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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激励机制设计的分析

2016-03-15张馨元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6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提供者交易

张馨元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激励机制设计的分析

张馨元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的兴起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结构多元化的同时,也由于其市场准入门槛低、生产经营流动性大以及网络交易主体身份虚拟性、交易行为隐蔽性等特点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网络食品交易方式逐渐成为大众消费趋势的今天,我们该如何保障虚拟市场平台中“舌尖上的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针对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缺陷,本文通过引入信号传递模型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激励机制,提出构建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载体的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立法建议。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信号传递模型;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食品行业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重构,形成“互联网+食品”的新兴商业模式。根据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全年网络零售交易额为2.79万亿元,其中食品、保健品类交易额占25.4%,约为7100亿元。这不仅为食品行业提供发展机遇,也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顺应现实需要,新增条款中填补了对网络食品市场监管的空白,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还缺少对平台提供者具体法律责任的细化等问题。

关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界定范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实际上指的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机构,他们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都能够形成,它有这样一套机制,等于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我们现在的监管首先是把持续性的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平台纳入到了法制的框架当中”。由此看出,目前我国纳入法律规范体制中的主要是以淘宝、美团一类的电子商务企业,它们通过构建、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良性运行,为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的买卖各方提供虚拟交易空间使用、交易居间撮合、技术服务支撑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

一、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观点认为,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交易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拥有更多信息的代理人具备不按照委托人所委托任务执行甚至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另外,当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人对代理人信息又无法完全获取,此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代理问题,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类型。

作为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需求信息服务而存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整个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加上市场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这一过程中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食品企业的信息并不对称。要及时地了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信息,并对之进行监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掌握着食品生产原料来源、原料配比、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是其拥有的“私人信息”,理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向社会公布,而是选择利用这些信息向其他链条环节者谋取信息租金。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生产经营者资质与行为的监管过程中无法判别其提供食品质量信息的真伪,且监管机制跟不上市场环境变化的速度,那么理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就会利用监管空隙,违背社会道德生产销售不安全的食品,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二、信号传递模型的激励机制设计

为了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下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通过实现分离均衡的理论解决。该理论原理是指在均衡状态下,不同质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发送不同的信号,通过观察不同商家的信号发送行为可以推知其生产销售食品的质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相应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其能够达到信号传递机制足以发挥效用来实现分离均衡的外部形成环境要件,才可以让不同安全质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自愿真实地发送信号。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通过建立有效激励制度诱使不同质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不同的信号,实现分离均衡,主动将私人信息传递给公众。如阿里巴巴网站利用商户缴纳保证金额度的不同在原有淘宝网之外分离出有“正品保证”承诺的天猫商城,为消费者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分类信息的引导。通过引入信号传递模型实现分离均衡的理论不仅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监管模式选择上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视角,还从立法层面上弥补了我国在网络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制架构与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同时也为今后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的良好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三、构建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为载体的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根据信号传递模型的原理,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现对内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内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重点在于其“可追溯性”。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可追溯性指能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特定阶段的能力,而食品可追溯制度就是为食品供应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因此可以认为该制度的追溯功能是与食品信息的流动密切相关的。通过前文对契约理论的分析,可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代理问题。那么作为信息劣势一方的委托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肯定希望掌握更多的食品信息,借以降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选择,这恰恰与追溯制度的机制具有相同的原理。因此,构建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载体的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可以实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分离,进而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1]朱梦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法律建构——基于功能、角色和机制的思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6).

[2]张璐,周晓唯.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条件下的最优激励契约模型研究——关于食品行业的监管问题[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1(4).

[3]朱雅莉,张芳.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J].法学研究,2014(7).

张馨元(1991-),女,蒙古族,吉林省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理学专业,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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