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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运行风险及其控制

2016-03-16陈菡彬李雪陈楚张艳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2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资金

□文/陈菡彬 李雪 陈楚 张艳东

我国P2P网络运行风险及其控制

□文/陈菡彬 李雪 陈楚 张艳东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

自P2P模式传入我国以来,P2P网络借贷的平台数量和交易量呈爆发式增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总结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状况,同时指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P2P网络借贷;运行风险;风险控制

原标题:我国P2P网络运行风险及风险控制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4日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传统金融为依托,借助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可以实现个人对个人的直接借贷的网络中介。P2P网络借贷2005年起源于英国,之后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迅速传播和发展,2007年我国首家P2P平台拍拍贷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里程。P2P突破了传统的线下借贷模式,借贷双方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通过线上模式完成借贷,极大地拓宽了个人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国内快速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有效地缓解了目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局面,而且拓展了个人投资的渠道,使得更多的个人可以参与投资,做到真正的普惠金融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我国P2P发展现状

自2007年拍拍贷成立后,国内的P2P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在国内发展,平台数量由2009年的9家发展到2011年的36家,2012年则突破了100家,增幅更是高达300%。与此同时,平台的交易额也呈井喷式发展。2010年交易额仅为10亿元,2012年迅速增长到212亿元,2014年的交易额为2,528亿元人民币,到2015年底则达到9,823亿元,增长幅度达288%,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被更多的投资者认可。

P2P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方式之外更为广大的群众提供了新型的投资理财方式,其经济社会作用不容忽视。但是P2P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停业、非法集资、跑路等新闻不断出现。2015年12月15日e租宝被爆料非法集资,形成巨大的旁氏骗局,被有关机关迅速责令停业;之后大大集团也被警方查处,发现众多投资者资金被高管挪用,面临难以兑付的局面。截至2016年4月,跑路平台多达661家,占平台总数的17%,投资者和管理当局都不能忽视平台的质量问题。P2P行业在平台数量和交易量上的增长速度都非常的巨大,因此引导P2P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于金融领域甚至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P2P运行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违约的风险。由于我国许多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审核仅通过线上的模式,即仅审核其提交资料,但对于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却无法保证。加之我国征信体制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因此平台无法从全国的征信系统中调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以确定其身份、财务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违约现象的出现,从而维护平台的良好声誉,维护其健康有序的运转。除此之外,平台还面临着借款人资金使用审查的问题,一些借款人存在利用虚假信息恶意借款而不归还,甚至是款项违规使用,造成违约风险。

(二)财务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对借款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缺乏有效审核,因此不能确保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此外,P2P作为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中介费用,平台本身不承担任何接待风险,因此平台对财务状况要求并不严格。一些借款人为了吸引更多出借人的资金,会隐瞒甚至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而投资者本人很难通过线下等方式考察其财务的真实性,只能通过有限的线上资料。如果平台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差,管理制度落后,则不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仍会继续促成双方的交易,为投资人和平台自身增加了信用风险和信誉风险。

(三)中间账户监管缺失。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要求P2P平台必须将其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但是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设立第三方中间账户,因此无法确保平台对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无法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监管。加之三方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重大而利益收入较少,因此很少有机构愿意承担,所以出现了平台自身掌握投资者的资金。对于自己的运作情况投资者完全不知情,更谈不上监督,因此出现了平台跑路现象,例如大大集团。一些平台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通过高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例如e租宝。

(四)互联网技术有待加强。P2P网络接待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因此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以其快捷、方便而被许多投资者青睐,但同时存在着黑客的入侵等安全漏洞。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可能被黑客窃取,存在泄露风险,给交易人生活带来不便,同时给平台造成客户流失的风险。而一旦不法分子掌握客户资料很可能通过钓鱼网站等形式骗取投资人资金,因此客户资金的安全因此也存在着风险。

(五)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P2P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一直处于真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P2P做界定,对于其利率、风险控制、运行机制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因此,一些民间借贷可能利用互联网的形式来进行高息放贷,扰乱金融行业的稳定与秩序。但因其身份没有界定清楚,因此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既不受银监会的监管,又不受央行的监管,而工商部门又欠缺专业的金融知识。由于P2P行业是新兴行业,对其立法尚不完善,极易导致行业的不稳定性,给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三、我国P2P行业风险控制策略

(一)强化对平台运行的监管。首先,要明确P2P行业的准入标准,规范其组织结构和运行范围,对其借贷方式及利率进行监管,减少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风险;其次,要求平台实行实名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而进行恶意借款;最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便于投资人和平台对借款人的了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违约风险。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借款人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强调其时效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内容要包含贷款的用途、期限、逾期率等;时间要明确,一个月、半年或一年必须披露,如有重大事项变更必须及时披露。同时,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保证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三)加强中间账户的管理监督。为了确保出借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规定平台将自有资金与中间账户资金分开。同时,应将第三方账户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金的流向、使用、期限进行监督,以确保平台不会发生非法挪用资金、跑路等现象,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

(四)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P2P行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对互联网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尤其是安全性,以防止病毒、黑客入侵。因此,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与维护,防止客户资料的偷窃行为,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与大型的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使用安全系数高的软件,以保证平台的安全性;最后,要与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合作学习,学习掌握其对平台资金安全性的建设。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积极引导立法,以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监管主体,完善规定平台的经营范围、运行模式,从法律上规定其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防止平台恶意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恶意违约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互联网借贷行业的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鹏程,吴志国,赵京.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P2P借贷平台监管模式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

[2]官大彪.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搜索,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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