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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制度得有好条件

2016-03-19海明

当代工人(A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诚信

文|海明



好制度得有好条件

文|海明

汤维建:没有个人破产法,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适当免责,一辈子都翻不了身,无法重整家业

李曙光:个人破产法一直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最大原因是诚信问题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余俊福看来,中国的《破产法》是半部破产法,只规定了企业破产,只字未提个人破产。他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双刃剑,破产法律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有效运行;也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框架下承担有限清偿的责任。

法律工作者杨建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个人破产制度便是其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完善相关破产制度,切实解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10多年,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分析和研究从未停歇。

余俊福接受采访时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面临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尽管城镇化在大步向前推进,但居民大多数还在农村,使个人破产立法不得不面临户籍身份这个棘手的现实。国家户籍制度会明确农村居民商事主体地位,个人破产立法也将水到渠成。”

他还着重谈到,在《个人破产法》没正式出台之前,创业者一定要把企业运作和日常生活区分开,不能混为一体;要采取比较规范的规避创业风险的组织形式,让创新、创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创新、创业失败而需要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

既然如此,那何不尽快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对此,深圳正反双方进行过激烈交锋。正方认为,深圳已具备先行先试的条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适合经济发展需要,利于社会稳定,可以给参与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人重生的机会。反方认为,先试将导致假破产,真逃债。我国征信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征询、奖惩机制未建立,这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空中楼阁,会导致假破产、真逃债的制度便利。

在这方面,学界也持这两种不同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副教授主张尽快立法。在10多年前,他就已经著文论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了,现在他认为条件已成熟。他说,目前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也基本形成,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无法公平有序地处理优胜劣汰过程中的个人资不抵债问题,尤其在主张创业和创新的今天。

具体而言,汤维建说:“没有《个人破产法》,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适当免责,一辈子都翻不了身,无法重整家业。”另一方面,“债务人无力偿还,目前的处理是先挂起来,中止执行。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债务人破产后,获得一定的债务豁免,案子就结了,不像现在这样没完没了。”

主张《个人破产法》缓制定、缓实施的学者不在少数。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表示,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搁置下来了。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是这些学者的代表,他说:“《个人破产法》一直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最大原因是诚信问题。我们缺乏诚信体系,一个人有100万元,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没法摸清他家底。社会保障系统也不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个人破产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个人破产的立法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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