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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分析

2016-03-24姚怀生姚易

人民论坛 2016年5期

姚怀生 姚易

【摘要】纠纷根源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文化价值观念冲突,城市化社区人员身份复杂、伦理道德缺失引起了这些冲突,而社区治理结构缺陷、治理手段空缺和社会资本积累不足,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这些冲突,产生了纠纷。根源性冲突、引起冲突和产生纠纷的这些情况就是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基本原因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进程中,社区成了法律纠纷的集中地,多种法律纠纷交织在一起,发生频率高,数量多,原因复杂。应紧密结合社区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以便有效地控制、预防和解决纠纷。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根源

公私利益冲突。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人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就有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首先与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源的分配方式及其结果直接相关。①根据冲突利益的来源和对象,可以将城市化社区利益冲突划分为公共利益冲突、私人利益冲突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第一,公共利益冲突。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源的稀缺性。②城市化进程中,社区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存在着“量少”、“质劣”、“分配不公”的问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发展需要,供需矛盾突出,使公共利益管理、分配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管理、分配过程当中,与社区公共利益享有者之间产生了冲突,包括公共产品冲突和公共服务冲突。公共产品是利用公共资源生产建造的公营造物,因它们具有稀缺性,人们为了能够享用这些公营造物或者在享用这些公营造物的过程当中,与社区公营造物的管理、分配组织或者个人产生冲突,按照公营造物的种类可以分为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享用冲突、公共空间与公共设施享用冲突以及公共水、电、气、热享用冲突等。公共服务是为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或者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各种帮助或便利,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帮助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等方面,由于这些服务资源存在不充分、质量不高、分配不均衡、与居民需求的匹配度低等问题,社区居民为了能够享受这些公共服务或者在享受这些公共服务的过程当中,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管理、分配组织或者个人产生冲突。第二,私人利益冲突。私人利益冲突是发生在私法组织、居民和其他人员之间,以私人产品和私人服务为对象而产生的各种冲突,包括私人产品冲突和私人服务冲突。私人产品冲突是私人营造物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种冲突,按照私营造物的种类,可以分为婚姻家庭财产冲突、房屋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共同共有物冲突、民间借款冲突等。私人服务冲突是在私人服务过程当中,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产生的各种冲突,按照服务内容可以划分为物业服务冲突、家政服务冲突、劳动合同服务冲突、私人医疗服务冲突等。第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社区是人们共同居住的区域,有各种利益主体,有公共利益,也有私人利益,会出现为了公共利益而影响私人利益的情况,在公共利益管理者与私人利益拥有者之间产生各种冲突,从公共利益管理的事项来看,包括政府房屋征收、计划生育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冲突。城市化进程中,原来社区成员之间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公共利益冲突与私人利益冲突以及绝对利益冲突与相对利益冲突交织并存,它们共同成为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利益根源。

文化价值观念冲突。文化价值观念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因,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是非善恶的基本准则。统一整合的文化价值观念是协调社会整体行动的思想基础,多元零散的文化价值观念是诱发社会冲突的意识根源。在城市化社区这个地方,人们来自有着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社会群体和地理区域,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现代文化价值观念、本土文化价值观念与外来文化价值观念、大众文化价值观念与精英文化价值观念交织并存、激烈碰撞,从观念到制度层面动摇了社区赖以建立社会秩序的文化根基,社区原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失去了效力,现有的文化价值观念零散杂乱而又不成体系,形成新的统一整合的文化价值观念还有待时日,社区进入了新旧交替、多元文化价值观念震荡并存的时期。“……面对文化震荡,人们会因在极短的时间内承受较多的变化之后,而感到压力重重,晕头转向。”③生活在城市化社区的人们,难以依据自己已有的认知经验合理而准确地认同某一文化价值观念体系,陷入无以参照、无以归附的困难境地,认知失调,行为失范,社会适应能力下降,产生心理上的困惑和行为上的对抗现象。④处于心理困惑和行为对抗中的人们,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日常生活时,不能形成处理这些事务的统一意见,也没有评价是非善恶的同一标准,他们都以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念为指导,与他人进行博弈,在碰撞、矛盾中选择,与他人产生冲突。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的诱发因素

人口成份复杂。人是社会关系的载体,人性差异是在人们的社会交往过程当中引发矛盾冲突的原因。城市化进程中,社区人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他们各有自己的人性特点,引发矛盾冲突不可避免。从社区人口构成来看,冲突主要发生在农村人与城市人、外来人与本地人以及不同民族人之间。第一,农村人与城市人冲突。城市化的过程也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过程以及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农民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包括农民社会身份和职业的转变、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以及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迁,是农民角色群体向市民角色群体的整体转型。农民转变为合格的市民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这个时间和过程当中,虽然他们的身份、职业和居住空间变成了城里人,但是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他们还在用农村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处理在城市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为城里人所接受,如相互之间不能理解或者包容,就会产生矛盾、冲突。第二,外来人与本地人冲突。外来人从自己的家乡来到他乡居住、工作、学习、生活,受到他乡地方政府和本地人的制度歧视、管理歧视、意识歧视和生活歧视。户藉制度的门槛、用工制度的壁垒、利益呼声的沉默等制度歧视,把外来人推向了城市生活的边缘地带;卫生管理、综合管理、治安联防管理等都把外来人作为重点管理和收取各种费用的对象;一些本地人认为,这片土地是“本地人”的,好处利益本地人优先享用,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极力维护本地居民“熟人社会”的经济地位,不让外来人平等分享公共资源;一些本地人没有远见和勇气容忍外来人享受与本地人一样的生活,不包容外来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将这些外来人拒之门外。这些歧视造成了“社会拒人、心理贬人、权利亏人、文化伤人”的社会排斥现象,排斥造成隔阂,给外来人社会成员留下了深深的心理伤痕。⑤这些心理伤痕导致有外来人的社会聚居区动荡不安,在外来人与本地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纠纷。第三,不同民族人员冲突。城市化的过程也是多民族化的过程,城市化改变了社区的民族聚居形式,形成了多民族交错杂居的居住格局。多民族居民在社区这一地域范围内交流与互动、吸纳与融合,共同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促进着社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社区各项事业的建设过程当中,各民族成员,一方面,共同协作与广泛交流,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与理解,建立融洽的民族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习惯、宗教、意识、利益存在着差异,也产生了许多矛盾、冲突。

伦理道德缺失。“伦”、“理”与“道德”构成中国完整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⑥伦理道德体系有纪律要素、利他因素和自律因素,主要用于具有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在信念来维系传统社会秩序。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受到了经济利益关系的猛烈撞击;“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变,伦理道德体系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社会关系基础,失去了权威性和神圣性,没有了外在的纪律约束和内在的心理强制作用,人们丧失了利他的自我牺牲精神而追求个人的利益。在这个时期,与计划经济和“熟人社会”相适应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失去了规范作用,与市场经济和“生人社会”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还在构建过程当中,出现了伦理道德缺失的情况。没有统一的伦理道德规范基础,人们不顾及他人、集体、社会利益而追求自已的利益,强势群体不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追求小团体的利益,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的失控因素

社区治理结构缺陷。多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制度路径是一种依附于公有制再分配体系的“单位制”社区,单位制使“社区从地方性区位中解放出来,成为国家行政化的细胞直接面对国家的监控。”⑦这种全能管理制度造成一个严重后果,社区被强大的行政体系控制,内部缺乏多元的协调机制,使社区发展和国家控制之间存在真空,当体制和社会发生急剧变迁时,社区就处于非常混乱和复杂的状况。⑧应对社区混乱和复杂的状况,必须构建适应体制和社会发展变迁需要的社区治理结构体系。社区治理结构体系就是将社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明确他们的角色功能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让他们共同致力于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服务,解决社区存在的各种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秩序。但是,从社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社区治理结构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是遗漏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这两个利益相关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它代表业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及其它社区组织共同决定社区的重大事项,而业主因有建筑物区所有权拥有者的身份,是社区的主人,从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和在社区治理事务中发挥的作用来看,其理应成为社区治理结构中的主体。物业服务公司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聘请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商事组织,从事保安、保洁、绿化、房屋及设施设备养护、车辆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这些管理服务的部分内容也属于社区卫生、治安、环境的治理范围,从管理服务的内容来看,其也应纳入到社区治理主体中来。但遗憾的是,现有的社区治理结构并没有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纳入其中,它们成为社区治理的“旁观者”。⑨一方面,现行政策法律规定侧重于基层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规范”,几乎没有涉及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职能、作用及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法律规定规范社区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当中的权责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等组织专注于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它们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当中,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协调沟通较少,而将这两个主体排除在了社区治理结构之外。实际上,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业主委员会都是社区重要事项的参与决策者,物业服务公司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管理提供者,没有它们参与到社区治理结构体系中来,不能有效地解决社区在发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不能实现有效治理。

社区治理手段空缺。民间社会规范、基层行政组织单位和法律制度规范是我国基层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民间社会规范是传统封闭熟人基层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基层行政组织单位是基层行政组织单位管辖区域范围内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法律制度规范是现代开放生人基层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基层社会由传统封闭“熟人社会”向现代开放“生人社会”转变,由行政组织单位管理体制向社区自我治理体制转变,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在这转变的过程当中,民间社会规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治理结构在解体,逐渐失去了规范约束效力和治理权威,慢慢从人们的心目中淡出,法律制度规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治理结构正在形成,对基层社会的规范约束效力和权威性逐渐增强,慢慢进入人们的心目中,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将要成为治理基层社会的主要手段。法律治理转型期的基层社会,一方面,需要解决与原来治理手段在治理同一对象中的协调问题,面对新出现的社会治理问题,需要经历一个实践探索阶段,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一时还难以建立起来。另一方面,由于思想意识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习惯于接受原来的治理手段,法律制度还不能很快成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自觉行为规范。原来的治理手段失去了规范效力,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得到基层社会成员普遍自觉遵守,出现了治理手段的空缺。没有有效的治理手段,人们没有了行事的统一标准,无法指引自己的行为,也无法预测他人如何行为,因而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和纠纷。

社会资本积累不足。信任、规范、网络这些社会资本是社会共同体的粘合剂,是构建社会秩序的优质资源。传统基层社会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本增强了基层社会群体的凝聚力,构建着良好的社会秩序。城市化进程中,基层社区人口流动性增强,松动了网络社会资本的节点,人们变得陌生起来,关系逐渐疏远,相互信任难以建立起来,也难以形成社会资本规范。没有社会资本维持公共道德要求的正常社会交往行为,而出现了利已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和违反规范的行为,人们没有了安全感和归属感,没有了向心力和凝聚力,在从事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大多会选择对抗而不是合作,矛盾冲突较多。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BFX070)

【注释】

①赵旭东:《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②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5页。

③[美]托夫勒:《第三次浪潮》,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第78页。

④王金云:“人的心理冲突与矛盾产生根源剖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⑤詹勇:“本地人与外来务工人员摩擦事件的分析”,《人民日报》,2011年6月15日。

⑥韩建磊,赵庆杰:“道德失范与陌生人的伦理缺失”,《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⑦吕传振:“从单位制到社区制—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空间转换”,《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

⑧闫臻:“从社区利益冲突看社区治理中的制度缺失问题—以BJ市社区为例”,《兰州学刊》,2009年第8期。

⑨陈家喜:“反思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基于合作治理的理论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责编 /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