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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无声胜有声

2016-03-21倪嘉靖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胜有声燃放烟花烟花爆竹

倪嘉靖

在喜庆时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国人一千多年来不变的习俗。但是申城丙申农历新年的除夕夜静谧安详,只有海关大楼的钟声在耳边回响。作为一个立法机关工作者,这一刻也让我感受到了法治时代春天的到来;至少,在有法必依这一个原则上,我们有了一个好的范例。法律的尊严、政府的信用,在这一刻得到了最好的展示,真是此时无声胜有声啊。

在《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时,并没有引起大家很多的关注。往年政府也不断提醒市民们尽量少放烟花爆竹,文明过年,但除夕和初五“迎财神”总是在烟花爆竹声中度过。今年即使有这个立法,能行吗?不少市民们也都半信半疑。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将难事办成办好,这里面的头头道道,其实也不复杂。我想,可能至少有这样几个因素。

一是这个法律是社会真正需要的,是顺势而为。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立法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不能太早于时代的需要,也不能太滞后于人民的需求。多年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了一大公害,在安全、卫生、环境等各方面的危害,可以说尽人皆知。有公德有社会责任感的市民,都已经自觉地放弃燃放,并呼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是的确还有一部分群众,囿于传统习俗,随意燃放。禁放令颁布后,果然大多数人都大声叫好。就像我一样,大家会睁着眼睛看,竖着耳朵听,有大家来监督,大家来帮助执行,就容易水到渠成,让偷放者无处隐匿。

二是这次执法动真格了。法律要落地生根,必须严格执行。取信于民,法律才能立威,才能发挥效果。这也反过来说明如何立法首先要考虑好可执行性,否则即使出发点好,也不过是增加一个摆设,有百害无一益。这个取信和立威的过程,在春节前一段时间就已经充分展示。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所有环节采取措施,在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让烟花爆竹不能进货、不能销售、不能燃放。新闻报道也充分报道了零星的违反情况和有效的执法。

就在我生活的提篮桥街道,除夕夜有300名左右民警、680名平安志愿者彻夜不眠,执法力度空前。这大冬天的,着实不易。可是,顽症要用猛药,也是不得已为之。有一个经济学的说法叫路径依赖。就是一旦上了一个路径,就可能产生惯性,或者收益递增现象,而难以改道;而为了换路径,通常一开始要投入很大成本,不然最后还要回到原来的路径。看来政府这次是一下子把整个路径都给改过来了,明年的禁放工作应该不再需要这么大的声势和规模。当然,也不能就此偃旗息鼓,否则,回潮的动力还是有的。

三是立法后做了充分的法律沟通。法律不仅是一个文本,而且应该是大家能够接受和拥护的观念和行为规则。法律的沟通应该发生在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中,大家树立共同意识,理解法律,尊重法律,才能践行法律。因此,政府要善于用法律来引导社会。社会上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危害的共识已经有了,但在不少人眼里,燃放烟花爆竹仍然是私人领域的事,属于个人权利,反正大家都放,不放反而显得“有点怪”,因此让人人主动放弃燃放恐怕是一种奢望。本次执法的宣传,声势浩大,告诉群众随着时代发展,燃放烟花爆竹这种“个人权利”,会带来种种有害后果,包括给公共安全和环境等带来危害,因此市民要承担不放烟花爆竹的公共义务;同时,通过横幅、广播、电视、短信等各种媒介,清晰地告诉人们执行标准,避免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充分的知情,情与理上的接受,自然带来支持。实际上,今年在外环以外,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也大为缓解。

猴年过了一个“平安夜”,那么好像问题又来了,春节传统民俗如何保留?电子鞭炮能否为市民接受并得以推广?市场能否推动相关技术改进或创新,以找出环保、安全和“年味”之间平衡点?这可能需要时间。当前,是否可以考虑用一些替代和补偿的方式,来满足一些群众尤其小孩子们爱热闹心态?如,《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那么是否在春节期间,择定几个地方由政府牵头组织焰火晚会供市民观赏欢庆?或许,能够创造出我们上海过年的新习惯和新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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