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平台发展与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
——突破当下教育局限的可能
2016-03-15刘博文李滨晶庞亮
刘博文,李滨晶,庞亮
(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10;3.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微平台发展与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
——突破当下教育局限的可能
刘博文1,李滨晶2,庞亮3
(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10;3.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高等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高等院校和教师的相应职能作用,相关各方必须明确本科法学的教学定位,了解当前法学教育的不足和局限,并努力寻求突破局限和实现职能的有效方式。当前,应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微”平台引入本科法学教育,以期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
微平台;法学教育;个体化;碎片化;不平衡发展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对于教师的角色定位,往往被视为中国社会对于教师职业要求的重要标准。教师身负为学生传授知识、技能,解答疑惑的重任。但对于高等教育而言,教师岗位并不能局限于这样的职能。尤其对于法学教师而言,相对于传授法学知识和解答法律问题,启蒙学生进行法学视角的思考与引导学生实践法律的技能则更为重要。
一、本科法学的教学定位
现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以及高校的学科划分,很大程度上是海外舶来品。高校以及学院的含义源于英文单词academy,其更深层次的辞源是academus(阿卡德摩)。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阿卡德摩山建立学园,并使该学园成为传授知识、学术研究、提供咨询和培养人才的圣殿。可见,区别于中国古代以背诵和理解经典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教育理念,西方的高等教育一开始就以提供研究平台为主要目的。而在高等教育的各学科之中,法学学习对于研究平台的需求尤为突出。以美国为例,法学学习在美国高校的本科阶段是无法实现的。攻读法学学位的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学士学位,而他们最终获得的法学学位也并非学士学位(BachelorDegree),而是法律博士学位(DoctorofJurisprudence)。由此不难看出,高等学校法学的教学与学习不同于一般社会学科,对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思辨技巧有着更高的要求。
学习法律的学生(无论是法学专业还是非法学专业)需要更为注重培养研究能力和思辨技巧,是因为法律是一门应用型的专业语言,不能真正理解它的逻辑结构和熟悉它的应用规则,就无法切实掌握法律知识,最终所学终归是沧海一粟。当代著名的批判法学派大师玛蒂·科斯肯涅米认为,法律本身是人人皆可学习的专业语言。但只有真正认识法律本质的人,才能够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耶鲁学派的迈克·雷斯曼教授曾指出,法律规则本身只是神秘的代码(mysteriouscode),即使持对立观点的双方也可以援引相同的法律文本为自己辩护。真正影响法律作用的,是应用者的视角,及其对法律的解释。简言之,法律是应用性极强的专业,是所有人都可使用的工具。法律可以是强者维持权力的保障,也可以是弱者伸张权利的平台;法律可以是现实主义者构建社会的制度,也可以是理想主义者通往乌托邦的通途。因此,法学教育的重点不是对法律理论和规则的传授,而是对法律学习者理解法律和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力求让法律学习者具备独立研究法律和在法律对话中应用法律的专业性技能。
基于法学教育的以上特点,本科法学学习的授课应该兼顾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研究及应用技能的培养。而如果希望培养学生此方面的能力,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就是引入辩论模式。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本身就是思辨和对抗中的语言工具;另一方面,辩论对于构建思考问题的视角和培养解释现象与规则的能力具有突出的作用。对于辩论式教学的重视,已经成为一些法学教育相对发达国家的常态。在法学教学课堂中,不乏教师提问而学生激辩的场景,甚至会出现师生互辩的情况。这样的教学方式加深了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也强化了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此外,为了增强对学生的培训,许多高等院校开展了模拟法庭的活动,使得学生可以切身体会法律思考和法律应用的过程。一些具备良好条件的院校甚至会建立法律诊所(legalClinic),与相关法律实践机构对学生进行诊所化的训练,为学生提供践行法律的机会,真正实现知行合一。正是在这样的教学模式和训练侧重中,西方的一些法学院校在国际模拟法庭对抗赛中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并且孕育出难以计数的影响法学发展的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
二、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局限性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开展较晚,虽如此,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在学习西方经验和结合中国国情之后,还是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绩,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然而,不可否认,中国本科的法学教育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生众多,难以开展精细化教学
无论是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还是选修法学课程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出现在课堂的学习人数往往都超过了100人,甚至150人,乃至更多。面对如此多的上课学生,在有限的课时条件下,教师没有能力为学生提供针对个体的精细化教学,也无法通过板书、投影等传统教学设备实现对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有效训练,无法与学生形成践行法律知识的互动。
(二)学科碎片化,师资难满足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法学学科呈现出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人权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二级以下的学科也成为了法学教学的重点,成为适应法治社会的重要知识储备。然而,现有高校的法科师资力量有限,通常在完成科研任务的压力下,还要负责不同法学分支课程的教学任务。这样的状况不但给法科教师增加了沉重的负担,而且无法深化分支学科的研究和实践。
(三)法学教育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有限
虽然国家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十分重视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但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院校发展的不平衡和学术资源配置的不平衡还是影响了高校法学教育成果的全面发展。面对相似的课程安排、相近的教学目标,不同地区、不同院校的教学成果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其学生根本无法实现同一平台的对话。以模拟法庭为例,中国大陆每年只有固定的几支高校代表队参加著名的杰塞普模拟法庭,而能够晋级最终国际赛的,也不过是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三四所顶级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无疑不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而且这种差距也必将带来地区法治发展不平衡的不良后果。
以上这三方面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也不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制度所造成的,而是历史、社会和科技处于特定发展阶段所必需面对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急于求成,而要因时因地制宜,在发展中处理因发展而产生的问题。
三、利用微平台发展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
基于以上分析,中国本科的法学教育现状尚不能完全满足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还存在改进和发展的空间。科技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社会发展的助力器。面对上文所提到的局限性问题,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很可能为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随着信息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微”平台逐渐在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微信、微博等“微”媒介使得自然人具备了搭建媒体平台的能力,可以与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轻松实现信息的交流和互通。如果高校的法科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有效地运用“微”平台这样的媒介,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存的教学问题,提高法学学科的教育质量。
(一)实现师生互通互动
教师可以在自己的课堂搭建师生交流的“微”平台,从而实现师生之间的互通,甚至将辩论化的教学模式引入课堂。“微”平台能够满足多人及时通信的要求,无论是微信群还是微博留言,都可以让学生同时看到教师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同学的观点。这样的交流形式无论是针对问卷式的数据采集,还是针对辩论式的观点陈述,都能够极大地提高信息接收效率。在欧洲许多大学,教师都在使用一个名为“Moodle”的网络体系,该网络可以为教师与学生提供课业资料分享、教学相关问答、授课评价回访等互动平台。许多法科教师在课堂上通过该网络建立聊天房间,并在其中向学生提出问题,鼓励学生互动,大大强化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程度,更加高效地启蒙学生的法律论辩思维,提高了法律学习的应用技巧。目前,国内的诸多微平台也具备类似的功能,可以实现师生在课堂的全面交流互通。因此,“微”平台的发展或许可以克服因学生众多而不能细致化教学交流的困难,并成为引入辩论式教学的钥匙。
(二)实现学生个体个性显现
“微”平台使得个人可以成为自媒体,极大地开拓了信息传播的渠道,提高了信息互通的效率。面对不断碎片化的法学科目,每一个分支学科都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在有限的教师资源无法满足多学科教学的情况下,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学生可以通过“微”平台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理论发展和最新动态等信息,并通过“微”平台实现与教师和同学的互动,从而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深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与学习。
(三)实现教学资源共享
“微”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地域和院校的界限,通过添加关注和分享等媒体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单位的法学教育水平,实现教学资源配置的共享。目前,许多院校、研究所和相关科研机构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微”平台,并通过自身的平台发布学科发展的动态信息,分享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通过运用“微”平台,分享云数据,教师和院校可以有效地缩小因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教学差距,同享机遇,共同面对挑战,从而为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高校人才作出更大贡献。
可见,“微”平台的发展为突破现阶段中国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局限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如果院校和教师能够在研究和教学中更为有效地引入和运用“微”平台,本科法学教育一定能够取得更为优良的成果。根据法学自身的特点,本科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于授课式的教学模式。由于法律学习需要思辨和实践,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兼顾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两个方面。然而,基于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必然面临一些难以回避的局限。无论是学生的个体化培养、分支学科的教学深化,还是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的平衡发展,都需要高等院校、教师以及学生集思广益、共同推动。发展中的问题还是需要通过发展来解决。随着信息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本科法学教育可以通过“微”平台逐渐打破现有的教学局限,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更好地实现高等院校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高层次人才的职能。
责任编辑:温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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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62(2016)02-0055-03
2016-03-15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青年专项课题(14Q104)
刘博文,男,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李滨晶,女,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师,硕士研究生;庞亮,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经济师,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