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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分析

2016-03-16肖曾波徐志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7期
关键词:多元化供给养老

□文/肖曾波 徐志花

(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 重庆)

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分析

□文/肖曾波徐志花

(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重庆)

[提要] 随着老龄化以及农村人口的转移,我国老龄化巅峰时期将会在2050年达到顶端,如何平衡年轻人压力和老年人需求是当前一项最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传统与现代化的立场,分析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理论界定,详细阐述我国老年经济需求、服务需求、精神慰藉需求以及供给问题,为我国提供解决对策。

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需求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1日

一、养老服务解析

(一)养老服务。广义上的养老服务,主要是为老人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服务,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一项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的居所,养老服务可以分为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比较倾向于家庭养老这种模式,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远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到目前为止,大概有接近5万个,共有400多万张床位,在中国60岁以上老人当中,平均每50个老人拥有不到一张床位。而根据民政部所出示的2015年数据,大部分的养老机构收支持平,另外还有一部分呈现于常年亏损状态,不到9%的盈利。

(二)多元化养老服务。主要是在传统的养老服务基础之上,集合多元化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以政府为指导,以家庭为中心,集中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将多种养老服务模式集中在一起,弥补养老中的缺陷,其中以政府为指导,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进而良好运营、发展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利用社会多方面的参与力量,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为老人提供多元化的公益性、福利性的养老服务。比如为社区老人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物质需求、为家庭养老提供心理疏导、为社会养老提供关怀等等。这样有利于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弥补各方面的缺陷。

(三)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主要是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以及多元化的养老基础之上,为多元化养老服务提供的一些物质需求、人力资源等。比如家庭养老,其家人子女作为养老的供给主体,多关心老人的心理健康和物质需求,满足其基本的日常生活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辅助作用,为家庭养老提供一系列的养老保障服务,通过非营利机构或者是营利机构发放养老补助金,降低家庭养老服务费用,促进养老质量的提升。譬如社会养老,其养老服务可以由政府提供,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的志愿者,提供免费的养老服务,以组织服务的形式,为社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对这些志愿者进行培训,规范化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又譬如机构养老,与非营利机构签订养老协议,将养老服务的权利交给非营利机构,由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满足老人的基本日常生活需求。

二、养老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会化养老与社会养老概念界定。社会养老,其养老资源的供给主体为社会,实现资源分配以及社会的公平性;社会化养老,指的是将家庭养老的部分转移给社会,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其意义截然不同。

(二)空巢老人概念界定。不同学者对空巢家庭老人的见解是不同的,空巢是家庭生命最后一个周期阶段,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在这个阶段的老年人,家庭代际关系变化非常明显,在居住方面,老人与子女分离,主要有纯空巢家庭老人、类空巢家庭老人、年老的空巢家庭老人、年轻的空巢家庭老人。精神需求方面,由于得不到家人更多的关心,无法满足其精神需求,从而出现不稳定的心理状态。

(三)居家养老概念界定。在我国养老当中,家庭养老是最主要的一种养老形式。针对这种养老方式,论述的是养老费用的提供和承担,相对于社会供养的一种家庭养老形式。家庭养老主要在于地点的选择,没有反映出实质性的问题,就养老资源立场而言,居家养老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养老或者是自我养老。综合学者观点,家庭养老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养老、社会养老为辅的一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符合老人意愿、利于老人自立能力,并且实际可行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养老体系,最终以家庭为单位体现出来。

三、当前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服务需求冲突

1、老年经济需求冲突。现代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开始注重自我意识,改变了养老观念,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自立来养老,而不是过多的依靠家庭。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衰退,无法实现自立养老的目的,而现有的社会保障机制又无法完全覆盖,与自立养老需求产生了冲突,使得大部分老年人的经济需求还是由社会、家庭供给,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老年人经济贫困人口较多以及退休保障金的范围覆盖不全、保险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大部分没有任何老年经济保障,城市老人退休工资有较大的降低幅度。总之,大部分的老年人经济需求冲突,需要通过社会服务保障制度的完善来解决这一冲突。

2、老年精神需求冲突。老年人更加渴望精神慰藉,主要是老年人对社会服务、家庭关心的一种心理需求。因为随着年纪慢慢的增长,老年人的心理开始逐渐退化,表现出脆弱的情感,如果这些情感得不到精神慰藉,就会引发各种病症,进而成为家庭乃至社会的负担。现实生活当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非常普遍,主要是因为与家庭亲人关系疏离、社会服务不够、人际关系的冷漠等,这些都会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发展,进而出现严重的精神危机,需要完善社会福利服务来解决这一需求冲突。

(二)供给问题

1、家庭子女供给问题。原本养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事情,由内部成员各自相互照顾扶持,随着社会保障机制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养老越来越多的开始依赖政府部门的供给,从而产生“挤出效应”,这种效应是指国家福利对家庭福利挤出。如果政府福利提供是免费的,或者是需要低价负担,那么在这种效应下,家庭内部就会缩减待遇供给,家庭内部福利供给实现不了最大化,基于此,家庭养老服务的供给需求失灵是无可避免的。

2、政府与市场供给问题。社会福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特点。而市场失灵主要是因为竞争、垄断现象,难以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政府的作用就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且还是在市场价格机制无法供给的情况下,进行干预的一种供给,这种干预形式的供给,其发展不会太长久,也会产生失灵情况。无法获取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信息从而导致政府失灵。以公共经济学理论立场而言,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反映了中间人的偏好,无法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基于这种情形下需要其他部门来提供公共产品来帮助社会养老。

3、私人供给问题。现代化社会人口流动比较大,年轻人忙于自己的事业,无暇顾及父母养老问题。同时,一些年轻人比较重视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问题,在面对父母养老问题的时候,其时间有限,大部分的精力和财力都倾向于子女培养,进而产生了重视子女发展忽略老人养老问题,进而为老人花钱提供私人服务,安排专门人员为老人提供服务,这对于父母的实际生活和心理健康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建议

(一)转变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首先,以政府立场而言,政府作为社会养老的“公益性”部门,应当为社会养老提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此外,从国家政策上,政府应当给予民间非营利组织支持以及发展的空间,解决养老一系列需求冲突问题,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监督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标准,积极引导社会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确保我国养老顺利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其次,以老年人自身的立场而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养老活动,是我国社会的一项重要养老方式,老年人所居住的社区应当为该社会的老人提供服务,满足老人女子不在身边时的精神慰藉以及心理需求,同时多多关心老人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让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心,展现我国人性化的社会以及人文主义的关怀;最后,以经济负担立场而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超过了政府所承受的能力,导致政府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务需求,为了分担政府的压力,缓和服务资源紧张,由政府主导,将市场化竞争机制引入进来,为养老提供所需要服务。

总而言之,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为了确保我国养老服务顺利发展,应当多多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多元供给主体,势在必行。

(二)实现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养老服务。首先,从宏观层面视角而言,随着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需要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结构,要求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小社会,大政府”局面,这种体制形成了垂直管理下的机构,随着不断深化改革的经济体制,要求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这代表着政府的直接、微观管理要向着间接、宏观管理转变,将政府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中。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求实行社会化的福利,而社会化福利中最主要的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是当前势在必行的一种趋势;其次,从微观层面视角而言,需要通过多元供给主体来满足就职于多样化企业的个人。市场经济体制打破了原本统一局面,就职于多样化企业的个人无法通过单位保障来实现个人养老,这就引发了多元供给主体需求,这种需求需要社会力量、社会组织来参与。目前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提出了多样化的需求。当然,未来老年人也会提出一系列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发展养老服务中,供给主体的多样化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三)构建养老服务制度保障机制。在社会福利服务当中,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每个人都会经历年轻阶段然后开始慢慢变老,享受社会关心是老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来发展我国养老服务。

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角度而言,认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才能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而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都应当保护等等。以上这些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每位老人的养老福利待遇是相同的,任何人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思,排除老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因此,可以将养老福利机构看作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民间非营利组织或者是社会养老机构可以直接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提供主体,其供给主体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机构责任人、私人力量或者是家庭,通过购买的方式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结语

综上,首先对养老服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阐述了养老服务、多元化养老服务、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的相关概念;其次对养老服务概念的界定进行了论述,明确认识了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社会养老以及社会化养老等多种形式;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养老问题,提出了增加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的建议,旨在转变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实现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养老服务,完善相关养老服务制度保障机制,通过有效整合多元化供给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弥补我国养老服务需求缺陷,满足城市老年人单个主体的不同服务层次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小艳.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研究[D].西北大学,2008.

[2]王涵.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3]王竹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的角色和功能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4]李兵水,时媛媛,郭牧琦.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分析——从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期望的视角[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C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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