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
2016-03-24吴国威杨玲
吴国威 杨玲
【摘要】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相对的一种金融形式,它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但同时也是我国民间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民间金融的优势使之迅速发展,但同样因为缺乏正规管理监督而存在诸多风险。为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必须防范其存在的风险,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发展,这样才能够使之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前进的力量。
【关键词】民间金融 风险成因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民间金融可以简单定义为自然人、组织或非金融企业绕开官方金融体系而从事的金融活动,它并不受严格的、正规的、官方监督体系监管。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有民间借贷、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私人钱庄等几种,但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P2P网贷也成为民间金融的形式之一。民间金融由于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等优势而在我国迅速发展。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在发展规模上,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近年来,我国的小额贷款、投资融资公司遍地开花,数量迅速增长,而且网贷也逐渐成为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民间金融的高投资回报率导致大量的资金流入民间金融领域。据统计,2011年,我国民间金融规模为4.47万亿;2012年,我国传统的私人钱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大概在计4万亿左右,而典当公司和网络贷款的融资规模超5000亿元,这几种民间金融形式的融资规模合计为4.5万亿,占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7. 37%左右;据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的调查显示,2013年我国22.3%的家庭有民间金融负债情况,这部分民间金融规模已达5.28万亿,比2011年上升了18%。
从发展形式来说,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愈加多样化。民间金融基本上可以分为有组织的民营金融机构和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两种形式,前者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企业间的借贷以及民间集资三种形式,这属于我国民间金融更为高级的运作形式;后者主要有小额信贷公司、私人钱庄、典当行以及民间合会几种形式。随着国家政策的宽松,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式也将根据社会需求而变得更加多元化。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特征。首先,我国的民间金融具有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多元的特征。我国民间金融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中小微企业难以从正规银行获得贷款。一般中小企业在资金充足率以及资格审核上很难符合商业银行的借贷要求,因此他们往往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融资,而民间金融的审核门槛低、不限制贷款用途、担保方式与利率多样化且程序极为简便,这满足了中小微企业以及各种资金需求者的需求,因此它自产生之日起便受到了市场欢迎。即便民间金融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并具有安全隐患,但其便利性仍使之迅速发展。以中小微企业密集的温州为例,截止到2012年年底,温州的民间借贷规模高达5000亿元。此外,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也十分丰富,既有个人之间的借贷,也有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出资方的构成上,既有自然人,如农民、金融机构工作者等,也有个体商户、民营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国营企业等,资金来源多元化。
其次,我国民间金融形式灵活,利率高。在民间金融交易中,很大一部分金融借贷发生在本地居民之间,因此大多数交易都是在私下状态中达成的。而且民间金融的程序十分简便,一般是借款人向贷款方声明自己所需金额、表明自己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日期等,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简单的借贷凭据即完成了借贷活动。与商业银行复杂的借贷程序相比,这显然能够在更短时间内实现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金融受到那些急需资金融资者的欢迎。民间金融的借款期限一般较短,这一方面降低了贷款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的利率弹性大且一般较高,在城镇民间金融借贷中,利率达到了15%到30%左右,不过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相对较低,一般在10%到2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借贷更多是一种熟人、乡邻间的互助。
最后,我国民间金融具有隐秘性和非正式性。由于缺乏正规监管,民间金融市场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很多金融交易是由私下完成,难以精确掌控其规模和用途,这也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难以进行风险防控。以温州为例,据统计温州有近60%的企业、90%的个人家庭参与了民间金融借贷,2011年的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传统实业的衰退和高额的利率使得一些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自2011年温州地区连续出现几百家企业倒闭、老板逃跑案例,引发温州民间借贷危机。而近几年蓬勃发展的P2P网贷同样存在难以防控的风险,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P2P网贷这种新的民间金融形式的管理规定或监管机构,这让网贷领域一片混乱,仅2013年一年就有近80家网贷平台倒闭或出现携款潜逃现象。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在我国正规金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二者互补共同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监管的缺乏也让民间金融极易产生金融风险,而且当这种风险不断累积之后,很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带来致命性打击。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案例并不少见,如2008年湘西集资诈骗案中,主犯曾成杰非法集资34.52亿元,最终被判死刑;2013年,浙江女老板吴英因集资诈骗被判死缓;2011年、2013年我国温州、神木两地都出现大规模的民间借贷危机等等。这些民间金融案例影响大、涉及的金额规模惊人,由此可见我国民间金融存在较大的风险。风险简单来说是对损失的一种预先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分险进行分类是识别、评估民间金融风险的前提。根据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可以将民间金融风险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大类。
民间金融活动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因素会影响参与主体的收益甚至是威胁其生存,这种因素给民间金融参与主体带来的不确定损失被称为是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具体到民间金融运作过程中,可以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几种。利率风险是民间金融一直存在的内部风险,民间金融快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高额的利率,它一般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这使得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领域流入民间金融领域。但同时过高的利率也给民间金融带来极大风险,民间金融的借款方一般为中小微企业,并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一旦承担不起过高的利息,便会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给整个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正是高利率引发的民间金融风险,导致大量小企业主跑路,这不仅给贷款人造成损失,也对企业中下游厂商产生较大影响。信用风险是指民间金融主体不能按规定履行承诺或约定而带来的不确定损失。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信用差价风险和违约风险两类,前者主要指因借款方的履约能力降低而给贷款方带来损失,后者指借款方无法按规定日期偿付本息而给贷款方造成损失的风险。在民间金融中,中小微企业以及农户为主要的借款方,他们自身的条件使之无法保证能够完全履约,这便产生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民间金融机构在资金流动性上的不足而可能导致的风险。如新兴的P2P网贷是将从无数网民那里筹集的资金用于贷款,这难以保证资金池数额的充足,一旦出现大规模提现情况,对于网贷平台本身以及贷款者和借款者三方都存在风险。操作风险是因为民间金融内部有关风险控制的信息系统出现错误而导致参与主体遭遇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又可分为技术层面的风险和组织层面的风险,前者是民间金融机构硬件设施不完善带来的风险,而后者主要是指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与我国金融市场所存在的风险有密切联系。其中利率风险是民间金融参与者因收获高利率而付出的成本信任补偿;民间金融交易双方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则造成了信用风险;参与主体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导致资金池规模的不稳定,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缺乏风险防控体系则给民间金融带来了操作风险。
因民间金融市场以外的因素而可能给民间金融带来的不确定损失被看作是民间金融的外部风险。具体来说主要有外部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环境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就是指国家对民间金融政策的变动对民间金融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并没有明确民间金融的性质,其在我国地位较为尴尬,受国家政策态度影响较大。如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政策由绝对的禁止逐步转变为宽松,这极大地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但到1995年,国家政策突变,再次收紧了民间金融管制,甚至是取缔民间金融,这无疑又极大地阻碍民间金融发展。十年之后,国家意识到民间金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对民间金融发展又持宽松态度。国家政策态度的反复极易影响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带来风险。进入互联网时代后,面对新的民间金融形式,我国的政策管理较为滞后,这也带来了民间金融的政策性风险,如比特币因为抗干扰性强而被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并风靡全球,但我国在2013年才宣布比特币在我国不能作为交易结算货币,否认其货币性质,这直接导致国内比特币价格下跌,给比特币持有者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的各类参与主体在民间金融运作过程中因法律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并没用出台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民间金融往往是一种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的金融活动,因此借贷双方往往不会制定周密的合约条款,一旦出现金融风险,贷款者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此外,金融创新活动也会带来法律风险,我国的民间金融实践表明,法律大都滞后于民间金融创新,如对目前的P2P网贷来说,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这也给其发展带来法律性风险。环境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给民间金融体系以及参与主体带来的风险,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给借款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以致于其难以按时偿还借款,从而带来民间金融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外部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国国家政策和态度频繁变动,很难根据国家政策做出预期。但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变化又必然导致国家政策的改变;二是我国民间金融地位暧昧,对其合法性的讨论争议不断,而且民间金融中的创新形式也少有合法性的定位。
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对策
传统的民间金融交易在早期往往只凭借贷双方的道德或简单的凭据来约束双方行为,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随着民间金融市场的成熟,也逐渐出现准备金、担保抵押、明确交易流程、黑名单等更为高级的风险防控措施。但对于复杂而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来说,这些措施远远不能控制民间金融风险。因此,要想让民间金融更好地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还应该多层次地制定一套更为有效的民间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针对民间金融活动制定专门法。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依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不可能因为民间金融存在不可控的风险便将之取缔,这无疑是因噎废食,并且将给金融市场带来动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尽可能从多方面控制和降低民间金融风险。相比正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主体之所以一旦发生风险便会遭遇较大损失的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民间金融参与者的权益,这使得民间金融主体在遭权益损失后无法根据法律规定维权。目前我国涉及到民间金融的法律仅有《合同法》与《民法》,但这两种法律仅对民间金融中的借贷有些笼统规定,涉及范围小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很难真正对民间金融活动起到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为此,我国应该出台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金融活动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违规的民间金融行为加大处罚,提升其违法成本,从而保证民间金融参与者的权益。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详细而具体,使之具备现实的操作性。
建立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且涉及较多利益主体,因此要全面监控其风险,也需要多部门参与,如这一监管体系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银监会、工商部门、公安司法等部门多层次参与,从而形成全方位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可由各个地方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来对当地的投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P2P网络借贷等民间金融形式进行监管,还可以建设民间金融组织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来约束民间金融活动。针对那些民间集资、个人经营性借贷和企业间的借贷,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或条例,来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如果违约,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公安部门也要重视对民间金融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那些非法的民间金融组织,这能够极大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维护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对于民间金融中通过私募建立企业的股权融资活动可以纳入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各个部门通过分工协作,将整个民间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体系中,防范风险的发生。
建设民间金融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借贷者处于毫无保障的状态,为此我国可以在民间金融中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准备金制度,加强对借贷者、投资者的权益保护。2015年我国开始在商业银行中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存款者依然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这保障了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了全面资产管理的时代。民间金融过高的利率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因此相比商业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更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方面可以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吸引大批资金进入民间金融领域,促进其规模化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有一定的存款,设立这一制度的最初目的是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救援,但在后来的金融市场发展中逐步成为一种常规性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具备高风险,却缺少风险补救措施,因此可以将它也纳入到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之中,一旦其陷入危机,便可利用存款准备金最大限度地进行救助,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完善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民间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地位一直较为尴尬,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发展。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鼓励那些形成一定规模,且运营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转变为正规金融机构,如允许民间资本成立民营银行。而对那些规模较小的民间金融机构也应进行常规的监督检查,这能起到防控风险的作用。但在降低民间金融进入金融市场门槛的同时,应该意识到民间金融的复杂性,不宜门槛过低且应严格审查,避免金融市场鱼龙混杂。此外,民间金融市场也应建立起退出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那些资不抵债、运营不良的民间金融机构及时清退,防止其扩散金融分险,保障民间金融参与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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