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中国的影响
2016-03-16
范建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法规
国际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奠定,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生及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都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规,尤其是专利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循应历史潮流,稳步走上国际化、现代化之路,形成了制度创新与科技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战后雅尔塔国际体系建立以来,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型材料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知识经济全面兴起。各国顺应知识经济大潮,陆续重新修订或制定知识产权法,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国际化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顺应历史潮流,不断修改调整而日臻完善,“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变革循序渐进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到19世纪全球化经济贸易体系形成,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兴起,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在欧美国家陆续产生。这三项法律尚未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实现体系化,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既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没有将各个法律进行整合而编入民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古罗马法典传统。近代民法典的模范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其编纂活动分别完成于19世纪初叶与末期,该法典体系取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和《法学阶梯》。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在民法典编纂前就已基本就绪,且新兴的财产权制度又多仿照英国制度而设,因此近代欧洲大陆的主流民法典未能把知识产权制度纳入自身体系中。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试图将知识产权制度编入国家民法典,并在90年代掀起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浪潮。已经完成或准备规定的立法案例有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荷兰民法典(1992年)、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越南民法典(1995年)。归纳起来,它们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实质上是法律规范的位置平移。其中,著作权法多为私法规范,采取整体编入未尝不可,而对于含有诸多公法规范的工业产权法来说,很难在立法技术层面做出妥善安排,越南民法典就凸显了这种缺陷。二是从各类知识产权中抽象出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纳入民法典,但同时保留各专门法。此类方式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权立法的形式美和纯洁性,但实质意义不大,且实用中多有不便。
与上述做法不同,法国寻求另外一种途径,即编纂专门法典。1992年,法国将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规整理汇编成统一的法典,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专门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既是回应知识经济、科技发展实现制度创新的成果,也是法国大革命以来二百多年立法经验的结晶。可惜的是,该法典没有改变自身民事特别法的基本地位和本质属性。这说明,在立法技术上,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是各类法规的汇集,是专门法规的系统化,但没有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根本属性。尽管如此,法国立法案例所取得的成就是突破性的。
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充分借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得失的基础上,中国目前已制定4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18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在《民法通则》、《外贸法》、《海关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和《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内容,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通则”,又“门类比较齐全”,程序严谨,易于操作,为知识产权立法和制度创新积累了有益经验和做法。
二、新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加速推进
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体系的瓦解,经济全球化、多极化、知识化发展势头愈发明显和强劲,新的国际贸易体制得以形成,知识主导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的智能型经济”,深刻地影响到21世纪的格局。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调整完善、加速推进国际化的经济基础。
在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方面,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它他贸易壁垒,达到贸易自由化,以便充分利用各国贸易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交换。与其它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不同,关贸总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之中。乌拉圭回合谈判指出,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并非知识产权法的协调,而是消除因部分国家未能将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及保护力度提高到国际标准而造成的贸易扭结现象。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平台,东西方国家、南北世界利用这两个平台围绕知识产权议题所开展的斗争与妥协,直接制约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各国终在1993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将《协定》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知识产权协定》最终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步入统一标准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活动起到重大作用。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因此既不得不面对新国际贸易体制机制带来的压力,又担心高标准保护可能造成沉重的行政和财政负担。但战略上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不仅是一种国际趋势和潮流,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国家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内在需求与要求,是它们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定》不是全面让步,而是有偿交换,是从战略长远考虑来对待这把双刃剑的。对于知识产权协定,从1991年形成“邓克尔文书”草案一直到1994年4月15日最后签署,“始终是国内知识产权界所关注的重要国际法文件”。中国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接受《知识产权协定》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当前,知识经济勃兴发展,知识产权大行其道。知识产权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越来越国际化并被世界不同文明认可,对激发国家、社会和人发明创造的潜力,推动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化背景影响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
对中国而言,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等法令。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因历史时势环境而流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发布了一些政务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长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紧随国际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变化,抓住知识经济、科技发展的强劲势头,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迅速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法律有《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同时,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体系,加入的主要国际公约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并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约方。
“入世”前,中国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年)、专利法(1992年、2000年)、商标法(1993年、2001年),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使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达到了《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入世后,中国又相继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2009年)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2008年,中国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将民族创造精神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同年底,历时4年准备,中国再次修订《专利法》。此次修改,是根据中国自身实践的体会,根据实际需要对《专利法》主动作出的一次修改,是“中国专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总之,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仅用2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发展,实现了从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转变,“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新世纪头十年,中国又紧跟形势、驾驭潮流,做了大量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补充与修订,“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历史性提升”。
中国既是具有特质传统文明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中,积极在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战略措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现实利益,具有前瞻性,总体上做到了既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又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加入世贸、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以科学技术为主要支撑,知识已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成为竞争未来的关键和决定力量。
四、结论
正如前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称赞专利一样,知识产权就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突出表现为与时俱进的时代性、无限潜力的知识性和独一无二的专利性。它从诞生到勃兴只有三、四百年时间,但历经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不同时期,基于科技而生,缘于科技而变,其本身就是法律制度与科学技术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相互创新的过程。中国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完善于90年代,变革于世纪之初,成熟于现在。经数次修订,全面实现了制度的现代化创新,顺利与国际接轨。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始终关注科学技术发展的时代性、适用性和前瞻性,不断加快制度创新,推动了生产力极大解放和发展。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大框架下,立足本国实际和宪法等基本法律,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飞跃发展的。
总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与发展,不仅受传统与文化的影响,还取决于法律与政治的均衡,而且涉及立法规则、政治意愿、设计技巧、衍生转化的运用。鉴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考察与国际现状分析,无论何时采取何种途径方式,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立法都要寻找和突出知识产权、自身文明传统、国际化三者的有机结合,既符合国情需要不断发展壮大,又普适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维护权益,实现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