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研究

2016-03-16王丛莲

环球市场 2016年11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农业

王丛莲

肥西县委党校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研究

王丛莲

肥西县委党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就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议。

农村金融;问题研究;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状

经过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支撑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一)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共定位不清,粮棉购销储的贷款发放的业务比例过大,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农业建设、扶持西部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由于产权制度不完善与法人治理结构缺位,导致产权归属模糊、权责利不明确,市场功能定位混乱,支农、扶农作用也难以实现。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行政管制多于市场调节,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建国初期我国政府通过行政补贴、限价等政策来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对我国的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是不利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农村金融体系,但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仍被政府的控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局限于政府认可的大中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远远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的巨大需求和多样变化。政府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政策性引导和支持,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矛盾,直接导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既伤害了广大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同时又将广大农户推向非正规融资机构,使得农村金融体系面临严峻考验。

(三)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短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四)农村金融立法缺失,法律体系不完善。从立法层面上,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对农村金融进行补贴,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但是从当前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整体来看,并没用一部对农村金融立法进行宏观个总体性规范的基本法律,大多还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体现,层次较低,无法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而导致大多数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五)抵押和担保难问题突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客户的抵押品主要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这些抵押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况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因此银行不愿接受这些抵押品。另外,由于缺少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二、加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研究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分析,建议具体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全方位的农村金融结构体系。明确各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以满足差异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发挥大型商业银行“领头”作用,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带头作用,促进市场竞争,改变农村信贷供求不平衡的状况。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及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方面,要推动制订颁布民间借贷条例,依法打击和取代高利贷、地下钱庄等活动,依法处理各种违法活动,同时要允许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机构的扩大试点工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扩大试点,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非正规化金融向民间合作银行、社区银行等正规组织的转变,鼓励支持各类银行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组建各种形式的农村微小型合作金融组织,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进一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恢复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恢复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以市场为主导政府适度干预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金融资金良性循环机制。 增加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贴息,资本充足率等调整措施支持涉农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加大征信宣传力度,加快建立全国征信体系;由政府牵头完善涉农保险制度,保障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利益。在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中,政府不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强制资金回流,而应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将经济发展的重心转移到农村,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诸如交通、水利、电力等,改善农村金融市场整体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还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相关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建立起因国家政策和自然灾害而形成的金融不良资产的补偿机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逐步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机制,完善担保法,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三)加强监管措施,从根源上防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在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各项业务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村资金的使用范围,防止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出。争取使城市资金流入农村,把农村资金留在农村,激活农村金融市场。通过税收、再贷款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给予优惠,并对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损失予以补贴,降低其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也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如适当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状况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了保证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也为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开展,也有利于各种金融机构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下设立和运营。具体地说,参考国外经验及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应该尽快分别地出台适合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银行法》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农业信贷法》,以及与农村保险有关的《农业保险法》,通过制定和颁布这些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农村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的行为,使这些机构从设立、运营到兼并都合法化,进而为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五)建立农村保险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完善风险的防范保障机制。建立包括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在内各种间接的风险控制防范机制,这种风险转移与分担的机制有利于缓解农村信贷机构面临贷款集中的风险,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贷的发放,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存款者信心,吸收大额长期资金,因此农村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既有利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一个重要部分。为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缓解各机构贷款风险集中的压力,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风险,针对目前保险程度较低,保险规模较小,信用风险担保机制落后的现状,要争取做到:第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二,对办涉农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政策倾斜,例如在存贷款利率浮动利息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继续扩大商业保险公司涉农保险服务领域,稳步推动农险试点工作,创新涉农保险服务方式,扩大试点险种覆盖面,同时逐步形成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并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为各类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第三,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机制,创新担保方式,比如小额信贷无抵押贷款、联保贷款业务和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出一些农村宅基地、经济林权、土地使用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办法来为农户提供有效足额的抵押品,成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信贷担保公司,以解决农户贷款困难、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1]王军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12(04).

[2]方晓燕.农村金融困境:一个基于金融创新视角的分析[J].特区经济,2007(02).

[3]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02).

猜你喜欢

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农村金融研究》征稿启事
《农村金融研究》征稿启事
金融机构共商共建“一带一路”
农村金融要多些“乡土味”
我国金融机构股价和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分析
资金结算中心:集团公司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