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举措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2016-03-21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3期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乙类大型设备配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
《通知》明确,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开医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