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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措施制度重构

2016-03-16杨皓旭

环球市场 2016年2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重构机关

杨皓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措施制度重构

杨皓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措施是指法定的专口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实施的专口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侦查措施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法定的专口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施侦查措施时,应当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则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明确了侦查措施制度的定义,可以比照现有规定找出我们对该制度规定的缺陷,进而重新去构建该制度。本文主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侦查措施;刑事诉讼;制度重构

我国现行侦查措施制度的内容存在比较分散,不成系统。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及司法解释、部口规章之中,送主要与我国侦查措施制度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关。整个制度体系没有原则性规定或者一般性规定统领其价值方向,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实践中根本意识不到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忽视了许多重要的基本原则致使侦查实践中滥用侦查措施。

1 我国现行侦查措施制度缺陷分析

1.1 我国现行侦查措施制度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对侦查措施立法体系的基本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侦查措施制度立法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主要就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一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衔接不够。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等,都是由法定的侦查机关制定的,其中有许多规定完全可以被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或者说有一些衔接性的规定,但是显然目前没有,这就造成很多侦查机关常用但是没有被基本法或者相关法律收入的措施在实践中处境尴尬。比如《公安机关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辨认”这一措施,辨认其实非常,常用,几乎每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都需要运用该措施。但是我国就是没有把其纳入到基本法的规定之中。

1.2 我国现行侦查措施制度基本内容设置存在的问题

1)任意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未做区分

这两类侦查措施无论在使用对象还是行使带来的后果上差异都是很大的,所以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对它们进行权力规范时也有很大的不同。采用任意性侦查措施,要放权,这样执法者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和一般性一调查。采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因为这类措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实践中如果不严格规范,很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所以应当严格规范其使用条件和制定利学合理的操作规则。

2)实践中必须使用的一些侦查措施未作规定

有大量的侦查措施在实践中经常被运用,在法律中却找不到依据。为了揭露和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部门摸索,总结了一些使用频率高且较为成熟的侦查手段或方法,如通报、边防控制、悬赏通知、心理测试等;在侦查活动开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辨认”。这些都是大众熟知的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都没有吸纳。

1.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适用情形规定不具体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如何适用某种具体的侦查措施规定不具体。这样在实践中就会产生这样两种现象:侦查机关任意执法和无法刘侦查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评价。这对执法者和相对人来说都是一种灾难。执法者既有可能是违法者,也有可能是受害者;而一人的合法权利没有法律作保障,遭到侵犯后也找不到救济的依据和途径。本文中,我们主要选取一些如果没有严格且细致的程序规定,违法采取将会对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的侦查措施来举例。

2 加强侦查措施制度重构

2.1 完善制度的建设

倘若我们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同时注重一与宪法的相关制度规定的衔接。严格按照宪法的相关标准制定刑事诉讼法中相关程序制度,那么许多矛盾冲突的问题也许就变得好解决。侦查实践中,为了侦破案件,由于违法实施侦查措施而刘一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现象太多。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也即违宪侦查频频出现,怎样去减少甚至避免这种情况,消解人民与国家侦查机关的矛盾,保护人民基本的宪法性权利。这此都需要通过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措施制度的规定,完成具体制度规定与宪法规定衔接来改善和解决。

2.2 内部监督机制

我们知道,我国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措施时,有时候监督就靠自己机构内部的监督。尤其是检察院,它既是侦查主体,也是监督主体。这样在其侦办的案件中,就需要制定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规制其实施侦查措施。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对我国侦查措施制度的构建大有裨益的。侦查监督主体要具有自觉性,严格监督自己职责范围内需要监督的工作内容。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据法律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推动我国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侦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以律己。

2.3 完善我国查封、扣押的程序

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查封、扣押程序的立法主要是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的。正面规定就是明确规定适用对象范围,反面规定就是哪些查封、扣押需要限制或者禁止。例如美国刑事诉讼法就是从反面规定扣押物品的范围。在其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了“个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但是也有正面规定。就是将“文件”这一术语包括私人资料,例如,信件、日记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商业记录。“财产”一词指的是宪法无法完全表述的其他部分。例如,“财产包括汽车、行李或者其他行囊、衣物、武器,甚至包括犯罪所得。”查封、扣押涉及到公民的很多权益,因此有必要明确其适用范围。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这种立法规定,增加并明确我国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

在技术侦查措施加入侦查一章,和讯问、搜查等侦查措施一起构成我国侦查措施制度基本内容,是非常大的进步。但是相较于国际上立法先进的国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比如我们国家没有设置侦查措施制度的基本原则,很多措施程序规定漏洞比较多,没有相关的监督程序,也没有规定违法采用侦查措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

[1]史梦茹.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措施制度重构[D].中央民族大学,2016.

[2]孙琴.论刑事立案监督[D].吉林大学,2013.

[3]胡志风.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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