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态文化视阈下农村“小官大贪”及其治理
2016-03-16侯方
侯 方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政治生态文化视阈下农村“小官大贪”及其治理
侯 方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小官大贪”已经成为社会转型期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政治生态文化诱因是小官大贪的症结所在。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促使农村基层干部产生腐败行为并呈现裂变式扩散,催生非正式群体,败坏村风,引发干群信任危机。而长期的血缘宗族观、权威崇拜、人情、礼治等传统政治文化的遗存以及权力寻租倾向、潜规则、腐败有理观等转型期腐败文化是当前基层政治生态恶化的深层文化诱因。农村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已经对政治环境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良性政治生态文化需要被重构,以有利于政治生态发展的新文化取代旧文化,对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形成保障。这需要通过监督制度建设、村民监督意识和能力建设挤压腐败文化的生存空间,通过对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契约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构建更加健康的政治生态文化。
政治生态文化;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治理
农村基层干部虽小,一旦贪腐,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直接损害农民利益,严重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对于良性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构建产生负面影响,成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障碍。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真正实现弊革风清,首先需明确腐败发生的原因,“小官巨腐”现象的普遍化表明,除了制度原因外,存在一种独特的政治生态文化作为稳固的支持力。
一、诱致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政治生态文化因子
分析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政治生态文化诱因要基于乡村特殊政治生态的政治文化诱因。这种政治生态文化在村民和干部参与政治活动过程中起到主观意识导向的作用,其中的一些因素则成为农村基层干部腐败行为的心理依据,牵引着系统内“追求满足私利的个人尽力使价值最大化”,“造成的是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1]。
(一)传统政治文化的遗存
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现代化程度较低,在封建宗法制度中遗留的政治文化并没有因为封建制度的瓦解而完全消失,仍然能够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价值体系将乡村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农民吸纳进来,成为影响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重要因素。一些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子在与现代化的碰撞中顽强地留存下来,生成了诱致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政治生态文化。
1.血缘宗族文化
小农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聚居在某一区域,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合成”[2]宗族组织,作为村庄治理的组织形态,宗族组织承担着内部整合的功能。农民对宗族表现出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与全体村民相关的村务(公共事务)中,为人所承认的最基本的参与单位是由同一宗族组成的‘门’或‘派’”[3]。而处于漫长封建时代的国家也维持着“皇权不下县”的传统,通过宗族组织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农村宗族观念使具有血缘联系的村干部很容易结成利益同盟,在普通村民参与村庄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利用家族势力对其形成强大的胁迫力,这种胁迫性力量使民主参与流于形式,民主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更不能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形成有效制约。而农村基层干部以宗族领袖的角色掌握村庄公共权力又意味着,进入村庄政治系统后对非正式权威的认同超过了对正式权威的认同,对宗族规则的认同超过了对国家法律的认同,对宗族组织的认同超过了对村庄自治组织的认同,法治仍然不能取代人治,法治精神也不能取代腐败观念。
2.权威崇拜
权威崇拜强调的是对权威的盲目服从,认为权力主宰一切。这种观念同传统小农社会农民对地主的经济依附相关,经济上的不独立导致了观念上对统治阶层的心理依赖,也就是对权力掌握者的绝对服从倾向。这种观念在权力运行的两端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首先,对于处在被统治地位的农民来说体现为臣民思想,导致其参与观念、监督意识的匮乏,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其次,对于处在统治地位的官员来说体现为官本位观念,依靠权力强行推行自己的意志,法制被置于权力之下,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4],腐败行为也因此容易泛滥。
3.礼治而非法治
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是‘礼治’的社会”[5]70。费孝通先生认为,“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而传统的维持需要宗族长老的主持,许多学者也因此将乡村秩序的维持过程视为“人治”。按照韦伯对权威的分类标准,宗族长老掌握的权威应当属于传统型权威,而非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对于现代法治观念的推广起到的作用是反向的,这是因为,这种权威存在所依靠的基础是传统的“礼”,而非“对法律条款之有效性和客观性‘功能’的信任而实行的支配”[6]。
4.人情文化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乡土社会的人情文化进行了描绘:“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分一笔一笔的清算往回。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5]106农村基层干部与行贿者之间的交往,也因此不同于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更加符合社会规则的情感互动,这种基于特殊政治生态文化语境的转换,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农村基层干部接受贿赂并提供相应的权力报偿提供了心理依据;二是为腐败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不亚于正式政治社会化工具的强有力媒介。
(二)转型期的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转型期,现代化的推进导致政治经济社会发生着剧变,农村社区的治理状况在激流中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矛盾形态,过渡性成为这一时期农村社会的新特点。过渡期的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状态与传统政治文化共同作用,衍生出一些新的政治生态文化因素,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产生新的影响。
1.以权力为寻租触手
冈纳·缪尔达尔曾提出过“腐败的民俗学”。“腐败的民俗学”认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他觉得应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7]。而这种通过权力攫取利益的行为即是“寻租”,“腐败的民俗学”则属于一种权力寻租政治文化。转型期农村社会,尤其是那些涉及征地拆迁或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集体资源的升值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共存,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制度性约束不足,为农村基层干部寻租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进而衍生出普遍存在的依靠权力寻租的文化。农村基层干部权力寻租现象和文化的产生还与改革开放后农村逐步产生的崇拜财富、利己主义、享乐主义观念以及城乡贫富差距拉大有关。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创造和拥有财富成为普遍的行为导向,作为村庄中较早接触市场经济的一批人,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带来的社区社会地位并不能完全满足其心理预期,导致作为最高层次需求的自我实现很容易同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划等号。利己是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同财富崇拜一起共同刺激财富创造的行为。如斯密所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8]但也存在一种趋势:为攫取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
2.潜规则的高认同度
村庄的治理需要一系列正式规则构建出相关的制度,但许多与正式规则相悖的潜规则的存在,使村庄政治生活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相背离。转型期的潜规则文化有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同礼治传统文化相承但呈现出隐蔽性特点。礼治传统下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不一定与正式制度相符合,但披上“礼”的外衣就具有了合法性,便会极大增加社会交易成本。而转型期的潜规则由于与正式制度背离,被迫由明到暗,但作为一种行为约束力存在的约束效用并没有退化,因为违反规则的的介入者随时可能遭受到身处政治生态中的其他成员的共同反对,因“水土不服”而被迫撤离。其次,转型期农村基层干部对集体资源的强势掌控使潜规则更加盛行,约束力更强。由于村庄权力制约机制难以有效施行,村主任或党支部书记成为村庄集体资源的代理人,这种绝对的权力引致的必然是绝对的腐败,腐败的表现形式就是一系列的潜规则。
3.腐败有理论
现阶段,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腐败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建立因果逻辑链条,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而经济发展也必然会带来腐败蔓延。这种观念的存在对腐败行为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是为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提供心理依据,减轻了道德压力,将自身的腐败行为视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助力;二是将反腐置于经济发展的对立面,认为没有腐败就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反腐行动的开展增加阻力。可以发现,腐败有理论的依据是对成本与收益的错误评估,将腐败的收益扩大化,而对成本则采取忽略或缩减的态度,进而形成腐败收益大于成本的错觉。但实际上,腐败成本不仅包括短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对干群关系的破坏、村庄风气下滑、经济秩序的破坏等诸多方面。高昂的腐败成本极大提高了村民自治组织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过高的必然结果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破裂,而腐败有理论恰恰是在这一逻辑的最初一环的计算上出现了偏差。
二、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的危害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与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多种文化观念方面的因素构成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政治生态文化环境,既促使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也使反腐形势更加复杂,行动更加艰难。
(一)促使农村基层干部产生腐败行为,并呈现“裂变式扩散”[9]状态
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的最直接作用对象是政治行为主体的政治行为,它促使身处特定政治生态中的农村基层干部产生腐败的心理倾向,进而很有可能产生合乎政治文化要求的自觉行为。虽然法律、制度、道德等因素能够对腐败文化形成制约,但双方平衡一旦被打破,在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的惯性驱使下,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心理倾向便转化腐败行为。
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提供心理动机;二是促使农村基层干部腐败产生“裂变式扩散”。
首先,权力寻租、腐败有理和传统文化中的人治传统等文化观念都促使农村基层干部将个人的私利置于第一位,这构成了农村基层干部在参与政治活动时的内在依据和指导,也即是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方向。一旦产生腐败行为,相应的腐败文化又会提供持续不断且相对稳定的动力,如果不存在突然介入的外部力量,这种行为将一直存续。也就是说,农村基层干部对集体资产和村民权益的侵害会一直存在,除非这种政治生态文化发生变异或者形成一种足够强大的反向制约力量。
其次,人情、潜规则等因素构建了一条连结政治主体的链条,这个链条相较正式关系拥有更强的控制力和延展能力。在链条的联结作用下,在村庄中承担精英角色的农村基层干部形成相对稳固的腐败圈,能够对圈内人和潜在圈内人形成不同的作用力:一是对圈内人进行严密的控制,这通过要求成员采取共同的行为方式——腐败来实现;二是对已经进入正式组织但并未进入腐败圈的潜在圈内人进行拉拢,而腐败正是入圈的“投名状”,如果潜在圈内人拒绝共同腐败,也就意味着发出了拒绝加入圈子的信号,面临的将是圈内人的共同排斥。
(二)产生非正式群体,使正式组织失效
在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的影响下,村庄社区中大批腐败农村基层干部的产生很容易结成非正式群体,血缘宗族和人情文化又将群体的边界向外扩张,使群体规模不仅局限于村庄政治系统。群体成员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维护共同的腐败利益也成为群体得以存续的目标。为了保证成员的行为不会违反这一目标,群体内部存在不同于正式村庄权力机构的规范。
这种非正式群体的存在对于正式组织的运作和发挥作用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首先,群体成员共同的利益是小团体的私利,与村庄整体利益相悖,所以群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整体利益的减损。而成员之间相互联结、保护、支持关系使集体利益的减损大于单个贪腐农村基层干部带来的减损量的简单相加,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也更加艰难。其次,正式组织面临着低效甚至失效的危险。腐败农村基层干部结成的非正式群体成为一个权力体系,与正式的村庄政治体系形成对立,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前者取代后者的部分功能。最后,精英难以进入领导集体,影响村庄治理。村庄腐败群体中的领袖人物一般是在村庄权力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村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他们在村内拥有较强的影响力,在民主选举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任命时往往会支持该群体内的成员。这种“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10]背景下,村治精英进入村庄政治体系的必然选择是接受“被保护”角色,进入腐败群体。
依靠腐败建立的农村基层干部非正式群体相较正式组织拥有更强的内部凝聚力,对于外部压力也表现出顽强的对抗力。对某一农村基层干部的惩治很可能牵涉整个领导集团,造成村庄权力体系的间歇性真空,引致村庄治理失序。所以,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群体的塑造和正式组织的失效产生的是深入村庄政治生态骨髓的重症。
(三)败坏村风,降低村民生产积极性
腐败文化产生的危害不仅局限于村庄政治体系之内,对于村民也会产生极严重的影响。从村民的角度看,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适应与厌恶。其中,广泛的适应与接受意味着村风的破坏。
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通过干部的腐败行为表现出来,对村民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这一过程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在与农村基层干部交往过程中,金钱成为必要媒介,包括民主选举时农村基层干部对群众进行的贿选、群众个体有求于农村基层干部时支付的“报偿”;其次,农村基层干部对集体资产的侵占为村民侵占公共资源提供了示例。示范效应“腐化了社会风气、践踏了道德和法律、助长了投机心理,使社会成员丧失了是非感”[11]。乡村社会中正义感、是非观的失落给农村的持续发展带来的伤害是致命的。从经济生产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契约观念、公平交易观念等被权钱交易、私人关系代替,依靠权力寻租构建的致富捷径极大打击了农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进而对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向产生错误的引导和维持力。从社会生产的角度看,这一倾向不是以效率作为市场竞争的标准,对于社会财富的持续增加是无益的。
村风的下滑不仅向下作用于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还向上反作用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刺激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强度的增加,一种恶性循环生成。如若不加控制,后果必然是出现人人贪腐、人人羡腐的社会状态,经济社会的发展陷入难以挣脱的陷阱。
(四)产生信任危机,形成干群对立
与上面所说的适应态度不同的是,村民对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以及农村基层干部腐败行为的厌恶态度易致的是干群之间的对立,这也是腐败最容易引起的群众反应。
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与单个的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给村民带来的影响存在明显区别:前者造成对整个村庄领导集体的信任危机,而后者仅针对腐败农村基层干部个人。这种整体性的信任危机产生有两种机制:一是公权力的公共属性发生异化产生村民对于干部群体的怀疑。大量民主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干部上任后借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很容易使村民对农村基层干部形成“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看法,由此,干部与村民之间出现利益分化,并呈现出日渐对立的趋势。二是因相对剥夺感产生的干群关系破裂。腐败与贫富差距之间有必然的因果逻辑,这种差距的产生并不是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而创造财富的结果,所以难以产生正向的激励效应,获得财富的路径也难以为普通村民复制。此外,农村曾长期实行的平均主义也增强了贫富分化带来的相对剥夺感。这种心理层面差距的长期积累很可能会因为一个导火索的出现引发干群之间的全面冲突。
很显然,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很容易将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分化为两个对立的团体,团体之间的交流方式可能会随着差异的扩大化转变为暴力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对立团体的形成以及在心理上造成的差异很难消解,冲突也会随着压制行为的增加出现更频繁、更激烈的趋势。
需要强调的是,前面提到的村民的适应情绪与厌恶情绪往往是同时存在的,一面羡腐,一面反腐,形成“双重人格”。两种态度互相影响,互相刺激,互相增强。所以,腐败文化对村风破坏和干群对立的影响会同时发生,成为危害村庄稳定发展的毒瘤。
三、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的治理路径
农村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已经对政治环境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良性政治生态文化需要被重构,以更有利于政治生态发展的新文化取代旧文化,对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形成保障。这需要通过监督制度建设、村民监督意识和能力建设挤压腐败文化的生存空间,通过对传统优秀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契约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建设构建更加健康的政治生态文化。
(一)破除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
传统文化和转型期新生的腐败政治文化因子对农村基层干部行为发生作用需要一定的监督制约制度漏洞作为前提。村务监督的有效开展能够关闭腐败文化向腐败行为转化的通道,通过对腐败行为的限制逐步瓦解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
1.完善村务监督制度
村务监督的实施使村庄治理系统形成完整回路,四权相互制衡,关闭村干部权力滥用的阀门。但目前的村务监督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虚置,村务公开等监督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对此,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功能的实效化作为村务监督制度完善的重点。一方面通过立法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地位,明确规定其产生方式和职能、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等,尤其要赋予其对村委会干部的弹劾惩戒权,并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作为的惩戒机制,避免监委会与村两委干部“同流合污”。另一方面可引入多个监督主体,如上级政府、新闻媒体等。
2.提高村民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作为村务监督最重要的监督主体,村民监督意识的缺乏和监督能力的不足成为村务监督制度从文本走向现实的最大障碍。监督意识的培养需要两个方面的长期努力:一是促使村民形成参与监督事关切身利益的意识,这需要加强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根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开展小单元的自治格局尝试;二是强化对村民责任意识的培育,这需要经常组织村民参加集体活动,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以行为影响思维,逐步培育对集体事务的责任意识,并配合多渠道的责任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监督能力的培养是在监督意识培育的基础上提高村民对监督技术的掌握,并理性地运用这些技术,这种能力的培养也需要两个方面:一是审计知识、相关法律常识、多样化的监督渠道应用等监督知识的教授,使村民实际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更熟练地行使监督权利;二是理性监督的教育,这需要在合法的监督途径、监督技术教育和监督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加强对村民协商、讨论意识的教育,极力避免暴力对抗的方式表达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不满。
(二)重构良性政治生态文化
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可以形成对腐败行为的遏制和蔓延链条的阻断,对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形成破除效应,而传统文化的再发掘和现代政治文化的培育则是对政治文化的重构,是文化方面的根本性变革。
1.传统优秀文化资源的挖掘
虽然传统政治文化中不可避免地有一些刺激腐败滋生的因素,但也存在大量的廉政文化因子: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发展路径极为重视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将“廉”视为极重要的道德素质和选官标准,百姓也历来崇拜清官廉吏;民本思想则强调对群众利益的优先考虑,对干部私利的生长空间进行压缩;强调知耻,如管子将“礼义廉耻”总结为“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2]。知耻能够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此外,传统的乡村政治文化中还包含有利于民主监督,进而间接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因子——宗族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包含有腐败产生的有利因素,但也能够通过宗族、庙会组织的复兴将村民有效组织起来参与民主监督活动。当前的许多农村社区,血缘宗族的组织能力相较公共权力更加强大,所以剔除这一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充分利用其精华成分有利于遏制腐败文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从两方面挖掘传统优秀文化资源:一是多渠道加强宣传传统观念中对于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视,对“廉”的尊崇和民本、知耻思想等内涵;二是有计划地保护、重建宗族和庙会组织以便于发扬宗族文化中的有利部分。
2.契约意识、法治意识、民主参与意识的建设
这三种政治文化对于发展现代民主政治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于减小村庄腐败文化影响力、构建良性政治生态文化是极为关键的。具体来说,契约精神内涵有平等观念和对正式规则的尊重,同权威崇拜、人情观念、人治传统和潜规则建构的更易于腐败传播的政治生态文化环境形成鲜明反差,对公权私用文化惯性进行了否定,此外,拥有契约意识意味着作为契约双方的农村基层干部与村民拥有更强的责任意识,有助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自我约束和村民监督意识的提高;而法治意识则与契约意识存在耦合,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所以法治精神对乡村政治系统中独特政治文化的充实作用与契约精神的作用机理存在相通之处,对于公正的社区文化环境有很大的建设性;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有助于充分开展村务监督,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权力进行充分的制约,以实现腐败的根本性治理。
这三种政治文化的建构需要外力进行足够的介入——完善《村组法》等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并扩大其影响力是第一步;上级政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通过行为和制度影响政治文化是第二步;通过广泛的教育活动使法制意识、契约精神、民主参与意识深入人心则是第三步。
四、结论
生态性的文化异化是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这种异化过程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并最终成型为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腐败型政治生态文化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持续影响力,可能导致村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受到重大挫折且难以短期内实现有效的治理。本文选择的政治生态文化视角为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提供了一种解释和治理路径,但并不意味着制度建设不重要,甚至在构建良性政治生态文化时要用到诸多制度手段。要最终实现对腐败的防止和遏制需要多重机制的联动,制度与文化都要重视,不能偏废。良性的政治生态文化能够为农村基层干部规范自身的行为提供文化环境,制度方面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则提供一种更偏刚性的保障,共同遏制“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共同维护村庄良好政治生态,促使村庄政治生态的平衡与持续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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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or Officials with Serious Corruption” in Village and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Ecological Culture
HOU Fang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In recent years,“Little Village and grand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noteworthy phenomenon in China’s social transition,I believe that political ecological cultural is the minor reason of “Minor Officials with Serious Corruption”. From the hazard analysis of political ecological culture of corruption , this article believe that political ecological culture of corruption can promote village officials to corruption and presents fission diffusion, birth informal groups, corrupt village atmosphere, triggered a crisis of confidence between cadres and masses. And long-term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of blood lineage, the worship of authority, human and Reiji, and culture of seeking rent with power, unspoken rules, corruption rational outlook on transition period are deep cultural incentives of grassroots political ecology’ worsen . This article try to find the path to purify grassroots political ecology and curb “the practices and corruption took place in the farmers around” and maintain village’ political ecological balance and sustainable 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culture.
political ecological culture;village;cadre at the basic level;corruption governance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1.006
2015-07-21
D61
A
1000-2359(2016)01-0026-06
侯方(1981—),女,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