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成员传播淫秽物品,群主或担责
2016-03-19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专家观点
群成员传播淫秽物品,群主或担责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编缉:本期案例中,群主没有发淫秽视频仍然被判了刑,您能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通过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转文章,上传或下载视频、图片,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经历、观点,微信群成了深受人们喜爱的一种社交方式。但是,有些人出于有意或无意的目的,将一些淫秽的视频或图片等传播到网上,这种行为污染了网络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有些行为甚至触犯了《刑法》。因此,这里简单介绍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有些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且,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淫秽物品范畴。
另外,关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本案情形为例,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即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群主或网站管理者担责的问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有明确规定,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没有尽责管理网站,致使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微信作为公共社交平台,任何信息发布者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法律规定,不发布、不传播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作为微信群的组织者有责任明确群里发布信息的规则,让群内所有成员知晓和遵守规则;有责任对群内成员的言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等。
本期案例中,逍遥小王爷在该微信群内传播了133个有效视频,其中121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他的行为是明知故犯,且情节严重,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张奇在其管理的成员达200人以上且主要是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内,放任逍遥小王爷传播淫秽视频,按法律规定,两个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