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运行机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6-03-16王军杰连金璐
王军杰 连金璐
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运行机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王军杰 连金璐
摘 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中国倡议的首个政府间、多边性的金融法人机构,但由于地缘冲突导致亚洲投资环境恶化,再加上美日抵制及中国运营多边金融机构经验不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面临较大挑战。因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内部需要制定完善的贷款合同范本及高效的日常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风险防控体制。其次,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需要与现有的多边金融机构积极合作,把潜在的竞争关系转化为互利合作关系。最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行机制需要全面升级,建构以贷款投资保险机构和贷款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为主的三位一体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集团,更好地实现其功能目标。
关键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治理机制;风险防控
近年来,亚洲已成为世界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区域。然而由于资金短缺,一些国家基础建设严重滞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每年提供给该地区的融资额度杯水车薪,严重制约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故此,亚洲亟需建立一个高效的多边金融机构,以缓解该区域的融资瓶颈,与现有多边开发银行形成互补。于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在中国的倡议下应运而生。
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律性质及运行机制
2015年6月,50个创始成员国签署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下称《协定》)搭建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行机制的基本架构,建构了公平有效的多边金融法人治理机制。
(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宗旨、业务及运行机制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宗旨拟定为: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该宗旨设定的目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需要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和法人能力。因此,根据《协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一个政府间的、区域性的多边融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体现在其完整的法律能力上,即签订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提起和参加法律诉讼、为实现宗旨和开展活动采取的其他必要或有用的行动。《协定》赋予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及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或银行业务领域的国际机构紧密合作的能力与资格。
既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一个独立的国际金融法人组织,为了履行其职能,其财产和人员应免受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否则银行的职能业务将难以开展。所以,《协定》赋予了“银行”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在成员国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资产和档案的豁免权,包括税赋免除权,进而使其获得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全面豁免权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独立法律人格的设定为其宗旨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另外,为了保证其成员国内部金融法制的透明度及其履约能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只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开放。比如朝鲜既不是世界银行的成员,也不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所以未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及其特点
根据《协定》规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由银行普通资本提供融资支持的普通业务,二是由银行特别资金提供融资支持的特别业务。两种业务可以为同一个项目的不同部分同时提供融资支持,但银行的财务报表应将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分别列支,任何时候均不得混同。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主要面向成员国的任何企业实体和政府实体以及参与亚洲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非成员国”的实体提供融资,但必须获得银行理事会超级多数①“超级多数”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表决机制的一项创新,根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8条的规定,“超级多数”是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的支持。银行具体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5类:直接贷款、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参与机构或企业的股权资本投资;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地为用于经济发展的贷款提供担保;提供技术咨询、援助及其他类似形式的援助;理事会经特别多数投票决定的其他融资方式。其中,特定项目或特定投资规划融资、股权投资以及技术援助是银行的重点业务。
与一般商业性银行比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有以下特点:(1)业务目标不同。商业利益是商业性银行追求的最大目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并未把商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兼顾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两方面的政策诉求。(2)业务模式不同。首先,作为多边性开发机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能吸收存款,主要靠发行债券、国家认缴或捐赠来获取资本金。其次,商业性银行在业务运营、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上应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规则,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由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区域及业务定位,银行业务收益面临两大风险,即亚洲区域政治、军事等非经济性因素风险以及基础项目投资项目本身的财务性风险。首先,银行需要积极发挥成员国多元化的优势,依靠全体成员国政府的国家层面共同的协调与沟通,特别是区域性大国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把非经济性风险降至最低。其次,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借鉴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拟定详尽贷款合同,提高贷款回报率。严格的风险防控,高效的治理机制,再加上亚洲区域基础设施投资的巨大市场需要,为银行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运行机制
1.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股权分配机制 根据《协定》规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分为10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0万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200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800亿美元。域内和域外成员出资比例为75:25。经理事会超级多数同意后,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调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但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不得低于70%。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在75:25范围内,以GDP(按照60%市场汇率法和40%购买力平价法加权平均计算)为基本依据进行分配。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总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每个成员的股份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包括创始成员和今后加入的普通成员)平均分配。每个创始成员同时拥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基本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重约为15%。按现有各创始成员的认缴股本计算,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随着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国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可能被相应稀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金融组织,同时汇集了多元利益,代表了各个国家在这个经济体中的权力分配和利益权衡。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这种投票权分配制度既体现了股权与投票权大小相适应的制度,也保障了弱小国家的利益,对于大国的权力制衡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这种公平合理的权力和利益分配体制有效保障了各成员国利益的均衡。
2.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组织治理机制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了三级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并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高效、公开和透明。管理层包括一名行长、一名或多名副行长以及其他必要的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理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将按照简单多数、特别多数、超级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根据《协定》规定,理事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权力授予董事会和管理层。董事会负责指导银行的总体业务,行使《协定》明确规定的权力以及理事会所授予的部分权力。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行初期,设立非常驻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目前,各方正在认真研究现有多边开发银行的治理模式和经验,并广泛听取包括非成员国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在内的有关方面意见,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良好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创始成员与普通成员的治理权限不同。首先,创始成员国有权力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制定,普通成员只能遵守既定的章程和规则。第二,意向创始成员国拥有一个永久的执行董事席位,董事席位只能在创始成员国中产生,普通成员国没有董事席位。第三,持股比例和投票权挂钩,决策权上有差别。创始员国持股比例高一些,每一个创始成员均享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只要有能力,基本无限制,而普通成员国在持股比例上有限制。第四,创始成员国有设立保留条款的权力,而非创始成员国没有。也就是说,创始成员国在签署某个国际条约时,如果对某个条款有意见或者不同意,可以提出保留,那么这个条款就可以不适用于这个国家,而其他没提出保留的国家就得适用这一条款。
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的国际法意义
(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行机制的创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规范
首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投票权的设置上有所创新。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都采用“资本份额决定股权”的原则,把总投票权分为基本票和比例票两种。基本票的设立有利于保护经济力量弱小的国家,比例票虽然在决策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基本票和比例票之间的数量比例对决策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把总投票权分为3种:基本投票权、股份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每个成员的股份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平均分配,基本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重约为15%。此种投票权分配机制,既保证了股权与投资份额的适应,又保障了经济实力比较弱的国家在区域内的话语权,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
其次,从组织和治理结构上来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类似,都设理事会和董事会,并由此产生金融机构行长。但是不同的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设有常设机构董事会,用于处理日常事务,并且理事会将诸多权力都授予董事会。此种设置导致世界银行内部程序繁琐,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腐败。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董事会为非常驻机构,其运作也建立在非常驻的基础之上。此种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内部腐败,也体现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精简、绿色”之理念。
再次,在《协定》的修订和解释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关于章程的修订仅仅需要超级多数,即理事会代表3/4多数投票权的2/3理事批准即可,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除了要理事批准外,还要寻求本国国内批准。由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章程修改规则更为简单可行,避免了过多的繁琐程序,可以提高规则修订效率。因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治理结构和《协定》上的创新和进步,为国际金融机构提供了有效的借鉴思路,丰富了国际金融法律规范。
(二)对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法律新秩序有所助益
二战以后,不平衡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建构了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金融法律秩序,成立于1966年的亚洲开放银行亦被美国和日本把持,国际金融法律规则不平衡的情况越发凸显。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了较大提升,但在现有的国际金融秩序中的发言权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世界银行2010年达成的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投票权的改革方案迟迟不能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3年的份额与治理改革方案再次被美国国会拒绝,亚洲发展中国家在既有国际金融法律秩序中的话语权长期受到压制。发展中国家要求重塑现有国际金融规则,形成公平合理的金融新秩序的期望迟迟未能实现。
作为一个新设的多边国际金融机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特别强调平等与开放,这为发展中国家摆脱美日等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的局面,满足其合法诉求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通过以GDP为统一的标准来确定股权分配,中国在亚洲经济总量中占比达到25%,亦享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5%的股份。也就是说,各国所享有的股份是和本国GDP发展水平挂钩的。然而,中国是最大的出资方,却不寻求一票否决权,此举表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致力于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范例。此种安排亦体现了实质公平,有助于打破了美国对国际多边开发机构的绝对优势地位,是对布雷顿森林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国际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经济法律秩序的有力平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根据2009年亚洲开发银行与亚行学院联合发布的《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报告,2010~202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预计为8.28万亿美元,其中国别投资需求约为8万亿美元,区域投资需求为2,800亿美元。①财政部国际财经合作司.亚行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需求为8万亿美元的测算说明. http://www.cfen.com.cn/web/ meyw/2015-02/03/content-1161719.htm.国别基础设施投资需求中,68%为新建投资需求,32%为维护及改造投资需求。从行业分布看,电力和公路建设投资需求最大,分别占亚洲国别投资需求的51%和29%。从区域分布看,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国别投资需求为4.67万亿美元,南亚为2.87万亿美元,中亚为4,600亿美元。另外,亚洲各国持续推动的城市化将带来城市基础设施的巨大投资市场。据联合国统计,按照中国和印度的发展步伐,到2030年亚洲城市人口将新增6.5亿。除了城市化率已经超过70%的马来西亚外,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49%~52%)以及印度、泰国和越南(31%~35%)迫切需要生产性基础设施促进其经济增长。由此,亚洲地区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巨大,但资金缺口明显。中国适时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然而,现有的多边发展银行在资金规模上不能满足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其官僚作风严重,效率低下。亚洲期待一个更高效的多边金融机构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重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运而生。如前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区域定位为该战略注入了具体的制度内容,搭建了一个基础性融资平台,将极大地助推该战略的实施。
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基础设施融资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首先,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周期长,资本流动缓慢,投资风险较大。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回成本并实现盈利,因此银行资金周转收益也就大大降低。其次,亚洲区域尤其是中亚、西亚等多为发展中国家,资源转化或者流通成本比较高,基础设施是其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势必为其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支持平台,但是融资后基础设施的盈利水平具有一定风险,项目贷款国的贷款偿还能力也面临挑战。在投资风险管理上,不仅中国政府缺少成功经验,作为潜在投资对象的其他亚洲国家也普遍存在信用不佳的风险。国际评级机构对各国的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中,大多数亚洲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南亚、中亚、中东国家的信誉评级都在B级以下,有些国家甚至未能进入评级。①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http://www.dagongcredit.com/ratingAnnouncement/index.html.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成员国无力偿还贷款或银行自身无法实现滚动融资,则面临贷款无法收回和资金难以周转的危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虽然是由多国政府发起的多边开发机构,但其运营模式仍然遵循市场化原则,若无法收回贷款,必然面临严重的财务风险。最后,由政治、军事、安全等非经济因素所导致的投资风险,如政府更迭引发的政治风险、地缘政治冲突和军事对抗导致的项目工程瘫痪、极端分子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威胁等。长期以来,中亚和南亚各国的政治和制度环境不够稳定,大国利益的介入也使得地缘政治关系较为复杂,民族和宗教信仰冲突不断,恐怖主义活动较为频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于该地域的投资收益预期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规模体系庞大,中国可能面临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管理失控的风险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规模庞大,共有50个国家为创始成员国,今后可能会有更多成员加入。对于中国而言,如何在多边框架下既发挥大股东的影响力和主导作用,又避免树立类似美国一票否决制的绝对权威,是一个考验中国智慧的重要问题。未来发展过程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能会从一个区域性的开发机构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机构,而中国在对外投资特别是国际发展融资领域仍然是一个新手,缺乏相关经验,人力资源储备缺乏,对国际金融规则的熟悉程度不够。因此,在未来发展中对于中国主导地位的长期稳固与提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操作水准和国际形象的平衡之间仍然存在巨大风险。
(三)与现有多边金融机构竞争与冲突的风险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现有的多边金融机构,尤其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亦存在竞争风险。因为世界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主要由美国和日本掌控,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由中国作为创始成员国和筹建东道国创立的。由于中、美、日3国复杂的历史与现实的矛盾,导致美、日两国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抵制态度自始凸显。另外,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针对贷款申请国往往要求较为苛刻的附加条件,如人权、经济体制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会按照市场化和商业性运营模式开展业务,不会附加十分苛刻的条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更为便利的融资条件对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在亚洲的投资市场必然形成一种竞争态势。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要侧重于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和互联互通,而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侧重于扶贫减贫,但是由于上述因素,使得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现有多边金融机构合作大于竞争的机会可能会发生逆转。
(四)法律规则框架日渐僵化的风险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成立初期,有关融资和投资等法律制度还不是很成熟,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融资机制、纠纷解决等法律规范。但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规模进一步扩大,业务开展的地域范围逐步拓展,大型经济主体本来就难以管理,加上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涌现,可能会出现已有的法律规则无法有效调整新型法律问题的情况。以世界银行为例,其在发展中逐渐显露出法律体制上的弊端。第一,关于行政效率的问题。申请国申请世界银行贷款的审批时间相当长,不利于资源有效及时地配置。第二,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虽然世界银行早在1985年就有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信息比较模糊,难以真正实现通过信息公开进行财务各方面的监督,如果后期不及时改革就会出现严重腐败问题。第三,贷款体制。随着经济发展,原有贷款制度可能越来越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融资市场出现困境,不利于各国、各区域乃至全球的投资领域发展和经济增长。根据现有多边机构治理和发展经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今后可能会面临无法及时突破僵化法律规则的风险,从而造成区域投资领域发展瓶颈,背离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立和发展的初衷。
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风险防控对策
(一)强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融资的保险条件,降低贷款的财务风险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完善贷款合同范本的条款来防范贷款无法收回的财务性风险。一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合同范本可以把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获得以贷款而投资的信贷保险作为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条款之一,如果对方没有满足,可以暂停发放贷款。就投资的政治性风险(如战争、征收、汇兑等)而言,借款人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可以向借款人的母国申请海外投资保险,①就中国的借款人而言,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贷款投资亚洲有关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就政治性风险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申请投保。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以和SINOSURE进行协商,达成相关合作协议,为中国借款人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借款投资保险获得较为便捷的条件。如果借款人的母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母国又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成员国,则可向该机构申请保险,此举可以把贷款的财务性风险降至最低。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贷款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的方式投资于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则贷款合同范本可以拟定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借款人和东道国(成员国)的三方协议。协议中可以约定,BOT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定比例的收益应优先偿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由于贷款的投资东道国即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员国,所以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通过三方协议合同范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二)强化与世界银行集团的合作,降低竞争风险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积极着手与世界银行的对话与合作,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都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由于美、日的抵制,协商可能有一些难度,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以把其贷款投资争端提交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作为让步,以换取MIGA的担保。一方面,《协定》只是设计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其成员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并未涉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借款人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以与其成员国协商,把此类投资争端的属地管辖权让渡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庭行使,以换取该项投资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通过上述协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现有的多边银行之间的竞争与抵制关系有望转化为合作与互补关系,更好地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巨额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亦可建议东道国把其与借款人的投资争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从长远看,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熟运营,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借款投资保险机构和借款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这两个机构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职能部门,或者设为单独的国际法人组织,建构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投资支持体系,即借鉴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功经验,创立亚洲其他设施投资银行集团运行框架机制。
另外,国际经验表明,发展融资机构单纯依靠成员国的初始资本注入开展投资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利用金融杠杆才能够扩大实际可利用的金融资源。对于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而言,这点尤为重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该运用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比例适度,尝试运用债券融资和票据融资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努力提升信用评级等方式实现资金有效周转。此外,在扩大可贷资金规模的同时,如何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积极进行探索并建立相应明确可行的制度。
(三)学习其他多边组织先进有效的管理经验,大力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
虽然中国经济实力总体上位居世界前列,对外开放程度大大提高,但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投资尤其是国际融资领域经验不足,人才缺乏,对国际金融规则也不够熟悉。因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主动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对其管理机制进行考察和深入学习,引进其他多边金融机构的优秀人才,注重在国内培养投融资领域的涉外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在此基础上探索出最适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探索建立规则性与灵活性并存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法律规则,及时推动合理改革
如前所述,未来发展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能面临法律规则框架不断僵化的风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注重法律体制构建,在贷款机制、决策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监督机制、管理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大力进行规范性建设并且制定有关法律文件。法律规则的及时制定有利于预见和防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营过程中的融资、纠纷解决等问题。另外,在未来其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随着新问题不断出现,当已有法律规则框架内已经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及时推动体制和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五、结语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中国主导的首个多边金融机构,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建构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法律新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经验和人才储备不足,地缘冲突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再加上美、日主导的当前国际金融秩序的抵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良好运行存在一定挑战。因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需要与世界银行集团积极协商,建立业务合作与人才交流机制,把潜在的竞争关系转化为互利合作关系。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制度,包括日常运行规范和贷款合同规范,为其良好开业奠定基础。今后,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行机制的日趋成熟,可以考虑设立贷款投资保险机构和贷款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建构三位一体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集团,以对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甚至亚欧经济一体化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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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孝柏)
On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Risks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IIB
WANG Jun-jie LIAN Jin-lu
Abstract:AIIB is the first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mong governments pushed by China. But AIIB faces great challenges because of geopolitical conflicts leading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investment environment in Asia, the boycott of USA and Japan and China’s insufficient experience of the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o AIIB needs to develop a sound model of loan contracts and efficient daily operating mechanism in order to form a complete risk control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Secondly, AIIB needs to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the existing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convert potential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into mutual benefit and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Lastly,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AIIB needs upgrading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trinity bank group of AIIB constituted by the investment insurance institution and the loan investment dispute mechanism in order to better achieve its functional goals.
Key words:AIIB; governance mechanism;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作者简介:王军杰,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连金璐,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涉外实验班学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6)02-0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