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与抉择
2016-03-21李小红
李小红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家庭暴力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与抉择
李小红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家庭中虐待妇女的现象在世界各地都十分普遍,极大地危害社会和谐、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社会工作依托其专业性和它对受助者的尊重、接纳、保密等承诺,以及社工所遵循的案主自决、价值中立、保密不批判等价值理念也正好符合受助者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这使得社会工作能够有效的介入家庭暴力干预。
关键词:家庭社会工作;家里暴力;伦理守则
家庭暴力已成为主要的公共健康问题, 对全球范围内的健康、人权、人身安全以及和平造成广泛影响。一项调查的数据显示,无论是生理暴力还是精神暴力,男性施暴和女性施暴的概率几乎是持平的,在生理暴力方面男性施暴比女性施暴高3.6%,而在精神暴力方面,女性施暴反而比男性施暴高2.2%。家庭暴力的受暴对象从传统中家庭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扩大到了家庭中的男性,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增长的趋势和家庭暴力类型的复杂性增加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难度。
表1 男性、女性个体报告的施暴、受暴发生率。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公共权力很少涉入。同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家丑不可外扬”,很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意识比较薄弱。如何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是国家和公众面临的巨大难题。除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颁布外,社会各个机构的解决,特别是社会工作的介入刻不容缓的。最近几年,随着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政府购买力度的加大,社会工作在国内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社会工作介入的时候面临非常多的伦理困境。
一、家庭暴力
传统的定义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将家庭暴力界定范围从具有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扩大到了具有亲密关系的同居关系。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冷暴力的研究增加,认为冷暴力是一种隐性的家庭暴力。虽然其后果没有想身体暴力那么直观,但是冷暴力等精神暴力给受暴者带来的心理上的委屈感、被控制感、孤独感,同样了会对家庭的和谐生活产生很大的危害并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亲密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成员间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包括殴打、残害、拘禁、控制(经济、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精神摧残、忽视、以及性虐待等。①
二、伦理困境
关于伦理困境,现行美国社会工作协会(NASW)伦理守则(1996)修订委员会主席Frederic.G.Reamer(1999)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②伦理困境起因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冲突、道德特质等,并且贯穿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始终。社会工作者面对的伦理困境有案主利益至上与案主自决、保密及隐私、专业和个人价值观不同、专业界限与双重、多重关系等。面对这些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以道德原则为基础,以伦理守则为指引进行伦理抉择,是社会工作实务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及抉择
(一)案主利益至上与案主自决的伦理困境及伦理抉择。
受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家丑不外扬”等观念的影响,许多家庭暴力的的女性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的表现极为被动,不愿公共权力的介入。从表一看,男性施暴的概率是29.7%,女性受暴的概率只有22.8%。笔者认为女性对社会性别和社会文化的认知造成了两者数据之间的差异,女性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的性格特点和对“大男子主义”观念的顺从,使得女性在家庭暴力的初始阶段并不认为自己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即使女性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采取的也是消极应对的措施。家庭暴力中的男性受害者由于“爱面子”等心理因素,一方面是隐瞒,另一方面是以暴制暴,加重家庭暴力的影响程度。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和老年人,由于在家庭中处于依附的地位,无法掌握自主权。在受暴之后的反抗意识和能力都较低。总而言之,中国的家庭暴力受害通常采取消极的形式。在寻求帮助的时候,最先想到的是原生家庭等家庭亲戚,希望大家庭能够内部解决。其次是街道或者居委会,再就是对方单位或者妇联,最后才选择法律途径。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同时“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中也明确的指出“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因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通常会面临着保护案主利益与案主自决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从保护案主利益出发,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既要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帮助案主,又须考量案主的自决权。③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守则中也指出“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的伦理原则是所有社会工作者都应追寻的理想。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每一个案主的自决,无论是积极的自决还是消极的自决。对于消极自决的案主,社会工作者可以集中于提高案主的自决能力。对于未成年等缺乏决定能力的案主,社会工作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在家庭暴力的实务中,社会工作者可以建立专业的受害者心理健康辅导站,成立受害者权益保护司法援助机构,还可以建立受暴者医疗救助体系,帮助受害者改变传统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是受害者在团体中得到身体治疗和精神救助。
(二)保密及隐私的伦理困境及伦理抉择。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的私生活领域,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社会工作者的介入通常会触及家庭的隐私信息。与案主进行个案工作的时候,社会工作者通常会接受到很多夫妻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老人之间等家庭隐私的信息,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养较高,通常能做好隐私保护。开展家庭暴力受暴者或施暴者的小组工作时,由于人员的扩大,给隐私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开展家庭暴力的社区工作时,由于参与的人员过多,有时候会涉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得案主的隐私保护更加困难。和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人工作,通常会面临着其监护人探求未成年人信息的情况,往往监护人又可能正是施暴方。如何在保护案主隐私的同时,维持良好的专业关系是社会工作者通常面临的巨大的难题。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守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关于隐私和保密的伦理抉择,守则中制定了17条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在相应的情况做好隐私保护,指出了在必要的情况公开信息的前提条件。《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中并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具体要求,通常是各地区政府或者是各个社会工作机构自己出台相关的规定以应对类似的情况。由于各地区、个机构的规定不一样,在保护案主隐私方面所取得的效果是参差不齐的,案主的隐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因此一方面社会工作者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在面对此方面的伦理困境时能够做出专业的判段。另一方,政府部门或者是行业协会能够出台统一、更为细致的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指引,将更多的可能遇到的伦理困境考虑其中。
(三)专业和个人价值观的伦理困境和抉择。
价值是社会工作的灵魂。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一直被要求保持价值中立或者“价值无涉”。但是在家庭暴力的介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来自案主或社会工作者本人的价值观冲突引发的伦理两难。美国权威家庭暴力机构The Family Violence Research Program at the 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发现“同居关系中的暴力比婚姻关系中来得多”;同居伴侣间有暴力问题的比例是夫妻的两倍。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婚外情的状况时候发生,无论是男性对原配妻子的暴力,还是妻子对小三的暴力,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比例都较高。同时同性恋人群曝光多的增加,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情况也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如果社会工作的对象正是同居关系者、婚外情者和同性恋者,而社会工作者自身对这些人群或某一人群的行为持反对、反感的态度,那么该如何处理这种专业和个人价值观的伦理困境呢?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里,价值取向也是多元的,每个人对同一件事务都有自己的看法,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与错。价值观念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看法,价值的多元性也使得社会工作者找不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衡量标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 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应觉察到任何个人与专业价值的冲突,并负责任地加以处理。”所以社会工作者可以理解案主的所作所为,理解并不表示认同,然后在理解案主的基础上,尽可能促进案主能力的发展与提升,培养案主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向机构内或社会工作组织的伦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有学识的同事、督导或法律咨询寻求帮助。
(四)专业界限与双重、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及伦理抉择
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的基本模式是由人情、人伦、人缘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结构④。中国讲求的是“人情社会”和“关系社会”,社会工作实务如果想要达到效果,往往需要先和案主建立朋友、熟人等关系。这样的“朋友关系”不但无损于专业关系,还对专业关系的建立具有建设性作用。⑤这种专业界限与双重、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是在实务工作的任何领域有会比较多遇到的情况。。比较常见的如:与案主有社会接触、交换礼物、共进餐饮、友谊关系,与案主分享个人信息,与案主有生意往来、以及和案主发生性接触等。这可能会导致案主被利用、被剥削,破坏专业伦理的实务界限,满足社会工作者个人的需求,或削弱社会工作者的公正性与判断力等,导致社会工作者陷入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在介入家庭暴力的实务过程中,这样的伦理困境也是实务工作者较容易遇到。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不能对专业界限和多重关系的融合作一分为二的价值判断,这种伦理议题对于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是有利也有弊的。
虽然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 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但是守则也说明了“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
四、结论
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包括前言,伦理守则的目的,伦理原则,伦理标准。伦理标准涉及。库少雄教授在《社会工作实务》一文中指出了社会工作的价值序列,如下:1、保护生命;2、维护独立性、自主性和自由;3、营造平等的机会;4、提高生活质量;5、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隐私权;6、讲真话,并开放所有的信息;7、根据自愿原则行动。社会工作者应该熟悉这些价值序列,当遇到伦理困境时,相对来说低一级的价值应该让位于高一级的价值。
总之,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熟练掌握相关的伦理守则、价值序列等,社会工作者本身的知识、经验、素养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掌握“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及“社会工作价值序列”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验判断,以便更好的帮助案主。
注解:
①崔轶, 洪炜, 苏英, 刘晓柳. 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2012, (03): 360-362
②Frederic.G.Reame.包承恩译.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台北:洪业文化有限公司.
2000.74.
③李玲芬. 婚姻暴力的社会工作伦理议题[J]. 社会工作下半月(理论) , 2009, (05): 17-19
④刘志红( 2003) : “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特性对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影响”,《求索》,第2 期。
⑤赵芳.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双重关系的 限制、困境及其选择ˉ——项基于城乡社会工作者的实证研究[J]. 中国社会工作研究, 2013, (00): 51-8
作者简介:李小红(1992-),女,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社会工作硕士,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研究方向:社区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