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路径探析
2016-03-16宋雄伟
宋雄伟
信用是一种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以相对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政府强有力的信用监管作保障的国家治理机制。
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塑造政府自身诚信
政府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没有政府自身诚信,政府就会与市场和社会形成紧张甚至冲突的关系。因此,首先必须要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塑造政府自身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初期,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制度供给、政策推动和权益保护三方面的功能。同时,还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晰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以及确保行政权力法制化运作。基于特殊的国情和市场经济发育水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的推动来完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将是其基本的实现路径,也是最为便捷、可靠的实现路径。然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体系建设工作的持续深入,涉及面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越来越大,设立专门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显得非常有必要,更有利于充分谋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构建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不对称信息理论”揭示了人类在面对“内生性”和“外生性”两种不对称信息状态时,必然会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效率的低下,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正常生活。构建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因此,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健康发展的根本。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层面的现实困难,应当将为立法创造条件和推动立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工作任务,结合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信用信息开放、信用产品使用、市场信用监管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等各方面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提出法律框架,明确重要事项,打好基础,强力推进立法进程。国家层面应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共享,以及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同时,在相关立法过程中还必须要注意协调好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进程中必须突出强调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应当采用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和论证会等相关方式,确保各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充分表达意见。最后,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也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信用执法有法可依。
搭建信用体系运转平台
搭建平台必须要规划设计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破解条块分割的局面。首先要明确平台建设的总体定位,明确提供三种信息基础服务:建设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的基础信用数据库,通过各级窗口面向社会提供基础服务;建设信用基础数据库,依法强制为各级政府部门基于信用信息开展市场监管提供公共基础数据服务;提供公共的技术支撑,支持政务部门间开展共享交换和协同互通。
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信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润滑剂,既有市场属性,又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加快征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产业多元化发展。一是强化扶持政策。把信用服务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目录;建立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审查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符合开放条件、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开通公共信用信息获取渠道。二是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形成信用产业集聚效益。三是政府要带头把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并向市场和社会购买信用服务。政府要通过公开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创新信用产品,为社会提供专业信用服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从长期来看,围绕信用市场需求,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必须依靠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企业。这类企业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评估公司、信用咨询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等。要把信用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支持领域,大力培育发展。四是大力发展信用需求市场。通过强化需求市场来倒逼供给层面的改革,以实现需求促进供给机构在出台政策、发展市场、收集信息等方面的紧迫性。五是培养信用体系建设专业人才。建立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六是加大与国际征信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的一些评级和一些标准的制定,扩大话语权。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信用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手段的根本途径。失信惩戒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是维系现有信用关系的准则和信用缺失治理的核心。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需要一系列的措施作为支撑。比如,需要建立失信测评机制,合理测量失信程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在建设失信惩戒机制中特别要重视联合惩戒标准的制定,实现多部门跨区域的失信惩罚活动。然而,在实际当中实施联合惩戒缺乏相关依据和统一的惩戒标准,联合惩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国家制定相对统一的联合惩戒制度和惩戒标准。
强化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重点在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意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目前来讲,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社会的普遍性,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用新的综合性的解决思路。一是要有强制性,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首先要完善法治,提高惩戒的力度。不能光靠道德规范的约束,要强化黑名单制度,统一标准。在推进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制,切实落实信用监督和信用处罚机制。通过这一体制来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形成信用习惯,最终养成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中国公民素质的构成部分。二是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树立典型,实行公民和企业信用积分制,以有形的正能量和鲜活的价值观感召全社会。三是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