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与具体:重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历史内涵
2016-03-16原晨珈
原晨珈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抽象与具体:重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历史内涵
原晨珈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使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又进入到了学者们的视野中,说明了该命题对当代中国仍有现实意义。抽象到具体是马克思在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时的方法论。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下,马克思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个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本质性认识的命题,同时也得出了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众多特殊性规定,使该命题更加具体化了。抽象与具体也应是我们理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方法论,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考察,有助于丰富马克思命题的理论内涵,及正确地看待中国市民社会发展道路。
抽象与具体;市民社会;理论内涵;中国经验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国家”框架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竞相使用的分析框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框架被广泛地运用于对中国的研究中,以考察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及其与国家关系的变化。在众多研究路径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作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作出的主要判断,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目前看来,学界对该命题理论内涵及其与中国实践的相容性仍存在争议,从而引发了对中国市民社会发展道路的质疑。因此,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理论内涵进行再认识,并考察其在中国实践中的特点,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正确看待中国市民社会乃至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内涵在当前中国的争议
理论界围绕当前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两点争议:
一是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应用于中国是否科学仍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市民社会概念是西方历史的独特产物,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也蕴含着丰富的西方文化背景,因此用马克思在思考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时作出的理论论断来解释中国实践,有用西方逻辑套用中国之嫌。可以说,这种争议在上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理论开始被广泛运用于分析中国之时便已产生,有学者因此认为应用“第三领域”等西方色彩较淡的概念来分析中国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1]。这种争议产生于学者们对中国本土实践的关怀,以及因对“西方中心论”的批判性反思而产生的对市民社会——国家的二元对立逻辑的质疑[2],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反思性意见。但这种质疑往往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以及包含“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内的命题也摒除于中国的实践之外了。
二是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如何运用于中国有争议。在许多学者看来,“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实践上的主要体现便是西方市民社会通过议会等代议制机构对国家的管理,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对国家的监督。因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中国的实现有赖于完全独立、自主的市民社会的形成。这种观点认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科学性,并以此来批评中国当前的市民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批评中共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领导,甚至否定中国当前存在真正的市民社会。还有一些观点虽然反对将西方的民主政治实践移植到中国,但他们往往只谈及该命题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意义,在论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时则将该命题置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之外,以此来回避前一种观点引发的批评。
其实,上述两种争议的本质相同,都是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与中国实践之间相容性的质疑,从而都产生了对中国市民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是否能够成为可供世界现代化建设借鉴的消极理解。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的认识还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二、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对商品经济下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所作的本质规定
从抽象到具体是马克思分析具体历史现实实践的基本方法之一,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明了这种方法,“从现实的前提开始……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3]马克思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包括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为“感性具体——思维抽象”,马克思称其为是将“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个过程为“思维抽象——思维具体”,即“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经过思维的具体不再等同于作为直观和表象的起点,而是结果,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4]虽然马克思在此是将抽象上升到具体作为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予以论述的,但是这种方法的价值实际上已超出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对我们理解社会历史现象具有着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因此,用抽象与具体的方法来理解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所作出的判断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从表象上看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即市民社会的所有需要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经由法律确认才能得以实现,但从其抽象本质上看,则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即“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5],国家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6]。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是在批评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中得出的,但其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所做的颠倒并不是马克思简单地借用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把黑格尔思辨哲学“颠倒过来”的方法论的结果,而是马克思从历史现实出发,通过抽象的思维分析,对商品经济下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作出的本质规定。《莱茵报》时期的社会实践,以及马克思在1843年“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后阅读的大量的历史学和政治学著作(马克思据此写下了《克罗茨纳赫笔记》),使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形成了明确的认识,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以理论批判的方式进行了说明。
马克思从历史生成的角度论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本质关系。在现代市民社会产生以前,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同一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市民生活的要素直接以国家生活要素的形式存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第一次使市民社会与国家实现了真正地分离,使国家和市民社会获得了相互外在于对方的独立的存在。这种历史性的分离使市民社会真正获得了自己的基础性地位,使市民社会内部的各个要素得到了充分发展,也使市民社会蕴含的社会生产力实现了极大地解放。同时,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而广泛的社会联系,国家必须选择接受并主动去建立这种社会联系,否则就可能面临灭亡的命运。这迫使政治国家内部必须产生相应的进展,资产阶级国家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确立了符合其市民社会需求的权利、公平等法律制度,并用这种方式“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7]。因此,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8]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从商品经济下市民社会与国家生动具体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出的最抽象的规定性,是舍弃了一切偶然因素和非本质关系的科学认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中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已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同样也适用于中国,也是对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本质说明。
三、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通过解剖市民社会实现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具体认识
抽象是关于本质的科学认识,但其仅是科学认识的起点,要达到对客观事物的完整认识,还必须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才能实现具体的再现,马克思也认为这种方法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9]。从抽象到具体实际上就是要从“共性”到“个性”,后者才是事物发展的具体构成。同时,马克思强调,“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10]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来说,黑格尔正是把实在理解为思维的结果,从而才使“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才使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头足倒置”,得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结论。[11]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认识,并没有停留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个抽象的规定上,而是深入到对“人体”的解剖当中去。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12],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成熟状态,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既获得了自己的本质规定性,也获得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规定性。因此,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解剖,实现了对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具体认识。而关于如何解剖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3]。马克思找到的解剖工具正是生产方式,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认识由抽象上升到了具体,得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4]这个具有特殊规定性的结论。马克思通过对资本运行的具体考察发现: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必须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行,但是社会化生产和资本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常常破坏社会总资本的运行,需要国家来“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因此恩格斯将资产阶级国家称为“理想的总资本家”。[15]。可以说,资产阶级国家是作为“总资本家”来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这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资产阶级国家中所获得的具体规定性。
应当说,国家是“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总资本家”的论述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国家与市民社会具体关系的总体概括,其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在不同的资产阶级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体现。这些具体的规定性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个抽象本质的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两者属于思维逻辑的不同阶段,都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科学认识,但各自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既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用前者否定后者,或用后者否定前者的正确性。以此来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在当前中国实践中的争议和认识缺陷,实际上便是没有从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来理解“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理论内涵及其在中国的现实意义。用西方实践否定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甚至否定中国存在市民社会或否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中国的适用性则是没有看到该命题的意义和意义域,犯了用特殊性否定普遍性、特殊性代替普遍性的逻辑错误。
四、“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中国经验中的具体内涵
抽象与具体的方法论说明了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既具有同其他国家相同的本质特征,也具有中国独特的丰富内涵。从抽象本质上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同样适用于中国。中国的市民社会也是国家的现实基础,是国家的动力和前提条件。国家如果不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基础便会出现危机,对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有过说明,他指出,“当政治生活感到特别自信的时候,它试图压制自己的前提——市民社会及其要素,使自己成为人的现实的、没有矛盾的类生活。但是,它只有同自己的生活条件发生暴力矛盾,只有宣布革命是不间断的,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正像战争以和平告终一样,政治剧必然要以……市民社会一切要素的恢复而告终”[16]。可以说,文化大革命的失误教训便是建国初期国家没有认识到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地位、发展市民社会而导致的,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正是市民社会得到承认和发展的结果。“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当前中国实践中体现为国家要继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促进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是,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论告诉我们只有在本质之上获得事物的各种特殊规定性才能达到对事物的具体的、总体性的认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说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本质关系,它在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实践下还获得了中国市民社会所赋予的特殊规定性。
其一,国家政府与资本之间不是“仆从”与“主人”的关系。这是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与西方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私有资本对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领导身份使国家成为资本雇佣的“管理委员会”,国家为资本的长期利益服务。而在中国,虽然资本在微观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却不是国家的统治者。中国国家(政府)在本质上是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它在本质上不是实现资本主体地位的统治工具。因此,资本所有者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决策的主体地位,但资本所有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则与劳动者地位平等。资本在法治规范下是为社会整体利益造福的能动要素。
其二,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互动关系的路径不同。马克思对现代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抽象的二元论”的认识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对立是形式上的,统一才是本质的。*参见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卷第284页的论述:“中世纪是现实的二元论,现代是抽象的二元论”。因此,追求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对两者对立统一关系的科学认识。而在此道路上各国走过了不同的路径。西方的市民社会是在反封建的历史斗争中成长起来的,也是在对资产阶级政府的二元对立和法治操控中发展起来的。早期的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经过了漫长的对抗、冲突,这也使对抗性成为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一个特性。但是西方经过了数次危机,和诸如新自由主义、左翼批判理论、“第三条道路”等理论的争论及这些理论指导下的改革,才逐渐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17]。
我们从美国劳、资、政府三者关系的历史便可窥视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曲折道路。美国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工人与资本家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市场和国家的健康发展,国家先是通过19世纪末的进步主义运动规范资本,然后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国家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案》、《瓦格纳法》等法案以及扶助劳工组织等保护工人的权利,让工人与资本家之间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缓解市民社会内部产生的矛盾冲突,从而推动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美国成为世界强国的关键之所在,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使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在自上而下的有序改革中成长起来的,数十年改革、发展、稳定的成功经验表明,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不能走西方那种在冲突对抗中寻求改良的路子。中国市民社会需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实现发展壮大,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需要在良性互动下实现双赢。
其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中的领导地位,把国家对市民社会的能动反作用发挥到最大。市民社会内部利益多元化,其和谐共存需要国家发挥作用。大资本追求垄断利益,中小资本本性投机,工人容易受到当前福利的诱惑。中国共产党作为着眼于国家和市民社会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政党,把控市民社会内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是当前中国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关键。
党的领导的正确性源于对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把握和对市民社会历史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历史实践中被人民(市民社会)所认可的,它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宗旨。它可以因为某种历史局限而犯错误,但它具有纠错能力,因为它视群众路线为自己的生命线,它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共产党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双重渗透,使市民社会内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都是积极互动关系而不是对抗关系。这个互动关系的持续良性运转,是中国现代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也使党的领导得以在法治的轨道下规范运行。此外,葛兰西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开辟的“文化的市民社会”一方面提醒着党要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必须要用先进文化引导市民社会与国家合作,另一方面说明党的正确领导也有赖于市民社会发挥其有益的文化讨论和监督功能。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在中国已成为实然,作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市民社会也是中国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但是中国“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实践形式却有着自己的特点,是中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与经验教训作出的现实选择,它是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在中国市民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体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中国的实践,同西方的实践一样,都赋予了马克思这一命题以丰富的特殊性内容,正是这些特殊性使这一命题变得具体、生动了。因此,理解“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中国的实践,不是简单的理论套用,而是用中国实践去丰富马克思命题的内涵,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焕发生机,并且给予中国实践以科学合理的解读。
[1]Philip C.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 The Third Realm State and Society[J],Modern China,1993,Vol,19,No.2,Symposium:”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 Paradigmatic Issues in Chinese Studies,pp.216-240.
[2]邓正来.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7-8.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00,701.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58.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12.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1-12.
[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01.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11.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02.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66.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
[17]郁建兴,周俊.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2002,(6):162-173.
[责任编辑:符晓波]
and Concrete : Rethinking the Historical Connotation of the Proposition "Civil Society Determines the State"YUAN Chen-jia(SchoolofMarxism,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ivil society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proposition "Civil society determines the state" comes within the scholars' range of vision again. It means that the proposition still has immediate significance to China. Rising from the abstract up to the concrete is the methodology used by Marx during his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state. Under this methodology, Marx concludes that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state is "Civil society determines the state", also he makes lots of special conclusio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pitalist society and state, which makes the proposition more specific. We should using the method of rising from the abstract up to the concrete as we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ivil society, which can not only enrich the content of the proposition of Marx, but also be helpful to put Chinese road into perspective.
from the abstract up to the concrete, civil society determines the state, theory content, Chinese experience
2016-10-18
原晨珈(1990—),女,山西长治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现代化。
D61
A
1003-4307(2016)06-00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