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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研究—以红岭创投7000万坏账事件为例

2016-03-16向贞利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8期
关键词:坏账网贷安徽

向贞利

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研究—以红岭创投7000万坏账事件为例

向贞利

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平台信息披露作为应对风险的重要措施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本文对红岭创投700万坏账事件的信息披露进行案例研究分析,力图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P2P网贷;信息披露;红岭创投

一、引言

P2P网贷作为“互联+金融”的产物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Zopa在伦敦上线揭开了P2P网贷的序幕,之后迅速的在世界范围内扩展开来。自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以来,P2P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平台累计数量达到4000多家,累计成交量达到18881亿元。然而因提现困难,平台跑路、停业、非法集资等原因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也达到1300多家。P2P网贷在高速的发展中可谓乱象丛生,必须加强监管。信息披露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突出的位置。作为信息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其职责所在,也是时下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红岭创投7000万坏账信息披露事件分析

(一)7000万坏账事件

2015年2月6日晚间,有网友发布“求证是否红岭安徽4号标”的帖子,文中试图求证官司缠身的安徽文达集团(原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原合肥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是否为“安徽4号标”的融资方,随即引起高度关注。随后又有网友发帖声称该项目的借款方和担保方存在相互担保嫌疑。

红岭创投官网2月7日发布《关于森海园林借款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显示“森海园林于2014年6月申请借款7000万元,以森海园林的100%股权质押作为担保,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及文达电子提供无限连带担保,文达学院以学费收费权质押。贷款发放后,前三期借款人正常支付利息,2014年9月,文达学院开学季,安徽分公司按期上门贷后管理,及时提出风险预警,报告总部”。声明中还指出红岭创投已经采取应急机制,已经“向福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14年10月查封借款人、担保人名下房产合计37套,面积达到275192.7平方米。此案件将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由此证实坏帐事实成立。

(二)信息披露分析

通过对红岭创投在整个此次坏账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平台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主动、不充分等特征。这严重影响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对于投资者利益来说也是一种隐性的伤害。

1.信息披露严重存在不及时性。从红岭创投官网2月7日发布的《关于森海园林借款情况的说明》可以知道,整个坏帐事件发生在2014年9月,并且提起民事诉讼,10月查封借款人、担保人名下房产。坏帐已经发生,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投资利益,平台对此并没有对此及时的进行任何的信息披露。近5个月的滞后披露,足以说明红岭创投在此次事件中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问题。

2.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性。根据红岭创投对“安徽4号标”的介绍,借款方(森海园林)具备各种规模和类型园林绿化、古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养护能力,获得多项资质和荣誉。另有一资金雄厚人士(文达集团原董事长谢春贵)为此贷款提供担保。在还款来源上,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担保方资金的流动性较为充沛,第二还款来源有保障。事实上担保方文达集团原董事长谢春贵几年前就已开始拆东墙补西墙,2014年4月以后,所有的利息及本金都不给了。文达学院已经没有资金运转,集团员工工资几个月没有发。这与平台披露信息中所说“担保方资金的流动性较为充沛,第二还款来源有保障”相去甚远。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汪顺荣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安徽4号标’的三项担保措施包括森海园林100%的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股东及文达电子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以及文达学院以学费收费权质押全部失效,其采取的查封措施也只能是自欺欺人,能够收回债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能收回,也只能按照债权人比例收回微乎其微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到红岭创投声称的第一,第二坏款来源有保障的说法的真实性并不可靠。

3.信息披露存在被动性。整个坏帐事件的曝光是2015年2月6日网友发帖表示质疑进行求证后,平台才紧接着在第二天进行信息披露的。这让人有理由对此前长达5个月的时间没有披露,而恰巧在有人质疑之后紧接着披露的原因表示怀疑。即使是在2014年出现两次重大的巨额坏帐事件,在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也没有相关信息的披露。在此次事件的信息披露中平台缺乏主动性。

4.信息披露存在不充分性。借款方森海园林前董事长是谢春国,与担保方安徽文达集团法人代表谢春贵是兄弟关系。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文达集团法人代表谢春贵和安徽森海园林因为给文达学院提供担保被法院执行了3次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该清偿责任在红岭创投贷款时尚未履行;双方存在相互担保的嫌疑。这些情况在红岭创投的信息披露中只字未提。在平台的信息公告里面对于平台自身的借款逾期金额,借贷坏账率,客户投诉情况等信息都没有披露。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红岭创投在此次的坏账事件处理中的信息披露严重缺位。既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乏,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同时也暴露了红岭创投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的不到位问题。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P2P平台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建议

1.确保信息披露的即时性。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在能够获取的信息条件下,信息的价值越来越体现在及时性方面,金融信息由其如此。一旦信息的获取延迟,不可避免的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影响,严重者势必造成损失。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最新信息必须及时更新。

2.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做到准确一致,正确无误。不得披露虚假信息,对信息使用者进行诱导和欺骗。P2P网贷平台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才能有确保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运行。

3.确保信息披露的主动性。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披露信息是其职责所在,应主动的,自愿的披露与贷款交易项目相关的信息。而不是被动的,推卸责任式的敷衍。作为连接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中介,P2P平台需要站在保护出借人的角度,主动的进行信息披露,保持对出借人最起码的善意。

4.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充分的信息披露是P2P网贷市场顺利发展的关键。P2P平台应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信息披露,并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并举以保护出借人利益。

四、结束语

信息披露情况是P2P网贷能否促成陌生人之间的信贷交易达成的关键因素。网贷信息披露情况直接决定着交易的达成情况,也直接关系着网贷平台的存活问题,同时也是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目前P2P行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现象,以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2]王腊梅.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J].金融实务,2015(7):76-79.

[3]王婷婷.关于开展P2P网贷平台的审计研究[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3.

[4]张纯.信息披露、市场关注与融资约束[J].会计研究,2007 (11):32—38.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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