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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2016-03-15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主体

周 维

黑龙江大学历史旅游文化学院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周维

黑龙江大学历史旅游文化学院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于我国对于“非遗”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不够,近现代以来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灭失、失传。因此,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护就变成了学界和实践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传承

一、法律保护问题的产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种类繁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为六类:(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5000年悠久历史留下的璀璨文化中,形成了浩若星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承载着我国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随着全球的经济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缺失,导致我国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面临灭失的危险。

2011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突破,从此文化遗产有了系统的保护体系和法律依据。然而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保护依然存在缺陷。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对“非遗”进行保护,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法律保护的主体和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中,有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是“非遗”的承载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个是“非遗”的保护主体,即作为与技艺本身的传承无关的,外部保护力量。这些外部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非遗”保护的客体,则是所有的艺术形式以及技艺方法以及对“非遗”传承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1、政府部门。从古至今,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十分注重民间歌舞及各种民间艺术形式的传承。时至今日,我国各级政府也十分注重对“非遗”的保护,全国多个省份均设立了各级的保护中心。2、学界和法学家。学界学者们自古以来就致力于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硕果累累的理论研究也强有力的支撑起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法学家们通过自己的研究和调研,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的制定及实施立下汗马功劳。3、民众和新闻媒体。当今社会各种媒体高度发达,人们通过新闻媒体认识和接触社会成为主要方式。如果没有媒体的积极参与和广泛的呼吁,人们对各类“非遗”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将更加薄弱,只有媒体通过宣传,调动起社会广泛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客体

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2006年起分4批共收录1372项。数目众多虽然证明了我国灿烂的民族文化,但也反映出了“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如此多的面临灭失的文化瑰宝,如果不能得到良好的传承,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典。从法律体系上看,现行的体系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共有6个层级。1、法律及其解释;2、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3、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4、各级地方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规章;6、国际公约及惯例。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遗”所有权及权属问题。正因如此,其保护模式并没有真正的建立,多数的保护都是单方的自发的保护。传承人和政府等保护主体间没有真正的共同行动,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不利。“非遗”传承人难以界定致使现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过于广泛。这也就导致了责任无法明确到某一具体的人或组织。对于“非遗”非因破坏性行为而毁损灭失的,无法明确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或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说明应当向国家还是传承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在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1、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不可对其过度开发、商业化。2、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已表,我国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至今,在实践中的案例发生几乎没有,法律的实施情况堪忧。3、传承人的制度不完善。传承人是“非遗”传世的主要途径。如今的传承方式更多是靠个人喜爱的口传心授模式,一旦传承人遇不到希望学习的后代,一代遗产就会面临消失。4、政府应该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保护,防止因为过度保护和开发产生的破坏。增强法律实施,让法律变得跟具有活力,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扔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多个角度出发,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感,并充分利用法律的强制力优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J].文化遗产,2009(01)

[2]刘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两个正义原则考量[J].求索,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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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小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之主体探析[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3(12)

[6]李少宏,邓碧波,范圣玺.设计创新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东南学术,2014(03)

[7]周耀林,李姗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忻州师范院学报,2011(10)

周维(1990-)女,汉族,安徽人,黑龙江大学历史旅游文化学院,专业:历史旅游文化学院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考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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