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视角下的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
2016-03-16刘美玲
刘美玲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当代视角下的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
刘美玲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摘要]荀子是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中荀子的礼法制度伦理思想可谓是中国儒家传统思想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开辟。春秋战国时期,荀子的礼法思想打破了儒家一贯的心性儒学的瓶颈,开创了外王式的政治制度理论,援法入礼,并且礼为体、法为用,这样的礼法制度伦理思想对当下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与作用。荀子的礼法制度伦理思想体现了当代中国对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并且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
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继承者,对礼进行了辩证批判式的继承,同时也吸收了法家关于法的思想,开创出全新意义上的礼法制度。他援法入礼,将儒家的心性哲学转向外王式的制度儒学,着实是中国传统思想上的一大创新。
一、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产生的逻辑起点——性恶论
荀子生活在战国时期,战国时期是一个各国纷纷变革试图兼并他国的战乱时期,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变革时代。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荀子开始向心性以外的制度——法转向。作为儒家思想的继承者为何又将法家的思想援入其中,提出礼法制度伦理思想呢?这要诉求到论性恶和天人相分论,此二者是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荀子在人性论上的观点与儒家对人性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荀子主张人性是恶的,人性恶的主张为他礼法制度伦理思想奠定了哲学基础。荀子对于性、性恶以及化性起伪都做了详尽的解释。
何为性?荀子这样阐释:“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子自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荀子·正名》)“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性恶》“性,人之所生而有也。”“无待而然者也。”(《荀子·荣辱》)荀子认为,人之性是自然使然,是天生的,人通过情感感知世界,通过心考虑选择要做的事,久而久之人们能够学习,成为伪。这说明人性是天生的,然而经过后天的积累学习能够改变。
为何人性是恶的?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之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性天生就会在生存发展中表现出来。如果不对人的生存发展欲求加以限制,任其自由发展,则必然“乱理而归于暴”,导致社会的纷争与混乱,走向恶。
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而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荀子在礼论篇直接对为何制礼进行了分析,人性恶会导致社会的崩乱,制礼养人之欲,以便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荀子看来,“礼是人在社会实践中制定的用以调节人欲的无限和物质生活资料的有限之间矛盾的道德规范的总和。”礼,能有效地克制人欲的扩张与邪恶。而关于法,为何荀子援法入礼,荀子说,“礼义生而知法度。”(《荀子·性恶》)“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荀子认为,在国家治理方面仅有礼是不行的,要有法度才能有效的治理国家。有了法,在社会和国家治理中才有了公平,进而有序。但荀子还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也表明了在荀子的制度伦理设计中,礼是法的基础,法是一种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从而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有效的调控。
荀子关于性、性恶、化性起伪的阐释从理论上解释了为何将法纳入他的制度设计里面,为何要将礼作为制度来治理国家。荀子的人性恶的理论从根本上解释了礼法制度伦理存在的合理性与客观必然性。荀子的性恶论也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的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这为他的社会政治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的设计——礼为体、法为用
在性恶论的逻辑前提下,荀子在制度伦理设计中的礼、法有了存在的根据,礼法作为制度而存在,其中礼为体,法为用。荀子是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创新在于荀子开始寻求心以外的制度上的外王思想,他的隆礼重法的制度伦理思想是其寻求外王式的制度典范。人性恶,所以不仅要寻求自律的心性哲学,还要有外在的他律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结束政治上的混乱,追求国家与社会的有序和谐。
作为制度的礼——名使群分。在荀子那里,礼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根本制度。礼作为一种制度,主要涉及到了人伦秩序、等级秩序、社会规范三个层面。其中等级秩序是荀子礼作为制度存在的核心。首先,荀子在《荀子·礼论》中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祖先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在荀子看来,礼是遵循了天道,礼也是人道德体现,礼是效法天道的秩序来建立人间的人伦秩序。礼的本质在根本上是以差别为基础的等级秩序,这种等级秩序表现为“名使群分”。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份之枢要也。”(《荀子·富国》)在荀子看来,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必然过区别于动物的群居生活,但是人生而有欲,如何过群居的生活呢,就是要“分”,只有分人类才能过一种社会性的、政治性的生活。如何分?“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荀子·君道》)遵循天道,由圣人制的礼,按照礼制的要求,对人的等级进行划分,则可以使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等级名分行事,这样既可以满足人的欲望,又可以在礼的界定中治理国家和社会,使国家社会处于和谐安定的环境中发展,达到群居和一。这也体现了荀子在制度伦理设计中的伦理追求天地人和。名使群分是荀子礼在制度伦理上的内涵与主要内容,在荀子这里,礼不仅是个人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制度。
隆礼重法是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的核心,荀子援法入礼,其目的是以法致善。荀子的法与法家的法不同,他的法的思想体现了仁与义的价值导向,法的作用是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以法致善。荀子说:“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荀子·性恶》)在荀子看来,法是用以矫正人的行为的一个手段,然而这个手段是在礼义之后,这个法是以礼为基础的。荀子除了援礼入法之外,还对礼与法进行了区分,他认为:“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又规定“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可以看出,在荀子那里,法主要是用来约束平民百姓的,可见等级观念深入了人们的德行范围,法的必要性也与作为制度的礼的本质相呼应,法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只能充当一种辅助礼的手段,法的必要性却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礼偏重于对人的境界伦理的引导与维护,法就是对人的底线伦理的强制性保障。而底线伦理保障的终极目的则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劝人向善,即‘明刑弼教’,以法致善。”[1]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险而百姓不一。”“教”即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而“诛”“赏”“类”都属于“明刑弼教”、以法致善的广义的内容和手段。荀子此语即点明了法对于社会道德教化、建立和巩固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荀子·议兵》中荀子也充分肯定了以法致善的可能性:“雕雕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县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可见,“法律之治的优越性与正当性是显著的,但法律之治却并不是万能的”,[2]在明确法的地位与功能之外,荀子对礼与法的关系有着明确而又深刻的阐释。荀子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弈之法非亡也,而弈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埶。”(《荀子·君道》)可见,对于礼和法,礼是君子圣人所制,所以礼是本源,而法是从属于礼的,法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末端的手段与方法,所以荀子对于礼和法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礼为体,法为用,并且对法的价值取向是法要从义,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当的用法,否则国家和社会就会出现恶法,进而导致混乱与战争。
荀子的礼在制度方面呈现出了外王式的制度典范,较之儒家先前的思想更加与近现代的制度设计接近,可谓是开创了我国特色的制度模式,在礼的基础上援法入礼,将儒家与法家思想融合,礼为体,法为用,开创了我国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与现代中国不同的是,荀子制度伦理中的礼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制度,而我国当今是人人平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积淀,更离不开优秀传统文化这一资源,这是中华民族的根基。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对当代中国所构建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一)以人为本——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的出发点
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民,以为民也。”这充分显现了荀子在礼制设计中的民的地位。荀子还说:“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荀子·大略》)可见,荀子对于礼是否符合民心是衡量礼制义或者不义的标准。除了在礼制中要顺应民心之外,荀子还对治国者以深刻的建议,他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对人民的地位做了深刻的概括,从治国安邦的角度,他反复告诫当权者,要关注民生、珍惜民力、赢得民心。他说:“故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荀子·君道》)“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这些表现出他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人的高度关注以及对人的崇高价值理性的充分肯定。此外,在经济上、教育上也提出,“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也。立大学,设庠序,修六礼,明十教,所以道之也。”(《荀子·大略》)荀子不仅注重在经济上勿夺农时,而且还注重对人的教育。
总之,荀子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制度伦理思想上都体现了民本思想,这对当今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和谐社会——荀子礼法制度伦理思想的伦理追求
“和谐社会”可以说是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的伦理追求,这样的伦理追求是通过他的群居和一思想体现的。他在《荀子·荣辱》中指出:“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瞻也。故是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他从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构建“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群居和一”。
荀子的“群”“分”思想主要的目的就是使社会在秩序上达到有序和谐。荀子认为要建立社会和谐意义上的“群”,就必须对社会角色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定位,为使每一个体在社会中各得其位、各司其职,就必须进行“分”。只有“分”才能达到“和”。人何以能群?曰:“分”;(《荀子·王制》)“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荀子·富国》)“分”是基础、是手段,“和”是结果、是目的,是人的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故知(智)者为之分也”,(《荀子·富国》)“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
荀子“和谐社会”制度伦理追求在政治、经济、人伦上都有体现。在政治上,荀子指出:如果“治国者,分已定,则主相、臣下、百吏各谨其所闻,不务听其所不闻;各谨其所见,不务视其所不见”。(《荀子·王霸》)“(明君)必将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荀子·富国》)可以看出,在荀子的礼法制度伦理思想中,政治上的有序发展是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在经济分配制度上,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夫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瞻则必,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可以看出,荀子在分配制度上是维护等级制度的,这也可以为我们当今的分配制度提供借鉴,要有区分的分配才是最公平的分配。人伦关系上,荀子描绘了这样的图画:“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文。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荀子·君道》)每个角色都有应该有的礼义,这样按照地位来维系人伦关系的和谐也是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奠定了基础。荀子以“群居和一思想”为主导,并在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中都践行这一指导思想,力图达到“和谐社会”的伦理追求。
四、结语
在当代中国,我们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审视,要有反思辩证的吸收。荀子的礼法制度伦理思想,是中国儒学中试图通过外王式的制度典范来探索治理国家的重要里程碑,他的这种礼治精神,按照蒋庆先生的说法,就是“既考虑人类行为规范的普遍性,又考虑到人情厚薄亲疏的特殊性;既不排除典章制度对人具有某种外在的强制作用,更强调典章制度的本质在于内在的人性基础”,“它既克服了对法治的滥用,又避免了法律与道德的对立”。[3](P8)荀子在继承儒家的心性儒学的基础上,向外探求制度上的方法,尤其是其在制度设计中体现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以和谐社会为伦理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当今中国的制度改革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制度伦理意蕴[D].重庆师范大学,2007.
[2]王雅琦.从“反思”到“平衡”——试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法哲学方法[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4).
[3]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谷晓红
Xunzi's Ethical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in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
LIU Mei-ling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Abstract:Xunzi is a master of the Pre-Qin Confucian. His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ethics is a milepost of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Ethics. During the Spring and Autumn Warring States period,this philosophy broke the bottleneck of Confucian philosophy of nature of mind,and created a political system theory that law is integrated into rites where etiquette is the foundation and law is method. This philosophy provides positive reference for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is idea shows people-oriented value and thus has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Xunzi;the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ethical ideas
[中图分类号]B222.6;B82-09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1.003
[作者简介]刘美玲(1990-),女,黑龙江甘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西伦理思想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04-17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1—0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