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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原因探析

2016-03-16

关键词:都市偏差法官

周 谦

(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重庆401120)



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原因探析

周 谦

(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重庆401120)

从目前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的表现情况着手,认为报道中存在对法官的关注以及报道角度的偏差、纠纷事件报道对法官形象呈现误解的偏差。造成这些偏差的原因包括市场化的冲击,法官在报道中缺失话语权,媒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同情等。减少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要从都市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更加注重客观性和法官要增强自己的媒介素养、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两方面着手。

法官形象;报道偏差;都市媒体

目前国内受众对法院法官等新闻十分关注,媒体在满足受众知情需要时,对这方面的报道也越来越多样化。在司法机关内部的宣传报道中,多是在宣传法官的正面形象,对案件的本身呈现相对弱化。然而,与这些内部宣传报道形成反差的都市媒体对法院法官形象的报道更多的则是注重事件本身,对法官形象的报道也并不像法院宣传的那样注重正面报道。法院宣传部门对法官形象的正面宣传是法院制度的要求,也是对司法公正公开工作的一种推进,而都市媒体对于法官形象的报道之所以与之形成差异并不仅仅是因为法院报道受到一定制度的限制,还有大部分原因跟都市媒体的制度、要求以及受众需求相关,与都市媒体的生存发展状况相关。

笔者所要探析对法官形象报道的偏差主要是指法院对法官形象的宣传、受众眼里的法官形象与都市媒体报道过程中呈现的法官形象之间存在的偏差。这些偏差,受众通过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相关报道可以窥见一二。在媒介发达的现代生活中,关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法官徇私舞弊,法官做出有损司法公正的裁判,法官生活作风出现问题的报道很常见。这些报道体现出来的法官负面形象与法院对法官形象的报道宣传以及受众心目中对法官形象的期待存在着明显的反差。这些偏差的形成与当今媒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在法官形象的塑造过程中,都市媒体对受众的影响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是社会司法领域具有特定的司法权威的法律适用和执行者,处于社会的法律适用和执行体系之中[1]。法官是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代言人,法官形象的树立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正确认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公众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来获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其中对于普通受众而言,最有权威、最能被受众接受、受众接触的最频繁的就是都市媒体。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的呈现影响着受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对于某些受众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认知法官形象的唯一渠道。

然而,媒体对法官形象的呈现都是对现实的再现过程,虽然遵循一定的客观真实性,但是再现的过程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那么,都市媒体呈现的法官形象与实际的法官形象相比存在差异也就在所难免,但是这些再现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差异不会实质上影响受众对法官形象的误读。而真正影响受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的差异往往是一些人为的,这些人为可控的因素是造成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的报道产生偏差的重要原因。

一、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体现

(一)都市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关注以及报道角度的偏差

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法院对法官形象的宣传报道多半是正面的报道,而受众对于这些讴歌赞扬的报道似乎形成了审美疲劳,受众本身对于新闻报道的兴趣主要集中在趣味性、新奇性以及故事性上。在对法官的报道过程中,很多的都市媒体主要关注的不是法官在相关案件中起到的公正裁判作用,不是案件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而是对实际的案件客观真实更加关注,甚至是对案件中某一部分能够吸引人的事实更加关注。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法官群体本身所受到的媒体的关注是不够的,这样就使得社会大众对法官群体的关注相对较少,这种关注度的淡化就会使得受众对法官的认知缺乏甚至出现偏差。

其次,对于法官形象的报道,很多的都市媒体不像是法院的宣传那样,而是负面新闻居多。从都市媒体的报道角度来看,更多是带有歧义的一些故事,这些故事更具趣味性。比如,许多关于法官在法庭上不尊重当事人,气焰嚣张的报道;法官不管不顾当事人困难,为难当事人;法官徇私等等。这些报道虽然可能有其真实性,但是毕竟是少数现象,而媒体的报道使之成为成为一种常态化,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报道偏差,这种偏差不仅是将一种特殊性普遍化了,这对法官的形象实质上形成了一种丑化的作用,这种偏差现象也是常见于都市媒体报道之中,使得受众对法官产生一定的误读。

(二)纠纷事件报道对法官形象呈现的偏差

首先,如同医患关系,法官与当事人在受众眼中也同样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对垒。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很多媒体对于这类关系的报道多半是倾向于当事人或者是弱势一方,于是报道就出现了偏差,对于法官作用的弱化甚至是直接隐没的报道屡见不鲜。这样偏向于一方的报道将会影响受众对法官群体的认知,那么对法官形象的误解也就自然产生了。

其次,由于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态度,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例当中,法官被误解的几率会大大增加。在法律上当事人某一方可能存在错误,但是当考虑到人情时,好像也可以被原谅,然而法律不讲人情,必须公正严明,作为法律践行者的法官,也可能对当事人一方存在同情,但本着法律的公正性,他们必须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看待事情,这是受众不能接受的一种角度。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媒体往往倾向于被同情的一方,这是大部分受众能接受的,这时候法官就被推到弱势的对立面,媒介报道是有利于弱势一方,通过这些报道,公众对法官形象的认读就会出现偏差。

简言之,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的报道偏差是多方面的,有报道力度不够、量上的失衡导致的偏差;有将少数法官形象普遍化导致法官形象丑化的偏差;也有媒体在报道过程中选择性呈现导致的法官形象被误读的偏差。凡此种种都会影响受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对法官形象的误解。久而久之,这会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为了减少偏差,必须找出这些偏差产生的原因。

二、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的原因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官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职责所在,很多时候可能会站到公众所赞同的对立面上,这使得公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产生一些误读。而受众对法官群体认知是通过媒体提供的报道进行解码识读的过程,因此,媒体的报道是影响受众对法官形象认知的主要因素,由于媒体对法官形象的报道的偏差,导致了受众对法官形象认知的偏差。

公众眼中法官形象与媒体的报道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甚至可以认为都市媒体报道是公众对法官认知的最主要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群体是一个多面的社会角色,目前我国法官形象与理想或理论上的法官形象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笔者总结了三个方面。首先,从媒体自身来讲。市场化趋势使得都市媒体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冲击,那么这些冲击会影响都市媒体关于法官形象的报道。其次,从法官群体本身而言。法官肩负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法律讲求有理有据,有时候法官不得不摒弃人情,难免与公众想要看到的不相符。法官追求的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与受众和都市媒体关注的客观事实也存在差异。法官在报道中缺失话语权,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法官接受采访的报道相对较少,多数是单方面采访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很少涉及法官的采访。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不方便公开的内容有时候也会影响都市媒体的报道内容。少数法官自身的行为表现、素质等,这些法官身份带来的以及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偏差产生的原因之一。最后,媒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同情也是影响其出现报道偏差的重要原因。

(一)都市媒体生存与发展对法官形象报道的影响

随着多数媒体的市场化,很多都市媒体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冲击,在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都市媒体要生存下来并得到一定的发展就必须抓住市场,也就是受众。抓住受众的最好方法就是吸引受众的眼球,尽量满足受众需求。

1.过度关注法官负面新闻,以小见大误导受众

在对法官形象报道过程中,越是新奇的受众越是喜欢,越会引起受众的注意。现在受众有着极强的猎奇心理,很多受众看新闻报道群是为了娱乐,对于一些法官形象的正面报道的关注低于负面的报道,负面的报道从某种角度来说能很好地满足受众看热闹的心理。相比较而言,受众更愿意看一些关于法官的负面报道,而媒体为了迎合受众需求,赢得市场就会在报道中出现或多或少的倾向性,而这些倾向往往与法官的实际形象存在一定的偏差,然而都市媒体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博人眼球不得不进行这样一些偏差性的报道。

2.过分强调案件趣味内容,弱化法官角色

都市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为了增添案件故事性,更好地吸引受众,在涉及法官的报道过程中往往会弱化法官的存在,针对事件做出相应的报道,而法官在事件中所做的努力和所付出的辛苦不能得到很好的呈现,法官所起到的积极正面的作用也不能得到报道,这样隐去法官的功能性,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法官对公众所做出的努力,不能让受众了解到法官其实是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官实际的作为与都市媒体报道的法官的所作所为就形成偏差,媒体为增添案件的故事性,有意无意弱化法官的功能,也是报道偏差形成的原因之一。

3. 报道立场不对,客观性不够甚至缺失

为增强故事性,吸引更多的受众,有些都市媒体有时候甚至将法官与当事人放在对立的立场上进行报道,这样或许更能增强受众的好奇,吸引人的围观。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代言人与普通民众为“敌”,这样的报道在都市媒体中也不少见。在市场化的冲击下,为了求生存与发展,在报道法官形象时有意无意的出现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很客观但实际上存在一定的选择性的报道,这都是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出现的重要原因。

(二)法官本身对法官形象报道的影响

1.将少数现象普遍化,以偏概全

媒体报道讲求的是客观真实,所以媒体对法官形象的报道真实性一定是存在的,只是这种真实性是微观上的真实性,宏观上来讲这些真实性也会受到质疑。如上面的现象中说到的很多媒体报道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友好,有的甚至还动口动手,也有媒体报道法官判案不公等等,凡此种种现象肯定是存在的,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这样有问题的法官毕竟是少数,而媒体报道过程中总是选择这样一些时间来报道就会出现宏观层面上的不真实,这种将特殊的人普遍化的报道做法使得对法官形象的报道存在失衡的现象,这也是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的原因。

2.情与理有时出现冲突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身上肩负着特定的使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弱势群体的说法,面对一些于理不容而于情又可以说得过去、得到公众认同的人或事时,他们也会存在同情但是与法不容,这也是违背他们原则的,他们必须依法办事,这样就会出现情与法的对决,公众此刻更为关注的是情,那么很自然的媒体也会更多的关注情,支持受众,这就从另一个角度使得对法官形象的呈现出现受众偏差,与实际的法官形象存在隔阂。

3.法官不能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法官由于受到法院制度以及处于对相关人事的权利的保护,很多时候不能主动、及时地公开相关的信息,法官所能提供的信息很有限,多半是比较官方的话语,那么这些关键信息的缺失在媒体对法官形象的报道过程中会对法官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会使得媒体对法官的报道出现一定的偏差。

4.法官在媒体报道中话语权的缺失

法官在媒体报道中话语权的缺失,与上述法官不能主动提供信息不同的是,话语权的缺失主要是指被采访。在涉及法官的新闻报道中,法官很少被采访,大多数报道都未体现法官的话语权。很多都市媒体在做采访时只是单方面的采访相关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比如律师等,很少会有采访法官的。有时候法官的态度观点可能是事件的关键点,而且法官采访的缺失使得法官做出判决或者做出相应的决定的原因依据等很少为人所知。法官话语权缺失的报道实际上也是存在信息失衡的“不真实”报道,只呈现了单方面的信息,当然会使得报道存在偏差。

(三)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同情对法官形象报道的影响

媒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同情对法官形象报道产生偏差具有更大的影响。法官是拥有审判权并置于社会上层的强势群体,而在法官日常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接触到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人群,那么在相关的报道过程中,媒体肯定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一些时候还会对弱势群体表示同情。媒体一旦倾向于弱势群体,那么不管案件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怎样,法官必须坚持理法、公正,而媒体与受众可能会站在感性的一面,这时候对法官形象的塑造肯定不会太正面,偏差报道也就随之诞生。

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同情使得他们在报道过程中将一些主管的东西加入到报道中,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媒介审判”,这样会使得法官处于不利状态,那么其形象也就会受到影响,这也是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出现偏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同时,这种偏差也是很常见并且极其明显的。

综上所述,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而主要的原因是出现在两个主体上的,其一就是媒体,另一个就是法官这一群体本身,这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法官形象报道的偏差会直接导致受众对法官形象认知的偏差,这样就会使受众对法官的信任度下降,从而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必须要找到相应的对策,降低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的偏差,从根本上解决公众对司法信任度降低的问题,而要减少媒体报道中的偏差,就要从这两个主体上面着手,根据上面的原因分析,文章将针对这些原因提出相应的一些策略,以供参考。

三、减少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的策略

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偏差是肯定存在的,但是应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人为造成的偏差应该减少和避免。

(一)都市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更加注重客观性

1.都市媒体要注重传播社会正能量,增强社会责任感

媒介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到平等报道。不能为了利益的驱动大肆渲染案情,挑动公众的情绪,影响法官判决[2]。关于法官的负面消息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的法官都是公正司法的,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都市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仅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而过度关注负面报道,对优秀的法官事迹不感兴趣。实际上,传播社会正能量是都市媒体的重要社会任务,上海市法官邹碧华就是优秀法官的代表,应该受到都市媒体的推崇和关注。

2.都市媒体要客观公正的报道案件,正视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能枯燥的法庭审判和法院判决不会给都市媒体的报道带来趣味性,不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但是作为都市媒体,作为对法官形象的传播起重要作用的媒介,对法官形象的报道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该正面传播弘扬法官公正形象的应该正面报道,少数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负面形象就应客观报道,不应该夸大和缩小法官的作用。

3.都市媒体应该端正自己的立场

都市媒体不能将法官与当事人放在对立的立场上进行报道,让作为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代言人的法官与普通民众为“敌”。都市媒体应该端正自己的立场,不能为了自己的市场需求和营利目的而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而故意做出虚假报道丑化法官形象、激化法官和当事人的矛盾冲突。

4.从事法律报道的媒体工作者要学习法律知识

在有些体现法官形象的媒体报道中,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和法律盲区,媒体工作者更多的是随意解释和推测,没有基本的法律功底,由此造成对案件的错误报道和错误评价,以至于损害法官的公正形象。媒体工作者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能出现严重的法律错误。

(二)法官要增强自己的媒介素养、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

1.法官要增强自己与媒体的沟通能力

中国司法构建与公众互信的局面,正面应对舆论吁求公平正义的声音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以及解决社会矛盾的真正方法[3]。许多案件的判决做出后,法官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判决进行解释和答疑,以减少媒体的不理解,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不够从而对法官形象进行误导。法官的理性严谨和媒体的激情感性之间虽然存在着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应该尽可能的避免。法官要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接受媒体的采访,回答一些关于案件审判的一些问题。法官应该向媒体讲明,媒体和受众关注的是案件的客观真实,而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是法律事实,二者之间不完全等同,有时甚至相反。在情与理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更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向媒体和受众解释清楚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法官应该及时主动的公开一些信息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受到人们的关注更多,特别是有损法官形象的报道会一传十十传百。由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干涉,很多信息都是不公开透明的,而不公开透明的东西更容易让人产生怀疑和否认。法官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背办案纪律的范围内,主动利用各种平台全面及时有效的公开一些信息,诸如法官个人的财产信息、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等等。

3.法官要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

任何偏差报道都不会是空穴来风的,总会有关于法官形象的负面消息。这些和个别法官自身能力不足有关,既有法律专业知识素养不够的原因,也有道德素养不够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冤假错案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与法官的专业知识不够有关,法官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避免因为法律知识不够而影响法官形象。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法官个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现象,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这给法官形象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官应该保持法律人的威严性,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不做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事情。

都市媒体对法官形象的宣传和推广起着重大的作用,这其中因为许多原因存在着报道偏差。一方面是因为法官自身的原因,诸如媒介素养不高,信息不公开透明,案件处理程序不公开透明;另一方面有都市媒体的原因,诸如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选择性甚至歪曲性报道有关法官形象的新闻,媒体过度注重法官的负面消息和案件事实的趣味性等等,有的断章取义,有的毫无法律依据。都市媒体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注重弘扬社会正能量,增强案件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法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提高和媒体的沟通能力,及时高效的公开相关信息。都市媒体因为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而多了报道的内容和素材,法官因为都市媒体的存在而向受众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官正义形象在受众心里的存在感。都市媒体和法官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存在,而应该是相得益彰,共同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增加助力。

[1]程良映.转型期法官角色的调整探讨[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卢璐.信息时代下我国法官的媒介素养研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胡菡菡.法官对舆论监督的态度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4]苏力.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关于“陈燕萍工作法”的思考[J].清华法学,2010(3):75-83.

[5]张立伟.传媒竞争法则与工具[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刘 燕)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eviation of the City Media’s Report on the Image of the Judge

Zhou Qi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Chongqing 401120,China)

From the current urban media report to judge image deviation in performance, reported that the attention to the judge, and exist in the Angle of deviation, disputes report to judge image rendering the deviation of misunderstanding. The cause of the deviation include the impact of the market, the judge in the reported missing discourse, media attention to vulnerable groups and sympathy, etc. Deviation to reduce urban media images of the judge when making related reports from urban media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objectivity and judges to enhance their own media literacy, professional literacy and moral accomplishment of two aspects.

judge image; report deviation; urban media

10.3969/j.issn.1672-7991.2016.03.019

2016-07-25;

2016-11-01

周 谦(1990-),女,湖北省黄冈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与新媒体。

G212;D926.2

A

1672-7991(2016)04-0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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