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背后的博弈
——以近代长江上游渔业资源的保护为中心
2016-03-20刘静
刘 静
(1.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2.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鱼”背后的博弈
——以近代长江上游渔业资源的保护为中心
刘 静
(1.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2.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近代长江上游地区人口迅速增长,鱼类资源开发力度增强,有时甚至成为人们赖以活命的依靠。有害渔具渔法的使用、贩卖鳅鳝、毒捕放生区域鱼类等行为使得破坏鱼类资源的问题不断凸显。与此同时,民众的放生,乡规民约和国家明令禁止捕鱼的行为,对保护鱼类资源起着积极的作用。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在很长时期内并未进入国家的主流视野,对其管控力度不强,保护的目的多出于原始生命观、避免灾祸等思想。民国时期渔业经济利益逐渐受到重视,国家对鱼类资源的管控力度逐渐增强,保护目的更加多元化,维护渔业经济利益成为主要目的。
近代;长江上游;鱼类资源;保护;博弈
0 引言
关于古代的鱼类资源保护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乐珮琪[1]、邢湘臣[2]等学者宏观地对古代鱼类资源保护的相关理念和措施进行了梳理,并未作细致探讨;吴大康[3]、严奇岩[4]利用遗存的护鱼碑刻探讨了安康和贵州这两个区域内毒鱼与护鱼问题。毒鱼和护鱼仅是鱼类资源保护问题的一方面。近代随着人口增多,鱼类资源亦成为人们争夺的主要对象。以鱼类资源作为切入点,探讨其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所反映的区域环境的变化,沿海地区主要有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帝国晚期和近代中国的渔场战争和环境变化》[5]一书,长江流域主要有学者吴赘围绕鄱阳湖地区渔业纠纷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6]。上述论作围绕近代渔业资源争夺加剧背后所产生的组织制度变化以及经济、武力冲突日益频繁等问题进行探讨。实质上,除以上变化外,鱼类资源争夺加剧,使得鱼类资源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保护目的、方式、侧重点等方面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不仅丰富且多样化,近代又是区域生态环境变化转折的关键时期,本研究综合利用方志、乡规民约碑刻及档案等多种资料,以近代长江上游鱼类资源保护为讨论中心,揭示其背后国家、乡绅、民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保护目的、侧重点等方面的转变。
1 取与禁:破坏与保护的博弈
清代中后期,人口增长过快,土地承载压力日益加重,作为生存资料之一的鱼类资源开发强度随之增强,其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遇到天灾人祸,以鱼为粮时有发生。鱼类资源的日益重要导致争夺鱼类资源的情况逐渐增多。同治《大邑县志》记载县西七十里有出鱼的鱼泉口,“乾隆间居民捕鱼争殴,遂塞其孔,鱼已隔绝”[7]。近代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争夺冲突加剧的背后是不合理开发利用现象的突出。
1.1 取之以时
近代人们在春季产卵季节捕捞亲鱼的现象较多,意图借此来增加捕获量。民国《四川宣汉县志》:“清明前后鱼将漂子,先排柏枝于潭水浅处,守至夜分,雌雄相逐泼刺,有声则鱼大至矣,一发而中约可数头,大者数十斛,少而亦七八斛不等,亦曰打生子鱼”[8]。
对产卵亲鱼加以有效管理是保护鱼类资源的重要环节。中国传统鱼类资源保护很早就提出“不杀胎”,讲求取之以时,可以说“禁渔期”的概念早已有之。《巴县档案》有关于此类请求的记载:“恳恩出示严禁每岁自正月初起至四月底止,其地上自普慈岩起下至白沙沱止,无论渔户居民一概不得窃施网罟”*参阅“本城何鸿猷等禀请示禁自普慈岩起至白沙沱沿江每岁正月起至四月底止渔户禁止取鱼案”一文,巴县档案006-053-45562,四川省档案馆藏。。
巴县凤凰场、蔡家场也有类似的请求:“祗得协恳仁天赏示严禁上至牛市沱下至鸡冠,每岁自正月起至四月止,无论渔民、豪民一概不许用网、用毒于定界之内”*参阅“巴县凤凰场、蔡家场忠里九甲里正职员等禀请示禁网毒偷鱼等情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33-05855,四川省档案馆藏。。不同的鱼类繁殖季节不一,长江上游鱼类产卵尤以4—5月最为集中。文中所引的两则材料皆是规定“正月至四月”禁止捕捞,为期四个月,与现代施行的禁渔期基本保持一致。同时材料中所划江段木洞中坝是鲤鱼产卵场,普慈岩(普子岩)是多种鱼类产卵场,白沙沱则是鲤鱼、铜鱼等鱼类的产卵场[9]。这与现代经过科学调查的产卵场基本一致。这两则材料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观察到农历正月至四月是长江上游鱼类产卵的主要时期,故而提出禁止捕鱼,保护鱼类繁殖。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禁止捕取产卵亲鱼以保护鱼卵鱼苗,更多的是出于仁慈考虑,即基于“好生之德”,原始的生命观、生态观在其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且这种举措在长江上游地区的保护中谈及并不多,产卵季节捕捞亲鱼的现象极为普遍。
1.2 渔法渔具之用与禁
1.2.1 毒鱼之用与禁。春季捕捞亲鱼危害已是很大,夏旱水涸之时更有毒鱼这种更残忍、危害更大的渔法。毒鱼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在古代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虽屡有有识之士对此残忍行为抨击,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近代长江上游地区毒鱼事件屡屡发生。民国《四川宣汉县志》:“一曰下药,以巴豆若干斗或苦蚕子或枯茶或石灰或麻柳叶均可,磨为细末,倾于潭中,自上而下虽虫虾亦不可免者,此惟大旱时行之,不常试也”[8]。贵州地区毒鱼的行为亦较为普遍。“贵阳、安顺、镇远所属乡民,多有毒鱼之事。积习相沿,群趋若鹜。缘黔中多产茶树,民将子榨油,即以渣饼投置水中,鱼无大小,靡有孑遗,到处皆然”[10]。
当时,人们主要在水量较少,尤以夏季水旱、冬季水涸时毒鱼,以增加捕获量。对于危害极大、“流害多端”的毒鱼行为,政府深恶痛绝,专门发文以禁毒鱼:
川省襟江带水,动物宜鳞,喁喁呴呴实饶水族。……匪惟好生之德,亦征及物之仁。乃访问濒河居民沿溪贫户往往有下毒水中捕取鱼虾情事。罛罶交下,药饵杂投,如鳄鱼之驱,毒以弓矢……既害资生之理,俾无噍类,更伤造物之仁。又况毒泾水之上流,饮者辄病患河鱼之腹疾,食者伤生,极其余殃,岂仅胎夭之害物。论其情罪何殊蛊毒之杀人,凡此流害多端,合行严查示禁,为此示仰阖省沿河沿溪居民人等知悉*赵尔巽,督宪禁止毒水捕鱼示,四川官报,1905年。。
该文指出毒鱼的危害有以下几点:其一,“害资生之理,俾无噍类”,破坏鱼类资源的繁殖和再生长。其二,从“仁”、“惜生命”、“好生之德”角度出发,指出其违背传统道德伦理和生命观。其三,“毒泾水之上流”,污染水环境,影响人们水的食用,有害于健康,有时甚至酿成命案。由于毒鱼危害极大,故而其为政府所严令禁止。除此以外,士人对这种残忍毒鱼行为的批判,不仅止步其对于鱼类资源的破坏,更是上升到破坏人心风俗、伦理道德的高度,“夫鱼为丰年兆,故古人网用上寸之目,鱼不满尺市不得鬻。似此一毒无余,较之绝流而淦,更形惨酷。童稚效之,竟为残恶,是人心风俗之害”[10]。
1.2.2 网、滚钩等渔具之用与禁。除了毒鱼外,一些不合理的渔具使用范围亦广,包括刮网、滚钩等。民国《四川宣汉县志》:“刮网,略如干墙网,惟跑子以泡桐木为之,坠处棬作囊形,其后又各作小囊耳,长十余丈,两人引之,一立船头,一立水滨,绝河而渔,大小无得脱者……以数丈长绳为纶,利钩数百系之,不竿不饵,沉于潭底,鱼误触之钩即刺入,愈痛愈动,愈动则钩愈密著,曰滚钩”[8]。
在长江上游地区关于渔具为数不多的记载中,民国《新修合川县志》详细记载了滚钩这种捕捞方式:
近出一种捕鱼毒技,名曰滚钩。惟正月初旬购钢丝,铁工断二寸为度,捶尖成钩,烧饭锅煎红,汲水钢火得中可白斤,力凡数千,百磨使利,粗绳若干丈,每五寸系一钩,若干长系泡筒,预占沙碛水浅多鹅子石可为生塘者,两端系紧,有泡筒浮水面,绳下五寸群钩排比,钩下五寸即水底仍有坠,鱼也危哉!大凡鱼到春日无大无小必妊子,而妊子必择水浅兼鹅子石又系漫水地方,江虽长,可为生塘者卒鲜。今年在此年年在此,比目成双涌一团,春兴勃勃而来,尽情酣恋。不畏也遭此风波,使恒河沙数鱼子鱼孙尽归乌有,愿今之渔业者无为滚钩也![11]
从“近出一种捕鱼毒技”推测,滚钩使用时间应该比较晚,在晚清之际逐渐盛行,说明捕捞强度逐渐增强。渔民用滚钩捕获产卵亲鱼,春初在鱼产卵场或是鱼类必经的洄游通道上,即文中所说的“生塘”处使用。亲鱼常未繁殖即被捕伤,这种有害渔具严重影响鱼类资源的繁殖,危害甚大。
可以看出一直以来长江上游地区人们对有害渔具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明显较弱,很难见到对有害渔具的明文细则性的保护规定。实质上,传统时期的有害渔具对鱼类资源的破坏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与当时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程度不够有关。
1.3 鳅鳝之卖与禁
近代官府对于禁卖鳅鳝等行为极为重视,《巴县档案》中多次提到巴县衙门关于禁止捕卖鳅鳝的告示。大灾大疫发生,政府尤为强调禁卖鳅鳝,但违背禁卖命令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治年间“瘟疫流行,人民遭灾,……城乡严禁售卖鳅鳝”*参阅“西城里罗福为查获李兴贩卖泥鳅、鳝鱼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08-00714,四川省档案馆藏。。光绪十五年巴县又统一发布告示禁止贩卖鳅鳝,晓谕全县,“鳅鳝虽微,究属生命……满筐盈盆。先受鞭楚,刀鑚随身,血肉狼藉,腥臭逼人。嗜食其肉,是何居心,概禁入市,各遂其生。先从本城,首树风声,统限三日,不准入城。监保坊厢,传谕叮咛,各乡场市,亦体丙遵。有则速改,毋稍因循,倘再售卖,一并严惩。”传统观念认为大灾发生,食用牛肉、鳅鳝等肉制食品会加重灾疫,官府因而禁止食用鳅鳝、屠宰耕牛等。这些举措同样是政府的应灾措施。不管实际禁止鳅鳝食用贩卖与减灾二者之间的关联是否紧密,这些举措都被政府认为是必须采取的行动,凸显政府在灾害面前的尽责与主动应对。
官府禁卖鳅鳝,除了有求上天宽恕、减轻灾疫的心理外,也有经济原因在其中。《巴县档案》记载同治年间禁止捕捉鳅鳝:“乡栽插已遍,禁止捉取鳅、鳝,免致践踏禾苗,挖滥乡村田畔”*参阅“巴县同治五年四月—同治八年三月出示禁止捉取泥鳅、鳝鱼、青蛙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08-00567,四川省档案馆藏。。此类事件在云南地区亦有发生*由云龙,据该县绅民薛国标等呈请通令禁止捕挖鳅鱼、黄鳝一案由,云南实业公报,1926年。。捉取鳅鳝,会践踏禾苗,毁坏田埂,官府从维护农业利益出发,故而禁卖鳅鳝。这也表明在禁食、贩卖鳅鳝问题上,渔业利益与种植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矛盾。
此类例子在《巴县档案》中记载尤以光绪年间为多,屡禁不止。光绪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一年不断有乡绅禀告以禁卖鳅鳝*参阅“万盛东水坊监正刘益茂等协恳恤生事情”一文,巴县档案006-043-01423,四川省档案馆藏。,冲突的频繁发生说明鳅鳝经济利益增大,禁卖的现象日益动摇,趋利之人增多。民国时期贩卖食用鳅鳝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说明官府在禁止鳅鳝贩卖与食用上的无力。
2 国家、乡绅与民众:不同主体的保护
近代长江上游鱼类资源的保护是多方合力的成果。包括民间自发行为、乡规民约以及官方规范等三大主体参与保护。三者采取各自的方式,在对鱼类资源的保护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1 乡绅领导、民众群体参与——以放生行为为中心
民众既是鱼类资源的破坏者也是保护者。近代长江上游地区放生行为逐渐演化成一种民俗活动。每年农历四月八日为佛祖诞辰之日,巴蜀地区人们买鳅鳝、鱼鳖放生,同时奏乐送之江中,另有香烛祈福,规模很大。同治《重修成都县志》载:“四月八日释迦诞辰,人家市鳅鳝鱼鳖,盈挑盈担,以锣鼓、香烛放舟送之江中,谓之放生”[12]。放生活动参与的对象较为广泛,包括妇女,民国《昭通县志稿》就记载有妇女买鳅鱼放生[13]。这都说明当时放生属于民众群体活动,在民间较为流行。
放生活动开展的区域包括宗教场所和非宗教场所。佛教寺院修建放生池,举行放生活动是佛教徒进行自我修行的重要途径。由于传统时期佛教场所修建放生池极为普遍,数量众多,限于篇幅,本研究对宗教场所的放生池暂不做讨论。非宗教场所的放生区域有两种,其一是利用就近的河流、深潭、水塘等自然状态下鱼类资源分布较多的洄水或深水区,划定放生区域,民众自发约定禁捕。光绪《铜梁县志》载:“放生池,城西七十里平滩河内大石堡之下,里人积水为池,以蓄鳞介,相戒不施网罟”[14]。其二是修建放生池,包括乡绅捐资、官府倡资修建两种情况。《宜昌府志》:“放生池,本昭君台故址,邑候黄子陶阁邑绅士建”[15]。总体来说清代的放生主体上属于民间自发行为,但政府同样也有参与和提倡放生。康熙《云南府志》:“放生池,在西湖近华浦,康熙三十五年总督王继文、巡抚石文晟捐资,倡各司道及府县公建”[16]。可见,民众、乡绅和国家在放生及鱼类资源保护上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契合。直到清末,官府对民间的放生行为采取的是一种积极支持和保护的态度。
近代长江上游地区记载的放生区域数量众多,其中乡绅领导民众经过公议划定的放生池占多数。需要说明的是,放生区域划定多有上奏官府,在放生区域附近竖立明显标识,注明“放生塘”、“放生池”之类以示禁捕。如《湄潭县志》载:“大鱼塘,在县东二十里,形如釜塘,下多洞,鳞族倚为巢穴。光绪初地方绅耆禀作放生塘,碑尚存”[17]。光绪《铜梁县志》:“放生池,县南二十里斜滩下,潭阔若湖,可蓄鳞介,知县候树衔英启俱刊示禁渔”[14]。以上这种情况可将其归纳为下文乡规民约的一种情况,在此不详述。
可以看出清末以前,虽然放生行为参与的主体是民众,但乡绅通过放生区域的选定、放生池的修建等行为加强与国家在此问题上的互动,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对于放生池的管理,国家干预力度很小,只有在放生的相应行为遭到破坏和违背,经乡绅呈请,政府才会出面进行相应的解决。但清末民国时期,政府为了维护渔业经济利益,其在划分放生区域问题上管理力度加强,乡绅或放生团体没有了此前如此大的自由与权力,不能再自由进行放生水域的划定,国家对于公共水面和鱼类资源的管控力度增强。
2.2 士绅为主体的保护——以乡规民约碑刻为中心
碑刻资料是记载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保护的重要载体。通过初步统计得出近代长江上游地区以立碑或摩崖石刻的形式禁渔、护鱼的情况多达37处。文中的碑刻资料来源主要包括长江上游区域内的文物地图集、文物志及散见在现代方志、文史资料中的记载。护鱼碑刻所立的主体可分为3种情况:其一,由民间自发约定所立,这其中以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区所立的碑刻最为典型,其中的惩处措施以经济惩罚为主;其二,乡绅经过众议,即碑文中所说“绅团”所立,未经过官府;其三,乡绅提倡,呈请官府由官府下令所立,这一种类型占有较大比重。总体来说,通过竖立护鱼碑刻保护鱼类资源的这种行为的主体依然是乡绅群体。
碑刻所立的位置一般是在河流和堰塘附近。堰塘属于农田水利设施,所立碑刻涉及到保护鱼类资源,但其主观目的在于保护堰塘,维护水利设施,保证农田灌溉。需要说明的是,处于两县交界区的护鱼碑刻,由两县共同设立,并不局限于一县政区范围内,这种跨政区的保护对于我们现代划分自然保护区、如何协同处理流域内跨政区的鱼类资源保护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
上述统计的37处碑刻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禁止毒鱼的碑刻18通,是乡规民约护鱼碑刻中数量最多的。禁止毁堰毒鱼3通。禁止捕杀鱼卵、鱼苗2通。规定在某河段禁止捕鱼3通。禁卖鳅鳝1通。禁止用不当手法捕鱼的涉及面最广且极为分散,包括有:禁止用网捕鱼3通,禁止用鱼鹰打鱼2通,禁止用罾捕鱼1通,禁止用水獭捕鱼1通,禁止用“箭笆”(又称鱼箭)捕鱼1通。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乡规民约中对于捕鱼手法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捕鱼强度的一种约束和管理。
碑刻所立的时间较为集中,以光绪年间最多。从区域差异来看,涉及保护鱼类资源的碑刻以贵州和四川居多,贵州有19通,四川有18通,云南最少,仅有2通。贵州地区少数民族众多,维护生态环境意识较为强烈,故此类维护生态环境的碑刻数量最多。但贵州地区涉及护鱼的碑刻多是与维护生态环境的其他内容同时出现,且有一部分是基于村寨共同权利的维护,并非专文予以护鱼规定。四川地区专门规定护鱼的碑刻数量最多,多达11通,可见,河流分布众多、鱼类资源更为丰富的四川地区对鱼类资源保护较之云贵更为重视。
近代护鱼碑刻在流域分布上呈现出以金沙江下游到长江上游的屏山至合江江段最为集中现象。这段水域的铁炉滩保护鱼类产卵场碑、宜宾屏山县的《大乘护鱼碑》是为数不多的保护鱼卵、鱼苗的碑刻。这段区域同样也是鱼类的产卵地集中区,泸州的铁炉滩是鲟鱼的重要产卵场,据此推测这个江段护鱼碑刻的集中出现与保护鲟鱼的产卵地应有很大关系。
2.3 国家行为的保护——以政令与法律为中心
近代放生塘、池内的鱼为不法之民毒害、捕捞事件屡有发生。放生行为的约束力不断地被破坏,乡绅面对此种问题的发生忧心忡忡,在无力解决的情形下,上报于官府。翻阅《巴县档案》中记载的渔业纠纷中,频率最高的即是捕、毒放生区域内的鱼类事件。
放生区域内刚刚有人放生,立马就会遭到不法之人的捕捞,这被称为“朝放夕收”*参阅“孝里九甲杨世崃等禀请出示严禁网毒放生河田鳅鳝鱼虾等物及借放生害谷案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23-0416,四川省档案馆藏。,或是“乘放生者甫去,或用网打或以筌捞,狠贪者甚至用毒药”*参阅“鹿角场禀生彭德祥等禀请境内头滩河数十里之遥永作放生塘不许网置毒药恳巴县示禁及朱长寿等藐视毒鱼被禀究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31-01875,四川省档案馆藏。。这种放生区域的鱼类被不法分子捕捉的行为,是对众议的一种违背。最初发生时乡绅或以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就上报官府进行处理。可见,放生区域的直接管理以乡绅为主体。
官方的示禁提高了禁捕鱼碑的权威性,借助国家法的权威弥补了其强制力不足的缺陷,使民间治理与国家控制达成了很好的结合。国家通过对违背乡规民约事件的处理,成功地介入了民间事务,实现了对乡村秩序的控制。
到了民国时期,渔业经济日益受到重视,政府意图通过保护鱼类资源以促进经济发展,改良渔民生活。建立专门的保护法规成为政府保护鱼类资源的主要途径,《滇省湖泊宜交换鱼子放养虾蟹取缔纲目》:“窃有感于文明各国关于捕鱼网目规定大小,法有专条,贩卖鱼秧虾子,警章所禁。盖取之不时,殊非保护资生繁殖之道,不以其为大然生产物而不问矣。然则如吾滇捕鱼之漫无限制者,奚可乎?……更不知实业当局能不惜一纸官书为鱼子虾孙造福否?”[18]
为了促进渔业的增殖增产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渔业淡水养殖成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其中养殖的起点保护产卵亲鱼、鱼卵鱼苗等日益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民国三十年国民政府颁布保护“淡水鱼类产卵区亲鱼、鱼卵、鱼苗暂行办法”。
法令主要针对的是鱼类产卵区,以便保护产卵亲鱼、鱼卵、鱼苗等,其举措较清末更为详尽和具体,涉及的保护面有很大扩展,包括规定“采捕时期及应取缔之渔具种类”、“禁止採捕产卵区之水草”等,同时还规定要“商轮行驶遏速”,以保护鱼类产卵的水环境。另外从责任制和制度化几方面着手进行保护。法令明文规定鱼类产卵区的保护由当地政府出面负责管理,将政府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化;通过对捕鱼工具、捕鱼许可证等因素的约束,对採集鱼苗、鱼卵等行为进行了制度化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法令中第二条“凡淡水鱼类集中产卵之公用水面如经本部认为必须保护或地方行政官署呈准主管官署划定范围公布为保护鱼类产卵区者由当地行政官署负责管理之”*参阅“四川省政府训令将农林部咨为公布保护淡水鱼类产卵区亲鱼、鱼卵、鱼苗暂行办法”一文,四川省农业改进所,民148-8957,四川省档案馆藏。,对公用水域的管理规定做了明确的说明。传统时期放生水域的选择是由乡绅领导下民众共议的结果,后呈请政府批准,政府主要起到认可和配合的作用。但在民国时期的法律规定中,政府对放生水域划定权,其实也就是对公用水面管理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政府对鱼类资源的管控权也得以加强。
3 “鱼”与“渔”:从生态性到功利性
长江上游地区人们进行鱼类资源保护的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状态,主体上是出于原始的生态、生命保护观念,同时又有避免灾祸、培植风水等功用思想在其中。到了清末民国时期,其保护的目的则更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整体来看,近代人们保护鱼类资源的目的呈现出从公益性、生态性到功利性的转变。
3.1 敬畏生命——基于原始生命观
应该说古代保护鱼类资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基于原始的生命观。无论是慈善人士受宗教思想影响或是士绅群体受儒家思想指导,他们以“仁”心出发,认为“上苍皆有好生之德,鱼虾亦属物命,岂可恁意伤害”*参阅“廉里八甲长生场里正艾韶九等禀请出示禁止在河塘堰内放药毒鱼及巴县示谕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54-01548,四川省档案馆藏。,批判“竭泽而渔”,强调“好生之德”、“造物之仁”等类。放生是“好生”,是珍视生命的直接体现;毒鱼伤害面极广,大小鱼无一例外,故禁止毒鱼;捕获亲鱼,影响鱼类的繁殖,故禁止春季在产卵季节捕获亲鱼并且保护鱼苗。这些行为的出发点就是基于维护生命。这也是人本性中最朴素、最原始的目的,可将其归纳为从“鱼”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保护。
3.2 基于渔业经济利益考虑
传统时期以农为本,渔业经济利益长期为人们所忽视,河流湍急的长江上游地区更是如此,宣统年间始有提及“渔利”一事。“照得振兴渔利,本为实业大宗。田塘河堰喂养,护蓄获利无穷。严禁扎棚放鸭,致坏渔业成功。一切网罟罩钓,不准越界逞雄。严禁毒药伤害,犯则重惩刁风。倘若违示偷窃,挐办决不姑容。其各凛遵告诫,渔利日见开通”*参阅“巴县示谕振兴渔业护蓄,获利无穷,严禁毒药伤害致坏渔业”一文,巴县档案006-054-01547,四川省档案馆藏。。
民国时期尤以国民政府内迁后,国家重视渔业经济的态度就更为明显。政府采取多种途径促进渔业经济的开发,包括提倡渔业养殖,开办水产学校,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等。民国三十年国民政府颁布“保护淡水鱼类产卵区亲鱼、鱼卵、鱼苗暂行办法”意图就在于通过“取缔鱼苗汛期内採捕怀卵亲鱼,防止争取鱼卵、鱼苗纠纷,以强淡水鱼类繁殖起见”之策来解决“近年淡水鱼类产量日减,不仅影响食用供给,抑且有关渔民生计”*参阅“四川省政府训令将农林部咨为公布保护淡水鱼类产卵区亲鱼、鱼卵、鱼苗暂行办法”一文,四川省农业改进所,民148-8957,四川省档案馆藏。的问题。
渔业经济利益逐渐受到重视,为了促进渔业经济利益,政府对慈善团体的放生行为加以限制。民国三十六年川省渔业联合会为减少从业人员捕鱼纠纷及保护渔人福利,呈省政府请求严禁妨害渔业之非法行为,其中就有规定:“慈善团体不得假借放生美名,将公有水面随意区划,留作为养生塘段,禁止渔人捕鱼”*联合征信所,川省政府保护渔业严禁非法取鱼,征信新闻,1947年。。可以看出,政府管控公用水面力度增强,禁止任意划分养生水域,以此维护渔业经济利益。
3.3 基于避免灾祸,有利风水等功用思想
避免灾祸、祈求上天宽恕的功用思想在传统时期鱼类资源的保护中同样有体现。鳅鳝一直作为慈悲人士行善积德的放生对象。大灾发生,人们认为与捕捉鳅鳝有一定关系“时瘟疫流行,非此等伤生过甚,岂遭天谴”,继而禁卖鳅鳝,“查获瘟疫流行人民遭灾,仁思前赏有示城乡严禁售卖鳅鳝”*参阅“西城里罗福为查获李兴贩卖泥鳅、鳝鱼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08-00714,四川省档案馆藏。,以图减轻灾祸。
鱼寓意吉祥,保护鱼类有利培植当地风水,在此思想推动下保护鱼类资源的行为亦有较多。乌江流域中游凤冈县《长碛禁止捕鱼碑》载:“鱼可以呈祥璜,鱼而有奇遇,抑且众为鱼矣,遂兆丰年之祥兆为鱼矣。早徵室家之庆觉,此中之成败兴衰,何莫非鱼之所至哉”[19]。江安县石龙船《禁止捕鱼碑》:“雷家沟风水在鱼,今仍旧志禁,风水庶复焉如好,事向旧碑寻读则信”*宜宾地区文化局编,宜宾地区文物志,1992年,第189页。。
除此以外,民众对于修建在宗教场所附近的放生池尤为重视,出于迷信、畏惧思想故而禁止滥捕。如巴县档案中记载观音场有关圣庙一所,庙前的溪河有放生塘,有立碑禁止毒捕鱼虾。后因碑上字迹年久磨灭,遭到不法之辈的窃捕。为此再次申禁捕,意图借此使得“水族全其生灵,文风得以培植,用垂远大,沾化泽”*参阅“巴县据举人石渠等禀请示谕三圣庙附近居民人等严禁入庙骚扰毒取鱼虾戕害生灵卷”一文,巴县档案006-023-0369,四川省档案馆藏。。对宗教场所附近放生区域保护的目的不仅着眼于鱼类资源本身,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敬畏的功用思想。
4 结语
清末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保护问题日益严峻。毒鱼的事件发生频率日益增多,有害渔具如滚钩等方式使用范围渐广,贩卖鳅鳝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民国时期甚至开始采用“鱼爆”爆炸取鱼,用电取鱼等等情况,这都是民国之前不曾有过的。渔业经济利益的加大,驱使着许多不法之徒违背禁令铤而走险。传统生命观和乡规民约对民众的约束力度降低。实质上,不同的保护主体,其所关注的问题也有侧重。整体来看,晚清时期官府对于放生问题关注较少。包括从放生区域的选定及立碑,制定乡规民约对放生区域进行管理,乡绅对此问题起主要领导作用,民众参与其中,官府则主要是在放生行为受到破坏时起配合协调作用。相较而言,官府对禁卖鳅鳝、禁止毒鱼更为重视。其原因在于首先,贩卖鳅鳝官府认为属于伤天害理之事,会带来大范围灾祸。禁卖鳅鳝则被政府看成是减灾应灾,祈求上天宽恕的重要举措。同时毒鱼危害较大,尤其是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用水安全,另外贩卖鳅鳝和毒河药鱼均会影响到农业的发展,故而官府对上述问题会更为关注。而且三大保护主体在传统时期鱼类资源保护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大小随着时代发生了变化。
4.1 政府对渔业资源的管控
应该说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在很长时期内并未进入政府的主流视野,政府对鱼类资源的管控力度并不强。鱼类资源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民众的自我约束和乡规民约的管控,政府并未发挥主导性作用。近代伴随着鱼类资源日益重要和开发强度的增强,以鱼类资源为中心的冲突加剧。尤其是宣统年后长江上游地区渔业经济利益的逐渐受重视,政府管控力度逐渐增强,管理面上也更广。其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公用水域管理,明确规定水域保护区的划定及管理权均在政府,将此权利从民间团体和乡绅手中收回。同时对于捕鱼、採捕鱼苗等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在鱼类资源保护问题上的作用日益凸显。从鱼类资源保护问题上可以看出近代国家权力的下移与乡绅权力的退缩。
三大保护主体在传统时期鱼类资源保护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大小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了变化。实质上,不同的保护主体,其所关注的问题也有所侧重。整体来看,晚清时期官府对于放生问题的关注较少。包括从放生区域的选定及立碑,制定乡规民约对放生区域进行管理,乡绅对此问题起主要领导作用,民众参与其中,官府则主要是在放生行为受到破坏时起到配合协调作用。相比较而言,官府对禁卖鳅鳝、禁止毒鱼则更为重视。其原因在于首先,贩卖鳅鳝官府认为属于伤天害理之事,会带来大范围灾祸。禁卖鳅鳝则被政府看成是减灾应灾、祈求上天宽恕的重要举措。同时毒鱼危害较大,尤其是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用水安全,另外贩卖鳅鳝和毒河药鱼均会影响到农业的发展,故而官府对上述问题会更为关注。
传统时期鱼类资源保护的侧重点随着历史的发展也有所变化。从护鱼碑刻的数量和《巴县档案》中记载的情况可以看出,在传统时期长江上游地区的人们对于产卵亲鱼和鱼卵鱼苗的保护关注度并不高。实质上,传统时期捕获产卵亲鱼的情况极为常见,产卵季节捕鱼是人们提高捕获量的重要手段。人们对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较为有限。同时从有害渔具的角度进行鱼类资源保护的规定也较少。原因在于传统时期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开发的力度并不强,毒捕亲鱼和鱼卵鱼苗以及使用有害渔具等行为对鱼类资源的破坏后果在短时间内并不明显。相较于毒鱼而言,上述两点在短期内的危害性并不能预见,人们对其关注度不高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到了民国后期,由于渔业经济的重要性,为了扩大供应满足消费需求,鱼类的增殖增产成为渔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保护产卵亲鱼和鱼卵鱼苗等则日益受到重视。
4.2 渔业资源保护的侧重点及目的
传统时期进行鱼类资源保护的目的存在“鱼”和“渔”两个方面。“鱼”可以理解为保护鱼类的生态保护观,“渔”则为保护渔业经济利益的功利保护观。传统时期三大保护主体的主观目的主要是从原始生命观等思想出发,更多是基于一种原始生命保护理念。功利保护观直到宣统年间才逐渐形成的。民国时期随着鱼类资源经济利益的凸显,维护渔业经济利益成为主要目的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渔业经济利益逐渐得到重视,但在农业经济利益与渔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在处理时依然倾向于优先保障农耕业的利益。
出现上述转变的社会背景,总的来说与近代长江上游地区鱼类资源开发力度增强、渔业经济利益逐渐受到政府重视有密切关系。民国时期四川地区大力强调提倡改良渔具,增加自然水域捕捞量,并创办新型养鱼场,发展淡水养殖。云南省组织力量对全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形成了较为详细的渔业资源调查报告。尤其是到了抗战时期,人口大量内迁,鱼类供给需求压力迅速增大,许多有识之士将发展水产业视为补助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事业。同时围绕着渔业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鱼类资源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国家加大对鱼类资源的管控力度,保护目的也更加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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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ame behind Fish:Taking Protection of Fish Resources in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in Modern Times as the Focus
Liu Jing
(1.School of Marxism,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2.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In modern times, population in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was increasing rapidly.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exploitation of fish resources were enhancing. Sometimes people even needed them rely on to survive. Such behaviors, using harmful fishing gear and harmful way of fishing, selling loaches and eels, the way of poisoning fishing and so on, made the destruction of fish resources keep deteriorating. Meanwhile different protections,such as public releasing fish, local rules and state laws clearly forbidding to fish, played active roles in protecting fish resources. During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fish resources did not enter the mainstream view of the country. And the efforts of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o protect fish was not very strong. Furthermore, the goal of protection aimed to the original view of life or to avoid evil. As the fishery economic interests gradually achieved more attention,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country gradually strengthened its management on the fish resources.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was more diversified as well. And to maintain fishery economic interest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purposes.
modern times;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fish resources; protection; game
2015-04-30;
2015-10-20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YB14061)
刘静(1987-),女,湖北荆州市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史、历史自然地理研究,(E-mail)4483779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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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363(2016)01-017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