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关于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2016-03-15何彤
何 彤
海关管理
TPP关于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何 彤*
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是当今世界上最为重要的自贸协定之一,被美国称为面向21世纪的、高标准的、全面的自由贸易协议。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是世界各国自贸协定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TPP的章节之一。本文拟通过对TPP该章节的分析,找出中国在贸易便利化承诺和实践方面与TPP的差异,并对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TPP;海关管理;贸易便利化;自由贸易协定
一、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在自贸协定中的作用
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目的就是承诺简化海关手续,为自贸区货物进出口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通关环境,避免有关的关税优惠为复杂的通关程序所抵消。因此,通常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在自贸协定正文中是一个重要的章节。据不完全统计,在世贸组织网站上登记的230多个自贸协定中,有127个协定有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
我国对外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是2000年签署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较早谈签的几个自贸协定主要注重关税减让,没有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的章节和内容,与海关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规则实施相关的程序,例如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等。在后来的自贸谈判中,各国对贸易便利化越来越重视,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逐渐成为自贸协定的必备章节,而章节的条文数量、内容范围也随之增加。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等已签署的协定中都有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实施不久的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都是双方达成的较高水平的自贸协定,其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涉及的内容包括 :法规公开透明、货物通关放行、应用自动化信息技术、实施风险管理、加强海关合作、快件制度、复议申诉、处罚、预裁定、实施机制等等。这些条款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目的是通过加强对海关法规信息公开的要求,使企业了解海关执法依据;通过使用信息化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等,突出监管重点,加快放行速度,最终使守法企业从中受益,降低通关成本。
二、对TPP“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章节内容的对比分析
TPP一直标榜其高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自贸协定,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内容对于其他的自贸协定谈判都有很强的示范和参照作用。在TPP的三十个章节中,第五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共有12个条文,从篇幅上来说并不算长,但其内容涉及了贸易便利化的主要方面。
(一)海关合作
自贸协定在贸易便利化章节中规定海关合作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海关间的合作,打击违法行为,为合法贸易提供便利。TPP在海关合作方面除了对各方之间就影响货物贸易的重要海关事务开展合作进行原则性规定之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
一是当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措施发生重要修改时应当尽可能相互提前通知;二是各方为实施进出口规定、估价征税、打击走私等通过信息共享形式开展合作;三是在对违法行为有合理怀疑时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正常收集的关于货物的特定保密信息;四是接受请求一方应当尽可能提供有助于确定货物是否符合法律的信息,特别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五是接受请求一方应当尽可能向请求方提供风险管理、高效通关、人员培训、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性建议与协助;六是各方应当建立海关合作的联系渠道,以便交换信息开展合作。
由于应请求提供信息是海关合作中的重要内容,为便于操作,TPP对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5.2条第4款要求,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信息的目的以及足以使对方查到信息进行识别的确切线索。鉴于对违法行为有合理怀疑是提出请求的条件,第6款还规定了哪些信息可以作为构成怀疑的依据,例如进出口商、加工商、生产商或有关人员违反进口法规的历史证据等。
除了TPP以外,部分国家之间签订的自贸协定之中,也把海关合作纳入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的章节当中,但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中国是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各国要求中国海关提供信息的需求非常强烈。中国海关已与多数国家海关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其内容就是为了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相互开展信息交换、联合行动以及能力建设等。在我国对外谈签自贸协定的伙伴中,很多国家或地区已与中国签订过海关互助合作协定。在TPP的12个成员国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日本、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都与中国签订了政府间或部门间的海关合作协议。文莱和马来西亚作为东盟成员也与中国签订了中国-东盟海关合作协议。在海关互助合作协定中,对于提供协助的义务以及如何提出请求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自贸协定中没有必要对海关互助合作协定已有的内容进行重复。
在中国所签自贸协定的海关合作条款中,通常对于海关合作的内容进行原则规定,有的还在海关合作条款中指向有关互助合作协定。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当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协助 :(一)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的协定》的实施与执行;以及(二)缔约双方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TPP海关合作条款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已签订的海关互助合作协定中都有体现,当然,其中关于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可以作为对违法行为合理怀疑的信息等内容值得我们借鉴,以进一步丰富海关互助合作协定的内容。
(二)预裁定
预裁定是世界各国自贸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对于保证海关执法行为的可预见性、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TPP第5.3条对预裁定的适用范围、申请、做出、生效程序以及预裁定的修改、撤销、救济、公开都作了全面规定。TPP规定,各方应当应其境内进口商、或另一方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书面申请,在进口货物进境前以书面方式做出预裁定。预裁定所适用的范围包括税则归类、具体情形中估价标准的适用、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做出预裁定的时限方面,TPP规定在收到全部资料后应在进口货物进境前尽快做出,最迟不超过收到请求的150天。在预裁定的有效期方面,TPP规定有效期至少3年,同时要求允许在失效前进行续期。
预裁定做出以后,海关在规定情形下可以修改或撤销预裁定,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形已发生改变;裁定是基于不准确或错误的信息做出的;或者裁定存在错误。在修改或撤销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撤销或修改的后果方面,TPP要求,除非是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误,对预裁定的撤销或修改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不会影响申请人以往的进出口行为。
TPP明确要求确保申请人能够就预裁定申请行政复议,这就使申请人在对预裁定不服的情况下有寻求行政救济的渠道。TPP要求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包括在线方式在内的各种形式对预裁定进行公开。
就我国的情况看,虽然有与预裁定类似的制度,但就具体规定而言,在预裁定方面与TPP以及其他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从我国对外已签订的自贸协定来看,我国在预裁定所作承诺方面与TPP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差距 :
一是在预裁定申请人的范围方面。TPP以及其他国家的自贸协定都允许一方境内的进口商以及另一方境内的出口商、生产商向进口国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但我国始终要求归类预裁定的申请人在中国海关注册, 这在事实上排除了出口国的企业向中国海关申请预裁定的可能。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五十六条预裁定第一款中有一个注释 :“对于中国,申请对税则归类进行预裁定的进出口商需在中国海关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各方)应规定出口商、进口商或有正当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可申请预裁定。一方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有法定代表或进行注册。”可能存在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真正向进口国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是进口商,出口商和生产商并不直接与进口国海关打交道,要向不与海关打交道的企业做出预裁定,还要就其效力承担责任,在目前阶段存在困难。第二个是中国是贸易大国,在中国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数量巨大,在现有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日常监管尚困难重重,如果还要向世界各国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有约束力的预裁定,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做到。
二是在预裁定的范围方面。TPP规定了商品归类、海关估价标准、原产资格等,但我国所承诺的主要是归类和原产资格,适用的估价标准我国无法承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四十九条预裁定第一款规定预裁定的范围包括 :一项商品的税则归类、一项商品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双方商议同意的其他事务。无法承诺的主要原因是,按照我国现有的海关估价要求,要在进口之前提前确定进口时估价所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存在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等方法审查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但是,在申请预裁定的时候进口尚未发生,无法获得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的相同货物的价格,也就无法进行判断所使用的标准。
三是在预裁定的救济方面。TPP要求能够使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我国目前将行政裁定视为抽象行为,关于预归类等措施也未对复议问题作出规定,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理顺。
(三)对建议或信息请求的答复
这个条款从内容上看有点类似于预裁定,不同之处在于做出的是针对有关事实的答复和建议,不具有预裁定那么强的约束性,似属于业务咨询和信息公开。TPP第5.4条规定,应一方境内进口商或另一方境内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请求,海关当局应当对所请求事项的相关事实迅速提供建议或信息,主要涉及5个方面,即关于适用配额的要求,例如关税配额;退税、缓税、或关税的减征、退还或放弃等其他类型减免措施的适用;货物办理修改更换后复进口的条件要求;作为进口前提条件的原产地标记;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这个条款中,要求海关当局对于有关业务政策作出建议或说明,而且对于针对的业务类型有比较具体的规定,这在其他自贸协定中是不常见的。
对我国而言,目前针对企业提出的各类业务咨询和信息公开在实践中有一整套的咨询渠道,包括各通关现场的咨询窗口、门户网站网上咨询、12360海关热线电话咨询等等,对于各类业务问题进行解答。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咨询是根据咨询人提供的情况所做的政策解答、宣传,不能作为对法规的有效解释和通关依据。TPP所规定的答复建议是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从条文上看不出来,需要进一步了解。
(四)自动化
世界各国海关都面临着巨大的业务量与短缺的人力资源的矛盾,因此需要通过利用自动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缩短放行时间。自动化条款是贸易便利化领域中的重要内容。
TPP关于自动化的要求集中于电子化和标准化两部分。
在电子化方面,TPP要求对于企业来说能够使用电子系统进行通关,而且要求海关利用电子化或自动化系统进行风险分析与布控。
在标准化方面,TPP对各方有5方面要求 :一是尽可能使用与货物放行程序有关的国际标准;二是对进出口数据尽可能采用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数据元;三是酌情考虑世界海关组织(WCO)或者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有关标准、建议书等法律文件;四是为便于相互之间数据互享,开发一套以WCO标准数据元等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共同数据项;五是尽可能允许企业在一个单一接入点办理业务以满足标准化的进出口要求。
虽然TPP对电子化和标准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条文中在这方面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多使用了尽可能、酌情、努力等词语,以考虑各国实施中的不同水平和情况。
中国海关实施信息化起步较早,已经建立起以电子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总署为标志的中国海关信息系统,有效地提高了海关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加快了通关速度。进出口企业全部采用电子报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海关以货物风险判别为基础,建设了风险管理平台、风险分析作业系统、风险布控系统等一系列服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WCO的标准数据元是一套不断发展、调整的标准,一方面各个WCO成员结合自身情况在本国信息化系统中逐步采纳实施,另一方面成员也在不断提出修改需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数据元体系。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中国海关积极参与WCO的有关活动,将逐步落实WCO的有关标准和文件与海关改革结合起来。中国海关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数据设计基本遵循WCO数据元标准,并不断参与WCO、APEC等框架有关工作组的会议,努力增强信息化方面的国际参与程度。
中国电子口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十多个与口岸管理相关的部委共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其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次认证登录和一站式服务功能、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及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目前已实现与十多个口岸管理部门、十几家商业银行等部门机构的联网。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口岸完成进出口报关等业务。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单一窗口”建设,以电子口岸为基础平台,实现共用数据的进一步简化和标准化,并考虑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数据交换与对接的可能性。
(五)快递货物
快递货物的特点就是递送迅速,在通关环节方面时间要求较高。全球主要快递公司如联邦快递公司(Fedex)、联合包裹公司(UPS)等都属于美国,美国在快递行业方面具有明显的利益,因此对这一领域高度关注。
TPP对快递货物通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对快递货物要有单独和快速的通关程序,即除正常的一般贸易进口程序以外,对快递货物要有适应其快速特点的专门程序;二是在到达前提前提供快递货物信息,以使监管部门有时间进行风险分析加快放行速度;三是简化手续减少单证要求,允许一份运单提交的信息涵盖所包括的全部货物;四是规定放行时限,即正常情况下如单证已提交于货到6小时内放行;五是对快件货物不作重量或价格限制,但承认可根据货物重量或价值要求正式进口程序;六是要求规定最低免税额,通过对货值低于固定数额的快件免征关税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贸易成本。
我国海关对快递货物的监管有专门的通关程序和管理要求,规定有简化要求的专用单证,以适应快件特点,保证快速通关。在监管模式上与主要发达国家基本相同,也要求在到达前提供快件的舱单电子信息,在保证监管的同时实现快速放行。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快件货物按一般贸易进口程序办理。
在快递领域我国与TPP的规定存在差异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TPP要求正常情况下货到后6小时内放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由于我国快件进口业务量极大,现场情况复杂,监管资源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快件放行时间进行承诺,TPP所称的“正常情况下”(undernormal circumstances)也难以有一个客观衡量的标准,不同的当事方会有不同认识。事实上,在我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中,也没有就快件放行时间进行承诺的。二是关于最低免税额的规定。TPP的要求是对固定数额货值以下快件免征关税,事实上从美国的国内法以及美韩自贸协定的要求看就是规定200美元以下的快件不予征税。而我国关于免税的规定不是按照货值,而是按照应纳税额进行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因此,在不修改关税条例的情况下,我国在自贸谈判中是无法接受这一条款的。
(六)处罚
自贸协定中规定处罚条款,是为表明在为合法贸易提供便利的同时,海关当局也有权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TPP第5.8条规定了处罚条款,除了规定海关当局有权进行处罚以外,还对处罚的对象、适用原则、利益冲突、处罚依据、减轻处罚等作出了规定。对处罚的详细规定,在其他的自贸协定中是罕见的。
TPP要求,处罚仅针对违法责任人;处罚应根据违法的事实和情形做出,并且与违法的情节和严重程度相当;应当避免在罚款和关税的确定和征收方面出现利益冲突,不得允许官员从中获利;处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违法性质、处罚依据进行说明。同时TPP规定,行为人自愿揭露违法行为的,可以作为海关当局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此外,TPP还规定了对处罚的时效。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处罚公平、公正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的情况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对于处罚的规范越来越严格。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处罚的适用、程序等各个方面均作为详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六条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海关对当事人违法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因此,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TPP对于处罚的各项要求在我国立法中均有体现。
(七)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条款是为了保证货物快速放行的重要条款,在各个自贸协定中较为常见。TPP对货物放行提出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
一是通过简化的制度实现高效验放,但在未满足放行条件下不得要求放行货物;二是货物放行时间不得超过执法必需时间,并尽可能在货到后48小时内放行;三是货物电子信息在货到前提供以便货物到达后迅速放行;四是允许货物到达后无需临时转到仓库在到达地放行;五是允许货物在税款确定前凭担保放行。
此外,TPP还对担保的提供和解除做出了要求,例如,担保金额不得高于进口义务要求金额,有关义务履行后尽快解除担保等。
近年来中国海关在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放行速度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在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中也对货物放行作出承诺。例如,在中秘、中哥等自贸协定的货物放行条款中规定,除进口商无法提供信息、主管当局选择查验、其他机构检查、未完成手续、不可抗力等情况外,各方应当采用或沿用高效快捷的程序,使得货物在抵达后48 小时内放行。中冰自贸协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一)为加快通关速度,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货物实际进口前进行提前电子申报并做信息处理;(二)允许进口商在提供足够、有效担保,且海关认定不需做进一步检查、查验,并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货物可以在满足进口全部要求之前放行。如未能满足一方合法的进口要求,货物可不被提前放行;(三)当不再需要担保时及时办理担保退还手续。”
从执法实践来看,TPP在货物放行方面的要求基本上我国都已做到,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48小时放行是一个正常情况下的目标,但现场实际情况复杂,影响放行时间的因素也很多,对于48小时不能机械理解。二是货物到达后无需临时转到仓库,允许在到达地放行的问题,从条文看内容和适用条件并不十分清晰,因此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条款的用意和有关国家在实践中的做法。
(八)其他方面
除上述内容以外,其他方面的内容均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海关在实践中均已达到这些原则要求。
1. 风险管理方面。一方面要求各方建立沿用风险管理系统,集中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简化低风险货物的通关程序;另一方面要求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
中国海关综合运用企业、货物、物流等多种风险因素,全面推进以报关单风险水平智能判别为基础的分类通关,在强化高风险货物监管的同时,提高低风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主要通过信息收集、风险分析、风险处置和绩效评估等流程开展风险管理。
2.信息公开方面。TPP规定对法律法规及一般行政程序及指南尽可能用英语进行公开,指定咨询点接受利益相关人的咨询,提前公布法规,给利益相关人进行评论的机会。
作为中国海关执法依据的海关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海关公告等文件均已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上公布,对于部分重点法规还进行了政策解读。由于资源所限,以英文公开法规方面尚在起步阶段。按照立法法和有关立法的行政法规的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除法定的例外情形外,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 复议与申诉方面。TPP规定应当确保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决定能够由另外的官员或机构进行行政复议或进行司法诉讼,根据复议请求或诉讼机构应当将做出决定的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中都有复议与申诉方面的条款。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保障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都有详细的规定,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也针对发生纳税争议时有关复议、诉讼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复议决定的作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 保密方面。TPP规定提供信息的一方要求保密的,另一方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否则提供方可以拒绝提供信息。各方应当建立有关信息保护制度。
在我国对外签的自贸协定中包括与韩国、瑞士、冰岛等国的自贸协定中也有保密条款,要求各方依其法律对相互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
三、关于我国应对TPP影响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TPP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章节的大部分内容,我国无论是在自贸协定中的对外承诺方面还是国内法律法规和实践方面均已达到或超过TPP的水平,仅有个别内容存在差距。由于贸易便利化方面很多内容难以量化,该章节很多条文都不是硬性约束的,使用了尽力、尽可能等词语,也有很多条文是原则性规定,鼓励各方提高便利化水平,同时保证执法与便利的平衡。这从另一个侧面也恰恰证明了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但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在制度安排和执法能力上,还有部分领域存在差距或无法承诺,主要包括 :预裁定制度、快件免税制度和快件放行时间。对于货物放行、对建议或信息请求的答复的个别内容还要进一步了解分析。
考虑到TPP已经结束谈判并签署,如果我国要加入TPP,接受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章节的条款,在立法方面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通过修改关税条例才能解决快件免税额问题,二是需要通过修改海关总署规章甚至通过修改海关法来解决预裁定制度的对接问题。此外,由于监管执法资源的缺乏,对于放行时间的承诺在实践中还存在困难。
TPP达成后将对其他国家的自贸谈判起到相当程度的示范作用,对于我国今后推进自贸协定谈判方面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就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而言,有一定影响 :一是对章节的结构安排有一定影响。与其他各国的自贸协定海关程序章节相比,TPP这一章节的结构安排有其特点,如将海关执法合作内容纳入、增加“对建议或信息请求的答复”条款、对处罚及快递条款作详细规定等,这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影响。二是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与我国目前对外承诺水平不一致,如果强行套用,我国恐怕难以接受。我国是贸易大国,一方面贸易便利化水平要与贸易规模和大国地位相适应,另一方面,又受到通关条件和监管资源的限制,面临很大压力和困难。
为了应对TPP的影响,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
(一)加快预裁定改革,修改有关法规
预裁定制度对于确保贸易活动的可预测性具有重要意义,是世界各国海关的重要制度。我国海关的行政裁定的规章需要进一步改进优化,并且随着全国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预归类等措施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些都为预裁定制度改革以及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建议加快有关立法的进程,尽快完善这一制度。
(二)加强数据的标准化和国际化,促进国际海关交流
建议从标准数据元入手,进一步加强对WCO有关国际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参与。一方面使我们的数据项提高标准化水平,以便探索与其他国家海关的数据交换与对接,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通过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分享展示中国海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逐步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中国海关的话语权。
(三)统筹考虑快件免税额问题
美国等国在快件免税问题上采用200美元等固定货值以下免税的标准,对于公众及海关判断免税标准来说易于操作,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国采用应纳税额判断免税标准的方法,保证了税负公平,更加科学。能否结合快件时效性高、需要快速判断的特点为快件规定一个专门标准,需要有关部门结合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启动立法程序。建议有关部门在条件适当时予以考虑。
(四)加强中国海关英文门户网站建设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是国内外企业和国外海关了解中国海关的重要途径和窗口,它对于加强中国海关法规的公开透明、树立中国海关的对外形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英文网站建设水平还难以达到内容丰富的中文网站的水平,在内容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均有待于提高。一是英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较少,不利于法规的公开与宣传。二是很多内容的设计是简单的中英文翻译,没有从国外访问者关注的角度和习惯的表达方式进行宣传,因而宣传效果会大打折扣。建议对此问题予以重视,投入必要的资源,树立中国海关在国际网络上的正面形象。
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发展,国际海关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随着自贸区的逐步扩大,市场开放水平越来越高,贸易便利化对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在这方面中国海关需要进一步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海关间的务实合作,应对TPP的影响和挑战,努力实现“关通天下”。
[1] 吴涧生,曲凤杰,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趋势影响及战略对策研究[M].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 沈铭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基于FTA战略视角的研究[M].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
[3]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 赵世璐)
On Impacts of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PP Provisions on Customs Procedure and Trade Facilitation
He Tong
Led by the United State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 is currently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ree trade agreements in the world and thus recognized as a high standard and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agreement geared to the 21stcentury by the US.Customs procedure and trade facilitation,as a key topic in the global free trade agreements,is included in TPP as one of the chapters.By analyzing the chapter on customs procedure and trade facilitation in TPP,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identify the disparities between China’s commitments and practices and provisions of TPP in trade facilitation,and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to be taken for the next step.
TPP;Customs Administration;Trade Facilitation;Free Trade Agreement
何彤,海关总署国际司协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