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6-03-21张诚
张诚
地方党委作为推进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作为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和推动者,以及地方事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其对法律顾问之内在的强烈需求丝毫不亚于政府。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所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当前,各级政府机关和国企的常年法律顾问制度纷纷建立健全,但是党群组织,特别是地方党委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实质上,地方党委作为推进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作为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和推动者,以及地方事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其对法律顾问之内在的强烈需求丝毫不亚于政府。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诉求。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决定了其自身必须要恪守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党员干部也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的能力。法律顾问是由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所组成,他们精于宪法法律原理和规范,能够为地方党委的执政活动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为党员干部提供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与法律案例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促进他们法律素养的提升及法治思维的培育。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将党的活动严格规范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制定的党内法规规章规制党员干部的行为,严格依照国法、党规防治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在根本意义上就是全面依法治党。地方党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能够促进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合法化、完备化发展与完善。法律顾问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为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宪法法律框架内的“立改废释”,以及系统化、法治化、科学化完善发展提供服务、建议,进而从直接治理依据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另一方面,法律顾问能够对地方党委的权力运行进行一定的制约与监督,并对地方党委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提出理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防范地方党委权力的任性与恣意。此外,法律顾问可以结合他们在反腐败理论研究及相关领域的丰硕成果,以及在办理反腐败案件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推进地方党委从严治党制度建设与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有序、有效衔接。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地方党委领导能力的必然选择。新常态下,我国地方党委所面临的治理环境空前复杂,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市场秩序、交通、环保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而这些问题的处理越来越多的依重于法律化的方式和手段。因此,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获取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是构成地方党委提升自身应对矛盾和危机的能力、提升自身领导权威和领导能力的必由之路。
正因为地方党委普遍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近年来相关制度探索也不断涌现。早在2009年,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就聘请了著名律师、法学教授担任法律顾问。2014年,江西省委、省政府组建了省法律顾问团。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安徽省更是率先建立了省委法律顾问制度。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既有经验,促进地方党委常年法律顾问制度的机制化、常态化。
(作者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