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中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浅析
2016-03-16吴迪
吴 迪
连云港市规划局
城乡规划管理中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浅析
吴 迪
连云港市规划局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以及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发展到今,城乡规划已不再是原来单纯的如何建设城市的技术路线,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它要去协调一些复杂利益的经营和管理。在科学性和法治性的基础之上相互依存,相互统一。正是由于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合法、合理性的问题。
城乡规划;管理;合法;合理
1 导言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逐渐成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城镇化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城乡规划工作逐渐显露出一些滞后性和不合理性,这对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成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就主要针对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能力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2 行政要有合法性
在法制社会,任何一项权利的存在和实施都应该合法化,做到各项权利的施行都能找到法律的依据,城乡规划权利也不例外。国家或城市的权利机构会根据自身国家或城市的特点制定一些体现公平、正义等精神的法律或规范性的文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给予指导,因此,城乡规划管理中具体的行政机构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来行使赋予的权利和开展相应的活动。如果城乡规划管理中,行政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最终导致的腐败或不公正,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3 行政合法与合理的区别
虽然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都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出现的,但是两者还是有些区别的。首先,从衡量标准上看,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各种行政活动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守法。法律以具体成文的形式体现了合法性原则,法不禁止便是合法、。合理性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弹性,它没有一个确切的衡量标准,判断标准只能运用公认的道德标准和科学规律或者是从一般原则上对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行为来主观评价。因此,很多情况下,在形式合法的掩盖下,城乡规划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其次,从适用范围上看,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的行为和抽象的行为。但是两者都要符合合法性原则;而合理性原则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合法与合理的联系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它是对发展过程中的某一认知阶段的规定,具有适时性。但是,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新的问题面前,依照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新的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行政行为,法律的不健全或欠缺,必然会导致不合理。所以,法律的规定要有足够的灵活性,以此应对复杂、多样、具体、实际的问题。如果法律在制定时固执的以不变应万变,必然导致不合理。当新的问题出现后,相对滞后的法律不能指导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客观上便会产生了新的行政行为。于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争议,自己解决纠纷,难免会导致权力集中,权力滥用等不合理问题。
5 解决合法与合理性问题矛盾的办法
首先,加快立法和修法,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法律虽然不能针对每一种具体的情况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的制定虽然具有适时性,但是仍然具有滞后性。当滞后的法律不能满足新的问题的时候,便形成了漏洞,便会产生城乡规划管理中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矛盾,使得行政行为无法可依,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因此,立法部门要与时俱进,将一些已经成功的实践经验,一些较合理的做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断形成新的法律、法规或更新旧的法律、法规。缩短立法的间歇,不断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各种行为提供新的指导意见和依据。
其次,行政公开,建立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如果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便容易产生权力的滥用。因此,一方面为了建设一套快速、高效、公平、公正的现代行政程序,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建立一套包含行政立法、决策、裁决、诉讼等程序组成的现代行政程序。既使行政事务快速、高效的运转,同时也对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权利进行公开的同时,也要建立监督机制,杜绝权力的滥用。由于旧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体制不够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老百姓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各种行政活动的监督的畅通渠道。同时,我国老百姓的法制观念尚未发展到成熟的阶段,目前还无法完全依靠或者说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因此,在目前,在建立市民监督机制形成之前,用现代行政程序来监督行政行为,是目前较好的办法。同时要积极的发挥纪检、监察、舆论媒体监督、政协监督的作用,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人给予保护,对被投诉的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行为不当或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再次,明确行政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责任倒查制度。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将每种权力执行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行人上,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以此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行政部分,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又能满足其合理性。如果,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者因违法行为或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通过责任倒查制度,严格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违法案件,可建立听证制度,从而在客观上促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结语: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地区、城乡和产业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持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改革和发展的实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经济社会呈现同步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新形势下,时代要求我们县级政府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更多的力量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这对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杨丙红.我国区域规划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3.
[2]邢翔.城乡规划权的宪规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