决问题。欠薪不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按照《刑法》的新规定,恶意欠薪已经入刑,凡是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食品的安全也以重刑来保障。前几年,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典型案例到毒奶粉、毒豆芽、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如何解决食品安全,是我们面对的严峻挑战。按照历史的惯性,国家、学者、公众、媒体都将目光再一次对准了严刑峻法,似乎只有它能拯救食品安全。按照《刑法》的新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典型的案例可能就是中国的严打。中国共有四次严打活动。1983年进行第一次“严打”;1996年进行了第二次“严打”;2000年- 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严打,也被称为“跨世纪严打”。2010年第四次严打,又被称为“新世纪严打”。严打的宗旨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并在各地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在“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一次又一次的严打,似乎也在说明:虽然我们比较偏爱严刑峻法,但严刑峻法似乎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为什么呢?
威慑的局限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严刑峻法在短时期内都会有一定的效果,犯罪的数量与频率都会显著下降,但从长期的角度看,这种局面并不能持久,并且恶性案件还有上升的趋势。为什么严刑峻法并不能震慑犯罪,反而导致恶性案件上升呢?
我们以实例来说明问题。假设绑架罪最高判10年有期徒刑,而绑架杀人罪判处死刑。绑架杀人罪是在绑架罪的基础上又犯了杀人罪,绑架罪要判10年有期徒刑,杀人罪要判死刑。这样法官判决时选取最高刑死刑,10年有期徒刑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而,在绑架杀人罪中,把杀人罪作为绑架罪的边际罪行。边际罪行要受到边际惩罚,在绑架杀人罪中,死刑就是边际罪行杀人罪的边际惩罚。对边际罪行的边际惩罚就是边际震慑力。如果缺乏边际震慑力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会导致边际震慑力的缺乏呢?答案是严刑峻法。我们继续分析,在严刑峻法下,绑架罪可以判处死刑,这样绑架罪和绑架杀人罪就难以区分。既然绑架罪要判处死刑,那么犯了绑架罪的人,必然还会把受害对象杀死,因为这样做自己会更安全,减少了被受害人举报的风险,从而降低了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概率。这样就会出现这样的趋势:绑架罪在减少,而绑架杀人罪却增多。类似的强奸杀人罪也与上述分析类似。
从实际案例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日本法律曾经把酒驾当故意伤人来治罪,结果使肇事者逃逸造成的恶性事故增多。在苏联,抢劫与杀人都是死罪,造成的结果是抢劫之后必杀人灭口。中国历史上的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如此。陈胜吴广等人到一个地方去报到,由于大雨延误了日期,按照当时秦国的法律,即使到了目的地也要被处死,他们为什么不起义呢?这里,起义就是误期的边际罪行,但由于这两种情况都被处死,缺乏边际处罚,因而就没有边际震慑力。既然没有边际震慑力,他们为什么不起义呢?因为起义还有成功的希望。
最典型的就是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哪个皇帝治理腐败的刑罚比朱元璋更狠,把贪官的皮剥下,里面装上草,放在官衙内,以警示新上任的官僚。每年杀官无数,但是腐败的官员仍是杀一茬来一茬,并未有更有效地好转。朱元璋气得捶胸顿足说: “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朱元璋到死也没有明白,贪污500元要死,贪污5亿元也是死,为何不贪污5亿元呢?道理和前面类似,不再赘述。
缺乏边际震慑力,是严刑峻法的总病根,因而严刑峻法是很难震慑住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