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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与法

2016-03-21韩小凌

综艺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商业竞争

韩小凌

自由竞争的市场不是法律缺席的市场,而应是法律健全的市场。

近期业内发生了一些由片方或第三方票补等现象所引发的争论。对此,有人认为作为高速发展的行业没有什么不可以做,只要能达到商业目的就行;有人虽觉得这些做法在法律和道理上并不稳妥,可别人做了自己不跟上就吃亏了;当然也有少部分有跨界专业知识并眼光长远的人指出,这种做法已经涉嫌商业欺诈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商业法规。

对于这些争论,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国自改革开放不过短短30多年,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具体到电影行业,则是中国经济具体而微的缩影,且因市场化改革起步晚、法律法规建设更亟待完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于对“市场经济”理论认知差异而带来的观点差异,即认为中国电影业才放开、才活跃十几年,“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发挥作用”也许是最好的办法。

经济学里所描述的“完全竞争市场”须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大量的买家和卖家;2.市场的进入和退出皆无阻碍和限制;3.资源的充分流动性;4.信息的充分透明;5.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可相互替代性……

比照这些经济学定义, 简单回顾中国电影行业自1993年以来的改革,无论是1993年的“引进大片和推行分账制”,还是2000年以后的向民营公司颁发发行许可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影院、推行院线制,基本都是针对“市场的进入门槛”一项做出的调整。对于电影行业而言,这都极大增加了产业链上的供应者和购买者数量。可在后三方面,尤其是“产品的同质可替代性”一项来说,恐怕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无法达到的,这是电影这一文化产品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所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更多是作为一种理论假设模型做研究使用,在真正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只能是“趋近于”“完全竞争”。换言之,只要没有达到文中所述的前提条件,这些管理理念也就未必100%有效。亚当斯密提到的“看不见的手”就是其一。

1890年,美国出台了后来对商业经济体系影响极大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在崇尚自由经济的西方社会影响巨大。到了194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照《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派拉蒙判例”,禁止好莱坞大公司拥有及经营院线和影院,更直接催生了今天的美国电影产业架构。

反观近15年的中国电影行业,行业政策调整吸引了更多投资、更多背景不同的从业主体,既带来了行业前所未有的活跃和热闹,也难以避免的在利益驱动下,因为缺乏专业知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实际运营和操作中出现各种触碰法律边界、甚至过界的行为。正因为这种繁荣和高速增长来之不易,如何保持及推动电影市场的竞争程度进一步提高,而非暗箱操作、以虚假数据进行商业欺诈及不正当竞争,在今天才显得格外重要。这一方面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方面也是所有从业者的使命。电影行业不是法外之地,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电影行业,不可无视。

衷心希望,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成为常态。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不是法律缺席的市场,而应是法律健全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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