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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问题探究

2016-03-1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债转股金融资产债权人

余 培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问题探究

余 培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金融银行积累了很多不良资产。债转股措施的提出,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具体运营时仍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债转股的概述、类型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并给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问题进行完善的措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问题;

对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不管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还是在立法方面,与其他的国家相比都比较落后。相关人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进行研究时,基本上都是从财务、风险的控制以及经济等方面入手,很少关注法律问题。因此,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还有建立关于债转股的法律框架,导致公司在运营时经常会发生法律问题,降低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不能很好的行使股东权利,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效益不是特别好[1]。本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够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济效益。

一、债转股的概述

对于债转股来说,广义上的含义就是债权人将自身所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按照相应的法律转变成为对债务人投资的行为,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有债权的消除和股权的产生。通常情况下,债转股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产生的,当银行的贷款对象发生一定的问题,银行为了保全资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将债权转变成为股权,对企业的外在限制也可以变成内在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内部结构就会进行重组,但至少不会破产,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企业还能恢复原本的状态。这样不仅能够避免给银行带来损失,还能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所以说,债转股就是银行将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股权的一种方式。

二、债转股的类型

(一) 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债转股

一般情况下,按照债转股发生的主体可以将其分为商业性债转股以及政策性债转股。所谓的商业性债转股,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企业双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法律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一定的股权,进而消除债务企业的债务。其实,商业性债转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首先,商业性债转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以民事为主体开展的法律行为;其次,民事主体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企业;再次,行为主要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法律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一定股权的行为;最后,行为实施之后的结果就是债权人具有债务企业中一定的股权,从而消除了一些部分或者是所有的债务[2]。

政策性债转股的含义是政府为了解救因为负债累累而出现财务危机的企业,也可以说是为了优化企业的财务情况而进行的,可以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一定的股权,从而消除债务企业的债务,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安排。其实,政策性的债转股比较容易发生在债务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或者是经济转型国家。

(二) 破产型和收益型债转股

按照债转股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破产型债转股和收益型债转股。破产型债转股的含义是债务企业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濒临破产,或者已经步入破产阶段时,债权人和债务企业为了能够减小损失,不宣布债务企业破产,而是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一定的股权,进而消除债务企业中债务的行为。而收益型债转股的含义是指债务企业为了优化内部的财务结构,获取足够的资金,通过协商或者是在政府的安排下,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一定的股权,进而消除债务企业债务的行为。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实施缺乏相应的立法

目前,我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的规定很明显与其特别的身份和作用不成比例,具有滞后的特点。通过分析国际上已经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管是美国的RTC、德国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日本、泰国以及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正式运营之前都完成了充分的立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框架。而我国与上述国家的做法正好相反,是先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再制定相关的条例对其进行约束。对于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来说,它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依据,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的法律依据,缺乏相应的立法,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少明确的法律性质界定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董事会的设立,只是设立了监事会,主要以行政总裁为主,而且在相关的条例中也没有对公司中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以及治理结构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关于法律性质的界定也是较为模糊,这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非常不符[3]。其实,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没有能力,也没有充足的动力参与转股企业的工作中,而债务企业在实施债转股之后,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多了一个的股东,也就是资产管理公司,而债转股给企业结构带来的改变是转股企业一定要自身转变成为股份制公司,而且要引进资产管理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企业中一些重要的决策都要征求董事会的同意,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通过董事会对转股公司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实施中存在法律障碍

要想实现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有效实施,一定要有相关法律的支撑。但是,在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其《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依据都和现在的体制、基本法律等存在相应的矛盾,如债权转让和基本法的矛盾。《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获取不良资产之后,就获得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原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相关人员等还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该项规定与《合同法》的第88条发生了矛盾,《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双方一旦有一方同意,就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人,自己不承担一切责任。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取不良资产,并不能直接获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

四、 给予法律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措施

(一) 转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机制,创建完善的企业制度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创建是一种非常有效而且国际通用的方法,为了实现该方法的合理实施,一定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在充分的法律依据下进行债转股的实施。美国的RTC是在《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的基础上实现的;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在1997年8月所颁布《资产管理公司法》的基础上成立的;波兰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在《企业银行重组法》的基础上成立的,不仅改变了相关的监管法规,也为银行和企业的重组奠定了相应的基础。而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从成立以来,与《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一定要改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机制,创建完善的企业制度,在实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之前,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从而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法律效益。

(二) 专门制定债转股的相关法律

目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一种行政法规,性质和作用都不能与《合同法》、《公司法》等相比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主要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和基本法律存在很多的矛盾,上面已经对其进行了论述。因此,一定要专门制定债转股的相关法律,避免出现法律障碍。债转股相关法律的修订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各个部门一定要互相合作,积极参与,从而实现专门法律的制定。

(三) 优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外部环境

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来说,美国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就是坚持有章可循的原则,不管是任何工作都要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其中,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定价、销售以及竞价等,让所有的工作都在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按照相关的程序实施,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影响债转股工作的实施[4]。因此,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工作时,不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还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起到优化作用。可以对政府进行定位,对政府在债转股中的权利进行约束。目前,我国企业改革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明确的、科学合理的行政体制。所以说,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创建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企业改革的重点环节。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服务型、责任型以及法治型政府的建设,从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其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另外,政府不方便直接参与到债转股的工作中,避免出现包庇、徇私舞弊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才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从而对银行、企业进行良好的约束和控制,实现债转股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法律在现代的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维持社会秩序,还能实现资源的最优化使用和配置。虽然国外的一些国家已经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框架,但我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不同,要想促进债转股的良好实施,一定要在熟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下,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确保法律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1]汪龙海.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市场,2013,45:64-65.

[2]刘少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法律地位[J].甘肃金融,2011,(3):8-13.

[3]毛珊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体系构成及其风险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1,(32):217-218.

[4]郑登科.不良资产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18):87-88+54.

责任编辑:郑诗锋

Exploration on Debt-to-equity Swap of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YU Pei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Anhui 233000, China)

In changing from plan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China’s financial banks have accumulated a lot of bad assets, resulting in debt-ridde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lthough debt-to-equity swap can solve part of the problem, operation of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still faces legal issues.Hence,this paper presents measures to address legal issues in debt-to-equity swap for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by interpreting summarization, type, legal issues.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debt-to-equity swap; legal issue

2016-09-01

余 培(1984-),女,研究生,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为民法和经济法。

G936

A

1674-344X(2016)10-0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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