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定价、流动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三要素的思考
2016-03-15李瑾
李 瑾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信息工程系,河南 郑州451464〕
宏观经济
身份、定价、流动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三要素的思考
李 瑾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信息工程系,河南 郑州451464〕
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举措。功能保障类和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而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切入点。入股员工身份的限定、入股价格的确定、入股后股权的流动是员工持股的三要素,必须认真考量,谨慎拟定方案,规范操作,顺利实施以员工持股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 ;员工持股;入股员工身份;入股价格;股权流动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企业或经营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资本产权构成上,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外资资本、民营资本、个人资本等共同持股,相互融合的财产所有权混合所有的实现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但不是所有股份制企业都是混合所有制,如纯民营性质或国有多元出资。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深化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是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坚持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要毫不动摇。但目前国有企业发展的质量不高,活力不足,机制不够灵活,效益较差,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释放,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决定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一招,是破解国有企业存在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实现国有企业扭亏解困的必由之路[1]。因为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使1个单元的国有资本发挥大于1个单元国有资本的作用。在国有企业内部聚集更多新的资本进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使单位国有资本的净含量增加,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当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相冲突时,国有资本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其他社会资本逐利性较强,但同时效率较高,让它们在同一企业里相互融合、共同持有股份,则可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实现共同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利于聚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增加企业发展的动力。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偏高的资产负债率推高了国有企业的财务成本,使得国有企业的盈利空间压缩,甚至亏损,急需改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仅靠银行的间接融资已经很难满足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吸引新的资本进入,无异开辟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且无还本付息的压力。
混合所有制其实并非是新生事物,上个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即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不断探索实践的进程,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它提到了新的高度,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随后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如何按照中央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推动河南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明确我省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2]
二、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
我们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般应从以下四个领域发展:
第一个领域是国有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但国有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全部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使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是股权比例整齐划一,而是有所侧重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功能分类。大致分为四类:一是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益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类,如城市公交、居民供水供气供暖等,它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不以单纯盈利为目的,可以有政策性亏损,政府进行补贴,此类应以国有独资为主。二是以承担社会发展保障任务为主的功能保障类,它们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如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军工、银行、电力、通讯网络、矿产资源等,应以国有控股为主。三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市场竞争类,此部分为前述二类以外的纯经营性国有企业,应以国有参股为主。四是完全受市场调节由竞争决定生存的非关系国计民生类,此部分为国有小企业,国有可以完全退出,由非国有资本来经营。
第二个领域是其他所有制企业让国有资本进入,发展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个领域是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四个领域是内部员工持股,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结合。
由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自愿,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只能引导,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是国有独资,非关系国计民生类国有企业是国有退出,均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应把功能保障类和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战略重点。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和内部员工持股,可按功能保障类和市场竞争类划分,决定国有控股或参股。[3]
三、积极推行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切入点
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重点已经明确,但要在具体工作中实施,还必须找到容易实施并见效快的切入点,起到示范效应,带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面积推行。我们认为现阶段应积极推行以员工持股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因目前中国的土地、房屋、人力资源等成本上涨,外商对投资中国的热情已大不如以前,仅仅中国西部地区上述生产要素还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而外商产业转移方向主要以南亚和东南亚为主。二是民营企业民间资本讲究经济效益,要求见效快,要求好项目,对目前效益不佳或效益一般的国有企业兴趣不大。三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一般属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多,以新建为主,建设工期长。四是实施以员工入股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在企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活力,避免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真正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解决员工的虚拟企业主人的角色,实现经营管理者、劳动者、股东身份的合一,实现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员工持股主要在二类企业采用。一是在原企业基础上进行员工入股即增资扩股,二是在新建资产规模不是很大的企业进行,这使得员工持股具有改制进程快、取得突破快的特点。同时国家和河南省近期有关改革意见明确,国有投资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不采用员工持股方式,仅在二、三级子孙公司进行,这种范围的划定使员工持股具有改制阻力小、认识统一、操作涉及面小的特点。
虽然员工持股优点较多,战略上要积极推进,但也要慎重实施,防止出现战术上的失误。我们认为员工持股中入股员工身份的限定、入股价格的决定、入股后股权的流动是员工持股必须认真考量的三要素。
四、限定入股员工范围——筛选股东身份
我们认为员工持股,并非企业员工人人都可以入股。上个世纪90年代末,曾经进行过以职工全员入股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但实际效果不佳,出现在入股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职工人人入股,人人责任不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股权高度分散,企业的资本结构不稳定,没有大股东承担压力,实践证明效果不好。特别是当企业效益好时要求多分红,反而出现新的短期行为;而当企业经营困难时又要求退股,出现不安定因素;因此近十几年来,很少再进行人人入股的企业改革。目前企业一般员工雇佣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也不高,他们本身入股意愿也不强烈,假如入股数量不多,意义也不大。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股东身份主要限定在企业里的几类人员中,即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科研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其中业务骨干限定在企业的中层正副职和达到一定销售额的销售骨干,这样进行身份界定的好处是留住了企业的经营技术业务骨干,让他们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荣辱,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赋予了他们新的责任,加大了他们工作的压力。[4]
在进行股东身份界定后,是否入股要尊重个人意志,本着自愿原则,符合股东身份的员工如果不愿入股,不能强迫,不能从其他方面进行处罚。入股金额上要体现倾斜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形成小范围的大锅饭,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多入股,对企业经营影响相对较小的少入股,拉开距离,形成一定幅度的档次,各自对号入座,在相应档次里自愿选择具体入股金额。
五、合理确定入股价格——公平对待新老股东
员工持股如何定价,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涉及新老股东权益、体现对新老股东公平的关键问题。它不是简单的员工出资入股1元钱就持有1元股份,而是需认真计算核定。定价低,原股东即国有股权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定价高,则意味着员工多出资,员工的利益受损。因此必须坚持合理可行的入股定价原则。我们认为在员工入股前,应先对试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简称每股净资产含量。其定价公式为:经评估后的净资产/现有股(资)本,即不简单按帐面的净资产与股(资)本数来定价。由于企业的盈亏状况不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除资本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不同,每股净资产含量可能高于1元,也可能低于1元,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含量就是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按此定价,员工可能出资高于1元,但只能享有1元的股份,也可能出资低于1元,则可享有1元的股份,这在目前工商注册登记实行授权资本制的环境下,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含量来决定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精神。
资产评估(包括土地、房产)的方法有许多种,大致分为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市盈法五大类,运用对象各有侧重,优劣各有千秋,需根据企业和市场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运用,不可固守一规。但有二点要注意,一是员工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企业破产解散,不适用清算价格法评估。二是一个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由国资部门统一认可,而不能由土地、房产部门分别割裂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单独认可。后者割裂了资产的统一性,提高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延误了改革进程,是部门所有、部门分割的产物,实际上土地部门主要职责是管好土地一级市场。
至于员工出资,由于员工持股采取增资扩股和出资新设方式。我们认为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若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掌握二点,一是该科技成果必须是企业真正需要的;二是应提供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证明并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需经国资部门认可。科技成果入股后要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员工不再拥有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无权再支配该科技成果。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切实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降低财务费用,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增加企业资本规模,壮大企业实力。
六、入股股份退出通道——必要、有限的股权流动
员工持股身份界定和入股价格确定后,即完成了以员工持股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关键环节,按照股份的本质特性和公司法规,股份一旦入股企业,即与企业永生共存,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股份,这就还需考虑并设计股权的退出通道,以解除入股员工的后顾之忧,即员工入股的股份要进行必要的有限的流动。这里之所以用流动而不是流通,是因为流动范围小,流通范围大;流动仅相对于股权的转移,而流通则属于金融范畴。有限的是指仅以本企业为限,不扩大到企业以外,不进入股票市场,不进入地方股权市场,也不进入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以避免风险炒作。必要的是指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企业的,或因在企业内部岗位调整变动,已不具备原持股员工身份的,可将所持股份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员工或企业内部其他非公有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保护持股员工股权的所有权,虽然原持股员工发生需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但也要尊重其在转让价格上的决定权,若价格达不成一致,原持股员工可以不转让股权;即要在价格上体现买卖双方的自主自愿。原持股员工可以把转让股权的价格在企业内部明示,发出价格要约,若价格要约无人接受,原持股员工或其合法继承人可继续持有股权,享有股东权益。
一旦股权转让意向达成,股权买卖双方要签署协议,卖方向企业交出原出资证明,企业为买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企业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股东变更,同时在企业内部进行股东变更公示。企业一定时期(如半年、一年、两年),或变更股权达到一定量、一定比例(如10%)时,对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一节进行变更,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5]
前述入股员工身份的限定、入股价格的决定、入股后股权的流动,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的三要素,我们认为只要认真考虑此三要素,慎重拟定方案,规范操作,在企业内部公开,一般即可顺利进行以员工持股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进入正常的运作和经营,发挥混合所有制的应有作用。
[1] 高青松,唐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研究进展及评述[J].改革与战略,2016(12):149-154.
[2] 郭青青.中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J].改革与战略,2015(11):160-163.
[3] 张兆国,陈华东,郑宝红.资本结构视角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16(1):86-92.
[4] 张孝梅.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的员工持股境况[J].宏观经济与微观运行,2016(1):121-129.
[5] 蒋建湘.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构建[J].法商研究,2016(6):34-41.
(责任编辑:樊 霞)
2016-09-02
李瑾(1961-),女,河南渑池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信息工程系副教授。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2015BJJ004)。
10.3969/j.issn.2096-2452.2016.05.002
F276.2
A
2096-2452(2016)05-0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