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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飘出的健康权官司

2016-03-16郭小生

法庭内外 2016年2期
关键词:鲁山县山水法院

文/郭小生



案件聚焦

漂流飘出的健康权官司

文/郭小生

目前,户外旅游亲水项目中,漂流广受追捧。然而,漂流时的各种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面对日益火爆的漂流市场,游客究竟该何去何从,安全漏洞应该由谁来堵呢?

激情漂流遭遇不测

提起漂流,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的山水漂流是旅行社的热点。这不仅因为该漂流落差大,河水湍急,惊险刺激,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漂流河道时宽时窄,变幻莫测,最宽处达30m,最窄处只有5m,既有急流险滩,又有平湖深潭,堪称夏季漂流的理想河段。许多游客不远千里而来,为的就是体验漂流的刺激和快感。一到夏天,这里就成了人山人海的世界。然而,在这热闹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隐患。

作为河南省濮阳市一家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张玉华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安定家庭团结外,还有另外一个很多人都有的癖好——外出旅游。每到一处景点,她都会用心体验,流连忘返。甚或一年四季该旅游哪些项目,也能做到精打细算,了然于胸。当然,这一切均需依靠互联网的功能。同样,河南省鲁山县境内的重点游玩项目——山水漂流,也难以“逃脱”她的眼睛,所以理所当然被她列入近期旅游规划地之一。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目前一般景区均筹建了电子商务网站。一方面用于自身宣传,另一方面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功能,接受游客在线支付电子门票款,或者预订门票等。由于这种方式比到旅游场地购票有一定幅度的优惠,所以深受游客们的青睐,张玉华也不例外。

提前在网上以100元一张的价格购得鲁山县山水漂流电子票后,张玉华和丈夫一起于2014年7月26日,自驾车来到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售票处,换票后到漂流点领取了头盔和救生衣,并与另外一对夫妻同坐一条皮艇开始漂流。

漂流不同于其他水上项目,需要人工或机械来完成,而是完全可以信马由缰,收放自如。时而遭遇曲折委婉,时而遭遇平湖深潭,时而遭遇激流浅滩,岸边还有奇峰异石相伴,在激情与惊呼中体验惊喜连连,还可以“惹是生非”与其他游客打个水仗,仿佛让人们回到了天真的童年。

且说张玉华一行的游船在行驶了大约一个小时后,辗转到了一个落差较大的河段。此刻,由于船体颠簸非常严重,致使张玉华在船内来回晃动,最终导致张玉华腰部严重受伤,难以站立。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同船其他人员却毫发未损。

“有人受伤了!”接到游客呼救后,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护漂人员不敢怠慢,迅速召集大批人员将张玉华连同船体一起拖到临近河岸,并将她送到临近的乡卫生院检查。但医生检查后,并未对张玉华的伤情做出明确的诊断意见,而这时,张玉华的疼痛感依然存在。

在当地医疗水平一般的情况下,张玉华的丈夫主动提出将妻子送到省会郑州市治疗,得到漂流公司方面的默许。虽然一路都是高速路段,但到郑州市时已经夜半,张玉华夫妻俩只好住进了旅馆。第二天一大早,张玉华的丈夫迅速将妻子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检查,花去检查费和放射费750元。经医生诊断,张玉华的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基于此,医生建议张玉华住院治疗,直至2014年8月3日出院,共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46 917.49元。而张玉华在住院期间,皆有其丈夫在医院陪护。

行文至此,读者或许会问,漂流为何会导致人身一些部位骨折呢?据医生介绍,在漂流时,受到威胁最大的是颈椎,其次就是腰椎。因为漂流的水道大多水流较急,落差较大,皮艇在受到冲撞后,颈椎受惯性作用,很容易受伤,轻的则会有一种类似落枕的感觉,重的甚至会造成颈椎间盘突出。皮艇颠簸时,脊柱也会承受时有时无的压力,当落差突然变大时,这种压力会挤压脊柱,形成压缩性骨折。特别是本身颈椎就不好的人,凉水直接打在颈部后,如不及时擦干的话,颈肩部长时间受凉刺激,颈椎很容易出现问题。因此,漂流应该量力而行,特别是老年人和骨质疏松患者更应该谨慎。

法庭争斗错在何方

回头再说张玉华虽然出院了,但医生叮嘱她回家后还需要继续口服药物治疗,继续佩戴支具3个月,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受凉,3个月后再行复查。面对这一境遇,张玉华的工作与家庭生活均受到了影响。她没有想到,这次漂流本想愉悦心情,不料“身负重伤”,且痛失4万多元损失。这到底怨谁呢?

张玉华首先想到向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索赔,但遭到对方拒绝。漂流公司的理由很简单,我们已经尽到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张玉华这才想起,她购买鲁山县山水漂流电子票花费的100元中,包含漂流费95元、保险费5元。这份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60 000元,其中意外医疗为总保额的20%。据此,张玉华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材料,最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张玉华医疗费12 000元。

1万多元仍难弥补张玉华受伤的心灵。当她再次向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时,对方仍然坚称公司无错,何需担责。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张玉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25日,张玉华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告到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赔偿张玉华医疗费、辅助器械费共计88 239.27元。

2015年1月26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作为从事娱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法人,负有对经营范围内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玉华在漂流过程中因船体晃动而受伤,与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有关。

张玉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生活经验,在明知漂流的刺激性及船体晃动幅度大的情况下,在漂流过程中,对船体晃动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义务,避免受伤,但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故张玉华的受伤与自身不够谨慎亦有相当关系。同漂人员没有受伤而唯独张玉华受伤,即可佐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张玉华自身的过错相对较大,可以适当减轻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应承担张玉华损失的30%较为适宜。

法院认定张玉华的实际损失为52 211.26元。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承担张玉华损失的30%,即15 663.38元。对于张玉华过高诉求部分,证据不力,理由不充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虽然向法庭提供了3份证人证言,证实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3个证人均为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对3人所证明事实全部不予采信。同时,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也未向该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在漂流惊险刺激河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提高谨慎,故对其无需担责的辩解,法院同样不予采信。

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虽然对张玉华住院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的医疗费用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根据张玉华住院的手术情况及出院时的医嘱,张玉华的住院医疗费及出院后的医疗费用应当属于合理支出,故对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的此项辩解,本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玉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5 663.38元。

法院判决按错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玉华认为赔偿数额过低,遂及时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张玉华道出了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以同漂人员没有受伤而唯独我受伤为由,认定我受伤与自身有很大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因在于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才导致我遭受人身损害,故漂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我住院7天,出院医嘱院外继续佩戴支具3个月,我的误工期应为97天,一审法院酌定为45天没有依据。误工费的计算,应以我的实际工资9944.3元计算。

对此,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则辩称,张玉华之伤是颠簸引起,是她自身原因造成,与我公司没有关联。我公司为游客投有保险,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后才能选择支具,但是张玉华选择的支具价格过高,我公司不能接受。张玉华的误工天数是住院天数,即7天至8天,这七八天的费用,我公司愿意承担。最重要的是,我公司在漂流河道每隔几米就设有安全保障人员,根本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张玉华上诉,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该法院另查明,2014年7月,张玉华实发工资6595元;8月实发工资508元;9月实发工资508元;10月实发工资508元。据此,2015年11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维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判决第2项,即“驳回原告张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将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1项变更为: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玉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 284.86元。

虽然本案到此告一段落,但其中折射出的一些问题则引人深思。面对日益火爆的漂流市场,游客究竟该何去何从,安全漏洞应该由谁来堵呢?

事实上,漂流的安全隐患时刻存在,每年都有游客在漂流中丧生或者受伤。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游客不按景区安全措施操作,比如摘掉头盔、私自下水、过度嬉闹等导致发生意外。更为重要的是,现在许多游客玩漂流就是为了玩刺激,越惊险刺激的漂流项目,门票卖得越贵,许多漂流景点自然投其所好,在河道设计上盲目追求惊险刺激,埋下许多安全隐患。

除了景区一味追求刺激,业内人士还说,漂流行业本身投入相对较小,回报周期相对较短,如果营销得好,两三年就能收回成本。这也造成了行业的急速扩张与鱼龙混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河南省境内有150多家漂流企业激烈竞争,以至于行业出现了许多乱象,如果任由其野蛮生长,行业的发展将面临一个不良的生长环境。

对于漂流企业的监管,需要在多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目前大多数的漂流企业并未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也就是说,其并不存在景区运营的资质。而这些“黑户”,管理起来则具有相当的难度。并且,目前漂流业没有法定国家标准,因此,漂流河道坡度多少、水量多大、落差多少、水质情况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做好行业的自律。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围绕这起漂流事故,涉事单位和人员反思过失,纠错排漏,无疑是必要的。而全社会对“漂流热”中的某些现象进行冷静思考,督促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管理漂流市场,已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责任编辑/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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