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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丰胸支付17万未见效告美容院 法院判被告退4万余元

2016-03-17何蒋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丰胸鄞州小娟

女子丰胸支付17万未见效告美容院 法院判被告退4万余元

浙江省宁波一女子为丰胸,三年支付了17万元,感觉没效果,要求美容院将剩余的服务费用退还,但被美容院一口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告上法庭。30日,记者从宁波鄞州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4万余元。

29岁的宁波姑娘小娟(化名)是周围朋友公认的小美女。可是小娟却一直对自己的身材感到不自信,每次看着镜子里的自己,总觉得美中不足:“要是胸部能够再丰满一些穿衣服一定更好看,气质也会不一样。”

2012年2月,小娟来到宁波一家美容院咨询。美容院老板热情地向她介绍:“我们都是针对顾客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私人定制服务,而且美容师都是有着多年经验的,很多来店里做的顾客都已经达到理想的效果。”小娟听完很受鼓舞,再加上这家店在宁波地区开有多家分店,便很爽快地先预付4万元,开始享受美容院的服务。

美容师对小娟进行推拿与按摩,再以一些美容产品辅助,并对小娟解释:“中医按摩的原理主要是借助外力手法疏通经络,调理内循环,进行胸部塑形。比起那种通过手术填充硅胶等方式,中医按摩的方式更加安全,效果更持久。”小娟觉得美容师的介绍十分专业和科学,对这家美容院更加信任。

就这样小娟在这家美容院连续做了三年的丰胸项目及一小部分的美容瘦身项目,前后一共支付17万元的费用。期间,小娟觉得自己并没有发生变化,几度想放弃,皆被美容师以“中医见效本来就慢,要坚持才有效”为由给劝回,又继续在美容院消费。

截至2015年初,小娟一共去了美容院100余趟,但是发现自己的胸部和三年前的一样,觉得按摩毫无效果,终于失去耐心,要求美容院将剩余的4万余元预付款退还,却被美容院一口拒绝。几经协商无果,小娟将美容院诉至鄞州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在接受服务前预付款项,但未办理过预付卡,双方也未明确约定预付款的使用期限及用于特定服务项目或特定产品。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被告应当根据原告接受的服务和使用的产品实际结算,并退还剩余款项。

(何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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