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产业单位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研究
2016-03-15陈雅群王玮欣李艳红万晓李川
陈雅群 王玮欣 李艳红 万晓 李川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新型融资方式,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文章针对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开展融资渠道及融资业务流程调研,确定适应公司发展现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型融资模式;市场化产业单位;质押标的物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9-0003-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09.002
对于市场化产业单位来说,融资难题是制约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融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权利拥有人以合法拥有的且至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布图设计登记权等)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进行质押,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证券等融资机构获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财政部2010年指出了支持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支持开展多种模式的质押融资业务。本课题针对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开展融资渠道及融资业务流程调研,并确定适应公司发展现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及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有关机构一直以来推行的一项重点工作,旨在通过这一方式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1.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
财政部2010年《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提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范围,开展多种模式、多种形式的质押融资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对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中国银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13年2月《关于商业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商业银行要重新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完善业务流程,强化风险管控,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国务院2015年3月《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风险补偿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流程,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优势。地方政府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质押融资办法,如山东省(济南市)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等,办法中指出山东省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在补贴额度范围内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2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据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金额为254亿元,2014年为489亿元。特别是,2014年山东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以110项专利,34项注册商标等质押取得了79亿元贷款,110项专利评估价值高达60亿元。
以上数值看起来很美,但是能够获得高额质押贷款的企业在融资时一般要伴随不动产的抵押。一般来说,仅仅依赖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很难获得较大额度的贷款,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并未完全发挥。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障碍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出台多年,真正能够落地实施的银行机构少之又少。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让银行知识产权融资停滞不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成熟
银行对知识产权既缺少对技术层面的认识,又缺少对操作方面的把握,这让银行对知识产权融资存有怀疑,或有银行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在初期做过适当尝试,但后期操作中因各种质疑和不确定因素而逐渐放弃这种融资模式。各银行根据自己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理解和质押标的的特点采取有差异的操作程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不统一,也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显得无所适从。可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存在于银行融资系统,但是却难以实际操作的一种融资模式。
2.2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而赋予的一种专有垄断权。这种权利的无形性特征,直接决定了银行无法直接占有该资产。即使权利人可以在质押期内归属于银行,但受制于银行资产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理解,银行对知识产权合理配置运用的可能性较小,而逐渐变为银行的鸡肋。以专利权为例,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的实时变动,伴随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升级,在某段时期具有较高价值的专利权,可能短时间内会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本来价值评估较低的专利权,会伴随技术革新逐渐体现其价值,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价值十分不稳定;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商标的价值较高,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时,商标的价值将会降低。此外,对于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可能会遭遇竞争企业的无效宣告,从而直接丧失其专利权。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
2.3 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贬值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在质押后出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而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只是知识产权权利所属的证明文件,一般不会涉足产品技术领域。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应当继续承担促进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责任,权利被质押不会影响出质人对该技术的继续使用,否则会阻碍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说质押期间出质人有权继续使用知识产权技术,这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贬值。因此,需要平衡消除知识产权贬值与维护质押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3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决定着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知识产品的特殊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评估才能得以确定。评估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较多,比如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价值、知识产权技术现有市场情况、未来发展前景、竞争趋势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高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规范和方法不健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作价评估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及量化标准,从而难以得到有说服力的知识产权评估结果。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得到具有权威性并且能够让银行信赖的评价结果。目前对知识产权评估大多是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比如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成本法是指以当前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重新研究开发或购买类似专利技术所需要的成本进行评估,以所评估成本来确定被评估专利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隐含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实际应用。收益法是将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在其剩余有效期内的每年预期收益(营业收入、利润、成本节约、对外许可)折现累计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反映了知识产权技术的收益大小,间接确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目前最普遍的技术资产评估方法。但是该方法在应用中也存在一定困难,比如知识产权技术往往是某种产品的方法其中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相互夹杂,因此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在企业获得收益中所占比例只能凭借估算方法来实现。市场法是以近期相似专利技术在技术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参考,比较被评价专利技术与市场所销售产品技术的差异,从而确定被评价专利价值的方法。但是,可靠的参照样本的选取比较困难,而且不同行业之间交易环境和发展现状具有很大差异,因此应用该方法进行评价具有较大困难。
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及对质押标的物的要求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也有严格要求:(1)知识产权整体应当在有效期内、权属清晰,依法可许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规定;(2)存在共同权利人的,应当已经取得权利人的同意;(3)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应当长于贷款期限,专利和著作权的剩余有效期和保护期一般不小于5年。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按照以下流程来开展:(1)出质人提出质押贷款请求;(2)银行贷前调查,进行信贷评级;(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4)银行结合评级与知识产权评估开展业务审批;(5)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6)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5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构建
本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有制度、融资现状及存在的融资障碍进行了细致分析,结合以上建议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要参照以下的模式进行:
第一,开展组合式质押贷款。整合知识产权、品牌或商誉等多项财产价值,消除单项财产担保所存在的不利因素,降低知识产权的资产无形性及价值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
第二,从贷款人分散投资风险的角度进行理性的思考,从而顺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比如结合财产担保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另外可以联合系统内部单位作为第三方为质押人提供保证。
第三,合理选择贷款银行机构,比如省、市科技部门试点的科技银行,一方面这样的银行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的经验相对丰富;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政策资助。
第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一方面要基于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品价值评估值;另一方面还要结合公司行业特征,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来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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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