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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成员国后福岛时代核安全改进

2016-03-19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16年3期
关键词:安全壳核事故核能

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成员国后福岛时代核安全改进

【本刊2016年3月综合报道】2016年2 月29日,经合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发布了一份题为《福岛第一核电厂事故后的5年,核安全改进和汲取的教训》。

自福岛事故发生以来,核能机构的多个常务技术委员会——核监管活动委员会(CNRA)、核装置安全委员会(CSNI)、辐射防护和公共健康委员会(CRPPH)以及核法律委员会(NLC)——在相关领域开展了密切合作,并于2013年9月公布了一份题为《福岛第一核电厂事故: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核安全响应与汲取的教训》的报告,介绍了核能机构及其成员国在福岛核事故之后采取的行动以及从中汲取的经验教训(详见本刊2013年第10期相关报道)。

最新报告对2013年报告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包括:

·监管机构已编制核电厂在多个领域进行安全改进需要满足的新要求;

·旨在加强成员国监管框架的活动;

·旨在对事故本身有更多了解的研究活动;

·旨在加强应急准备和辐射防护的活动;

·法律改进,包括民事核责任法的改进。

自2013年报告发布以来,核能机构成员国监管机构已根据相关工作成果制定许多新的安全要求。其中外部危害的潜在影响是这些要求的关注重点,相关的安全改进工作包括促进电厂设备多样化,提升安全设备的强健性以及持续加强组织行为。这些领域开展的工作已使得:

·对核电厂面临的外部危害进行再评价;

·提升电气系统的强健性;

·加强最终热阱的强健性;

·保护反应堆安全壳系统;

·保护乏燃料水池中的乏燃料;

·加强从厂区或厂区外应急准备设施中获得多样化设备和帮助的能力;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包括紧急情况下影响决策的人为因素和组织因素;

·持续开展安全研究。

各国行动

虽然持续加强核电厂安全是全球共同目标,但是各国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各不相同。由于国家标准或安全要求主要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与各国面临的威胁和危害相关,因此不是所有成员国都从同一个起点出发。一些改进措施已经完成,一些措施即将完成,而另一些措施则需要在未来若干年内完成。多个成员国政府已采取行动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核能机构及其成员国确定的一个重要需求是需要更好地研发和改进在安全分析中用于评价和纳入外部危害的方法。而在传统上获得普遍认可的一个结论是需要在安全分析和安全案例中对内部危害进行更为彻底和详细的纳入和考虑。因此,一些成员国再评审了其核电厂对外部危害(包括严重程度超过以前预想的外部危害)的响应措施,并使用最新数据处理技术来明确和考虑外部危害导致的后续事件的合理组合。

许多成员国仍将重点放在加强电气系统的强健性方面。因此,这些成员国正在加强核电厂现有电源的能力,并安装专用设备以确保在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冗余且多样的电源可供使用。相关措施还包括安装新的或改进现有的固定式设备以及增加移动式供电设备。

由于需要确保能够在极端自然灾害条件下从堆芯转移热量,因此一些成员国考虑配备用于抵御极端自然灾害的安全系统。许多成员国已经给核电厂配备或正在考虑配备能够在严重事故条件下迅速就位并提供应急冷却的便携式设备。一些成员国还为核电厂提供了备用冷却水供应路线,安装非能动冷却设施或明确备用热阱,从而加强了核电厂的堆芯衰变热排出能力。

福岛核事故证明,核电厂的安全壳完整性可能会面临严重自然灾害的挑战。在这一方面,一些成员国重点关注加强核电厂在安全壳通风和氢气缓解方面的能力。另一些成员国则采取或考虑采取安装新的或改进现有的带过滤器的通风口或过滤战略,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安全壳通风,从而限制安全壳内部压力。一些成员国正在引入不同的氢气缓解战略或改进现有战略。核电厂在超设计基准事件期间持续冷却安全壳的能力已得到评价,并且正在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执行改进措施。

乏燃料水池冷却和保护乏燃料的能力在福岛核事故期间也面临挑战。虽然在福岛核事故中没有任何乏燃料水池和乏燃料受损,但所有成员国均加强了对乏燃料水池的保护。例如,部分成员国再评估了乏燃料水池对极端事件的应对能力,安装了冗余的乏燃料水池液位和温度监控装置以及多样化的冷却水供应系统。

一些成员国要求在核电厂内以受到保护的方式贮存便携式安全设备,从而确保有冗余和多样的设备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一些成员国采取的另一项措施是建立厂区外设备贮存设施,并能在事故发生后的若干小时或若干天内将这些设备运抵事故厂区。这些厂区外设施可提供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各种设备,包括便携式发电机、泵、软管、通风设备、柴油贮存和运输车辆以及消防车等。这些设施距离核电厂足够远,因此核电厂面对的自然灾害不会影响到这些设施。

多个成员国还对安全文化特性进行了更广泛地考虑,包括人因和组织因素。一些安全文化计划重点关注对安全的态度、组织能力、决策程序和从经验中学习。

在完成根据其他方评估和自评结果开展的行动后,成员国通常会发现本国核电厂的核安全以及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均已得到加强,同时也认识到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开展。

通过建立或加强监管机构的有效独立性以及修订相关法规,许多成员国加强了本国的安全框架。有关同行评审和信息交流的国际合作也越来越多。这些行动加强了核安全的全球特性,这方面的国际合作也越来越多。

目前仍有许多安全改进工作正在实施。必须注意的是,在后福岛时代开展的安全改进工作是各成员国持续进行信息及经验共享长期努力的一部分。

核能机构委员会

除了介绍各成员国直接开展的工作,最新报告还介绍了核能机构各委员会明确的在帮助各成员国对标和持续改进核安全实践方面的重要后续工作。

在编写相关报告和文件以便提供事故管理、危机沟通、前驱实践、纵深防御、监管有效性、安全文化和新反应堆法规等领域的最佳实践和指导方面,核监管活动委员会已考虑相关主题并达成一致意见。此类指导和最佳实践将在改进政策和实践、对标和人员培训方面为拥有成熟监管机构的国家提供帮助,并帮助新兴核国家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在开展福岛后续工作并与核监管活动委员会协商后,核装置安全委员会已决定启动多项高度优先活动。相关活动的主题是根据其安全重要性确定的,包括外部事件的概率安全评估(PSA)、带有过滤器的安全壳通风、氢的管理、乏燃料水池、裂变产物释放、人类行为、电气系统以及地震载荷下的部件。

核装置安全委员会已启动一系列旨在支持事故分析和管理的联合研究项目,以进行福岛核事故对标研究,并调查相关技术现象,例如在超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氢气行为、安全壳响应和系统的热工水力性能。

辐射防护和公共健康委员会积极参加旨在改善国际和国家应急管理准备和实施的各方面工作,并发布了两份有关来自受影响地区食品事故后管理的报告。这两份报告介绍了国际和国家食品管理框架,并概述了该框架对国际食品贸易的影响。该委员会与相关机构尤其是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开展合作,收集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日本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将用于指导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工作。委员会还编制了一份关于辐射防护科学最新状况的详细报告以及另一份有关严重事故期间职业照射管理的报告。

核法律委员会从法律角度对福岛核事故进行了研究,主要关注日本为补偿核事故受害者建立的法律框架(即核损害赔偿机制)及其执行情况。该委员会2012年发布了一份题为《日本核损害赔偿体系:有关东京电力公司(TEPCO)福岛第一核电厂核事故》的报告。该报告的修订版正在编写中。

(伍浩松译赵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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