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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列宁早期解决俄国土地问题的三大主张

2016-03-1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列宁

秦 勃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论列宁早期解决俄国土地问题的三大主张

秦勃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410001)

[摘要]列宁早期通过对俄国土地问题的深入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揭示了沙皇统治下土地问题的实质,通过对民粹分子土地政策的无情批判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提出了“消除农奴制残余、收回割地和争取政治自由”三大主张。

[关键词]列宁;土地理论;收回割地;农奴制

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从形式上废除了农奴制,使当时的农村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徭役制经济土崩瓦解,农民可以通过支付赎金和利息赎回自己的土地,小土地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已成为既定事实。然而,俄国的农村经济形态并没有因为1861年改革后徭役制经济的崩溃而直接走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二者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种扮演过渡角色的经济形式——工役制经济。工役制经济基本保持了徭役制经济的经济特点(唯一区别是在计件雇佣制下所支付的形式不同),列宁把工役制度看作是徭役经济的“直接残余”。事实上,从1861年改革到俄国第一次革命爆发,诸如工役制经济、割地、连环保等农奴制残余还依然存在。这一时期,列宁通过对俄国资本主义的深入研究和与民粹派等激烈的论战,形成了消除农奴制残余、收回割地和争取政治自由等主张。

一、消除农奴制残余

1861年改革后,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导致农奴制残余依然存在,在改革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确切的说是直到1917年的二月革命),俄国经济政治处于一个极其复杂的状态,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农奴制残余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就在这段时间里,俄国农民不但要受到来自资产阶级(列宁称“资本”)的压迫,还要受到地主和农奴制残余的压迫,列宁认为,受后一种压迫甚至更深。[1](P381)在改革后依然存在农奴制残余中,工役制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工役制作为介于徭役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过渡”经济制度,它兼有徭役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点。1861年改革后,俄国地主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后的地主经济结构具备工役制经济的特点,这也是工役制经济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工役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在俄国地主田庄中结合,当二者被应用到其他的经济工作中时,工役制经济不适应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列宁分析了工役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这种结合所出现的后果,他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甚至是彼此对立的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在实际生活中就会引起一连串极其深刻和复杂的冲突和矛盾,许多业主就在这些矛盾的压力下遭到破产等等,这是十分自然的。”[2](P166)工役制的多种形式(如计件雇佣制、按亩制、全包制、对分制度等)也使得这种制度之下雇佣劳动的高利贷盘剥性质表现得特别突出,这从工役制雇佣与资本主义雇佣的劳动报酬上可见一斑,列宁从实物地租和劳动价格等角度比较了二者在劳动报酬上的差别,得出:“工役制雇佣和盘剥性雇佣下的劳动报酬往往比资本主义‘自由’雇佣下的劳动报酬低。”[2](P173)作为一种盘剥农民的旧有制度,工役制使陈旧的技术长久保持不变,这种“旧制度只意味着生产方式(因而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停滞和亚洲式制度的统治。”[2](P177)针对民粹派将工役制理想化,回避“资本主义排挤工役制的必然性和这种排挤的进步性”,列宁通过论证批评了民粹派的这种论断,并且指出了工役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真正差别,即由于工役制的劳动生产率极低,其必然采用一切盘剥性的雇佣形式来增加收入;而纯粹资本主义经济下不存在盘剥性的雇佣形式,不受土地束缚的无产者也不可能成为盘剥的对象,提高劳动生产率成为提高收入和在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唯一手段,工役制的落后性必然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从农民赋税上来看,1861年改革不但没有减轻农民在赋税上的负担,反而增加。列宁指出:“俄国农民所担负的各种赋税带有很深的中世纪痕迹。”[3](P83)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列宁考察了农民赋税的负担情况,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农民所必要的货币总支出中,赋税的最大支出占到了1/3,赋税同收入的比例也是极高的,“改革前时代的传统如何沉重地压在现在的农民身上,这可以从现存的赋税吞掉了小农甚至有份地的雇农总支出的1/7这一点极明显地看出来。”[2](P131)极高的赋税使农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加上割地和支付高昂的赎金,农民在经济上对地主的依附性状况依然没有改变,农民的权利极不平等,地位非常卑微。列宁在1911年2月8日为纪念废除农奴制50周年所写的《农奴制崩溃五十周年》一文中,深刻地指出了在农奴制改革以后,俄国农民的悲惨境地。他说:“农民就是在解放以后,也仍然是‘卑微’的等级,仍然是纳税的平民、贱民,他们受着地主委派的长官的摆布、横征暴敛、鞭笞、殴打和凌辱。”“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农民象俄国的农民这样,在‘解放’之后还遭到这样的破产、陷于这样的贫困、受到这样的欺侮和这样的凌辱。”[4](P142)1861年改革后所残存的工役制和盘剥制、农奴性的赋税以及农民权利的缺失等农奴制残余像沉重的枷锁套在全体人民的身上,它阻碍了俄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俄国农业资本主义的步伐,列宁在革命早期就充分认识到消除农奴制残余的重要性,他指出:“扫除农奴制残余,消除俄国一切国家制度中等级不平等和成千万‘平民’受鄙视的精神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具有全国性的意义,而一个想做争取自由的先进战士的政党,就不能回避这个问题。”[1](P381)因此,早在1895年列宁亲自起草的第一个土地纲领《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就把俄国社会民主党支持“反对一切阻碍竞争自由的农奴制度和等级制度残余的社会运动”作为党纲的一部分。[5](P70)

二、归还赎金、收回割地

农民在收回自己土地的时候支付赎金和利息,将超过村社最高人均份地标准的土地“割让”给地主,这恐怕是俄国农奴制改革的一大“特色”,列宁早就认识到了这种土地赎买和割地的盘剥实质,他把这次农奴制改革叫做对农民残酷的“掠夺”。[1](P379)正是因为认识到农民缴纳赎金和割去土地做法的反动性,列宁在涉足革命之初就有了改变这种现状的主张。1894年,为批判自由主义民粹派,列宁写了《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这本著作,在批判民粹派的同时,他论证了社会民主党人的基本纲领和策略,并在著作中提出了“废除赎金”和“收回割地”的主张。在1895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列宁提出了他的第一个土地纲领,纲领内容包括:“1.废除赎金,对已缴赎金的农民给以补偿。把多缴入国库的款额归还农民;2.把1861年从农民手中割去的土地归还农民;3.农民土地和地主土地担负的赋税完全平等;4.废除连环保以及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令。”[5](P72)从列宁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可以看出,“废除赎金”和“归还割地”已经是党纲中的重要内容。但我们也可以从这个稍显“稚嫩”的土地纲领中看出列宁在对待农民所缴纳赎金的处理上是比较“温和”的,尽管他提出对已缴赎金的农民给予补偿,把“多缴入国库的款额”归还农民,但从这里可以看出列宁对于农民的另一部分缴入国库的赎金是持肯定(至少是默认)态度的。回溯1861年2月19日法令可以显见,国家和地主充当着“放贷者”的角色,农民缴入国库的任何赎金本身就是国家和地主合伙压榨农民的体现。依照法令,农民虽然有权赎买宅园地等不动产,也有权对份地长期赎买,但是农民的支付能力普遍不强,这时政府贷款给农民,农民需要在四十九年内偿清本金和利息,此外,农民还要履行对国家和村社的义务,为了防止农民拖欠赎金和税赋实行了连环保,许多农民不得不充当“暂时义务农”,这充分说明农民缴入国库的任何赎金都是不合理的。[1](P379)1899年列宁在《我们党的纲领草案》中对待赎金的主张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提出:“(1)取消赎金、代役租以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2)把政府和地主用赎金方式从农民身上掠夺去的钱归还人民。”[1](P200)1901年2月列宁写了一篇题为《工人政党和农民》的文章,①并以编辑部的名义在当年的《火星报》上发表,在该文中列宁再次提出了收回割地的主张。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中对待赎金和割地的主张又发生了变化,提出:“1.取消赎金、代役租以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2.废除连环保和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3.用赎金和代役租方式从人民那里勒索的钱应归还人民;……4.设立农民委员会以便:(一)把废除农奴制时从农民那里割去的和成为地主盘剥工具的那些土地归还社团(用剥夺的办法,或者——在土地已经转手的情况下——用赎买的办法等等)……”[6](P284)在这篇由列宁撰写、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确定的土地纲领中有一些主张得到了党内一致的认同(如废除等级赋税、减租、自由支配土地等),但是也有些主张引起了党内的争论甚至批评,其中关于割地的条文受到的批评最多。社会民主党的“斗争社”主张将收回割地改为“剥夺地主全部土地”;彼·巴·马斯洛夫(伊克斯)专门撰文《论土地纲领》对《火星报》编辑部制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土地部分进行批评,并且附上了自己提出的土地纲领草案。关于割地和归还赎金,马斯洛夫建议改为:(1)没收教会、寺院和皇族的土地,转归“民主的国家所有”;(2)对大土地占有者的地租课以累进税,使这种收入转交给民主国家掌握,用以满足人民的需要;(3)把一部分私有土地(大地产),可能时则把全部土地转交给各个自治的大社会组织(地方自治机关)掌握。[7](P218)针对马斯洛夫的批评,列宁写了答复文章《答对我们纲领草案的批评》,列宁认为马斯洛夫对归还割地的可行性看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他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纲领的批评是无的放矢。在当时对土地关系进行自由主义的改造中,马斯洛夫的土地纲领草案并没有提出如何采取行动,所以列宁批评这个土地纲领草案是“糟糕透顶的和自相矛盾的要求土地国有化的条文”。[8](P216)

通过对列宁在早期制定的几个土地纲领的梳理,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列宁关于归还赎金、收回割地的思想的发展脉络,从最初的“废除赎金”到写入党纲的“归还赎金”;从“收回割地归还农民”到“收回割地归还社团”,无不体现了列宁对铲除农奴制残余的决心和智慧,这也构成了解决俄国土地问题的基本前提。显然,归还赎金、收回割地并不是解决俄国土地问题的终极手段,就像列宁在面对有些人指责收回割地是“筑了一道篱笆,砌了一堵墙”时所反驳的,设立农民委员会限制盘剥和收回割地不是一堵墙,而是一道门,“首先要走出这道门,才能继续往前走,顺着宽广的大道走到头,直到彻底解放俄国全体劳动人民”。[8](P165)

三、争取政治自由

在马克思看来,近代以来的政治解放是人的解放的必然阶段,是一种进步,是人的普遍性生活的形成。[9]1861年改革并没有使人民获得所期望的自由和幸福,相反,农奴制的残余还十分强大,农民不得不被迫出钱赎买自己的土地和自己的自由。列宁对于改革后社会上所流行的“国家的赎买办法帮助农民带着土地解放出来”的评价给以严厉的批评,他认为改革后对农民的这种所谓的“带着土地的解放”是骗人的谎话,“其实这是一种农民失去土地的解放”。[1](P379)2月19日法令规定,农民只有通过赎买土地才能使自己的身份发生改变,那些已经获得了赎买土地的农民才是真正的农民所有者,而那些无钱赎买土地和人身自由的农民仍然要履行土地的义务,沦为“暂时义务农”,后者占绝大多数。也就是说,改革后大部分农民并没有获得真正的“人身解放”,农奴制的残余阻碍着一切等级和一切阶级的政治思想的发展。[10](P255)列宁在他的著作中多次对改革后沙皇专制统治下这种农民的卑微地位进行了描述,称他们处于“下贱的等级”,被政府(地主)看作“贱民”“赤贫者”,等等。在《工人政党和农民》一文中,列宁对改革后农民没有自由的情形有过精辟的总结:“他们遭受鞭笞,缴纳特别捐税,不能自由退出半农奴式的村社,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也不能自由迁到国内其他地方去。”[1](P379)从列宁所列举的农民的这几个“不能自由”,我们可以看出1861年改革后对农民自由权的赋予并没有像2月19日法令所标榜的那样美好。而俄国农民在基本的人身自由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就更毋奢谈政治自由了,列宁早在1899年之前就认为:“在俄国,不但工人而且全体公民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1](P162)也是在这个时期,列宁提出了“一切经济斗争都必然要变成政治斗争”的著名论断。列宁认为,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对于社会民主党来说都十分重要,他主张党应该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以便形成“无产阶级统一的阶级斗争”。这种无产阶级统一的阶级斗争“首要目的应该是争取政治权利,争取政治自由。”[1](P163)那么,究竟什么是政治自由呢?列宁认为,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自己全民的、国家的事务的自由。政治自由就是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议员(代表)进国家杜马(议会)。一切法律都只应由人民自己选举的这个国家杜马(议会)来讨论和颁布,一切赋税都只应由它来决定。政治自由就是人民自己有权选举一切官吏,有权召集各种会议来讨论一切国家的事务,有权不经任何许可就可以随意印书报。[8](P114)

列宁在这个对“政治自由”所下的定义中,至少包含着三层基本的意蕴:第一,人民是处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人民拥有参加国家机构、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这就要打破沙皇所拥有的独揽的、无限的、专制的权力,改变“人民是沙皇专制政府的政治奴隶”的状况;第二,民选的国家杜马(议会)是国家立法的主体。国家杜马(议会)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人民自己选举出来,通过人民选举出来的议员(代表)组成民选的国家杜马(议会)。这个国家杜马(议会)拥有一切法律的立法权和一切赋税的决定权;第三,改变官吏任用和处理国家事务的方式,保证人民的出版自由。在沙皇专制制度中,一切官吏都由沙皇委派,这些官吏“不仅全是富人和贵族,而且是他们中间最坏的人”。列宁说:“沙皇专制就是官吏专制”,“沙皇专制就是警察专制”,因此,工人在自己的旗帜上写着:“打倒专制制度!”“政治自由万岁!”[8](P117)农村工人和无产农民应该投入到这场争取全俄人民自由的战斗中来,所有官吏必须经过人民选举才能任用,一切国家事务必须经过人民所召集的各种会议讨论。此外,必须保证人民出版的自由。

列宁在第一次俄国革命前对争取政治自由的方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1901年在《工人政党和农民》中,他提出要成立农民委员会和一种法庭来纠正沙皇贵族委员会在解放农奴中的不公平作法,以及有权降低地租和控告高利贷行为。“农民首先需要的是摆脱官吏的虐待和压迫,首先需要的是承认他们在各方面同其他各等级完全绝对平等,承认他们有迁移和迁徙的完全自由。”[1](P383)到1903年,列宁在《告贫苦农民》中提出首先由人民在全俄各地选举自己的议员(代表),然后由这些民选代表组成最高会议,建立管理机关,使人民摆脱对官吏和警察的农奴制依附,保证人民享有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力,这也是社会民主党人要求政治自由的含义。[8](P117)

注释:①这篇文章后来被列宁看作1903年8月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成为党的正式纲领的《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的初稿。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卷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列宁全集:卷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列宁全集:卷1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4]列宁全集:卷2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5]列宁全集:卷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列宁全集:卷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7]列宁全集:卷1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8]列宁全集:卷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9]李鹏,姜海波.青年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7).

[10]列宁全集:卷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责任编辑:思动

Lenin’s Early Three Major Propositions for Russian Land Issue

QIN Bo

(Party School of Departments of the CPC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Changsha 410001,China)

Abstract:Lenin,at his early time,proposed three ideas:eliminating the remains of serf system,taking back the ceded territory and fighting for political freedom. These ideas were based on a deep study on the issue of Russian land. Marxism theory was used to reveal the nature of the land problem under the rule of tsar. Marxism theory on land was guarded through criticizing populists’ land policy.

Key words:Lenin;land theory;taking back the ceded territory;the serf system

[收稿日期]2015-10-14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B05。

[作者简介]秦勃(1979-),男,湖南桂阳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思想史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6—0027—04

[中图分类号]A8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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