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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视阈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2016-03-15陈大为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犯罪法治法律

陈大为

(大连财经学院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法治政府视阈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陈大为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法治政府视阈下,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理性思考、身体特征等内在因素和家庭、社会、学校等外在因素。法治政府要求未成年人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规范行为,加强自我防范、抵制不良诱惑,加强学习以提高自我修养等要求,未成年人则要求法治政府职权法定、诚实守信和公平正义。应采取“善治”举措,预防或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和谐与文明的法治环境。

法治政府;未成年人犯罪;政府善治;社会环境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治”取代“人治”是几千年来人类经过不断摸索而逐步认可的一种社会管控模式,是执政者最为追捧的治国模式之一。法治理念已经被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政府所接受,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与发展。法治作为最佳的治国模式同样是当代中国的选择方式与价值诉求。在中国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而未成年人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健康成长,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整体走势。所以,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环境下,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状况,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则显得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犹如破土而出的幼苗,需要无微不至的关爱和精心的呵护,而全面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保障体系,则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实基石[1]。目前来看,在世界范围之内,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频繁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一、法治政府视阈下未成年人犯罪解析

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将依法行政界定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历经了近乎20年的法治积淀。在法治政府的视阈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这既蕴含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之中,又是对在传统意义上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根据《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最低限度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法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将18周岁以下者视为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将未成年人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而在此年龄段上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被称为未成年人犯罪。

法院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呈递增趋势,从2000年的41 709人上升到2008年的88 891人,平均每年递增9.2%。从2009年起至2012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呈递减趋势,2009年为77 604人,2010年为68 193人,2011年为67 280人,2012年为63782人,平均每年递减8.0%[2]。2009年—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刑事罪犯总人数的6.18%,历年的比例分别为7.79%、6.78%、6.40%、5.44%和4.82%,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3]。虽然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但是其社会关注度却丝毫没有减弱。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身份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时是以无业、农民、学生、工人等身份为主,而在无业的未成年人犯中农村无业者又成为主力军。可见,农村的无业者在面临经济困境时更容易走上犯罪之路。二是从文化背景上看,文化程度低,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未成年人居多。据不完全统计,只有小学学历或是初中未毕业的未成年人很容易犯下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暴力性犯罪。义务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过早地流入社会,则大大增加犯罪的风险。三是从犯罪类型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型案件为主,同时又出现了多元化的犯罪趋势,如赌博、毒品、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以及聚众斗殴等。四是从作案对象上、地点上看,具有一定的规律。作案对象的目标性较强,以未成年人、在校中小学生、妇女为主。作案地点的地域性较为明显,抢劫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附近的中小学校门口、人流量大的银行、保险等单位以及大型商业网点门口等;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学校、小区附近的网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内外因辩证原理,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恰恰符合了内外因的辩证关系。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理性思考、身体素质等内在因素就是其犯罪的根据;家庭、社会、学校、虚拟网络等能够产生不良影响的外在因素是促成其犯罪的条件。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如下:

1.内在因素

第一,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没有接受过法治教育的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者居多数。有的未成年人对什么是违法犯罪一无所知,不知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未成年人虽然知道违法犯罪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二,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思考。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年龄小,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做事冲动,不计后果,具有盲目性。“哥们义气”的思想、“天不怕、地不怕”的想法、“为所欲为”的做法等,都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的真实写照。

第三,未成年人身体特点适宜实施特定犯罪。未成年人的身体在柔韧度、体能、耐力、敏捷度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则更胜一筹。未成年人凭借着动作迅速、身手敏捷等“优势”在实施抢劫与抢夺案件中频频得手,在社会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外在因素

第一,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家庭的不完整、不和谐,家庭的错误教育方式,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变得性格残暴、冷漠、缺少同情心,极易发生暴力犯罪或者会养成自私、狭隘、妒忌心强,容易误入歧途。

第二,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一是不良的社会风气。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正常的办事程序被请客送礼、走后门、拉关系等潜规则所取代,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的蔓延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其思想陷入误区,走向犯罪之路。二是不良的群体引诱。未成年人经验少、阅历浅,同时对一些惯犯、累犯的“辉煌历史”的崇拜,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而走上了犯罪道路[4]。

第三,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不完善的教育体制、低素质的教师队伍、薄弱的思想教育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大影响。

第四,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大量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因为没钱玩游戏抑或有些游戏需要投入金钱进行升级等,没有收入来源又要继续游戏,从而走上抢劫、盗窃等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热衷于网络世界里有关暴力、色情的游戏,一旦在现实中模仿游戏中的场景,这势必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二、法治政府与未成年人的逻辑关系

(一)法治政府对未成年人的要求

1.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规范行为

法治政府要求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通过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理解法律知识,收获经验和教训,增强自我保护,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更重要的是尊法和护法。

2.加强自我防范,抵制不良诱惑

法治政府要求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加强自我防范常识的学习,明辨是非,抵制不良诱惑。未成年人要学会自律,严禁出入酒吧、网吧等场所,坚决抵制毒品、赌博、淫秽制品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物品。

3.学习科学知识,提高自我修养

法治政府要求未成年人认真学习科学知识,提高自我修养,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未成年人要用知识来武装头脑,学有所成,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

(二)未成年人对法治政府的要求

1.法治政府职权法定

法治政府应当是职权法定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与法律的授权,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且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法治政府的这种限权方式从侧面告诉未成年人政府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权力和职能等方面的限制,这就警示未成年人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

2.法治政府诚实守信

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守信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向全社会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可信,颁布的政策、决定、命令具有相对稳定性,要严格执行,不得朝令夕改,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命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这种政府说话要算数,做事讲诚信的行事方式正是未成年人需要养成的良好习惯,未成年人要求法治政府诚实守信就是对自己在成长道路上的“讲诚信、守诺言”的一种激励与鞭策。

3.法治政府要公平正义

建设法治政府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政府创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使其在小时候就崇尚公平正义,将公平正义作为人生的价值追求。

三、法治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措

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道屏障。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要改变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理念,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国家相关法律的作用,实施“善治”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手段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改正错误的决心,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法治政府视阈下的犯罪预防

1.未成年人的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这是与法治政府对未成年人自身建设的要求不谋而合的。通过平日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使他们能够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通过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而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这是未成年人自身预防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在未成年人自我预防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他的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的迹象时,应当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举报并适时地帮助那些已经发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家庭预防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法治政府,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格局已经形成。在法治政府中建立起来的家庭应当是知法、守法并且成员之间处于和谐状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家庭抓起,家长须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树榜样,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使之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通过勤与子女沟通,建立起双方相互理解与信任的关系。家长通过聊天、谈心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将法律知识传递给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意识。

3.未成年人的学校预防

学校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主阵地。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坚持正面的教育原则和完善的教育体系。学校除了在课堂上注重法治教育渗透外,还应当组织形式多样的法治活动,如观看预防未成年犯罪录像,模拟法庭,召开主题班会等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对于学校中所谓的“后进生”,这是学校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心。一旦“后进生”向“问题少年”转变时就要敲响警钟,通过思想教育与“结对帮教”的形式,切实地帮助“后进生”转化、进步。对于城镇辍学、待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进行适当培训,以就近的学校为平台,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加强法治教育,防止与社会上的不良人群接触,使他们顺利完成从未成年到成年的人生过渡。

4.未成年人的社会预防

法治政府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净化,社会风气的改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政府加强文化市场与娱乐场所的监管,重点打击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以及向未成年人非法出售不良书刊、光碟等行为,彻底清除“精神污染”。政府还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环境,禁止所有的商店与超市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电影院、录像厅上映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节目或是禁止未成年人入场观看与其年龄不适宜的影片。与此同时,政府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有意义的活动场所,使未成年人在假期或是课余生活过得更加充实。

(二)法治政府视阈下的“善治”举措

1.落实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那么加快落实这套适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制度,则势在必行。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5]。这彰显了法治政府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善治”之举。

2.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精神,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应当注意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各部门衔接与配合,确保该项制度落到实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所以法律应当对其从宽处罚。完善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给予涉罪未成年人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等方面的“善治”。

3.创建观护基地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应当尝试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推动观护基地的创建工作。观护基地的建立应当由财政全额拨款,敬老院出面承载、公检法司办案单位共同运作、其他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模式。通过在观护基地内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法治教育等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又为其重塑人生观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如果观护基地的创建工作能够顺利启动,这将是法治政府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创新工作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缓处置的“善治”之举。

[1]王占其,鲍俊红.努力构建我省未成年人法治保障体系[DB/OL].(2014-9-22)[2016-01-15].http://kreader.cnki.net/Kreader/Catalog ViewPage.aspxdbCode=CPFD & filename =HBSF201409001095&tablename=CPFD2014&compose=&first=1&uid=.

[2]路琦,董泽史,姚东,等.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30.

[3]路琦,牛凯,刘慧娟,等.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行为规范量表的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3):8-9.

[4]傅强.青少年侵财型犯罪预防机制初探[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382.

[5]宋英辉.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N].检察日报,2012-04-02(3).

责任编辑:农学熙

[Abstract]Juvenile delinquency remains to b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Juvenile delinquency is attributed to internal factors,such as weak rule-of-law concept,lack of rational thinking and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and external factors,such as families,society and schools.The rule-of-law governments call for the juveniles to strengthen their rule-of-law concept,their self-prevention and self learning,standardize their behavior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resist bad temptation,in an effort to improve their self-cultivation.Whereas,the juveniles call for the government to legalize its authority,be honest and trustworthy,fair and just.Accordingly,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adopt"good governance"initiatives and prevent uvenile delinquency so as to provide a harmonious and civilized rule-of-law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juveniles.

[Key words]rule-of-law government juvenile delinquency:good governance;social environment

Research on Juvenile Delinquency:A Prspective of Rule-of-law Government

CHEN Da-wei
(School of Law,Dalian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116622,China).

D917

A

1008-9438(2016)03-0012-04

2016-03-11

网络出版: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519.1546.006.html

辽宁省法学会2015年课题(LNFXH2015C004)

陈大为(1979-),男,辽宁海城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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