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要敢于责众
2016-03-15佟潇洋
◎文/佟潇洋
法要敢于责众
◎文/佟潇洋
去年,中央严肃查处了四川南充党代会贿选案,在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这起惊天贿选大案,涉及官员之多、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深远,可谓近年来“塌方式腐败”之典型。
分析这起让人触目惊心的贿选案,恐怕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和深刻的时代背景,但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主要是攀比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意识在作祟。这起案件在调查处理中,绝大部分涉案者都谈道:“拉票贿选成为见怪不怪的‘潜规则’,不收不送反而显得另类。”“即便是查处,也顶多处理几个带头的、责任大的、性质严重的,不会查到自己头上来。”“法不责众”这个小算盘一打,思想上就自然而然地松懈和麻痹了,心理上就不断原谅、掩盖自己的丑行和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打气壮胆,到了后来也就肆无忌惮、无所顾忌了。而事实上,“法不责众”曾被一些腐败官员奉为“至理名言”,以往也确实有些集体腐败案,严办了“带头大哥”,轻责了“众多小弟”。
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其带来的危害毋庸置疑。它不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其所具有的“多米诺效应”更会诱使、蛊惑更多人走入“法不责众”
的怪圈中,最终使法律法规出现“破窗效应”。而现实中如果经常对多数人违规违纪心慈手软,久而久之就会使“法不责众”的观念蔓延滋长,使法律法规成为可以随意拿捏的“橡皮泥”,甚至沦为形同虚设的“稻草人”。法律法规的松懈和废弛,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社会将进入无序状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的反腐“利剑”下,一批集体腐败窝案被一查到底、连根斩除,“法不责众”变成了“法必责众”,充分释放了法治的巨大威力,让所有人真切体会到了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已按下“快进键”,进入“快车道”,“法不责众”这种畸形的法治观却依然在一定范围、某些领域顽固存在,这必须引起高度警觉,要坚持标本兼治、久久为功,露头就打、坚决清除。
纠治“法不责众”,首先,要筑牢法治信仰。法律权威源自人们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之所以出现“法不责众”,根源在于人治思维没有完全破除,“权大于法”还大行其道。尊法,就要求公民必须发自内心认同法、信仰法,使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自觉行动。特别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有“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的意识,自觉做到慎独慎微。要有“出污泥而不染”、独善其身的境界,坚守党纪国法、人品道德的底线,决不能明知不对,还随波逐流,甚至故意“从众取利”,要自觉做信仰法治的模范。
其次,要坚持严格执法。法规令人敬畏之处就在于无区别地展示其权威,不论违法者是单个个体,还是一群人,受到法规的应有惩戒才是法规的本义。法律的准绳松一寸,“法不责众”的心理就会溢一丈。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越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也越成为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毒瘤”。要坚持“严”字当头、严于较真,不搞“网开一面”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不搞“下不为例”,高举轻放,对违规违纪者一视同仁;坚持有错必究、执纪必严,不以错小而姑息,不以位高而免责,不以众犯而放任,真正实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法能责众,法必责众,严以责众。
最后,要完善制度法规。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脱离实际、脱离多数人的意愿人为“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被动违法的境地。这样的法不仅没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必须紧紧抓住基层反映最强烈、最期盼解决的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从而更全面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事实上,任何时候违法乱纪者都只是少数,只具有特殊性,尊法守法用法已越来越成为多数人的自觉行为。在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漫漫征程中,要坚持“零懈怠”“零容忍”,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切实树立法律的权威,不断释放法治的强大正能量,使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大连市第八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