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顺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关系
2016-03-16北京市总工会工运史和劳动保护研究室主任冯丽君
□ 北京市总工会工运史和劳动保护研究室主任 冯丽君
交流【理论探讨】
如何理顺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关系
□ 北京市总工会工运史和劳动保护研究室主任冯丽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任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做了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那么,如何理顺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关系,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更好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成为当前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各级工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国有企业工会实行企业系统管理,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但国有企业混改后,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资本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小股比)之别。对于国有资本仅是小股比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工会组织关系应该继续保留在国有企业系统还是转移到地方?同时,对于国有企业兼并非公有制企业并实现控股的,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关系能否从地方转移到国有企业系统?这些问题让企业和地方工会都感到十分困惑。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混改后,无论控股、参股企业,其工会关系基本都保留在国有企业集团工会,也有个别小股比企业工会关系转移到了地方;有些改制后无国有股份的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其工会关系依然由国有企业集团进行系统管理,但与集团已无资产关系及行政制约关系,不服从集团工会的工作部署,各项重点工作也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兼并非公有制企业后,即使实现了国有控股,由于工会经费利益之争,地方工会不愿放弃该非公有制企业,使得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关系不能转移到国有企业集团工会。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问题,全国总工会分别在2004年、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但文件没有涉及改制企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另外,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省市国有企业集团在本省市范围内投资设立的属于核心层、紧密层的子公司,其工会组织应由集团公司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关系似可参照该文件规定进行,但如何界定核心层、紧密层?另外国有企业兼并非公有制企业后工会关系如何处理?该文件并无进一步的规定。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文件陆续出台,为我们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体制和管理方式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坚强的后盾。后者的第14条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关系应该参照该规定执行,即基本按照股权结构确立: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企业,无论是国有资本入股非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资本入股国有企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一律由国有企业集团工会进行系统管理;对不控股但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比照控股企业进行管理;其他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关系一律属地;改制后无国有股份的企业工会关系转移到地方。
在理顺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后,地方工会和国有企业集团工会本着经费不争利,管理不挂空,指导不务虚的“三不”原则,可创新工会管理模式,发挥地方和企业集团工会双方的积极性,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更好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服务。地方工会可通过成立区域性的产业、行业工会联合会,联系和指导工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企业集团也可加大对工会关系属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指导力度,吸纳它参加集团系统具有行业性质的工会活动,如行业工资协商,行业技能培训、技能竞赛等等。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根据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工会组织,理顺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创新工会管理模式,整合地方工会和国有企业集团工会两方面的优势资源,更好地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共同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