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幸福的双重价值*
2016-03-15冯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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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幸福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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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和本质之一。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历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对人民幸福问题高度重视。人民幸福不仅具有目的性价值,而且具有手段性价值。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减少人民痛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手段,社会怨恨是社会动荡和社会溃败的深层根源。正确认识人民幸福的双重价值对于当前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幸福;目的性价值;手段性价值;社会转型
“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实现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对“人民幸福”这个问题存在五花八门的偏见、误解、调侃和嘲讽。实际上,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中,“人民幸福”是一个非同寻常的重要概念;在中国的现实问题清单中,人民幸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一般而言,人民幸福指的是人民群众对其整体生活状况所具有的持久性的满意状态及其程度。人民幸福不仅具有目的性价值,而且具有手段性价值。在当代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人民幸福的双重价值。
一、中国共产党历任领导人对人民幸福问题的高度重视
“实现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历任领导人都高度重视人民幸福问题。毛泽东同志多次论及人民幸福问题。早在1925年12月,毛泽东在《〈政治周报〉发刊理由》一文中就指出:“为什么要革命?为了使中华民族得到解放,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为了使人们得到经济幸福。”[1]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毛泽东指出:“现在的革命是第一步,将来要发展到第二步,发展到社会主义。中国也只有进到社会主义时代才是真正幸福的时代。”[2]在《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中,毛泽东将“人民自由幸福”置于与“民族独立”同样的高度,这就是:“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抗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3]
邓小平同志对人民幸福问题非常重视。早在改革开放之前,邓小平就多次论及人民幸福问题。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报告指出:“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4]2171956年11月17日,邓小平在会见国际青年代表团时指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中国在过去民主革命没有完成的时候,首先要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民主革命完成以后,现在要建设社会主义,将来再由社会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这样就能把中国人民引导到完全脱离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建设共产主义的幸福生活。”[4]2571957年5月15日,邓小平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祝词指出:“为了创造社会主义的幸福生活,没有极艰苦的劳动,是不可能的。”[4]276他进而指出:“我们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史上写下青年们的光辉的一页,我们就一定要老老实实,勤勤恳恳,戒骄戒躁,克勤克俭,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用艰苦的劳动来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4]278-279这些论述实际上都是邓小平关于人民幸福问题的重要思想。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更加强调人民幸福问题。1978年9月16日,邓小平发表讲话指出:“我们一定要根据现有的有利条件加速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生活好一些,使人民的文化生活、精神面貌好一些。”[5]1983年1月12日,邓小平在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农业部门负责同志谈话时明确指出:“总之,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6]在这里,邓小平实际上提出了衡量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三个有助于”,其中第二个“有助于”指的就是“人民的富裕幸福”。邓小平在此将幸福与富裕并列,一方面说明他将“幸福”置于与“富裕”相同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他已经意识到“幸福”与“富裕”不是一回事。
江泽民同志也很重视人民幸福问题。1989年12月6日,江泽民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切奋斗的目标,就是争取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幸福。”[7]2001年,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8]
胡锦涛同志对人民幸福问题也很重视。2006年4月21日,胡锦涛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指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仍是中国的首要任务。我们将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民主和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使13亿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9]429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正式提出“幸福指数”这一重要概念。
习近平同志担任党的总书记以来,多次论及人民幸福问题,他特别强调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0]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开创我们的美好未来,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为了人民,必须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11]他进而指出:“必须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11]2013年6月5日,习近平在墨西哥参议院演讲时指出:“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创造十三亿人的幸福美好生活绝非易事。”[12]
除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人民幸福问题,中国共产党人还将“实现人民幸福”作为共产党执政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于2004年9月19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13]2762005年1月11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13]593
中国共产党人还将“实现人民幸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目标之一。2006年7月10日,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能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提供根本政治保证的政治发展道路,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9]49200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通向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康庄大道。”[14]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揭示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14]7。
中国共产党人还将“实现人民幸福”作为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和本质之一。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我们称之为‘中国梦’,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15]2013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中国梦是一种形象的表达,是一个最大公约数,是一种为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述,核心内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以适当拓展,但不能脱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主题,要紧紧扭住这个主题激活和传递正能量。”[16]由此可见,中国梦的内涵有核心内涵与基本内涵之分。中国梦的核心内涵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其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同时又是中国梦的本质。2013年5月,习近平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17]
二、人民幸福的目的性价值
为什么必须重视人民幸福问题?因为人民幸福不仅具有目的性价值,而且具有手段性价值。人民幸福的目的性价值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命题:“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18]这个命题是很多思想家的共识。例如,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亚当·斯密就曾指出:“经济发展应当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19]的确,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正如真理是理论体系的根本目标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深刻、多么动听,只要它不正确,就必须对其加以拒绝或者修正;同样,一个社会,无论如何有效率、如何有条理,只要它不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甚至反倒增加大多数人的痛苦与不幸,就必须认真地对其加以反思。之所以说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因为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价值归根结底都要汇聚到幸福这个“价值海洋”中来。幸福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并非不可证明;幸福问题的重要性是人尽皆知的,尽管人们对“什么是幸福”往往存在争议。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幸福是无法被忽略的,也是不应被忽略的。
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曾从本体论的高度指出追求幸福乃是人的本性。他认为:“对于幸福的追求是一切有生命和爱的生物、一切生存着和希望生存的生物、一切呼吸着的和不以‘绝对漠不关心的态度’吸进碳气和氮气而不吸进氧气、吸进致死空气而不吸进新鲜空气的生物的基本的和原始的追求。”[20]尽管恩格斯批判过费尔巴哈的相关思想,但是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则,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21]而“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则公理必然推出“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这个结论。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幸福不仅是一种价值,而且是一种根本价值,是一种衡量其他价值的价值。其他价值之所以是价值,当然首先是因为它们本身是对人类某种合理需要的正当满足,是因为它们本身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归根结底来说,是因为它们有助于幸福这种根本价值的实现和增进。为什么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和谐、富强、安全、稳定等被视为正面价值?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这些价值,就没有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说某种事物好或者优,归根结底是因为这种事物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人们之所以说某种事物坏或者劣,归根结底是因为这种事物不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甚至会给大多数人带来痛苦。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既然目的是多样的,而其中有一些是我们为了其它目的而选择的,例如钱财、长笛,总而言之是工具,那么显然,并非所有目的都是最后的目的。只有最高的善才是某种最后的东西……总而言之,只有那种永远因自身而被选择,而绝不为它物的目的,才是绝对最后的。看起来,只有幸福才有资格作绝对最后的,我们永远只是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绝不是因为其它别的什么。”[22]的确,就业相对于失业,物价稳定相对于通货膨胀,富裕相对于贫穷,温饱相对于饥馑,平安相对于灾难,慈善相对于罪恶,善良相对于邪恶,成功相对于失败,发达相对于落后,真善美相对于假丑恶……之所以被认为有好坏优劣之别,归根结底就在于前者往往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而后者往往给大多数人带来不幸和痛苦。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23]功利主义的另一位大师穆勒在其《功利主义》中也强调:“对于功利主义原理来说,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他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24]加拿大思想家克里夫·贝克认为,凡是能促进人类幸福的,便都是有价值的。基本的价值不是唯一的,而是一组或一系列的,如生存、健康、快乐、友谊、助人、自尊、尊重别人、同情他人、审美体验、履行诺言、自由、对生活意义的感受等这样的一些价值。这些价值之所以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共同决定人类的幸福,使人们过美好生活。[25]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的耶鲁大学罗伯特·莱恩教授在其《市场民主制度下幸福的流失》一书中指出,金钱、财富、自由、民主不过都是实现幸福这个人类终极目标的手段而已。[26]
因此,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任何事物和价值都是值得追求的,因为只有当它们能够促进幸福之实现的时候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而当它们不能促进甚至妨碍幸福之实现的时候,它们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一般情况下,幸福与其他事物和价值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它们的统一在本质上是幸福本身与幸福手段的统一;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价值与幸福这种根本价值在某些方面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在本质上是幸福手段与幸福本身的冲突。
关于“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这个命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这个命题既适用于群体,也适用于个体。前者可以表述为“提升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后者可以表述为“提升自我的幸福是个体发展的根本目标”。但是,在此不能将“幸福”理解为“享乐”和“纵欲”,真正的幸福是快乐与意义的综合。
第二,这里所言的“提升人民幸福”包括在数量上增加人民幸福、在质量上提高人民幸福、在范围上扩大人民幸福、在长度上延伸人民幸福,等等。这里所言的“社会发展”是就其广义而言的,它是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狭义的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发展等在内的整体性发展。
第三,不能将“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理解为“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唯一目标”。幸福作为根本目标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而言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追求幸福这种根本价值,也会追求其他价值目标。
第四,“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这个命题也可以从消极方面表述为“降低人民痛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曾经指出,公共政策的目标不应该是提升幸福而应该是减少痛苦,不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应该是“所有人最少的可以避免的疾苦”。他在阐述自己迥异于“社会乌托邦工程”的“社会零星工程”时指出:“每一代人,并且因此也包括所有在世者就拥有了一种权利;或许不是一种要求获得幸福快乐的权利,因为并不存在使每一个人幸福快乐的制度手段,而是一种在能够避免的情况下要求不被造成不幸的权利。假如他们遭受苦难,他们有权利要求给予所有可能的帮助。”[27]指出公共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在于减少痛苦,这是一种深刻的洞见,但是没有必要以自由主义的教条态度将“减少痛苦”与“提升幸福”生硬地对立起来。“减少痛苦”本身就是“提升幸福”的一种基本方法,一种间接而有效的方法。这与“除恶即是行善,行善即是除恶”的传统道理是一致的。而且,在现实社会中,人民群众的要求不会止步于“减少痛苦”这种间接要求,他们必然会提出“提升幸福”这种直接要求。
三、人民幸福的手段性价值
除了目的性价值,人民幸福还具有重要的手段性价值。目前不少人都已经意识到了人民幸福的目的性价值,但对其手段性价值的认识还不够。其实这两个方面同时存在、缺一不可。人民幸福的手段性价值可以概括为这样一个命题:“提升幸福是促进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如果幸福程度提升了,那么它也会反过来促进良性发展。这个命题既适用于个体,也适用于群体。
就个体而言,这个命题可以引申为“提升个体幸福是促进个体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相对而言,幸福的人比较容易悦纳他人,也容易被他人悦纳,因而比较容易成功,个体发展情况也会因此较好;而不幸福的人往往不容易接受他人,同时也往往不容易被他人接受,因此往往比较难以成功,个人发展情况也会因此不好。有研究表明:“幸福的人们在劳动市场上会更成功,他们比不幸福的人更容易找到工作,并且在事业中进步会更快。幸福的人们更容易找到伙伴,因而更不容易受孤独的困扰。幸福的人们更具有合作精神,他们更容易主动帮助别人而且更愿冒着风险主动伸出援助之手。”[28]不仅如此,各种研究也业已表明,幸福对于人的成功、健康、长寿和财富等方面的状况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就群体而言,这个命题可以引申为“提升人民幸福是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人民幸福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软实力。人民幸福对于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人民幸福可以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在一个人民幸福程度比较高的社会,其发展速度未必较快,但其发展质量肯定较好。原因在于,在这种社会中,浮躁、焦虑的社会氛围较淡,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急功近利、贪多求快的必要性不大,因而社会发展的质量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第二,人民幸福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稳转型。在一个人民幸福程度比较高的社会,其社会转型速度未必更快,但其转型过程往往比较顺利。原因在于,在这种社会中,人民群众以剧烈方式改变现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都不太大,因而转型过程中发生革命或者动乱的可能性比较小。
以上是从正面来说的。“人民幸福”的反面是“人民不幸福”,主要体现为“社会怨恨”。如果从反面而言,人民幸福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社会怨恨往往诱发社会动荡”,二是“社会怨恨往往导致社会溃败”。
先看第一个命题。社会动荡的根源主要不在于人民群众不富裕,也不在于人民群众不自由,而主要在于建立在社会不公正基础上的人民群众的不幸福,在于“社会怨恨的普遍化”。社会怨恨虽然不是社会动荡的决定因素,但是它往往会成为社会动荡的催化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政治动乱的可能性与政治制度化的水平成反比,而与民众政治参与程度成正比。以公式表示就是:政治动乱的可能性=民众政治参与程度/政治制度化水平。[29]而“社会怨恨的普遍化”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偏离体制内的政治制度化而进入体制外的政治参与的行列之中,从而逐渐改变双方的力量对比,进而增大政治动乱发生的可能性。
再看第二个命题。“社会溃败”不同于“社会动荡”。“社会动荡”指的是社会群体对国家和政府的冲击和威胁,而“社会溃败”指的是社会成员内部的相互戕害和社会伦理的底线尽失。前者主要表现为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和维稳经费大幅上升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屠童案、灭门案、乱伦案以及各种恶性社会案件层出不穷等。犯罪率的上升和非正常事件的大量出现是社会溃败的重要体现。明季清初的大儒顾炎武在其《日知录》中曾经区分了“亡国”与“亡天下”。他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30]在顾炎武这里,“亡国”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亡天下”是一个伦理概念。“社会动荡”这个概念近似于顾炎武所言的“亡国”,而“社会溃败”这个概念近似于顾炎武所言的“亡天下”。“亡天下”意义上的社会溃败与社会怨恨息息相关。在一个人民幸福程度较高的社会,社会溃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不大;而在一个人民幸福程度很低的社会,社会溃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很大,社会溃败往往会从可能性走向现实性。
社会溃败和社会动荡的深层根源都与社会怨恨有关,它们都是社会怨恨的不同外化形式。在社会怨恨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比较强,那么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但是,累积起来的社会怨恨会调转矛头,对准社会内部,从而不断加剧社会溃败。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溃败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替代物。但是从长期来看,社会溃败往往会使有意制造社会动荡的社会成员增多,同时会使制造社会动荡的群体意愿加大,从而诱发社会动荡。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溃败也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
社会动荡和社会溃败都是社会稳定的大敌,而社会动荡和社会溃败均与社会怨恨、人民不幸福息息相关。因此,重视社会稳定问题就必须关注人民幸福问题。人民幸福和社会怨恨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人民幸福程度高、社会怨恨程度低,则社会稳定的可能性大;人民幸福程度低、社会怨恨程度高,则社会稳定的可能性小。人民幸福状况有着极强的社会稳定监测功能和社会预警功能。对于人民幸福状况的准确把握和高度重视可以及时地发现、识别社会风险和政治危险,从而见微知著、未雨绸缪。
正确认识人民幸福的双重价值对于当前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既然提升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那么我们就应该依据人民幸福状况及其变化来制定和评判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而不能“为改革而改革”“为发展而发展”;既然减少人民痛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那么我们就应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疾苦,认真补齐改革议程中的“民生短板”;既然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就应该想方设法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程度,从而保障社会发展的质量和社会转型的平稳;既然社会怨恨和人民不幸福是社会动荡和社会溃败的深层根源,那么我们就应该千方百计降低社会怨恨的程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稳定;既然人民幸福具有目的性和手段性双重价值,那么我们就不能只承认其目的性价值而否认其手段性价值,也不能只承认其手段性价值而否认其目的性价值,更不能在其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之间进行相互否定;既然人民幸福具有重要价值,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将人民幸福看作一个事关个体喜怒哀乐的个人问题和人生哲学问题,而更要将人民幸福看作一个事关国家兴衰荣辱、社会长治久安的社会问题和政治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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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万焕)
冯务中,法学博士,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人民幸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KS05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