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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的逻辑生成

2016-03-14段治文陈姝娅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段治文,陈姝娅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的逻辑生成

段治文,陈姝娅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摘要: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以马克思所开创的社会组织理念为逻辑起点,经由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继承和发展,成为颇具现代性价值的科学思想体系。纵观该思想体系建构的全过程,其逻辑生成围绕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存在方式、根本属性等问题展开,从个人主体性、国家代表性、社会历史性等哲学话语中析出基础性的理论观点。时至今日,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的方法论价值已经超越了时代的局限性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为不同社会形态领域的社会组织问题解构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逻辑生成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思想是经马克思提出并由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一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加以完善的。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哲学的范式下使用社会组织概念,确立了以“现实关系”为主线分析社会组织基本问题的现代理念。鉴于此,马克思更多地从经济学的角度解读社会组织的内涵,而葛兰西、哈贝马斯则在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发现了社会组织的文化价值与公域性质。对这一发现的解读,学界看法不一,有些学者认为葛兰西及哈贝马斯的某些观点是对马克思的根本背离。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的逻辑生成视角进行解析,指出葛兰西、哈贝马斯与马克思在模式选择和分析结论上的差异,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逻辑背离,而是建立在认知论基础之上的一种现实性的逻辑转换与理论发展。

一、社会组织与个人关系:社会组织基本概念的逻辑生成

长期以来,有关“人”的问题讨论构成了哲学研究的基础,哲学问题总是围绕着个人到底是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展开。唯心主义哲学将人的主观意志视为天地万物的主宰,只有那些被人的意识感知了的物质才是真实存在的。而唯物主义哲学则从历史观的角度认证了个人的价值,强调个人作为历史主体“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1](p669)创造了人类历史。可见,个人具有主体性价值,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行为体,均是个人的对象化客体;个人的现实需求和关系状况影响并决定着其他社会行为体的存在与发展。

马克思所处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个人完成了经济上的独立以及身份上的解放两大关键性任务,实现了私人生活同政治生活的剥离。历史所呈现出的是这样一幅场景,“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拥有了自由的政治身份和独立的个人财富。而这一切始于一场经济革命,商人的经济活动改变了资本的流通方向,让资本积聚到个人手里;经济基础的变化最终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根基,社会形态经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可见,经济活动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的关键,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核心。据此,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关系归结为以经济交往为核心的物质交往关系,这种关系通过物质生产和物质交换得以实现。在物质生产中,资本家与工人的物质交往通过劳动购买来实现;而工人与资本家的物质交往则通过劳动出卖来实现;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媒介的物质交往方式。在物质交换中,资本家通过商品出售,换取生产资料;工人则通过商品购买,获得生活资料;这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物质交换方式。因此,马克思在构建社会组织思想体系时,摒弃了黑格尔哲学中的伦理道德因素,直接从劳动生产的角度出发,将社会组织视为吸纳人们生产关系的外部载体,代表不同历史条件下以经济关系为核心的个人的全部物质交往。

葛兰西处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此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表现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公民社会的迅速渗透和全面侵吞”。[2](p118)政治与经济、公域与私域这些原本相对独立的空间,有被再次糅合在一起的可能。然而,面对这种“历史的倒退”,公众所表现出来的情绪却异常平静,对国家侵犯私人领域的行为极度宽容。这引起了葛兰西等一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关注。经过反思,葛兰西发现“市民社会所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3](p49)这样一来,影响社会关系的主要因素除了经济常量之外,还多了个文化变量。在某些情况下,那些根植于人们灵魂深处的意识形态力量左右了人们的行为。在葛兰西看来,资产阶级正是利用意识形态的影响力,“通过政治团体和工联主义团体‘教育’人们对它拥护”,使得人们在精神上自觉服从政治统治,认同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服从和认同不是个别的而是全面的,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没有哪一个人不在组织之中”。[4](p440-445)因此,葛兰西在阐述社会组织思想时,采用了不同于马克思的研究思路,着重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将社会组织视为吸纳人们文化关系的外部载体,代表不同历史条件下以文化关系为核心的个人的全部精神生活。葛兰西对社会组织文化内涵的解析,开启了当代社会组织理论研究的全新进路。

哈贝马斯处在当代社会,葛兰西所担忧的事情确有发生,“随着科层制的确立而出现的权力形态与市场机制相辅相成地控制现代人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领域”,[5](p281)这意味着深层的规范观念与价值观念将被触碰,制衡国家权力的理性批判力量也将消失殆尽,“国家计划领域的膨胀使得文化的自主性成为了问题”,[6](p92)丧失了思考权利的个人最终不再对政治国家表达忠心,社会关系变得异常冷漠。哈贝马斯对此表现出深刻的担忧,并提出重建生活世界。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共空间,它剥离了由“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在这里,个人从“私人领域的局限中摆脱出来”,[7](p123)按照“不受伤害的主体间性”原则,对普遍关切的社会公共问题进行自由讨论。这样一来,现代社会就摆脱了私人的经济关系和需要体系,成为具有公共因子的文化批判领域,而“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那些或多或少的社团、组织和运动”[8](p453-454)则是文化批判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主要引领者。可见,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组织不仅证实了社会自主空间的公共领域存在,而且见证了交往理性在人们生活世界的重建。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基本概念的逻辑生成,源于马克思等人对个人现实关系状况的理性分析。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时期,个人想要追求和维护的利益目标是不同的,经济关系虽在个人关系中长期扮演重要角色,但个人对其表现出来的重视程度,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呈渐弱走势;这使得学者们不得不去关注影响个人关系的其他因素,这也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出现重大转向的原因所在。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学者将个人关系作为分析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基线,把握住了个人主体性这一历史主线,使得本来以资本主义社会为分析蓝本的社会组织逻辑生成方法具有了理论上的张力,成为界定不同社会形态下社会组织概念的一般性范式。

二、社会组织与国家关系:社会组织存在方式的逻辑生成

社会组织的存在方式属于空间范畴。同一历史时期内,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的空间分属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将最终决定社会组织的存在状况。这里涉及国家的代表性问题。按照契约论的观点,国家代表个体的全部利益,即真实的共同利益。可是国家是否真如契约论者所描述的那样尽职尽责?当人们对这一问题深信不疑时,政治国家显然是一元性的存在,政治生活是个人生活的全部。但当人们对这一问题产生怀疑时,政治国家的基础性地位就会动摇,人们会寻求政治以外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可见,国家的代表性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空间构成,而社会的空间构成则决定了社会组织的存在方式。

在讨论国家代表性问题时,马克思反对将国家与社会视为一元空间,因为满足这一假设的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国家具有阶级属性,不可能代表真实的共同利益。马克思认为国家政权“是阶级专制的机器”,是“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9](p96)“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9](p164)“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9](p212)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统治阶级以外的个人要依靠国家来实现自我的真实利益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政治国家之外必然存在着独立空间,以满足“实际的单个利益和真实的全体利益”。马克思提出,“实际的单个利益”可以在社会组织中获得满足,因为社会组织所代表的是以经济关系为核心的个人的全部物质交往。这种不受限制的交往方式,正是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基本条件,也只有在这样的开放空间中,个体才可以寻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物质要件。而真实的全体利益则只有在“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才能获得满足。因为无产者的共同体“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提供给个人“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和资源,使得个体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只有在真正的自由面前,个体利益与全体利益才是一致的。可见,从利益分析的角度出发,国家之外至少存在两个独立的社会空间,即社会组织和无产者的共同体,他们分别代表了“实际的单个利益”和“真实的全体利益”。

葛兰西对国家代表性的理解略有不同,他赞同海莱维关于“‘国家’就是代表机构”的论断,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性较之于以往的任何一种国家形式要来的深远和广阔。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利用“适应环境的意志”改变了国家职能。“资产阶级把自身看作是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中的有机体,能够吸纳整个社会,使之同化而达到他们的文化和经济水平。国家的职能已经在总体上发生改变;国家已经变成‘教育者’,等等。……这种情况是否说明对于‘国家’,不仅应理解为政府机构,而且应理解为‘民间的’‘领导权’机构或市民社会”。[10](p205)国家既代表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机构——政府,也代表了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领导部门——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通常被称作“民间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由此推论,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是一元统一的关系。这是葛兰西从国家职能的角度,对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作出的分析。此外,葛兰西还从社会权力的角度,对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行了解读。葛兰西认为社会权力分为统治权与领导权。一般而言,统治权掌握在国家和合法的政府手中,而领导权则属于民间的社会组织。事实是,任何统治集团都十分重视文化领导权,他们“可以而且甚至应该在夺取国家政权之先就以领导者的身份出现(这就是夺取政权本身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尔后这个集团取得政权,即使很巩固地掌握着它,成了统治者,同时也应该是一个‘领导的’集团。”[11](p317)由此推论,最终掌握领导权和统治权的其实是一个集团,或者说是一个集体联盟。社会组织对于政治国家而言,是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盟友;而政治国家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则是支撑其文化霸权地位的重要伙伴;在这里,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实现了利益上的统一。因此,葛兰西再次对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作出了确认,即二者关系呈现出一元统一的形态。

从文化批判的角度出发,哈贝马斯对国家代表性问题进行了新的解读。哈贝马斯认为,国家代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权力,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垄断统治机器。而法律关系表现出一种非人格化倾向,要求每个社会单元包括个人和组织按照精确计算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活动。法律关系一方面确保了社会各个子系统的有序性运转,另一方面却限制了社会各个子系统的自主性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成为了受批判的对象,个人通过“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7](p32)值得注意的是,公共讨论难免会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恰好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对手,而不是它的一个部分。”[12](p125)由于,公共领域客观上“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因而,在实际操作层面,这种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对立。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存在方式的逻辑生成,源于马克思等人对国家代表性问题的理性分析,一元性抑或二元性的命题结论,影响和决定社会组织的空间归属。事实上,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国家代表“真实的共同利益”的契约论观点,只是统治阶级对于普通民众的欺骗,政治只能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能对其他阶级的利益作出任何肯定性的承诺。因此,当事实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时,人们关于国家一元空间性的美梦被彻底击碎;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相信在国家之外存在其他空间形式,即所谓的二元空间或多元空间。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学者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特性的理性把握,大多坚持“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空间论观点,认为社会作为独立性的空间存在,而社会组织则承载了该空间的特殊价值和历史使命。

三、社会组织与市民社会关系:社会组织根本属性的逻辑生成

从历史观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组织的根本属性问题进行讨论,这是建构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体系的必要步骤,而该项工作总是与市民社会的讨论缠绕在一起。在马克思那里,社会组织作为与市民社会同构的哲学话语,具有经济基础性质;在葛兰西那里,社会组织虽仍是市民社会的同质性概念,但其根本属性发生了变化,成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到了哈贝马斯那里,社会组织的异质性被发掘出来,成为界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可见,社会组织与市民社会同构性抑或异质性的争论影响社会组织根本属性的判定,而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对社会自主空间场域问题的理解。一般而言,社会自主空间的场域由两部分组成,即作为“孤立个体”的私人场域以及作为“联系个体”的公共场域。当私域与公域融合时,社会组织表现出与市民社会相同的特质;当私域与公域分离时,社会组织则产生了与市民社会相异的特质。

马克思主张从政治经济学中解读社会自主空间的场域问题。他认为“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了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13](p684)由此推论,18世纪以前,个人由于无法摆脱基于血缘或者政治的从属性关系,因而无法表现出作为个体的独立性,由这样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是与政治相融合的非自主领域。而只有到了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时期,伴随着“真正的市民社会”的出现,社会才成为真实意义上的私人自主空间,在这里个体是单一的,社会联系只是孤立个体为实现私人利益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可见,马克思所认定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私域性空间。与此同时,马克思特别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1](p211)所以,作为与市民社会同构的概念,社会组织属于纯粹的私域范畴。

葛兰西改变的是整个社会自主空间的场域性质,如果说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表现为私域对公域的单向融合,那么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呈现出来的就是公域对私域的单向吸纳。市民社会不再是由单个个体所组成的以经济目的为依托的自治性空间,而是由多个集团所组成的以文化控制为目的的引导性空间。这些集团指代各种民间组织,他们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文化层面的集合体,试图保护某种具有偏向性的社会文化;由他们所构成的文化霸权体系,深深根植于市民社会中,引导民众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社会组织通过文化引领,将以往市民社会中的孤立个体变为联系个体;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于个人来说,表现为个人意志对公共意识的认可与服从。此时的社会组织是思想的上层建筑,是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系统服务的公共文化部门,属于公域范畴;而此时的市民社会则是不同于传统市民社会的异化性存在。

哈贝马斯对于场域问题的分析具有独创性,在同一空间内实现了私域和公域的分离。哈贝马斯认为,社会自主空间不单有孤立个体存在还应有联系个体存在。孤立个体组成市民社会,代表了传统的私人场域,他们所从事的是完全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的经济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联系只是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联系个体则组成社会组织,具有不同于传统公共场域的特质,他们所从事的是带有个人利益倾向的集体文化批判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联系含有个人意志对公共意志进行改造与重塑的意蕴。孤立个体与联系个体在同一时空内同时活动,二者呈现出对等分离关系。社会组织从事的是文化活动,但其深层次的动因仍是经济利益,只是这种经济利益不是纯粹的个体利益而是协商后的群体利益,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契合点,具有公共特质。这正是异于马克思社会组织思想的精妙之处。此外,由于社会组织概念涵盖有经济动因,使其不同于葛兰西的思想,成为超然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中间地带。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所认定的社会自主空间分为两部分:作为私域的市民社会以及作为公域的社会组织。此时的社会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的异质性概念,既不是经济基础,也不是上层建筑,而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特殊存在。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根本属性的逻辑生成,源于马克思等人对社会自主空间场域性质的理性分析。当且仅当社会自主空间表现出单一的场域性质时,社会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的同质性概念,承袭了市民社会的一切特质。但是,当社会自主空间的单一性发生变化、呈现出双重特性时,社会组织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特气质就会显现出来,成为异于市民社会的特殊存在。此处,哈贝马斯关于传统私人领域存在公共问题商谈的理论发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他发现了人作为“社会人”所拥有的群体性思想自觉,即现实中的个人具有关注社会公共问题的天然理性,个体的利益选择中包含有公共性目标;哈贝马斯将其抽象出来,放在复合的空间中加以讨论并验证。至此,社会组织的异质性被彻底发现,西方社会组织理论研究也开始向当代转换。

总之,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经历了历史性的变化,在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的理论推演中,社会组织不仅成为了具有独立性意义的“生命体”,也成为了具有现代性价值的“行为体”。无论独立性还是现代性,社会组织的变化始终反映人们最为现实的利益需求,其发展也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现实关系的制约,这正是马克思所坚持的社会组织基本问题的分析理念。也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马克思等人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同时期的个人交往关系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有关社会组织基本概念、存在方式、根本属性等问题的思考结论。从这点上理解,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在有关社会组织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并不是理论逻辑上的背离,而是研究理念上的统一。基于历史变迁的不同背景,马克思等人展开的多视角研究,不仅让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思想的逻辑生成过程,而且让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研究的理论生命所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萨尔沃·马斯泰罗内.一个未完成的政治思索:《葛兰西狱中札记》[M].黄华光,徐力源,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葛兰西.葛兰西文选(1916-1935)[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5]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M].刘北城,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8]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李鹏程.葛兰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1]葛兰西.狱中札记[M].葆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2]汪晖.文化与公共性[M].北京:三联书店,1998.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张晓予

·政治文明研究

基金项目:2014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马克思主义研究工程”专项基金项目(14MLZX06YB)。

作者简介:段治文(1964—),男,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姝娅(1982—),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6)03-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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