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能否刺激经济发展
2016-03-15沈联涛
沈联涛
众筹不是中小企业的唯一出路,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证监会出台法规是一个好的开端。
新的一年金融市场开局不利,一片哀戚,很多人认为初创企业或许是未来创造就业和促进增长的希望。虽然我们都认同,对任何经济体来说中小企业都是制造就业岗位的主力,可是它们常常热情有余而资金不足。
传统的股票市场都是为大企业提供融资,而中小企业要靠持久的盈利并做出名气,才能找到赞助人和资金,好支撑到上市。
因此,众筹现在成了初创企业融资的热点。可是直到最近,除非经过证券监管当局许可,向公众(即超过一定数量的合伙人)以可交易证券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是违法的。这个过程不仅成本高昂,也很难管理。
众筹最早在美国流行,刚开始是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进行小额的慈善募捐(和政治募款)。
美国证监会3月初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公司可以通过众筹向大众投资者发售证券。这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革命性变化,投资者也将能够购买初创企业的股权。
传统上,初创企业的资金都来自家人朋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有些初创企业尝试从陌生人那里获得资本,也因此催生出了一些平台,想要成为“初创企业交易所”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众筹。投资于此类未受监管的平台有两层风险:投资的公司或平台本身可能涉嫌诈骗。中国很多未受监管的P2P平台纷纷关闭,其中不少都涉嫌欺诈,使得P2P不断失去投资者信任。
为保护公众,美国证监会通常禁止公司和私募基金发售证券,除非交易在证监会注册或获准免于注册。豁免只适用于少数证券,如有较高风险的对冲或风投基金,并且只适合于“合格投资者”。
“足够富裕”的定义是,年收入在20万美元(或30万美元包括配偶收入)以及包括配偶财富在内的净财富值(不包含主要居所)超过100万美元。在香港,职业投资者的定义是需要超过800万港元净资产。
但是在众筹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投资这些初创企业。美国证监会如何保护投资者?从两个方面。一是告诉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投资风险。二是确保众筹平台由受证监会或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监管的券商或融资门户运作。
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一样,每个众筹投资者都应当知道自己在任何一个12个月的期间内能够承担的投资限度。投资人要接受收入和财富审核。如果他们的收入或净财富低于10万美元(主要居所除外),那么他们一年最多可以投资2000美元购买众筹股权,或是年收入或净财富的5%,以较低者为准。如果年收入或净财富超过10万美元,那么投资者可用于众筹投资的金额不超过年收入或净财富的10%,取较低值,但总额不应超过10万美元。
众筹的融资门户或券商虽然有监管,欺诈的可能性只能说是下降但并非完全消除。公司或初创企业不能直接从公众进行众筹,而必须使用受监管的门户或券商。
此外,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众筹投资人应充分理解其中涉及的高风险,进行充分的调研,理解自己投资或购买的项目。
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投机风险、流动性不足、撤资限制、估值困难、信息披露有限、欺诈、缺少专业建议等风险,以及最重要的是要明白,自己投资的不是资产,而是个人或团队。年轻的初创企业会屡屡犯错,不管是技术的、法律的,还是对人才的基本管理。因此,这些资产的风险可能非常高,成功几率或许很小。
好消息是,一旦美国证监会开始率先明确对众筹的规定,亚洲其他监管机构就能够调整这些规定,帮助创造适合本土的众筹生态。去年,马来西亚证监会出台了一些指导原则为股权众筹提供便利。香港证监会2014年也就此进行了磋商,虽然尚未制定出适用于众筹的具体法律法规。
亚洲各国的政策制定者常常高谈培养中小企业的必要性,但实际行动如何呢?砸钱并不是正确的解决方法。就连市场都缺少理解初创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的能力,更不用说官员和官僚机构。减少中小企业面临的障碍需要不同机构、部门和监管层面的协同努力,也需要动员学界、商界和社会组织的能力。
如果我们不能帮助年轻人把他们的热情投入在创业中,我们又怎么能怪他们转向街头闹事呢?
众筹不是中小企业的唯一出路,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证监会出台法规是一个好的开端。
作者为香港大学亚洲全球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香港证监会前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