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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要有中国味

2016-03-22

环球时报 2016-03-22
关键词:总则民法典精神

李昊

近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宣布“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的制定备受瞩目。

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基本法典,民法典与从外部输入的法学理论一样属于舶来品。对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和基本结构,有学者认为应采取法国、意大利民法典的“罗马式”模式;也有学者认为应采取德国、日本民法典的“德国式”模式。一时间各界对是否采纳括号式的总则技术设立民法总则与债法总则,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以及是否设置单独的侵权责任编等问题争论纷纷。在对立法技术近似“迷恋”地关注中,民法典精神层面的功能,民法典与时代生活、民族精神的关联,似乎备受冷落。

诚如德国私法学者萨维尼所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就是生活着的人本身。民法典不是由孤立的规范堆砌而成,也不是冰冷概念与机械逻辑组成的系统。一定程度上,民法典是特定时代中共同生活着的人的生存方式的发现、提炼与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在制定、形成中的中国民法典,有两个历史任务:第一,在整理既有民事法律规范,移植借鉴他国民事立法经验时,除了逻辑体系的构建外,还要注意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和谐。民法典自身能否妥善处理公益维护与个体自治、公平与效率、财产安定与流转顺畅等价值间的紧张关系,为具体案件提供确立价值位阶的方法,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生命力与活性。

第二,民法典的编纂应考虑到中华民族的民族特征与精神特质。在处理传统财产增益融通工具(如“典当”)及涉及婚姻家庭制度(如“彩礼”)等方面时,不宜过分强调阶段性需要,而应从尊重习俗与惯例的角度出发,承认、保护、尊重中国人在交易、生活中的合理做法,不能用僵化教条的“权利体系”阉割生动活泼的市民生活。在考虑土地等财产制度时,既要认真对待历史问题与现状,也要弘扬中华文明历来坚守的“民为贵”精神,牢记先贤对“耕者有其田”的不懈追求。

纵观历史,《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无不是法学家与立法者将古代经典罗马法中的素材与时代精神和民族品格结合的产物,如《法国民法典》旗帜鲜明地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与个体过失责任等原则,就是为了满足资产阶级革命趋势下反对封建复辟以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其语言简单明快,希望人人可读可懂,最大限度把民法典体现的时代精神散布于法兰西。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国家的盛事,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应该是属于中国的,体现中国市民生活的,凝练中国人精神的中国化的民法典。▲(作者是北京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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