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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论析

2016-03-15杨松禄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作用

杨松禄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论析

杨松禄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统战性社会团体所具有的统战性、政治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在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特殊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现状来看,虽然统战性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确实是发挥了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自身建设等方面来寻求解决困境的途径。

[关键词]统战性社会团体;社会治理;作用

Abstract: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s requires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o play their role in social governance. The features of united front social groups determine its special role in social governance. From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united front social group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governance, although they have play a role in society governance,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need to be resolved from ideological cogni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s, ways and means and self-construction, etc.

Key words:united front social groups; social governance; function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在全面部署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功能、工作机制和方式,使得它在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特殊重要的作用。

一、统战性社会团体的内涵和特征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目前,重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已经取得了普遍的共识,但关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政学两界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论争。一般而言,官方,特别是规范性文件中大多称社会团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款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对社会团体作了明确定义:“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界一直是把社会组织作为与公共权力组织、经济组织相区别的第三方力量来加以研究的,社会团体只是社会组织中的一种。在他们看来,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公共权力系统和营利系统,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一类组织。”[1]而社会团体,特别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其生存的主要宗旨是围绕着政权、政治过程展开的”[2],很难独立于政治而单独存在,这类团体不应该归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可以看得出来,学者们关注的社会组织更倾向于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即民间组织。但如果单纯用民间组织来指代社会组织,在中国首先遭遇的就是法律上的困境,因为现有的宪法、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民间组织的相关法理阐述,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官方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正式提出“社会组织”概念,党的十七大之后,党和政府的政策与文件中,均采用“社会组织”代替了“民间组织”,这就纠正了社会上对该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3]不过在理论研究中,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概念仍在交替使用。

在中国的政治语境和制度框架中,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两个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外延略有不同而已,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没有对它们进行权威界定之前,纠结于二者的不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笔者所使用的仍然是社会团体的概念。所谓统战性社会团体,就是党和国家基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依据一定历史传统或法律依据而成立的社会团体。这个概念有三层意思:第一,统战性社会团体是为统一战线工作服务的,它有协助统一战线部门开展好某一专门领域统战工作的职能。第二,统战性社会团体有的沿袭一定的历史传统,有的是为开展好某一专门领域的统战工作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如欧美同学会就是沿袭一定的历史传统的典型,而工商联、侨联、台联、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目标对象就很明确。第三,统战性社会团体的定位是社会团体,也就是说,所有的统战性社会团体都是由具有共同目标的人们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统战性社会团体可作如下分类:一是按照是否免于登记,可以划分为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予以登记的社会团体。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团体,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如工商联、侨联、台联等;予以登记的,有的纳入参照管理或事业编制,有的则是普通的社会团体。海联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光彩事业促进会等都属于予以登记的社会团体,但是否有编制、有固定经费,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二是按照管理层级,可以划分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工商联、侨联、台联等,从中央到县一级都有相应的组织,就称之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一些带有地方性质的联谊会、同乡会等称之为地方性社会团体。三是按照工作性质可以划分为联谊性的社会团体和服务性的社会团体。统战性社会团体中,大部分团体都具有联谊性质,如侨联、台联、黄埔同学会、海联会、知联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等。光彩事业促进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等则属于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对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以上分类,只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其构成、特征和功能,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统战性社会团体,所以分类是否科学还需要认真研究,这里不再赘述。

从概念及其类型来进行分析,统战性社会团体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第一,统战性。“统战性”是统战性社会团体的首要属性。从统战性社会团体的构成来看,统战性社会团体的参与对象几乎包含了除各民主党派以外的所有统战工作对象。从统战性团体的发展历史来看,统战性社会团体是随着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是统一战线的产物。从统战性社会团体的工作范围来看,都是团结和联系广大团体成员,实现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

第二,政治性。“政治性”是统战性社会团体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重要特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 6 月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 56.1 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9.4 万个,基金会 3736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26.4 万个。[4]在近30万个社会团体中,大部分是专业性和行业性社团,本身不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属于非政治性社团。但统战性社会团体由于与生俱来的统战性,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性社团。像侨联、工商联等本身就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其主要职能。

第三,代表性。统战性社会团体具有双重代表性。一方面作为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统战性社会团体可以及时反映所联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要求、愿望、意见、建议,维护团体和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统战性社会团体可以代表党委政府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引导、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等工作。

第四,广泛性。统战性社会团体具有来源的广泛性。由于统战性社会团体是为开展某一类人群的统战工作而存在的,加入其中的成员本身就是统战对象。因此,统战性社会团体只看重其成员是否具有该种身份,而成员的来源则可以是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甚至不同政治面貌。如留学人员联谊会,其中有来自各行各业的专门人才,也有不同党派的成员。这种来源的广泛性,使得统战性社会团体对社会的影响更深、更广。

二、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府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也随之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逐步从局部走向了系统,从表面走向了实质。

社会治理是对全社会的治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统一战线既有参与治理的内在必然性也有参与治理的能力。一方面,统一战线作为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实质是运用公共权力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5]社会治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在社会领域进行的与政治工作、经济工作、文化工作等相对应的一项战略性工作。统一战线历来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所做的就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其目标是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这“五大关系”的和谐。这就从本质上规定了参与社会治理是统一战线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统一战线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组织优势、工作优势和群众优势,可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正如在贾庆林同志所指出的,“统战工作是党的特殊的群众工作,具有联系广泛、智力密集、渠道畅通的优势,在服务社会管理当中大有可为。”[6]

治理的本质要求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公共权力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于法定性规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善治”。统战性社会团体是统一战线做好新形势下各领域统战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由其人员构成、特点及功能所决定,统战性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第一,独特的政治优势。统战性社会团体是基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作为党委、政府联系特定统战成员的桥梁和纽带,统战性社会团体可以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联系成员中,并对政策产生的效应作出评估,通过综合分析再把所联系成员的诉求和愿望,通过统一战线的机制和平台反馈给有关部门,这就在公共权力组织和公民之间搭建起直接有效的沟通平台,形成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保证了团体成员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避免了因政治输入渠道不畅带来的政治冷漠和政治混乱,维护了良好的政治生态。

第二,强大的组织优势。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系架构来看,统战性社会团体,其内部构成几乎包括了除各民主党派外,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信仰的所有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社会力量,体现出组织上的广泛性和政治上的包容性,使之具备了成为一个能够连接公、私、自愿部门的体制化阵地的天然优势,从而获得了强大的社会整合力。[7]统战性社会团体基本上都是全国性的组织,特别是工商联、侨联,大多覆盖到市县级行政区域。这种遍及全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可以形成空前强大的动员和组织能力,其整合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不可忽视。

第三,完善的制度优势。目前,关于社会组织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其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相关论述中。虽然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组织有专门的论述,但还是不够系统,针对性显得不足。但统战性社会团体不一样,它在统一战线的工作机制下,以宪法为准绳,以多党合作制度为依归,以统一战线的各种机制为平台,以人民政协为载体,具有其他社会团体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

第四,密集的智力优势。统一战线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汇集了大批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是党和政府决策的重要智库。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统一战线成员的重要来源,同样具有丰沛的人才和智力资源。如欧美同学会,在全国已经拥有近30个团体会员和8万多名会员,这些会员都是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如经济学家钱颖一、“中国芯”创造者邓中翰、“图灵奖”获得者姚期智、生命科学领域科学家施一公等[8]。

蒙古民族素有“马背上的民族”之称,而历史上始终托起蒙古民族的就是蒙古马。蒙古马不畏寒暑、不惧艰险,以坚韧不拔的毅力,穿沙漠过雪原,驰骋在广袤的蒙古高原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传奇。

第五,广泛的群众优势。统战性社会团体的成员包括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归国留学人员、新的社会阶层及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等,这些成员的背后还联系着一大群各自领域的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统战性社会团体并不是封闭的系统,它是开放包容的,随着统一战线工作领域和工作范围的扩大,不断有新的统战对象纳入这个系统,其代表性和影响力不断增强。这种强大的整合和吸纳能力使统战性社会团体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同时可以触碰到更多新的、特殊的社会现象和现实社会问题,在社会治理中具有越来越大的发言权和行动能力。

多年来,统战性社会团体高举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努力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发挥价值引领的作用。社会的分化,不仅表现为职业、收入、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还表现为在生活方式、价值追求、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异。统一战线是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没有多样性,统一战线就不会存在,更谈不上发展,而一旦失去一致性,统一战线就会失去共同目标和方向。统战性社会团体秉承“求同存异、包容多样”的工作理念,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团结凝聚了一大批统一战线成员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巩固了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如工商联系统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的“理想信念教育”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发挥利益整合的作用。社会多元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无论是从个体、群体层面上看,还是从整体运行层面上看,中国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都表现得非常明显。[9]本质上说,利益分化是利益重新优化整合的过程。社会治理就是要求对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整合,通过沟通、协商,尽量取得目标上的一致性,进而实现主体利益的最大化。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各个阶层、群体自己的组织,团体成员大多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各种特约监督员、监察员,在不同层面发挥着倾听民情、收集民意、反映民愿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在统一战线的各种机制和平台中,通过议政建言、开展监督等工作手段,维护和实现所代表群众的利益。

第三,发挥协调关系的作用。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调解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10]统一战线具有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社会功能,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是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是统一战线协调关系、处理矛盾的重要平台和载体。统战性社会团体一头联系着党和政府,是党委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助手;一头联系着会员群众,是各自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11]在应对和处理一些政治敏锐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中,统战性社会团体可以发挥其群众性的特点,起到党和政府不能起到的作用。如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带有宗教性质的群体性事件时,宗教团体正确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会员行为,并通过会员对信教群众作疏导、劝解等工作,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发挥联谊交友的作用。联谊交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法。交了朋友、联络了感情、增进了友谊,有什么事情就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商量并寻求到最佳的解决途径。因此可以说,联谊交友也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目前中国的统战性社会团体,绝大多数都是带有联谊性质的,侨联、台联、海外联谊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留学人员联谊会都是以联谊交友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这些统战性社会团体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又为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了社会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了会员群众间的沟通交流,密切了感情、增进了友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发挥服务社会民生的作用。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多年来,统战性社会团体把参与扶贫开发和帮助改善民生作为工作重点,踊跃参与扶贫开发、抗灾救灾、公益慈善等社会事业,做了许多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好事。如光彩事业促进会的《章程》就规定:“以消除贫困为宗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贫困地区为领域,以项目投资为主要形式,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为核心理念,以共同发展为基本目标。”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光彩会实施光彩项目37727个,到位资金5035.75亿元,培训人员784.39万人,安置就业993.18万人,帮助带动1880.48万人脱贫,各类公益捐赠总额达到1712.79亿元。[12]中华职业教育社发起实施了“温暖工程”公益项目,自该项目建立以来,已经陆续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0多个县开展了温暖工程项目,建立温暖工程基地114个,累计培训各类人员1215.86万人次,帮助320万人实现就业,资助贫困生67.83万人,资助金额达7.3亿元。[13]

虽然统战性社会团体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第二,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不顺畅。由于历史和体制机制的原因,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其运行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没有完全适应社会化的要求。统战性社会团体中,有一些是参照管理的人民团体,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相应的机构编制、运行与办公经费,团体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也进入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并享受相应级别的政治及社会生活待遇。这就导致统战性社会团体存在“行政化”和“附属化”倾向。像工商联、侨联等团体,行政色彩较浓,群众性、社会性较弱。由于行政化的运作方式,这些团体变得更类似于政府管理的科层制机构,而不是普通民众可以灵活参与其中的社会组织,制约了团体民间性功能的发挥。“行政化”还导致另外一种情况的发生,就是统战性社会团体的独立性逐渐丧失,过分依赖于统战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也就是“附属化”倾向。基本上,每一个统战性社会团体都相应挂靠在统战部门的一个部门。有些部门往往把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部门的附庸,不注意尊重团体的组织独立性,行政干预过多,工作上包办代替,有的甚至以部门工作代替团体工作,从而影响了这些团体的积极性。[11]

第三,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不够宽。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社会分化的程度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使得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拓宽。但统战性社会团体由于自主性较弱,参与社会治理主要依托统战部门进行,参与面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议政建言和服务社会民生上,而在化解矛盾、协调关系、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在开展社会服务时,缺乏长效机制,导致部分活动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统战性社会团体自主开展活动时,没有开放意识,大多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既没有很好地整合统战资源,也没有与其它相同性质的社团开展活动,社会治理的合力效应没有形成。

第四,统战性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亟待加强。统战性社会团体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这就要求统战性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当前统战性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组织建设滞后。统战性社会团体中,除了工商联、侨联、台联等有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有人员、经费的可靠保证外,很大一部分统战性团体没有编制,没有经费保证,更没有健全的组织体系。二是服务能力不足。由于统战性社会团体的“行政化”和“附属化”倾向,导致其自主开展服务的意识不强、单独整合资源能力有限、开展服务的手段较为单一。三是缺乏社团管理的专业人才。统战性社会团体要么是行政化的组织,要么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后者由于社团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是行政人员兼职,时间和精力有限,又缺乏专业的社会组织管理经验,导致社会团体的管理较为松散。四是自我管理能力不强。统战性社会团体大多依循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但除了章程外,其它的制度建设却很滞后。由于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统战性社会团体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团体作用的发挥。

三、提高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实效的建议

社会治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合作、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格局,提升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能力。这其中比较大的难题是如何提升社会主体,即各类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改善民生和建设良性社会秩序中,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意识和实际能力。[14]统战性社会团体要准确对自身性质、职责、功能进行定位,发挥统战优势和桥梁纽带优势,更新社会参与协同理念,创新参与机制与途径,提高协同治理能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国家社会治理大局。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强调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基础作用,从而把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统战性社会团体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协助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职责,也因为其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它和所联系群体有着历史和天然的联系,这愈发彰显了统战性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统战部门要高度重视统战性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动与统战性社会团体进行联系沟通,积极引导统战性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统战性社会团体要要有明确的工作定位,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对参与社会治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思想观念上强化对各自所代表社会群体的认识了解,深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与其自身工作效果之间的关系,摆正位置,理清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努力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主动地协助或参与做好社会治理各项工作。

第二,完善体制机制,为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条件和保障。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体制机制不顺。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的观念、理念、方法、措施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这种“双重管理”使得社会组织“受控”有余而“发展”不足,[15]在实际工作中,统战性社会团体同样面临这样的尴尬。这就迫切需要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深刻调整。对参照管理、免予登记的统战性社会团体,要强化主体作用,克服准行政化管理、脱离基层民众的做法,发挥组织完善、机构健全、资源充沛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组织、引导和服务群众的功能。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统战性社会团体,要理顺社团的管理体制,规范社团的隶属关系,变多头管理为归口管理。要尽量淡化“官办”、“官管”的行政化色彩,减少行政干预,变按行政方式管理为按《章程》管理,变全面管为重点管,逐步引导社团向民间回归、向基层倾斜、向群众服务。要加强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政策制定的源头参与机制、联系团体成员和群众的工作机制、群众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统战性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特别是统战部门,要克服把统战性社会团体作为部门附属机构的倾向,建立各种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有关工作程序,理顺与统战性社会团体的各种关系,保证统战性社会团体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

第三,创新方式方法,拓宽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其中也包括治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事实充分证明,过去统战性社会团体只看重社会活动的热烈程度,忽视活动实际效果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这就需要统战性社会团体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一是创新工作理念。统战性社会团体要把理念创新放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权利和责任、利益和风险的关系,坚决摒除“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协商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融入团体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创新工作思路。要注重提升和优化服务功能,既形成政策宣传、信息收集、专业支持、人才培养、企业孵化等功能齐全而又运作有序的良好局面,又要结合自身实际,聚焦服务重点,培育活动品牌,打造具有社团和统战特色的活动精品。要把工作的重点向基层和特殊人群倾斜,发挥统战性社会团体在基层社区治理和特殊人群帮扶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要走出社团开展社团工作,注重加强与统战系统内外的社会团体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创新工作方式。要创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既注重活动的感染力和轰动效应,又要注重活动的实效。要创新联系团体成员和群众的方式方法,畅通成员和联系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要创新团体成员和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实践创新活动,激发创新活力,搭建创新平台,推动社会协同向更为广阔的层面拓展和延伸。

第四,注重自身建设,提升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统战性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涉及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组织建设方面,统战性社会团体,特别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要积极争取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确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证。条件成熟的州市、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形成“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制度建设就是要在遵循各自《章程》的基础上,围绕组织的使命、价值和目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发挥组织功能、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制度保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按照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合理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专兼结合的社团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方面,要着重加强社团成员的调查研究和议政建言能力建设,注意提高他们动员公众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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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平

[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310(2016)01-0025-07

作者简介:杨松禄(1982—),男,云南寻甸人,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统战理论等研究。

基金项目:2014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统一战线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QN2014001)、2014年度云南省省级党群系统决策科学研究项目“统一战线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23)、2015-2016年度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统战性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XT201516)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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