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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可能性”与B版演绎——对康德“先验演绎”论证的分析

2016-03-17唐红光

唐红光



“经验的可能性”与B版演绎
——对康德“先验演绎”论证的分析

唐红光

摘要:范畴的先验演绎需要借助“经验的可能性”才能完成,也只能以“范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为证明原则展开论证。通过分析“经验的可能性”概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B版演绎将在两方面得到考察:一、经验的可能性被理解为与认知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一般经验,B版演绎则分别从判断、统觉、知觉这些经验(经验的可能性)出发论证范畴的客观有效性;二、经验的可能性被理解成任何可能的或实际的经验,B版演绎的证明结构则表明范畴的运用领域从一般感性直观转向人类感性直观。

关键词:经验的可能性;B版演绎;一般经验;感性直观

康德对待经验(经验的可能性)的立场是明确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导言即以“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开篇,肯定了经验在认知过程中的优先地位。事实上,在康德那里,经验不仅是认识的起点,也为认识划定了知识所能达到的边界。认识所凭借的先天概念可以普遍必然地运用到对象身上,但这些对象是有限制条件的,即认知主体能够或者可以去认识的经验的可能性对象,知识的边界就是经验的可能性。

对经验的可能性必要条件的分析成为康德为自然科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进行哲学辩护所采取的策略。范畴的先验演绎正是要说明范畴这样的先天概念如何合法地运用到经验中去。本文力图立足于“经验的可能性”概念来诠释B版演绎*康德的1787年出版的第二版演绎即B版演绎完成了对第一版演绎全盘重写。虽然对两版演绎的评判问题学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笔者认为B版演绎至少就其整个论证来说,思路要比A版更加清晰,同时B版中的许多论证更加简洁,对B版的探讨更容易触及先验演绎的哲学旨趣的核心。,首先说明范畴的先验演绎需要借助经验的可能性才能完成,其次强调先验演绎的原则只能是“范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这样的证明原则,而不能是别的。之后本文将基于对“经验的可能性”的两层含义的分析,从两方面考察B版演绎:一方面,先验演绎的证明原则指向康德论证范畴客观有效性的几种可能的思路;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将被证明其关涉先验演绎的证明结构,是发现证明结构之间如何衔接在一起这个问题的重要线索。

一、范畴的先验演绎与经验的可能性

范畴与经验性的概念有着不一样的来源,后者可以从经验的“反思”中得来,而前者作为独立于经验的概念是依赖于心灵的。范畴能够先天地运用于经验的合法性显然与经验性概念占有经验,从已有的特殊经验中演绎出来不同,对范畴这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概念不能进行经验性的演绎。

范畴也不同于时间和空间这样的先天概念*康德将所有意识到的表象都广义地称为概念,时空作为直观可以无矛盾、潜在地成为经反思之后的一个客体的概念,在此意义上,康德称时空为“先天概念”。参见A. C. Ewing, A Short Com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8,p. 36.。康德承认数学的公理,并认为数学的可靠性毋庸置疑,因而不需要哲学论证。与此相应,构成数学知识之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即时间和空间这两种感性直观纯形式与数学的对象有着直接的关系,就此而言,康德只需要对时空的本性直接加以“阐明”即可,因此对时空的演绎就被称为“先验的阐明”。但范畴却不能像时空概念那样直接阐明,虽然它们是自然科学的前提,然而在康德看来,可能因为自然科学的那些先天综合命题并不像数学公理那样自明,也可能他顾虑休谟的怀疑论对科学中因果律的巨大破坏,总之他认为必须要对这些命题或者说范畴进行论证。正因为这样,康德对时空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持有不同的态度。在先验感性论中,康德认为时空作为感性直观的形式,其客观有效性能够借助于感性对象在空间中的直接显现而轻易地得到承认:“因为既然只有凭借感性这样一些纯形式,一个对象才能对我们显现出来,也就是成为经验性直观的客体,那么空间和时间就是先天包含着作为现象的那些对象之可能性条件的纯直观,而在这些纯直观中的综合就具有客观有效性。”*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2页。下引该书仅随文夹注。而范畴是由知性产生的,知性与感性完全不一样,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对象可能在感性中被给予我们并独立于知性的作用,也就独立于范畴的作用:“思维的主观条件怎么会具有客观的有效性,亦即怎么会充当了一切对象知识的可能性条件。”(第 82页)“思维的主观条件”当然是指范畴,康德在这里强调了范畴的客观有效性是存疑的,或者至少面临与时空的客观有效性的直接明证性不同的境地。

通过对范畴与经验性概念、先天概念(指时空)的辨析,我们可以看到,对范畴的演绎不能是经验的,而只能是先验的,对范畴的演绎不是一种阐明,它在哲学上必须进行论证。康德把为范畴的这种合法性辩护的方式称为“范畴的先验演绎”。现在清楚的是,康德的这种“解释”并不是简单的阐述,而是先验证明的方法。按照康德的说法,先验意味着使得经验成为可能,缺少先验条件,经验就是不可能的。虽然康德否认了范畴从特定经验中抽象而来,但绝没有否认这种方法与经验相关,相反,先验证明的关键是要有经验的可能性(可能经验)这个“第三者”介入:“在先验知识那里,只要它仅仅与知性概念发生关系,那么这个准绳就是可能的经验。”(第 598页)在康德的知识体系中,先验知识的建立依赖于先验的证明,这种证明方法与数学中的先天综合命题“可以直接从纯粹直观中引出来”不同,对范畴的先验证明必须涉及一个第三者去联结先天综合判断的主词和谓词,康德认为这个第三者就是“经验的可能性”。

就范畴的先验演绎作为先验的证明而言,经验的可能性不仅是论证所需要的第三者,而且经验本身必须作为整个论证的前提预设。康德在纯批第14节中提出,“所以,一切先天概念的这个先验演绎有一个全部研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这就是:它们必须被认作经验的可能性(不论是在其中遇到的直观之可能性还是思维之可能性)的先天条件”(第 85页)。毫不奇怪的是,康德在这里把对时空的先验阐明也看成是一种对(广义意义上的)先天概念的一个(广义意义上的)先验演绎*由于下文我们只关心范畴的先验演绎,为方便起见,这条被引用的命题简称为“先验演绎的原则”或“原则”。。这条原则一个比较直白的意思似乎是说,先验演绎作为先验证明,它的论证前提是经验(经验的可能性),经由经验回溯到范畴的必然性这一条件。不十分明显的一点是,这条原则是指向先验演绎的整个论证结构的,它影响了论证结构的两部分之间的衔接。事实上,这两种对原则的解读都取决于对经验的可能性这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解释。但在对这条原则展开具体的分析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先回答这个问题:这条原则在诠释范畴的先验演绎时是否具有唯一性?

二、经验的可能性作为阐释先验演绎的唯一性原则

就在康德即将引出先验演绎的原则时,有这么一段话:“然而,一切经验除了包含使某物被给予的感官直观外,还包含对于在该直观中被给予或被显现的对象的一个概念,因此这些有关诸对象的一般概念作为先天的条件将成为一切经验知识的基础:这样,范畴作为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根据将在于,经验(按其思维形式)只有通过范畴才是可能的。”(第 85页)这段话中提供的一个重要信息就是:经验有两种含义。如果把经验理解成“对象的一个概念”,即对对象的认识时,这个经验显然是在感性和知性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先验演绎似乎要证明只要我们拥有客体的知识,那么就必然需要范畴的使用。但有点意外的是,康德将任何在我们感官中出现的某物也视为经验,这时的经验似乎是在更广义的意义上使用。这样一来,先验演绎证明的目标就是范畴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切我们的直观,必须回溯到经验直观的对象这一条件上,而不能局限在客观的经验性对象上。也就是说,康德必须要论证范畴能够作用于“任何在我们感官中出现的某物”这一更广意义上的“经验”,而不能只是作用于“对象的一个概念”这一严格意义上的“经验”,因为就先验演绎如果要达到它的论证目的而言,即使它最终能够证明范畴对严格意义上的经验具有客观有效性,这仍不能充分地说明范畴对更广义的意义上的经验具有有效性。

经验概念的两种不同的含义使得“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似乎也能够成为范畴先验演绎的一个原则。沃尔夫冈就因此而认为先验演绎要想完成完整的证明,必须需要两个并行的阐释思路*Carl Wolfgang, Kant’s First Drafts of the Deduction of the Categories, Eckart Förster(ed.), Kant’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s,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3-20.:一个来自于“经验的可能性”即我们所指的先验演绎的原则,一个来自于“统觉”即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前者对应“客观演绎”,后者对应“主观演绎”,客观演绎只能回溯到“经验的事实”,即人类必须有经验认识,“主观演绎”证明“经验”不是空概念,并且阐明了统觉的综合统一与客体认识之间的关系。

沃尔夫冈的观点建立在对经验的两种含义的把握以及经验与客观演绎和主观演绎之间可能具有的关系之上。他的确揭示了先验演绎论证的一个重要特征:统觉作为主观演绎对客观演绎的论证的不足具有补充作用。不可否认,统觉在康德先验演绎的论证过程中甚至是整个认识论中都起着核心的作用,因为“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是知性的一切运用的至上原则”(第 91页)。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我们即使承认沃尔夫冈的这些论述,仍不等于说统觉的作用就能完全替代经验的可能性而使得统觉和经验的可能性这两者成为并行不悖并且互补的两条阐释路线。事实上,康德在先验演绎中只是将统觉看作联接感性直观与范畴的必要环节。统觉自身只能作为经验认识得以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它不能与经验的可能性一起成为先验演绎的原则。因此,如果统觉要成为一条独立的阐释路线的话,我们认为,唯一的可能性就是统觉本身就是经验的可能性多种含义中的一种。

三、经验的可能性与B版演绎的论证思路

范畴的先验演绎作为先验证明必然从我们拥有的经验这一前提出发,然而从什么样的经验(经验的可能性)出发到目前并没有讨论,我们只是预先驳斥了先验演绎的论证从统觉出发并且以统觉与经验的可能性为并行的两条阐释路线的观点,至于为什么统觉能够被看作经验的可能性的具体理由也还未给出。那么就B版演绎而言,哪些可能的经验会被涉及呢?康德又是如何对范畴进行先天论证的呢?

上文已经提到“经验”的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由物自体刺激产生的初始材料,只代表主体的主观状态,它们可能被带入判断形成知识,但也可能完全不能达到某种客体性。另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验概念即经验知识:“经验就是某种经验性的知识,即一种通过知觉来规定一个客体的知识”(第 166页),经验知识是与客观对象有关的经验。这两种含义的经验可被看作“抽象”的经验。除了这种相对抽象的定义外,还有以“具体形式”存在的经验。这种经验首先包括判断,判断是对客体的判断,具有客观性,因此在康德那里显然是属于经验的*A. C. Ewing, A Short Com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p. 68.。其次包括知觉,知觉有时也被算作经验,正如盖伊尔所言:“这将经验等同于仅仅知觉状态的发生,而不是等同于任何知觉提供给其客体的判断。”*Paul Guyer, Kant and the Claims of Knowledg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81.其实,经验甚至还被康德拿来指称某种特殊的、具体的经验:“所以我们在下面将把先天的知识理解为并非不依赖于这个那个经验、而是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所发生的知识”(第2页),而此时,先天的知识似乎并不排斥与特殊经验相对的一般经验。

经验概念的复杂性给我们诠释B版演绎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先验演绎的原则该采用哪一种意义上的经验的可能性呢?康德在B版是以哪一种经验的可能性作为前提论证范畴的客观有效性的呢?如果我们将经验的可能性的几种不同含义放入同一个论证中,一个可能的后果就是导致循环论证或者使得演绎的结论变得平庸。但倘若我们将经验理解为与我们认知能力联结在一起的“一般经验”或者说是我们实际具有的认知能力所对应的经验,同时,不同含义的经验必须严格区分并建构各自独立的论证,那么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上面的问题*参见Patricia Kitcher, Kant’s Transcendental Psychology,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16.。这样一来,如前所述,B版演绎中的判断显然是对一个客体做判断的能力,可以被视为经验。知觉虽然是判断借此形成客观经验的主观经验,但它也可被视为我们知觉的能力,因而也是经验。被纳入经验概念的还有统觉,统觉就其能够给主体表象某物的能力而言,也可被视为经验。

现在,如果我们把先验演绎的原则理解成条件假设句,也即如果经验(判断、知觉、统觉)是可能的,那么在经验中必然存在范畴。下面我们将把“经验的可能性”理解为“一般经验”,并从一般经验的三种含义出发勾勒康德对范畴客观有效性的论证。

(一)从判断到范畴的必要性

B版演绎与A版演绎特征上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康德在B版演绎中强调了判断在论证过程中的作用,用判断连接对象和范畴。传统逻辑学家认为判断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表象。在康德看来,传统逻辑学家对判断本质的解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他们所说的判断只适合用定言判断,而不适用于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将判断仅仅看成是两个具体概念(即主词和谓词)之间的连接,那么判断将失去它真正的目的,因为康德认为判断并不是去表达:“这些表象在经验性的直观中是互相隶属的”(第 95页),这样去理解判断之间概念的连接,我们就忽视了判断是对一个对象的判断。

其次,康德希望避免将一个判断中概念之间的连接理解为联想律的作用。通过联想律判断只能将表象联结在主体中:“如果我托起一个物体,我就感到一个重量的压力”(第 95页),而康德所认为的判断应该是将谓词归于一个客体中:“物体是有重量的”(第 93页)。

由此可见,康德在B版中所谓的判断是指经验判断而不是知觉判断。“物体是有重量的”是经验判断,不仅因为它涉及一个对象,还因为它对每一个人即“一般意识”都是有效的。这种客观性和一般性不是知觉判断所具有的,后者只是针对个别意识,对单个的“我”有效,并且它们的连接是联想律,并不涉及客体,只与主体的状态相关。那么,判断中的概念通过怎样的联结才能表象一个对象?可以设想,康德想要找到一种不同于联想律的规则来完成这种联结,这种联结一定要强于联想律的联结。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判断之所以能够被看作判断的特质显然不能是两个具体的概念带给它的客观有效性,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只能是包含在判断的逻辑形式中的先天概念带来的,这也是康德在形而上学演绎中从判断的逻辑形式推出范畴的依据。假设先天概念能够带来客观有效性,那么它必然会对统一在具体概念中的表象进行综合行动*S. Körner, Kant, London: Penguin Books, 1955, p. 49.,而这综合行动的根据绝不会是联想律。

所以,构成判断的概念既然“作为可能判断的谓词,是与关于一个尚未规定的对象的某个表象相关的”(第 63页),那么判断要想与对象相关联,它必须是表象的内容之间形成的联结。首先,受到物自体刺激形成的感觉材料要想形成关于一个客体的表象,需要想象力的作用。其次,给定表象的内容如何能在一个判断中联接?康德认为,一个判断中所表象的内容想要联系一个客体的话,表象的内容必须借助于“直观的综合”才能相互联系在一起:“虽然我并不是借此要说明这些表象在经验性的直观中是必然互相隶属的,而是说它们借助于直观的综合中统觉的必然统一是互相隶属的,就是说,这是按照对一切表象作客观规定原则的,如果从这些表象能形成知识的话,而这些原则全都是从统觉的先验统一这条原理派生出来的。”(第 95页)也就是说,判断需要直观的综合。

判断需要直观的综合,并且“赋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个机能,也赋予一个直观中各种不同表象的单纯综合以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用普遍的方式来表达,就叫作纯粹知性概念”(第 71页)。由此可见,判断需要的综合就是与范畴联系在一起的那个赋予判断统一性的综合。如此一来,如果我们能够对对象进行判断,那么我们所判断的对象都必须服从范畴。

(二)从知觉到范畴的客观有效性

关于知觉到范畴的论证思路的阐释体现在纯批第26节,这节论证的起点是知觉:“我首先要说明的是,我所谓的领会的综合,是指在一个经验性的直观杂多的复合,借此,知觉、也就是对这直观的经验性的意识(作为现象)才成为可能。”(第 106页)这里的知觉就是指经验性的直观杂多,即能够在人类的感性直观形式——时空中显现的所有对象。

知觉如何涉及范畴呢?康德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分析表明,一方面,时空是知觉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范畴是时空得以统一的必要条件,进而证得知觉服从于范畴。

空间和时间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但空间和时间不仅被先天地表象为感性直观的诸形式,而且被表象为(包含着杂多的)诸直观本身,因而是借助于对诸直观中的这种杂多的统一性的规定而先天地表象出来的(见先验感性论)。”(第 106-107页)在相应注释中,康德将作为直观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称为“直观的形式”,将空间和时间本身称为“形式的直观”,其区别就是:前者只提供杂多,更多意义上是作为“法”进而提供一个法则,任何事物都受时空这种“法”的作用继而带有时空的特征呈现给我们的感官。而后者却具有统一性,时空自身被看成是一种特别的对象,具有统一性的表象,因此它们已经带有知性的综合。

时空作为直观的形式,任何在时空中直观的东西都要服从它们,那么对时空中对象的知觉或者领会也就要服从时空形式。时空作为形式的直观,本身具有了统一,而这统一来源于想象力的先验综合。康德在纯批第24节将想象力的先验综合又称作“形象的综合”,以区别于单凭知性作用的“智性的综合”,它们二者都可以称为“知性的综合”。想象力的先验综合使得内感官受到刺激,被刺激的是主体自身,并不需要杂多作为综合的材料,这一综合是知性对感性的直接作用。而时间是内感官的形式,自我刺激自然是形式直观的一个条件。所以形式直观是借助想象力的先验综合得以统一,形式直观提供的杂多在智性综合的作用下进行知性判断*参见Hirotaka Nakano, Selbstaffektion in der Transzendentalen Deduktion, Kant-Studien ( 2011), pp. 213-231.。

时空(作为形式直观)的必要条件是想象力的先验综合,而知觉或者领会的综合服从于(作为直观形式)时空,所以知觉(或领会的综合)必然服从于与想象力先验综合联系在一起的范畴。

(三)从统觉到范畴的必要性

康德对统觉的使用有些含糊。在纯批第16节中,康德先是把纯粹统觉或本源的统觉定义为“我思”(Ich denke)——“这个表象是一个自发性的行动”,紧接着,他又指出统觉是自我意识——“产生出‘我思’的表象”(第 89页)。统觉到底是“我思”还是产生“我思”的那个自我意识呢?我们可以通过对“我思”的理解来消除文本表面上的分歧。后一种由自我意识产生的“我思”的表象可以看作是一种机能,它能够通过前一种“我思”的知性行动将任何表象归属于主体自身,因此这种机能就是前一种“我思”的行动。统觉就是“我思”,是第一人称(语义学上或者等价于第一人称的词项)自我意识的能力*自我意识是统觉学说的前提,对于这个前提是否正当,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盖伊尔(Guyer)认为康德从意识推出自我意识的论证是不合理的,因为统觉只涉及第一人称的意识,有可能存在着反例:第三人称的主体将意识归属于那个第一人称但其自身并无自我意识;而麦肯(McCann)则认为康德无需对自我意识做出论证,因为他认为先验演绎是用于反笛卡尔主义怀疑论者,在此语境之下,自我意识作为意识的必要条件是基本假设。参见Paul Guyer, Kant on Apperception and “A priori” Synthesis,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17, no. 3(1980), p. 210; Edwin McCann, Skepticism and Kant’s B Deduction, 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 vol. 2, no. 1(1985), p. 85.,主体通过这个第一人称必须能够将心理状态归于他们自身。

于是统觉的统一借助“我思”与表象之间的关系展开:“‘我思’必须能够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因为否则的话,某种完全不可能被思考的东西就会在我里面被表象出来,而这就等于说,这表象要么就是不可能的,要么至少对于我来说就是无。”(第 89页)这个命题是要说明任何心理状态(表象)能够表象或者能够表象某些内容给主体,心理状态必须属于“我思”。反过来说,如果心理状态不属于一个意识的话,它们就不能表象。这个命题陈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心理状态之所以能够表象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需要一个思维。同时也可以从这个命题看出,统觉的论证从一个具有表象能力的心理状态开始。

康德接着自然就将心理状态限于直观杂多。此时的表象是直观杂多,根据上面的分析,直观杂多作为杂多的一需要一个单个的(single)思维主体,那么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我思”“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表象”(第 89页)——“我思”在量上是同一的。

“我思”的这种同一性能够被意识必须借助综合的作用,也就是说统觉的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综合:“所以只有通过我能够把被给予表象的杂多联结在一个意识中,我才有可能设想在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只有在统觉的某一种综合的统一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第 90页)主体意识到“我思”在一切意识中是同一的,必须能够把意识中的表象综合地联结在单个意识中。

统觉的统一需要综合,而这种综合是先天的综合,康德在B版演绎中直接将统觉的统一与先天的综合(想象力先验的综合)画等号:“但这等于说,我意识到这些表象的一个先天必然的综合,它叫作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一切被给予我的表象都必须从属于它,但也必须由一个综合来纳入它之下。”(第 91页)所有给予我的表象都是通过一个综合被纳入到统觉之下,这样的综合造成了统觉的统一,因而是先验的。统觉的统一需要一种先验的综合,后者能够把我们不同的直观统一到一个自我意识中去,而与先验综合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范畴。于是,范畴使得统觉成为可能。

四、经验的可能性与B版演绎的论证结构

范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是先验演绎的原则,以上内容主要针对的是对这条原则“比较直白的意思”进行的讨论。需要注意的是,“经验的可能性”在康德那里有时也会指任何实际的或可能的知识的心理状态,此时心理状态的承载者不一定是我们人类。按照这样一种解释,范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就意味着:对任何可能的存在者来说,作为他们经验的心理状态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范畴应用于那种心理状态的客体。这一部分将要论证康德如何将先验演绎的原则运用于其证明结构之上。一般认为先验演绎的第一部分是15—20节,第二部分是21—27节(对结构起贡献的是26节)。

亨利希在其著名的关于先验演绎的证明结构的文章中对演绎结构的阐发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参见Dieter Henrich, The Proof-Structure of Kant’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 22, no. 4(1969), pp. 640-659.,得到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整个演绎的结构应该遵循的是“一个证明两个步骤(two-steps-in-one-proof)”。纯批第20节的结论“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范畴”(第 96页)与第26节的结论“那么范畴就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因而也是先天地适用于一切经验对象的”(第 107页)看似是各自独立地完成了证明,但第21节注释表明20节之前的演绎仅仅“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个演绎”,所以先验演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表达了不同的含义并组成一个证明的两个互相关联的命题。

而对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如何组成一个证明,亨利希主要对20节的结论“所以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Einer emprischen Anschauung)中被给予出来”(第 96页)以及“所以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诸范畴”(第 96页) 中一个德文小词“Ein”进行阐发。他认为Ein应被看成是“Einheit”(统一)的词根,而不应该被理解成量词,按照这样来理解“一个经验性直观”的含义,这种直观作为直观本身就已经具有了统一,内在统一的直观服从于范畴。接下来,因为时空包含统一并且包含所有客体的知识,演绎的第一部分已经证明只要存在统一的直观,这种直观就必然服从于范畴,因此时空和所有的客体都是服从于范畴,也就是说范畴对我们所有的感官对象都具有客观有效性。他最后认为先验演绎证明结构的关键在于:第一部分证明直观必然地从属于范畴,但这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对那些已经包含统一的直观才成立。可以说第20节得出的第一部分论证结论经由第21节的讨论和提示, 到第26节即演绎的第二部分才真正完成全部的演绎,因为第二部分将先前的限制条件克服了。

亨利希通过B版演绎的论证结构的分析试图说明,范畴起初所作用的对象是有限制条件的,仅仅针对的是具有统一性的直观而言,到了演绎的第二部分,这种限制性的条件才被克服。然而这样一种论证思路的转变显然是“反直觉”的*参见Henry E. Allison,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 ,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37.,不符合康德文本的思维路线。 与亨利希不同,我们认为论证的关键不在于直观已经具有统一性,而在于康德站在更普遍的立场上表明每个一般感性直观作为一个统一直观服从于范畴,当从第一部分向第二部分过渡时,并不是那种限制被克服了,而是康德将范畴限制在人类感性直观上,使经验得以被规定,这才是纯批第21节提醒演绎才刚开始的目的。因此,范畴的运用领域的变化在先验演绎的论证结构中体现了康德从普遍到特殊的思维进程(演绎的第一部分向第二部分的过渡),而推动演绎前行的真正动力则是康德的综合理论。综合理论在演绎的论证结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得知觉成为可能的“领会的综合”在B版演绎的第二部分才首次出现,并且康德论证了即使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综合都是服从于范畴的。而这样一种综合是B版演绎的第一部分未提及的,甚至在演绎的第一部分康德也没有提到任何经验性的综合或者先验的综合,有的只是一般综合的概念。但正如本文第三部分的三个论证展示的那样,演绎的第一部分的证明思路是经验—综合—范畴,其中关键的一环是综合。所以我们认为不仅因为领会的综合不是判断而仅像判断*参见Ralph C. S. Walker, Kant, London, Henley and Boston: Routledge&Kegan Paul, 1978, p. 78.,这说明与判断相比,它更基本,甚至,与统觉相比,领会的综合比使得统觉可能的想象力的先验综合更基本。这是康德演绎的第一部分向第二部分推进的立足点。现在,我们用康德的文本来佐证这一推断。

康德在先验演绎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知性,分别对应着(1)人类知性,这样的知性建立在时空这一感性直观基础之上;(2)上帝的知性,它的感性就是知性,知性可以直观;(3)类似于人类的存在者的知性,与人类的感性形式时空不同,这种存在者的知性建立在非时空形式的感性直观之上。自然地,这三种不同的知性存在者各自可以获得自己的经验(如果上帝的经验也可以称为经验的话),分别对应着“经验H”“经验G”和“经验AH”。

上帝的经验显然是属于超验的,这样的经验绝对不可能是范畴作用的对象,因为范畴的先验演绎是证明科学的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康德在第21节排除了上帝的经验。至于剩下的两种经验,康德是如何对待的呢?

康德在第20节中得出的第一部分的演绎结论是:“所以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诸范畴”。第一部分的演绎所要达到的结论是关于一般直观的杂多,并且“把杂多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方式抽象掉”,也就是并没考虑接受直观的方式。一般意义上的感性直观,既可以是时空感性直观,又可以是非时空的感性直观,因此康德在演绎的第一部分只是论证了直观必然地从属于范畴,此时依照先验演绎的原则,范畴运用的范围区域是“经验H”和“经验AH”。

然而,对时空的阐明在康德那里也是先验演绎,先验演绎原则的表述以“一切先天概念的先验演绎”开始,这似乎意味着康德的演绎所真正关心的对象始终是人类的直观,这样的直观只能发生在时空中。因此康德在第26节立即引入了“形式直观”概念,就是要将演绎的方向带回到人类的直观中来,这时的直观就是知觉。康德在演绎的第二部分论证了知觉也是服从于范畴的,正如结论所言:“一切可能的知觉,因而甚至一切总是可以获得经验性意识的东西,即一切自然现象,按照其联结来说都是服从范畴的”(第 109页),也就是说演绎的第二部分范畴运用到了“经验H”之上。

五、结语

本文主要考察了范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这样一条证明原则如何影响B版演绎。通过对“经验的可能性”两层含义的挖掘,我们认为先验演绎的原则分别决定了B版演绎的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初步结论有如下两点:

一、经验的可能性是先验演绎的论证起点。如果我们将经验的可能性诠释为与认知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一般经验,B版演绎则分别从我们能够判断(判断)、心理状态具有意向性(统觉)以及我们可以知觉(知觉)这些一般经验的基本假定事实出发,继而表明判断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是直观的综合,统觉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是想象力的先验综合,知觉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是领会的综合。最后,使得一般经验成为可能的这三种综合都是与范畴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范畴才使得判断、统觉与知觉成为可能,也就使得经验成为可能。

二、先验演绎的原则也应被视为对康德的演绎结构起关键作用的线索。如果我们将经验的可能性理解为所有可能的或实际的经验并以此来考察B版演绎的话,我们会发现演绎的原则体现康德对先验演绎论证结构的一个清晰的划分。先验演绎证明结构的第一部分只是论证了范畴对一般感性直观的客观有效性,第二部分才论证了范畴对我们人类感性直观的客观有效性,因而这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转变过程。

责任编校:余沉

作者简介:唐红光,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430000)。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16)01-0015-08

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16.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