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理论——基于哈贝马斯“法律规则观”的分析

2016-03-14

关键词:哈贝马斯道德法律

陈 雪 飞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北辰 300000)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理论
——基于哈贝马斯“法律规则观”的分析

陈 雪 飞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北辰 300000)

启蒙运动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自然法传统被法律实证主义所取代,系统论更使法律成为一种自我发展的子系统,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因而出现了合法化危机,哈贝马斯称之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他的“法律规则观”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现实出发,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将合法性建立在交往权力之上,力图化解内外张力,解决社会整合问题。哈贝马斯的方案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诸如法治、德治、批判和反思的借鉴。

哈贝马斯;法律;道德;社会整合

网络出版时间:2016-10-09 17:16

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长久困扰着哲学界。康德从严格区分本体界和现象界出发,赋予主体以先验的认识以及伦理和审美能力来化解两者的张力;黑格尔沿用康德本体界和现象界的划分,采用辩证的思维将两个世界联系起来,弥合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缝隙。在哈贝马斯看来,在意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之后,实践理性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独白式方案也就失去意义。在深入研究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之后,哈贝马斯找到了法律这座桥梁,提出要用交往理性代替实践理性,用社会整合取代系统整合。在此过程中,道德的社会整合作用也没有被忽视。

一、哈贝马斯“法律规则观”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知

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是政治统治与公民认同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决的合理可接受问题,也就是公民对法律的自愿遵守问题;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张力是法律有效性与市场经济和科层行政之间的冲突问题[1]7。两者都表现了事实与规范分离的现状:或者偏向事实,造成规范的不正当;或者偏向规范,导致事实的不稳定,最终都带来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危机。其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表现是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渗透进文化生活领域。系统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再生产,将生活世界视为环境,并通过权力和货币来导控生活世界的发展。后果是公众被排除出政治系统,公民的政治权利被化约为投票权,精英阶层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成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合法性来自于合法律性成为实证法的信条,事实性被设为唯一标准。于是边缘群体的利益失去了保障,由此引发的公民不服从行为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一)合法化危机——“法律与道德关系”话题出现的背景

合法化危机出现的根源可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笛卡尔以降,以主体性为中心的意识哲学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无论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精神主体,还是启蒙学家们契约论的物质主体,亦或是康德的道德意志主体。与重主体性相伴随的即是科学的快速发展,从宗教和传统中解放出来的人们成为发展生产力的主力军,实证主义哲学取代古典政治学成为时代的主流,技术领域逐渐吞没了实践领域。换句话讲,实践理性被工具化了。因而,工具理性批判成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学者们的理论重点。

科学发展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对法律的祛魅,从“看不见的手”到系统论,法律逐渐失去其规范性内涵,成为与诸多社会子系统一样的进行自我调控的系统。社会的事实性成为其存在的基础,因而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也消失殆尽。过度的祛魅招致了理性法传统的回归,这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标志,他寄希望于正义且拥有道德能力的人,试图通过他们来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哈贝马斯指出,这种哲学的正义概念因过于重视规范性,而脱离了系统论所描绘的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能像自然法传统所设想的那样,道德再也不能成为法律的合法化基础。哈贝马斯从社会历史发展和个人道德意识发展的角度分析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过程。

(二)法律和道德分离的过程分析

法律和道德是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而出现的。在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前传统阶段,家庭是集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组织。

1.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的分析

人们生活在家庭之中,一切以家庭为核心,家庭具有奖惩的权威,奖惩的标准来自于神话,或者说神的权威依靠家庭来行使,违抗神的命令必将受到家规的处罚。在这里,法律和道德是一体的,共同蕴藏于神的权威之中。

当政治力量出现并以组织的形式取代家庭来实施奖惩方面的权威时,传统阶段的法律和道德初步分化,但它们的终极依据还是神圣的权威,即受到宗教的影响,无论是家庭以道德的名义来化解矛盾,还是政治组织以法律的权威来制裁纠纷,它们的理由都是神的意志。这一时期,法律和道德的分化是不明显的,在宗教的束缚中共同发挥着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法律的职责。

启蒙运动以后,传统宗教受到批判,法律和道德也因此摆脱宗教的束缚获得独立发展,前者被转化为社会契约,后者被纳入理性的轨道。随着资产阶级新兴经济力量的崛起,传统的政治权威不断受到挑战,两者的博弈产生了资产阶级的私法,国家的权威从私法中获得。所以,哈贝马斯强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不同利益之间的斗争,国家的合法性由法律系统提供,它们都脱离了道德正当性的基础。

2.从个人道德意识发展角度的分析

受皮亚杰传统,特别是劳伦斯·科尔伯格的影响,哈贝马斯分析了不同阶段人的道德意识的发展状况,并以此来论证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过程。在第一阶段,儿童对外界的反应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也就是说,他们服从或逃避某一行动的依据是这一行动的后果是否有利于自己,同时行动实施者的“身体权力”也影响着他们的决定。这一阶段,人对好坏的划分是模糊的,只有自身利益才是唯一标准,就像前传统阶段人们对于神话的绝对服从一样,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不明显的。

在第二阶段,受到家庭或民族成员的影响,人们开始放弃工具相对主义的取向,逐渐认同家族或民族的利益,并以忠诚的态度积极维护这种共同体秩序。是否有利于自己不再是区分好坏的唯一标准,能够给他人提供帮助并带去快乐被视为好的行为,这为构建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秩序创造了可能。但是,将好和坏的区分建立在共同体的利益之上,说明人们对喜好和义务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就像传统阶段法律与道德的初步而不明显的划分一样。

在第三阶段,人们对有效性进行思考,行动规则的制定不仅考虑自己和所处群体的利益,契约和共识更成为人们强调的重点。于是,法律的视角被引入。而对普遍性的重视又发展了人们的道德意识。这一阶段的人学会了区分自治与他治以及外部的强制与内部的自我约束,就像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明显区分一样。

哈贝马斯对法律与道德分离过程的分析有力地批判了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的自然法传统,同时表明现代社会中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不应该从道德中寻找,只有民主的立法程序才能提供合法性,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民主立法产生的法律同时具备事实性与有效性双重视角,能够解决合法化危机,实现社会整合。当然,道德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也没有被忽视。

二、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及道德的作用

按照卢曼系统论的理解,“在一个功能上不断分化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们获得范围越来越宽的权利以进入和参与越来越多的子系统”[2]94。这些子系统与它们的外部环境相分离并按照自己的内部逻辑运行,如经济和行政的系统就只服从于它们自身的货币和行政权力迫令。

(一)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

哈贝马斯将这种现象称为系统整合,它的后果是“打破了对公民通过共同实践来自我决定这种法律共同体的模式”[2]95。哈贝马斯的目标就是要用社会整合来替代系统整合,即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实现货币、行政权力和团结3种社会整合力量之间的平衡,从而达到政治统治的和谐。

与自由主义强调私人权利和共和主义强调公共利益不同,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选择了一条中间路线,力图实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有机统一,即通过公共领域的“共振版”作用将生活世界中发现的问题输入政治系统并得到解决。在这一过程中,交往权力通过转化为政治权力而发挥作用,生活世界中的个人在交往行动中以公民的身份实现自我立法,法律的承受者和创制者的统一成为化解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张力的途径。同时,公民的自我立法使得政治系统必须放弃自我整合的初衷,而将来自生活世界的声音纳入自己的运行轨迹。于是,生活世界不再只是系统的环境,民主的立法程序将两者联系起来,社会整合超越了系统整合。

(二)道德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

为反对自然法传统那种怀旧的思乡情绪,哈贝马斯排斥将法律视为道德的产物的作法,但并未忽视道德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而是将道德因素以背景预设的方式纳入程序立法过程之中。因此,道德在先验的层面上间接地发挥其社会整合的作用。

“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2]132哈贝马斯为参与商谈的交往行动者提出了一条商谈原则,它是所有类型的商谈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这就涉及商谈有效性的问题,也就是哈贝马斯普遍伦理学中所蕴含的语内行动约束力,即话语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这些有效性使交往中的人获得了互动资质,从而保证商谈的顺利进行。而获得互动资质的人会形成一种道德意识以“使得他的动机结构,在解决行动冲突的共识问题过程中,不会阻碍他坚守那种处于压力下的日常行动结构”[3]442。这样,道德意识就作为“一种普遍的互动资质的稳定性程度的指示器”[3]442来调解参与者的交往行动。

现代社会功能分化,多元性成为达成共识的阻碍。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一条普遍化原则,它“迫使商谈参与者根据遇见中的典型事例,来考察彼此冲突的规范能否获得所有相关者的深思熟虑的同意”[2]。而能够经受普遍化原则检验的只有道德商谈,道德在此拥有了普遍和正义的内涵,它是无限交往所意欲达到的目标,是比实用商谈和伦理商谈更高层次的要求。相对于法律商谈存在的部分妥协而言,道德商谈更多了一些理想性因素,是完全依赖于更好理由的社会整合。

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理论以法律为媒介,同时注重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得到有效处理,中国的社会建设可以从中获得重要启示。

三、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理论给予中国社会建设的启示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依法治国是中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如何实施依法治国是必须被慎重对待的问题。哈贝马斯的“法律规则观”无疑提供了思路,其中的社会整合理论成为当代社会的有力参考。

(一)重视法律的合法化基础

一方面,法律的合法性来源必须是根植于生活世界的交往权力,也就是说经过平等主体间合理商谈的法律才具备合法性。那么,中国的立法过程就应该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当法律的承受者同时是法律的创制者时,法律才能够被公民自愿遵守,公民的权利才能相应得到保障。对国家和社会而言,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行使具备范围界限;另一方面,从中国国情出发,让法律考虑到每个人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发挥哈贝马斯所重视的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作用,就为公民的“自我立法”提供了可能性。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是一个不受外力强迫的自由交流的场所,它由各种不同的公众集体组成且不具备组织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社交软件日新月异,它们在实质上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所以,广泛关注互联网上的声音能够为中国的立法工作者提供大量民意,这正是制定合法之法的关键。

(二)正确发挥道德的凝聚作用

与政治系统依靠行政命令以及经济系统依靠市场货币的系统整合不同,哈贝马斯重视的是来源于生活世界的并基于普遍同意的“团结”力量的社会整合。他赋予道德以正义的属性,认为经过合理商谈程序达成共识才是社会该有的本质。虽然很多人质疑这种理想性的共识,包括麦卡锡也将分歧视为多元价值社会的合理存在,但哈贝马斯的理想看到了道德的力量,尽管他所谓的道德更接近一种“全球公民”的普遍性,而后人眼中的道德则倾向于共同体性质的伦理意义。

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悠久道德历史的民族,传统道德在民族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孔子的“仁爱”,还是王阳明的“良知”,古人的道德学说塑造了一代代有德行的中华儿女。但正如哈贝马斯所揭示的那样,在一个不断祛魅的崇尚科学的时代,传统道德已经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道德的力量只有以立法的形式被建制化,才能发挥其整合社会的作用,因而恰当的方法是选择罗尔斯的途径,即培养出具有道德能力的正义的人,这样的人在立法过程中才能将内化的道德意识转化进公共意见和公共意志之中,同时也为交往营造了道德的氛围。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在温习传统道德的时候,更应该为道德添加符合时代需求的新内容。

(三)批判和反思助力社会的发展

批判始终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从第一代掌门人霍克海默在其《批判理论》中对批判理论的概念、功能和特点等问题进行的阐释,到哈贝马斯从解放兴趣出发,通过批判继承第一代传统、吸收与借鉴弗洛伊德的心理学和皮亚杰的发生学等理论,建立其交往行动的批判理论,批判一直占据着法兰克福学派的核心。与第一代建立在意识哲学之上的工具理性批判不同,哈贝马斯从普遍语用学入手,强调基于互动的批判,也就是强调主体间性的作用。在他看来,只有在交往行动中,参与者用兼具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话语进行商谈,用更好的理由让别人信服,批判的合理性才能得到检验。

与批判相伴随的是反思,经过反思的批判更具批判力,批判之后的反思让反思更全面。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是哈贝马斯提出的话语有效性的标准,它要求参与者在说话时同时反思他所面对的外部世界、生活世界和内在世界,以此保证商谈的合理性。如果说实用商谈是为既定目标寻求解决方法,更多的是从思考自身实力出发的反思,那么伦理商谈就是要从集体的立场来反思共同体的生活方式,而道德商谈则将反思的范围扩大到了无限交往的普遍主体。因而,不同类型的商谈也对反思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批判让别人帮助自己认识自己,反思让自己更加了解自己。社会的发展要在不断的批判和反思中进行,这样就不会因为一时的成绩而沾沾自喜,不会因为一时的挫败而停滞不前,更不会固步自封于某个固定的发展模式中。哈贝马斯的“法律规则观”描绘了一幅始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整合理论,而批评和反思的力量就根源于此。

[1] 郑永流.商谈的再思——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

[3] 麦卡锡·托马斯.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M].王江涛,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薛志清)

A Study on Habermas’ Theory of Social Integration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abermas’ Idea of“Rules of Law”

CHEN Xue-fei

(School of Marxism,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000,China)

Since the Enlightenment,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developed rapidly.The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has been replaced by legal positivism.Furthermore,law has been disenchanted completely by system theory and has become a subsystem of self-development.Therefore,legitimacy crisis appears in the late capitalist society,which is defined by Habermas as the tension between fact and specification.Habermas’ idea of rules of law,starting from the separation of law from morality,through a democratic legislative procedure,places legitimacy upon communication power in the attempt to resolve the tension.Thereby,the problem of social integration is resolved.Habermas’ solution may provide reference for modern society in terms of the rule by law,the rule by morality,criticism and reflection.

Habermas;law;morality;social integration

2016-04-20

陈雪飞(1992-),女,湖北荆州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

B 08

A

2095-462X(2016)05-0067-04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61009.1716.038.html

猜你喜欢

哈贝马斯道德法律
如何理解现实的人——论哈贝马斯理解人的三个维度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规则与有效——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的规范性
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批判的深层逻辑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作为交往理解的诠释学——哈贝马斯诠释学的研究对象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