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社会责任
2016-03-15郑男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郑男(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浅议公司社会责任
郑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在公司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日渐扩大的今天,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已经不能仅仅着眼于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应该更多地去关注社会利益和社会公益,承担起社会责任。然而,由于现存法律制度在社会责任方面规定尚不够完善,想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长久的努力。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仍沿用着2005年的相关规定,没有重大的突破,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有必要进行深入探析。
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完善建议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召唤下,一大批小微企业萌生,大中型企业则面临在转型中实现升级,公司开辟出了多样化的创新渠道,在新型经济形态中,我们感受到了经济发展带给我们的舒适便利,但同时,我们周遭的社会,也处处面临着“问题清单”。在央视2015年的“3·15晚会”中,路虎、奔驰、东风日产几大汽车企业被点名;服装品牌被质检总局横扫一片;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更是无一幸免……而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的消费陷阱涉及外卖、二手车、海淘、电商等多个互联网热门领域,不少互联网平台被点名。虽然多家公司已经连夜开始下令整顿、查处,但为此损失的品牌价值不可衡量,公司的社会责任再一次引起高度关注。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建议,全会部署的若干工作是对三中全会改革的“2.0升级版”,对社会公平、创新、生态环保以及对外开放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们相信改革会在“十三五”的规划编制和具体政策中持续落地,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提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质量。企业作为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形成新思维,抓住新机遇,从社会责任视角重新梳理公司使命和价值观,这也是每个公司在未来寻求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面临的挑战及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不同的理论。尤其是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代社会,公司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不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较为活跃,成果也比较显著。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的大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1]。在我国理论界,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表述,但在内涵的界定上,基本认为其发展已经不能仅着眼于公司自身的营利性,也不能仅仅对公司内部的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负责,而是要逐步承担起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的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应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方面,如对企业内部员工利益、消费者权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方面利益以及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利益的促进和关注。
在当代社会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司的发展日新月异,其扮演的社会角色及承担的社会职能也更加宽泛,公司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显得格外重要。但与此同时,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和重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从另一方面来说,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逐盈利性的本质并不冲突。对内部员工的关怀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动力,而对社会的关怀则有利于公司良好口碑的建立及其基业长青的实现,从长远角度来看,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能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也能够使公司更好地达到营利的目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1.公司社会责任既是法律层面的义务,也是道德层面的义务。在现行的诸多法律尤其是《公司法》中,都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但这些规范仅仅是对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程度的限制。而更多的限制则来自于道德层面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不仅仅包含强制性规范,也包括非强制性规范。公司能否履行社会责任、如何履行,不只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制约,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也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指引的作用。
2.公司社会责任进一步肯定和修正了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以往的理论中,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使股东获得最大程度上的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出现后,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并没因此而被改变,只是被进一步肯定。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同时强调: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确是公司成立的宗旨,但绝不是公司运营的唯一目标。公司不能够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去损害除股东利益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而是应该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帮助维护社会利益和追求社会公益。因此,公司在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上经常处于张力之中,在彼此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最大化,是公司的终极目标。显然,公司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且这一修正与补充并不否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2]。
3.公司社会责任不是针对股东,而是针对股东之外的群体。这些群体的范围很广,但又和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受到公司运营政策和经营模式的影响,具体而言,这些群体包括公司内部的员工,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以及受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影响的群体,如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受损害的公众群体,当地的公共环境等。这些群体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受到多种多样的影响,有可能是直接的影响,也可能是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都是在具体环境下受具体情况的左右而产生的,涉猎面极广。
二、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1.能够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蕴含着道德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被誉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守则。在新公司法的大背景下,强调使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能够在企业之间、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构建起诚信的桥梁,对于维护企业形象,防止出现公关层面的危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公司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都有着莫大的帮助。这同时可以为公司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避免公司出现与外部关系紧张的状况。
2.能够保证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就是将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伦理要求变成了一种企业生存的压力,一旦企业不能履行这些责任,则企业将会失去生存的可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重点维护的依旧是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如何进行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从而使得投资者也即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当然,这些规定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其他社会各方公众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诸多矛盾,同时也为公司的运营者和参与者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指引和制度支持。但是,在公司如何具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法律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如何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变成企业的具体行动,是理论界必须考虑的问题。
3.能够实现公众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社会公众无数权利的统称,包括消费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等多方面,这一切权利都是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密切联系、密不可分的。随着公司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安全、生态等社会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加深,公司的社会责任亦相应包含了更广泛的内容。新修订的《公司法》虽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但沿用的第5条规定也依然在宏观上使得公众社会权的实现成为可能,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等方面,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4.能够增强消费者对公司的认同感。一个公司的形象是其对外影响力的一种综合体现,是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在市场中的兴衰成败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公司形象的好与坏,是公司在长期生产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的过程中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同的,是公司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一个公司要得以长期稳定生存发展,就必须履行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一味地只讲究利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瞒消费者,最终只会自取灭亡,其带来的市场繁荣只能更加虚假,河北三鹿奶粉集团的破产就是一个最好的案例。《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将更加注重社会责任,而不同的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喜好选择不同的企业产品进行体验,一旦选择就意味着公司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因为公司服务产生矛盾诉诸于诉讼的概率也会大大减少。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这仅仅是在宏观层面上规定了公司作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至于如何承担、采用何种方式承担、具体的程序如何、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后果、怎么把这个宏观的规定落到实处尚不够明确。但值得欣慰的是,作为补充,在其他部门法中就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双倍罚款;《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或者缺陷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害时,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环境法》中提到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劳动法》中更是就企业如何实现对劳动者也即内部员工的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部门法中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强化。
在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较为重要的一项修改是对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的改变。公司注册取消了法定资本制度下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基于这一修改,公司设立的门槛更低,可以有更多的适格主体进入市场,鼓励了广大创业者。但相对地,公司资本的稳定程度实际上较往日有所下降。正是因为这一规定的改变,公司在其内部的利益上要进行变动和调整,从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层面而言,由于注册时法定资本制度被取消,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更需要借助于其自身的自觉程度去实现。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并没有非常鲜明的界限,所有规定在法律体系中的分布相对分散,无法对企业进行有体系、有层次、有力度的规范和制约。
四、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
公司强调的是商业价值与环境价值、社会价值的协调与整合,是将解决重大环境和社会问题视为战略性商业机遇,而不是视为经营之外的责任和负担。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仅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同时也需要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但是归根结底,制度是保障一切目的实现的最终屏障。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入手,就如何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对公司雇用的劳动者的责任。公司的雇员和股东不同,并非是公司的成员,只是公司的劳动者,相对于公司其他利益主体而言是弱势群体,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也没有一个能够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但雇员的利益却与公司的经营休戚相关。在企业内部,工会往往应当承担起为员工维护权益的角色,但是在现如今公司的运营模式中,工会往往形同虚设,为公司所控制,无法有效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公司内部另外成立一个类似于工会的组织,与工会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类组织完全由内部员工来运行操作,作用就是监督公司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应得利益,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休息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当然,此类组织成立以后也要有相关的政策来进行合理规范,使其能够在原有的目的下顺利运作下去。同时,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对内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主动了解员工的需求、善待每一位员工,积极改善员工的福利待遇,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给每位员工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实现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都对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仍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制假售假的情况仍然层出不穷,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出的“车易拍”二手车交易骗局、公共免费WIFI瞬间盗取隐私、“饿了么”惊现黑心作坊,以及淘宝店铺上刷出的好信誉等这些新型的诈骗案例,更是让广大消费者触目惊心,对公司的信任度逐步降低。归根结底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惩罚力度不够与维权成本过高。如果惩罚的数额远远小于制假售假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就必然不能起到使公司厂商有所收敛的目的,如果消费者维权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远高于可能获得的赔偿,消费者也许就不愿意去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解决这种现状,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加大对公司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现存的双倍赔偿和十倍赔偿远远不够,既起不到敲山震虎约束公司行为的作用,又无法使消费者有动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息事宁人,而增加压力就能使得公司去约束自己的行为,谨慎地进行经营。
3.设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美丽中国”首次写入五年规划。可见,“十三五”规划把生态环保放在了空前的高度。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制度在英国、德国等国家早有先例,并已经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在当前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笔者认为也有必要采取这种制度。近几年,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污染了当地的环境,危害了群众的健康及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的受害者在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解决,从而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参与到环境污染的事故处理中,不但可以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受害人第一时间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具体而言,环境保险可以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所从事作业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对于从事作业危险性较小的行业就采取自愿的形式。用环境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抵御外部环境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危险,也是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
4.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不是单一的个体,公司违反社会责任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群体。因此当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普遍存在着无力起诉、无人起诉、或者被法院以当事人不适合等理由驳回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是对直接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予以赔偿,由于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所以这种赔偿远无法弥补社会利益的减损。所以,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公益诉讼,以期在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某些行为已经真正违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行使公益诉讼制度,由固定的团体或者个人就这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从而真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结语
在经济一体化潮流下,公司企业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因为其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公司的社会责任显得越发重要。股东利益最大化一直是公司在运营发展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公司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股东利益,员工利益、社会利益、消费者权益也同样重要。不管是从公司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公司社会责任都应该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充分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提高公司内部对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视程度,才能使当今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实现长远的发展。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1.
[责任编辑:刘晓慧]
郑男(1983-),女,山西原平人,讲师,经济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D91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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