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模式探究
2016-03-23阮俊宇
阮俊宇
(厦门理工学院 数字创意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新媒体环境下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模式探究
阮俊宇
(厦门理工学院 数字创意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随着我国进入到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音乐消费者通过网络欣赏、传播和下载音乐,在此过程中,数字音乐市场侵权行为频发,而数字音乐版权法律法规滞后于科技发展且数字音乐消费者缺少版权保护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用积极构建数字音乐政府管理机制、市场调节机制、技术保护机制、法律保护机制、版权宣传机制以及全球一体协同保护机制以便更好地提高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水平,以期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媒体环境;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侵权行为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具有13亿人口基数的发展中大国也逐渐体现出强大的文化市场消费需求。虽然目前我国音乐消费市场开发力度还不够充分,但已经表现出强烈的发展潜力,尤其是随着以移动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广泛应用和不断普及,从而影响并创新了音乐的生产以及传播方式,进而产生了数字音乐这一有别于传统音乐的全新音乐形式。随着我国进入到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音乐消费者通过网络欣赏、传播和下载音乐,有力地促进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飞速发展。数字音乐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过程必然涉及到音乐著作的人身权、复制权、传播权以及发行权的版权侵权与保护问题,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分析数字音乐版权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新形势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优化策略,以期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1 数字音乐概念及其发展概况
近年来,伴随着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技术的迅速发展,从而改变了传统的信息生产、处理和传播方式,从而使社会开始进入新媒体时代。数字技术随之开始广泛应用到音乐的生产、创作、销售以及传播等环节中,从而催生出数字音乐这一全新的现代音乐形式[1]。数字音乐不仅有效降低了音乐产业的各个环节的成本,而且提高了现代音乐的生产能力以及传播速度,从而使现代音乐的规模化制作成为一种可能。声音作为音乐生产的物理介质,因此数字技术可以将声音以数字的方式进行生产、储存、共享和传播,从而为数字音乐的规模化生产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可以说,数字音乐是依靠数字技术进行生产、创作和传播的音乐作品及其音乐表现形式。
在先进的数字技术的强有力支持之下,数字音乐一经产生就在当代音乐领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传统音乐公司、电信公司以及网络新媒体公司纷纷介入到这一新兴领域,使数字音乐显示出强有力的生命力以及影响力。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最新发布的《2016全球音乐报告》表明:2015年音乐产业全球总收入增长3.2%,达150亿美元,实现了产业收入20年来的首次年度同比增长,而数字音乐销量则首次超越实体音乐,成为录制音乐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此背景下,中国音乐市场也告别低迷,迎来高速增长。2015年中国音乐销量上涨63.8%,达到1.7亿美元。手机端、移动端的音乐下载和媒体服务极大抵消了彩铃和移动产品市场的持续下滑[2]。目前,在国家和市场的高度关注下,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正在快速发展,数字音乐收入整体上升了68.6%,成为近年来中国音乐市场增长最快的一年,预计2015年全年,数字音乐在PC端和移动端的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26亿元,互联网音乐用户规模预计达到5亿。而另外一组数据也向公众诠释着数字音乐在音乐产业中的重要位置,“2014年我国数字音乐的市场规模达491.2亿元,同比增长11.5%,数字音乐产业占音乐行业核心层规模比重高达75.5%,2015年我国数字音乐的市场占有率或超过80%”[3]。可以明显看出来,数字音乐本身具有十分强烈的市场消费需求,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当前世界音乐产业的重要力量。
2 新媒体技术发展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挑战
数字音乐产业和传统音乐产业结构相比较而言,在发行渠道上由于依据“新媒体网络”这一全新载体,从而使数字音乐产业链的运营商、传输介质和发行渠道与传统音乐产业链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然而,在数字音乐迅速发展、给广大音乐消费者带来越来越多的便捷的娱乐享受的同时,由于数字音乐版权的缺位,数字音乐市场的迅速发展并没有给音乐产业相关参与主体带来相应的巨额利润。由于数字技术不断发展不断降低了音乐盗版的门槛,再加上数字音乐传播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自身产业体系的不够完善,导致音乐版权方在数字音乐产业中获得的收益难以支持其良性发展,反而造成传统音乐工业受到负面的影响。可以说,在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着各种不同以往的挑战:
(1)数字音乐市场侵权行为频发且多样化。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迅速普及,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以盗版为代表的各种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且日益多样化,从而严重破坏了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良性发展。目前,数字音乐市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侵权行为:一是提供未经许可的数字音乐非法试听以及下载;二是未经许可进行非法经营行为;三是提供破解他们数字音乐保护行为的技术手段。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并非直接针对数字音乐权益,而是间接为他们侵权行为提供条件。例如,以国内目前使用群体最为广泛的聊天软件“QQ”为例,用户可以基于软件自身的实时传输文件功能将自己电脑上的数字音乐方便迅速地传递给其他用户,从而逃避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2)数字音乐版权法律法规滞后于科技发展。音乐版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由于我国数字音乐著作版权保护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使得目前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数字科技发展。例如,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EMI唱片集团、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阿里巴巴侵犯音乐著作邻接权。同样的案件只是由于受理法院的不同却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不完善。再加上数字技术不断更新换代以及数字音乐消费群体规模日益扩大且成份复杂,从而导致现有的版权法律法规难以完全包容新媒体环境下所有的版权侵权问题,因此,完善音乐版权立法将新技术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应该是势在必行的。
(3)数字音乐消费者缺少评好版权保护意识。网络的不断普及发展,再加上我国具有十分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存在着十分庞大的用户消费群体。然而,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为了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许多网站都是实行免费共享原则。数字音乐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也就成为了音乐网站吸引广大网民的“免费午餐”,使得广大数字音乐消费者都在免费使用和下载各种数字音乐,进而导致广大网民形成负面的免费消费习惯。在这种免费观念的影响下,许多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形成侵权行为,甚至在潜意识中错误地认为网络使用和下载数字音乐是理所当然的事,从而使得我国虽然有着其他国家不具备的音乐消费群体基数,却并没有创造出相应的市场经济规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4)数字音乐产业相关利益主体协调不平衡。数字音乐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涉及到包括数字音乐版权创作者、所有者、传播者以及消费者等诸多利益主体,音乐创作者总希望可以扩大自己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音乐版权所有者则希望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音乐传播者则是希望可以实现传播和回报的合理化,而音乐消费者则是希望可以免费无偿使用或者以最低成本使用数字音乐。数字音乐产业不同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目标诉求,从而导致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难以形成一个符合多方诉求进而合作共赢的利益分配模式。
(5)公众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在现实中,音乐版权所有者为了在音乐网络传播过程中谋求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主张应该严格进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并且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数字技术加强对数字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这就很容易导致网络上可以共享的数字音乐作品数量不断减少。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使得各个数字保护系统之间互不兼容,从而给音乐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的过度保护,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接触不到更多的音乐作品,从而使公众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
3 完善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模式
(1)构建数字音乐政府管理机制。版权行政保护作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以行政手段对版权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4]。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保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版权行政保护力度,发挥政府机关的引导、管理和调控作用,从而更好地引导我国数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音乐版权发展规划,同时加大对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并利用相关媒体对各种数字音乐版权案件进行宣传,在社会上营造一个良好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氛围,从而更好地引导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2)构建数字音乐市场调节机制。如果我们将数字音乐版权理解成一种市场运行机制的话,其必须通过平衡数字音乐产业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终实现繁荣音乐艺术、多方协调共赢的最终目的。因此,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在加强版权行政保护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来弥补新媒体时代版权行政保护的不足。首先,应该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数字音乐产业链。所谓数字音乐产业链,是指以数字音乐作品为中心,从音乐内容生产到网络传播、再到音乐消费整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5]。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产业链虽然已经初步成型,但尚未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应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数字音乐产业链条,促进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交流和协作,从而形成系统化、合理化和多元化的数字音乐产业链,进而实现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建立合理的数字音乐付费使用机制。保护数字音乐所有者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便是保证他们的合法经济收益,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付费使用机制,不仅可以使数字音乐著作权人获得其应有的经济报酬,而且可以使社会大众合法地方便地安全地获取或使用自己喜欢的数字音乐作品,从而创造出一个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再次,应尽快建立数字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机制。在新媒体时代,音乐作品的传播和分享变得更加方便迅捷,而且侵权行为日益隐蔽且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数字音乐著作权人保护成本不断增加,而版权集体管理作为一种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规模化版权管理办法,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可以将音乐著作权人从纷繁复杂的交易中解放出来,使其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来创作更高质量的音乐作品。最后,应构建数字音乐版权代理机制。版权代理就是版权代理人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解决转让或授权使用其作品著作权及相关事务[7]。数字音乐版权代理机制和数字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目的,都在于更好地减少数字音乐版权交易成本,然而二者之间在性质上和业务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当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机制改革难以一步到位的现实情况下,建立更多的专业化的数字音乐版权代理公司,进而不断促进数字音乐版权的市场化竞争,进而有效解决当前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效率低下的问题。
(3)构建数字音乐技术保护机制。数字音乐技术保护是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数字音乐版权开展相应的反侵权保护,进而更好地防止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发生。近些年来,以“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为代表的数字音乐技术保护手段得到开发和应用,可以将相应的数字音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该文件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分享和传播,但要聆听的话则必须向数字音乐著作权人购买相应的密码。当然,在新媒体环境下我们应该理性设计和合理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在维护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一方面,我们应该重视并不断提高数字音乐保护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应防止限制保护技术的滥用而损害到社会公众的正常利益,进而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4)构建数字音乐法律保护机制。目前,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简单地使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反侵权就可以解决音乐版权纠纷。然而,技术只能是暂缓其对社会的冲击,而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问题,而只有法律才可以从根本上去引导和解决问题。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下,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数字音乐法律法规,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真正回归于理性的法律保护机制中来。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力度,相关立法部门应认真分析当前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趋势,并在研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数字音乐法律法规[6]。其次,应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法律法规真正成为版权保护的有力武器。最后,应加大对各种侵权行为的行政监督、执法以及惩罚力度,从而有效维护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进而为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5)构建数字音乐版权宣传机制。在网络免费观念的负面影响下,许多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形成侵权行为,甚至在潜意识中错误地认为网络使用和下载数字音乐是理所当然的事,从而使得我国虽然有着其他国家不具备的音乐消费群体基数,却并没有创造出相应的市场经济规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从国外经验来看,只有建立健全数字音乐版权社会宣传教育机制,才可以从根本上真正提高数字音乐者的版权保护意识,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社会环境,从而使更多的网络音乐消费者可以自觉地在行动上抵制各种侵权行为,转而形成良好的网络音乐消费习惯[7]。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媒体以图文、视频的方法加强宣传教育,从而使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真正深入人心。
(6)构建全球一体协同保护机制。互联网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不仅仅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目前,许多音乐网站面临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国外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许多国外音乐专辑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导致音乐网站根本没有和著作权益者商谈版权合作的机会。应该说,由于文化本身的核心在于交流,而文化版权则不仅仅只是一国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对于数字音乐版权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差异性,导致数字音乐文化交流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因此,数字音乐版权需要构建全球一体协同保护机制,制定出协调一致的保护准则,并在具体执行上得到共同的贯彻,进而可以使数字音乐版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相信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版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逐渐改善、音乐消费者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数字保护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网络管理的不断规范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之下,通过构建合理有效的数字音乐政府管理机制、市场调节机制、技术保护机制、法律保护机制、版权宣传机制以及全球一体协同保护机制,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一定可以健康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1] 朱乐.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J].艺术科技,2013(1):45-46.
[2] 郭倩颖.浅谈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J].音乐时空,2015(14):96-97.
[3] 曹坤,黄圆苑.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初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1):51-52.
[4] 佟雪娜.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31-132.
[5] 祝欣.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利益管理机制探讨[J].中国出版,2009(4):67-68.
[6] 蔡茅.网络环境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策略[J].临沂大学学报,2014(6):130-131.
[7] 刘雪菲.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4:46-50.
责任编辑:张晓辉
Exploration on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in New Media Environment
RUAN Junyu
(School of Digital Creations,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Xiamen 361024, China)
With China's entering into the era of new media, more and more consumers enjoy, spread and download music through Internet. During this process, torts in digital music market occur frequently, and laws and rules for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lag behi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onsumers are lack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wareness, which hinder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music industry to a certain extent.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actively establish government management mechanism, market regulation mechanism,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chanism, law protection mechanism, copyright propaganda mechanism and global integrated collabora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to improve China's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protection level, hoping to better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music industry.
new media environment;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protection;tort
2016-03-06
福建省教育规划重点课题(FJJKCGZ14-023,FJJKCGZ14-050);福建省教育厅A类课题(JAS14223)
阮俊宇(1983-),男,福建仙游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音乐教育及作曲方面研究。
G641
A
1009-3907(2016)10-006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