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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资金立法的规范分析

2016-03-14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赵谦(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6)



我国农业资金立法的规范分析

赵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摘要:相对完备的农业资金立法是构建农业资金投入有效机制的必要前提。我国初具规模的农业资金立法在价值目标上重资金投入过程管理、轻资金绩效结果评价,在规制内容上财政性资金投入零散设定有余、多元化资金投入系统设定不足。应尝试充实该类立法的资金绩效结果评价规范以平衡其价值目标,编纂《农业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以多元化农业资金投入设定实现其整全性规制,并以以阶段性资金投入管理设定实现其系统化规制。

关键词:农业资金立法;价值目标;规制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资金立法是指有关农业资金投入的各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该类立法的作用对象主要是农业资金投入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农业资金投入法律行为即指根据农业资金投入当事人意愿形成的,由农业资金立法所调整的,能够引起农业资金投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农业资金投入法律行为所涉资金主要来自国内,大致可分为财政性资金投入(农业专项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社会自筹资金、信贷资金)。农业资金投入当事人主要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财政部门与农业、林业、水利及其他涉农部门),生产经营组织(如各类涉农信贷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根据所适用法律规范属性的不同,大致可将农业资金投入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界分为农业资金投入行政法律行为、农业资金投入经济法律行为与农业资金投入民事法律行为。农业资金投入法律关系即指农业资金法律规范在规制、调整农业资金投入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农业资金投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管理关系、协作关系和自治关系的总和。农业资金投入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农业资金投入当事人;客体即农业资金投入过程中各相关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物与行为;内容包括生产经营组织与农民在农业资金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的权力和责任。

相对完备的农业资金立法是构建农业资金投入有效机制的必要前提。当前我国农业资金立法尚未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部门法体系,而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现行有效的相关立法共计38件①。其一,法律。相关法律仅1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制定,2002年、2009年、2012年修改,以下简称《农业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就农业资金投入的来源、运行予以了原则性规定,将财政投入、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确立为我国农业资金投入的基本方式,并确立了我国农业资金投入运行的及时性、足额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其二,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仅1件,即198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以下简称《农业资金投入通知》)。该通知主要就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确保农业资金的稳定来源予以了原则性规定。其三,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章共计30件,主要以“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复函、解释”的形式来规定,具体涉及资金管理、资金绩效评价、违规违纪处理以及资金稽查监督4个方面的问题。例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制定,2010年修改),该办法共五章六十一条,界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内涵,规定了资金安排原则、项目管理原则,就扶持重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又如1996年《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十八条,界定了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含义,就实施办法、职能、原则、主要内容、主要程序、依据、职权、经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再如《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1年制定,2013年修改),该通知的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共五章十七条,以及“附1: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2: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界定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含义,规定了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就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四,地方性法规。相关地方性法规仅1件,即1990年《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界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的含义,从权属、收取、管理、代管、使用5个方面明晰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的运行管理,并设定了相应的奖励与处理措施。其五,地方政府规章。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共计5件,主要涉及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如2012年《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界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的含义,明确列举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具体范围,就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总体而言,我国农业资金立法已初具规模,也推动着相关农业资金投入年均增长18.8%②。然而,如此追求“规模报酬递增”效应的“‘普惠性’的农业支持政策已不适应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现实状况”③。加之法的先天僵化性、滞后性于“碎片化”立法中更为显现,使得我国农业资金立法在价值目标、片面性与零散性方面皆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弱化了农业资金投入机制的运营实效。

二、界定我国农业资金立法的价值目标

我国农业资金立法指向的价值目标应更多地在于提高农业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农业发展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结构性转向。“通过‘以工促农、以工补农’政策来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和政策激励,不应只是扶贫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④固然资金投入过程管理在规制便捷性、程序正义性上不可或缺,没有可靠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也不可能生成理想的资金绩效结果。但若将立法价值目标仅仅指向或主要指向过程而忽视最终结果,为了投入而投入,缺少对投入后应达致目标的必要关注,则该类立法指引下的农业资金投入机制在强化运营实效方面必然是存疑的。

(一)相关立法重资金投入过程管理、轻资金绩效结果评价

囿于我国长期以来农业投入水平相对偏低的客观现实,相关立法所指向价值目标是相对失衡的,而更多地强调资金投入过程管理以保障有限的资金投入,较为忽视资金绩效结果评价。

1.法律、行政法规之高位阶立法所指向的价值目标

法律位阶只有《农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之效益性原则规定勉强指向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且还仅仅是在置于加强政府相关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前提条件下,而就资金使用后生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绩效鲜有涉及。其他条款的设定则更多地围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和第三十九条确立的我国农业资金投入运行的及时性、足额性、安全性原则而展开。

行政法规位阶则只有《农业资金投入通知》在“五、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的“要切实加强各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之规定勉强指向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但仍未超出《农业法》相关规定的设定范畴,而更多地强调对“各项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至于“使用效果”则仅“努力提高”这样的模糊规定,对资金使用后生成的实际绩效缺乏足够关注。

2.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低位阶立法所指向的价值目标

部门规章位阶虽有“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复函、解释”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明确指向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的专门规定很少。明确指向该价值目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的设定上也存在较明显的偏差。例如,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3个附表分别设定了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附1”中“项目绩效”部分设定的评价指标仅占15分,而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只有10分,占绝大多数的90分评价指标指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和评价制度本身设定这样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附2”“附3”在评价指标设定上稍有改观,“实施效果”部分占了35分,65分的大多数评价指标仍指向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这样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又如,《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1年制定、2013年修改)的2个附表同样设定了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1”没有设定“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全部评价指标皆指向实施方案制定、支农资金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组织保障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这样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附2”在评价指标设定上有所改观,“项目实施效果”部分占了25分,75分的评价指标仍指向实施方案制定、支农资金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组织保障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这样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皆未明确指向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均为资金管理、资金回收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项目管理这样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专门规定。各“条例、办法”的具体内容都没有涉及资金绩效结果评价问题,更遑论设定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了。

(二)充实农业资金绩效结果评价规范以平衡立法的价值目标

欲弥补我国农业资金立法在价值目标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充实农业资金绩效结果评价规范,设定资金投入过程、绩效的双轨化价值目标。

1.设定农业资金投入绩效结果评价的高位阶整合性规范

应基于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1年制定,2013年修改)的现有规定,于高位阶立法中,设定适用于各类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性绩效结果评价规范。

其一,在法律位阶方面,充实《农业法》第三十九条的效益性原则规定。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同时,增加确保资金投入后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绩效方面的内容。应通过法律位阶的农业资金投入效益性原则规定,明确指引我国农业资金投入绩效结果评价专门立法的目的设定。

其二,在行政法规位阶方面,制定《农业资金投入绩效评价条例》。基于前述法律位阶的农业资金投入效益性原则规定,整合针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这2类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部门规章,于行政法规位阶制定农业资金投入绩效结果评价专门立法。一方面,该条例的立法目的设定应以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为基本目的。于该基本目的外还可将资金投入过程价值目标设定为关联目的。“任何目的都具有层次性。立法目的亦然。”⑤资金绩效结果为资金投入过程所决定的同时,也将反馈于后续资金投入过程。另一方面,该条例的规制内容设定应于前述立法目的指引下,整合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立法文字在法律文本中应紧密地围绕立法目的,以严谨的逻辑传达立法者准确、固定、清晰的意图。”⑥“绩效问责制度的内容包括:绩效问责的实施范围,即对哪些单位、哪些项目进行绩效问责;绩效问责的对象,问责的主体;绩效问责的实施主体,即由什么部门来实施;绩效问责结果怎么样使用。”⑦《农业资金投入绩效评价条例》的规制内容应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及适用5个方面。各个方面的具体规范设定应凸显清晰的衡量基准与可操作性,并为低位阶立法的实施性、执行性之明确规定预留一定的“法律规范创造”⑧空间。

2.调整低位阶资金投入绩效结果评价规范的具体指标与量化标准

现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中的资金投入过程管理相关指标所占权重比最低为65%、最高为100%,致使作为基本目的的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未能在具体指标与量化标准设定上得以充分显现。

其一,调整1级评价指标与量化标准。可将各类农业资金投入绩效评价标准中的1级评价指标调整为资金投入过程管理与资金投入实施效果两项。量化标准分数设定则视各类农业资金投入的“造血型”或“输血型”属性之不同而具体区分。针对具有较强“输血型”属性的农业专项补贴、农业救灾与扶贫资金可在过程管理指标上设定更高的量化分数,针对具有较强“造血型”属性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和社会自筹农业资金投入、信贷农业资金投入则在实施效果指标上设定更高的量化分数,且资金投入实施效果所占权重比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40%。

其二,调整2级评价指标与量化标准。可在资金投入实施效果1级评价指标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明确设定为2级评价指标,量化标准分数设定则视各类农业资金投入作用领域之不同而具体区分。针对更突出经济发展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补贴和资金项目目标明确指向该作用方向的2类非财政性农业资金投入,可在经济效益指标上设定更高的量化分数;针对更突出社会发展作用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农业救灾与扶贫资金和资金项目目标明确指向该作用方向的2类非财政性农业资金投入,可在社会效益指标上设定更高的量化分数;针对更突出生态发展作用的土地治理专项资金和资金项目目标明确指向该作用方向的2类非财政性农业资金投入,可在生态效益指标上设定更高的量化分数。但在建设“生态环境美丽中国战略路径”⑨指引下,各类农业资金投入实施效果的评价皆当凸显其生态效益,生态效益指标所占权重比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30%。

三、确立我国农业资金立法的多元化规制内容

《农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确认了多元化农业资金投入方式与各类农业资金投入运行的基本原则。然而相应的多元化农业资金投入“整全性”⑩规范设计却在法律以下各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较为片面地显现出来,更多地围绕财政性资金投入予以规定。

(一)相关立法所显现的片面性

《农业资金投入通知》作为唯一的行政法规,从5个方面就“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之“农业发展基金”形式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予以了系统规定,并未涉及非财政性资金投入问题。大多数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则就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资金管理、资金绩效评价、违规违纪处理以及资金稽查监督予以了专门、具体规定。仅1997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种子工程贷款”形式的信贷资金投入予以了专门规定,1990年《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和1987年《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办法》分别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形式的社会自筹农业资金投入予以了专门规定。

其他涉及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只是“附带性、关联性”[11]的具体规定。一方面,相关部门规章的附带性、关联性具体规定。其一,就资金管理类而言。2012年《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具体规定为“提高倾斜支持效益”而将信贷农业资金投入纳入农业项目资金范围。例如,该通知在“三、创新机制,提高倾斜支持效益”中规定:“要积极健全投融资体系、拓展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1995年《财政部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将其他农业资金投入一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范围进行管理。例如,该通知在“一、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中规定,将“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这些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其二,就资金绩效评价类而言。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规定将社会自筹农业资金投入列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1项绩效评价指标。例如,该通知附件第9条将“自筹资金”列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20项指标之一。其三,就资金稽查监督类而言。2001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具体规定将其他农业资金投入一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范围。例如,该通知附件第四条规定,将“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会计核算。1990年《审计署关于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具体规定将其他农业资金投入一并纳入“农业资金”审计范围。例如,该通知在“二、积极开展对农业资金的审计”中规定,将“银行贷款、各种专项基金和借用的国外资金”这些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纳入审计范围。

另一方面,相关地方政府规章的附带性、关联性具体规定。1998年《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2012年《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在主要规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就其他农业资金投入予以了附带性、关联性的具体规定。例如,前者第二条将“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和市属的项目单位)及群众自筹投入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纳入“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后者第八条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社会捐赠资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范围。

(二)以多元化农业资金投入设定实现整全性规制

当基于现有的片面性低位阶相关立法,在充实后的《农业法》相关原则性规定指引下,整合《农业资金投入通知》,于行政法规位阶完成《农业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之“法的编纂”[12]。通过该条例相应的整合性规定与专章规定就多元化农业资金投入予以整全性规制。

1.总则部分的整合性规定

应基于《农业资金投入通知》的5条规定,增加社会自筹农业资金投入和信贷农业资金投入的相应内容来设计该类规定。就立法目的、农业资金投入及相应项目的法定内涵、资金安排及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职责与分工等予以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应以资金投入过程价值目标为基本目的、以资金投入绩效价值目标为关联目的,应围绕财政性资金投入、社会自筹资金投入和信贷资金投入的“类型化”[13]来分别厘清法定内涵与基本原则,应明确财政部门与农业、林业、水利及其他涉农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具体分工。

2.三类农业资金投入的专章规定

应基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制定,2010年修改)、2013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专门规定社会自筹农业资金投入、信贷农业资金投入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别整合出该条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管理专章、社会自筹资金投入管理专章和信贷资金投入管理专章。各章应分别厘清该类农业资金投入的具体来源、扶持重点、投入原则、预算方案、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

四、厘清我国农业资金立法的系统化规制内容

相关立法的既有财政性资金投入设定虽涵盖资金管理、资金绩效评价、违规违纪处理和资金稽查监督各个方面,但“系统化”[14]不足而存在一定的零散性问题。

(一)相关立法所显现的零散性

1.以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例

2002年《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2004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为相关专门规定,皆就所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专项资金具体用途予以了明确规定。前者列举了4项条件、4类用途,后者则列举了3项条件、4类用途。但前者中“能力强、居领先水平、带动力大、示范性强、技术含量高、重大推动作用、一定工作基础”这样的表述何以具体操作?为什么不将之如后者“3年以上、有盈利业绩、60%以上”这样明晰化列举呢?比较两者的具体用途规定,在前3类用途设定上大体一致,皆指向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延伸服务,但在第4类用途设定上则有较大出入,可能生成一定的立法抵触。前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设施和培训”较后者的“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在范围上要狭窄得多,且两者之间无明显交集。而这两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却皆属同位阶立法,且规定相同事项,则在适用中当以何为准呢?

2.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例

2001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2002年《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2006年《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作为相关专门规定,分别就专项资金具体用途、相关项目验收事宜予以了明确规定。虽然第3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就前2件所规制的一类由“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性特别规定,但其“福利性支出”和“1个月内”之表述在事实上与前2件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或许可理解为分别就“等支出”和“六个月内”之表述的特别限定,但毕竟皆属同位阶立法,其他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理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则在适用中当以何为准呢?还是本部门再行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

(二)以阶段性资金投入管理设定,实现系统化规制

应当基于现有的零散性低位阶相关立法,于前述《农业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中完成科学地“规范性文件编纂”[15]。通过该条例相应的整合性规定与专章规定就阶段性资金投入管理予以系统化规制。

1.财政性资金投入管理专章的整合性规定

应基于专门规定各类农业专项资金的部门规章,分节厘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补贴、农业救灾与扶贫资金这些主要农业专项资金各自的来源、具体用途、分配原则、资金方案、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应基于现行有效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具体事项相关规定,以专节形式统一规制各类农业专项资金的收缴方式、存款利息使用、资金投入比例、资金支出与结算进度、相关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等共性问题。一方面,皆予以明确、清晰、可操作性的规定,尽量避免前述示例之“能力强、居领先水平、带动力大、示范性强、技术含量高、重大推动作用、一定工作基础”等模糊化立法语言表述。另一方面,依循“法的渊源的协调、法律体系协调和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16]之基本要求,完成具体法律规范设计,实现前述示例之“具体用途”“验收事宜”等立法抵触规范的弥合。

2.违规违纪处理、资金稽查监督的专章规定

其一,应基于1995年《财政部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2011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以违规违纪处理专章形式具体厘清三类农业资金投入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法定内涵、相应的处理主管部门、违规违纪行为分类、相应罚则、从轻从重处理等事项。其二,应基于现行有效的资金稽查监督相关规定,以资金稽查监督专章形式原则性厘清各类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会计、计划管理、呆账核销、报账、监管等共性问题。此外,明确规定必须在相应的法律专项清理基础上,由“规定、办法”式规范性命名的部门规章来进行实施性、执行性的法律规范创造。

注释:

①北大法宝网:《法律法规检索》,http://www.pkulaw. cn/,2015年10月16日。

②解希民:《多元化投入机制助力农业综合开发》,《中国财经报》2014年5月10日,第1版。

③张良悦、程传兴:《农业发展中的收入提升与产出增进——基于粮食主产区的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④张益丰、刘东、李月强:《工业反哺农业的组织创新及其路径选择——兼评现代化农业建设若干流行观点》,《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⑤袁俊山:《立法目的刍议》,《法治论丛》1993年第1期。

⑥黎建飞:《论立法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1期。

⑦李彦历:《我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2页。

⑧[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⑨方大春:《美丽中国战略路径:建设生态文明》,《当代经济管理》2014年第7期。

⑩王俊龙:《整全性:逻辑新论——以中西思想交叉结合的三条思路为线索》,《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1]赵谦、徐恒:《刍议我国科技反哺农业立法》,《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2]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7页。

[13][美]约翰·R.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寿勉成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44页。

[14]蒋德海:《立法与法的系统化》,《检察日报》2005 年9月5日,第3版。

[15]朱力宇、张曙光:《立法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16]万其刚:《立法理念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195页。

责任编辑王勇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6)03-0050-06

收稿日期:2015-11-18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SWU150912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3YJC820111)

作者简介:赵谦,男,湖北荆州人,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