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和尊严
2016-03-15徐贲
在古代哲人那里,正义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哲学的,包括伦理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问题。在埃斯库罗斯的伟大剧作《阿伽门农》三联剧中,或是在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正义体现为与人的具体境况有关的荣誉、复仇道德观或是政治伦理问题。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1958年)中,将现代人对于正义的思考清楚地限制为一个“政治”问题。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正义问题。作为政治问题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而平等原则又再分为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原则,这是一个民主国家公正社会的基本原则。
在这些原则之间的“词义优先”顺序是:先自由然后才是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在这些原则之间有所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人们可以根据这个顺序,作出孰先孰后的决定。制定顺序不是为了分割这些原则,而是要把它们当作一个有序的、主次有别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作为公正的正义”或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正义。它是为了保证社会中那些“最无优势”的个人或群体能够不被忘却、不遭损害,并得到保护和帮助。
罗尔斯阐述正义原则,运用了思想实验的方法,他的正义理论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 政治哲学是研究价值取向的一门学科。它提出了“应然”,重点在于提供一种应然的构想,对现实的政治进行理性的指引。好的制度一定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正义理念上的——对你的正义就是对我的正义,对我们的正义,没有公义就不会有好的制度。历史证明了这一点,2500年来,从来没有一个能够崛起并能够长期繁荣的国家是构建在社会正义泯灭殆尽的基础上的。相反,历史给予我们的借鉴是,那些迅速崛起、不可一世的力量,如果失去了公义的基石,无一例外会迅速败落。
以自由和自由权利为第一原则的正义与人的尊严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二者间的联系也是今天人们在全球范围内坚持正义的根本理由。这里所强调的是人的尊严,而不是其他被人格化或拟人说法的“尊严”,如职业、民族、国家,甚至某个政权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个在道德、伦理、法律和政治讨论中广泛运用的概念,从18世纪启蒙运动后,它指的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人都由于生命的价值而应该免受羞辱和伤害,受到尊重的对待。人们一般是在主张禁止和谴责某些事情的时候主张尊严的,例如反对政治权力压迫和压制公民的自由权利,谴责富人鄙视穷人,批评社会无视弱者的生存要求。这些都以维持每个人做人的尊严为价值依据。
尊严还是一个陈述人的价值的核心概念。一个人失去或被剥夺尊严就是没有受到他应得的尊重,别人不尊重他,甚至会使得他连自尊也一同丧失。文艺复兴时期的皮科·德拉·米兰多拉是最早阐述了人的尊严的思想家。他在《论人的尊严》(1487年)中对尊严作了这样的人文哲学阐述:人是上帝最后创造出来的动物,这时候上帝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动物本性,因此,上帝把人造成了一个以所有的本性为混合本性的动物。在所有的动物中,唯有人不像其它动物一样具有某种固定的、有限的本性。
米兰多拉想象上帝这样对人说:“你不受约束,你自己为自己的本性设置界限吧。”为自己的本性设置界限不等于可以凭着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而是指自己去培养上帝撒在人性里的“种子”,“如果人培养植物的种子,它就长成一棵株苗,如果是声色迷欲,那就成为一头野兽;如果是理性则成为一个天国的动物,如果是智识则成为天使和上帝的儿子”。人的尊严不在于尚不得知的结果或混杂的本性,而在于人自己可以达到自己选择的目标。在这一点上,人比天使更高等,也更高贵,天使的美和善是天性使然,人能像天使一样美和善,是人自己的成就。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米兰多拉对人的尊严的解释虽具有高尚的人文情怀,但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让自己成为野兽或者天使并不是具有同等意义的自我实现。而且,自我实现尚不足以使人的尊严成为一种对人,尤其是对存在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人必不可少的“好”。在米兰多拉那里,人的尊严是与正义或人的权利没有联系的“纯哲学思考”,也许那是因为在15世纪的教会统治面前,选择纯哲学思考才是最安全的(这种“纯学术”至今仍然是许多中国知识分子的选择)。
这种纯哲学思考是贵族式的,而今天人们思考人的尊严则已经有了民主的特征,是把人的尊严与人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和正义联系在了一起,这个变化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订立才发生的。
《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徐贲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10月。本文摘自该书序言,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