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纪律处分答疑
2016-03-21
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哪些党员被明确不能涉足股市交易?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不得买卖股票”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須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党员开车严重超速怎么处分?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除了已有的醉驾入刑,根据新版修正案,“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也被纳入刑法。
而根据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中纪委曾答疑,“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否在“松绑”?党员超生还处分吗?
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此前有关党员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一细节的变化在舆论中一度引发诸多猜测。此后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党员“奢靡享乐”咋界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奢靡享乐”如何界定?党员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会不会受到党纪处分?
所谓“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如何区分礼尚往来与收受礼品?“明显超出正常”的表述怎样界定?
在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83条和第84条中,对于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处分规定里,都提到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表述。
但是,《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何为“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还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等联谊吗?
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才可能处分。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之后,其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等活动的规定备受关注。《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此外,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